请问这是 属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吗 可以报警吗 这种事该怎么办?如果能帮到我可以发个红包表示一下的。

淘宝红包都是骗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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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可以撤回吗如果对方是诈骗怎么报警
微信红包可以撤回吗如果对方是诈骗怎么报警
诈骗可以报警,微信红包一般不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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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可以报警,微信红包一般不可以撤回
找法网认证律师
不可撤回,可报警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建议去派出所报警
你好,去派出所
需要问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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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可以要求撤回投资,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的做法是否涉嫌经济诈骗,需要看相关的证据。你可以和我联系: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宝闽电话:地址:三明梅列区崇桂新村52幢2层(列东中国银行对面)
你的出资没经工商注册没有法律效力,你可起诉要回款项。我电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出资。如果公司在决策中出现假章程,并且实际履行职责作股东未履行相关程序,导致未要其他股东同意做出决策并导致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受损,你们可依投东身份提出诉讼,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诈骗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象你这种情况,要看其余股东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只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解除出资协议等情形要求其余股东赔偿损失。可致电1叶剑锋律师
你的问题我已经在我的个人网站回答了,你可以参考。
如果补充侦查一般是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改判。
你好,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你好,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愈演愈烈,对方已经骗走了你网银上的钱,撤回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建议你尽快报警解决。如有疑问请查看我的联系方式随时和我联系。
有可能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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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骗了别人微信20元红包,这个算诈骗么?他说已经报警了
湖北&03-13 12:0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5)
我骗了别人微信20元红包,这个算诈骗么?他说已经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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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及时返还,咋骗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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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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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怎么进行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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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尽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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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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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以诈骗去报案吗
您好,是这么个情况,2012年3月我有个朋友说他有门路能帮我找到份好工作,前提是要6000元他去通关系,2个月之后能上班了。之后我在2012年4月我通过银行ATM机打了款到我朋友账户,可到现在一点消息都没有(打他电话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可以以对方诈骗去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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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报警。
可以,对放涉嫌诈骗。
建议报警。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在线咨询
内蒙古-通辽
建议报警。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建议交涉的时候录音,然后报警.
你好,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果可起诉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编辑本段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编辑本段法律依据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司法解释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编辑本段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关于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齐奇等30名代表:关于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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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支付宝官方微博发出通知:如果有人在微信里给你发来这个“发给您一个双十一现金礼包”的链接,千万不要点开!支付宝安全专家提醒,这个是钓鱼链接,以“分享给好友并填写个人信息可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骗取用户信息。请提醒身边好友不要误入陷阱。教你辨别假微信红包1设置提现门槛诱取粉丝关注点击“我要红包”,会弹出对话框,“恭喜,领到30元红包,关注后可提现。”下方有“点击关注”,只要点击,就关注了该公众号。如果不关注,你就没办法提现。并且该公众号给提现红包设门槛:100元以上才能提现,凑齐100元的办法就是不停地转发给好友,但实际上很难达到100元。这类公众号目的是为增加粉丝。2填写手机号、支付宝信息此类公众号红包,用户需邀请好友一起抢。但该页面有“特别说明”。1、因微信限制,禁止分享到朋友圈,否则视为作弊!2、只能发送给好友或微信群,邀请好友一起抢。当领取红包时,却弹出了一个页面,要求填写 “收款人姓名”“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目的是为获取网友个人信息。3编制木马病毒诈取钱财这种红包只通知你领取红包,需要你在领取红包的页面上,输入手机号、姓名、银行卡账号等信息。这样就掉入了骗子设置好的“钓鱼网站”,后台的木马病毒可以发挥作用,窃取银行系统随机发送的手机验证码,随时转走卡里的钱。4要求你连续不断转发如果是正规商家,通常关注其公众平台,对方如果有红包活动,会直接发给你,如果要求你不断转发,就只是为了帮他推广知名度而已。切记!如果链接域名有“weixin”的全拼,就是通过微信平台发起的红包活动,安全程度会更高,如果没有,一定要谨慎。假红包的特点1、假红包的数额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天上掉馅饼,也不会有特别大的馅饼,免费红包绝对不会有很大的数额。2、假红包通常为整数大家一起抢红包,每个人抢到的一定有零有整,怎么会都是吉利数字?而且还都是整数?!3、假红包不显示朋友抢的钱数有的红包伪装成好朋友发的,但是抢了之后却只显示自己抢的金额,而不显示朋友的成果,显然是假的!4、假红包打开会有链接假红包一定是有利可图的,点开后,必然会有一个链接在等着你,可能是骗粉,也可能是骗钱,总之要小心!微信常见骗局——随着微信用户数量激增,越来越多不法之徒将目标瞄准到了微信用户,除了微信红包,还有各种让你防不胜防的诈骗手段,冒充领导、国外代购、爱心信息、虚假客服都可能藏有骗局,甚至朋友砍价都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转账到第三方10月19日晚19时40分多,常州市民吴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其在5173游戏网络交易平台充值了7417元,吴某知道自己并未充值,当时就怀疑是诈骗,想直接挂断电话不予理会,但对方态度异常坚定,吴某为了以防万一就查询了银行卡余额,结果发现确实少了7417元,对方猜想吴某必定不知所措方寸大乱,想借机忽悠其至银行按照“要求”操作称可以把钱退还,这样的话7417元就能不费吹灰之力入囊。但冷静思考后的吴某因害怕被骗未按对方要求至银行进行操作,遂来到了派出所报警。“吴某钱被转走,骗子还来打电话,证明这钱还没完全落在骗子手里!”民警分析情况后,钱应该只是被转到另外的第三方账户上了,可以找回的,后立刻陪同吴某至附近的银行自动取款机让吴某输错三次银行卡密码冻结银行账号,果不其然,第二天查询后发现,7417元被转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只要吴某按要求操作,这钱就会被转走。幸好吴某报案,未有钱财损失。警方分析,吴某应该是中了什么病毒,钱才被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要是骗子有了手机验证码,钱就会被彻底转移。心怀感激的吴某握着民警的手连声道谢。破解方法银行卡应绑定手机号码,随时接收钱款的收支信息,确保自己的钱款安全,银行卡丢失或钱款丢失,应立即挂失或者冻结账号。 冒充领导要求转账骗巨款如果在微信上突然收到领导发来的要求转账的信息,可要多加小心了!9月初,某公司财务总监李女士收到总经理“王××”的微信号申请加为好友的消息。随后,“王××”在微信上指令李女士从公司账上转账97.6万元到一指定账户,李女士没有多想就按要求操作了。结果随后打电话给王总经理后得知对方并未要求转账,才知道被诈骗了。破解方法一是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微信号、QQ号等;二是要注意在手机等终端上安装相关的杀毒软件,及时更新,最好要经常更换密码设置;三是在接到微信、QQ、短信等涉及大额转账的业务信息时,一定要经过当面或电话核实程序;四是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与银行取得联系,获取资金的实时流向,同时要拨打110报警。朋友圈的代购信息藏骗局在微信上看到代购信息时,一定要仔细甄别,说不定这就是一场骗局的开始。日前有网友揭露称,某大学在校生谭某在微信上发布美国正品代购信息,宣称自己的好友许某在美国纽约读研究生,在折扣期间进行奢侈品正品代购。事实上许某是另一学校在校生,而所谓的“美国代购货品”经鉴定皆为仿冒奢侈品。破解办法在网上购物时务必通过正规网站进行,并通过安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支付,不要直接转账给销售者。一旦碰到类似要求先付钱、加缴关税的情况应果断放弃。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语音信息等证据,方便警方破案。集zan可以赢奖励点个zan也能被坑?这并非玩笑!陈女士在参加了一个“点zan赢取海南3日游”的活动后,将26个zan的截图发送到该公众平台,并留下快递地址后,对方告知以“到付”的方式接收免费旅游卡。可陈女士收货的时候,她发现旅游卡上只安排了3天的旅游行程,来回的交通费、参团费等都要自理,不仅说好的“免费”实现不了,还白搭进去一笔邮费。目前,个人申请的公众账号不需要进行资格认证,一些不良商家因此“钻空子”实施诈骗。破解办法不要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微信上的骗子正是使用了这种方法才轻而易举地套取了用户足够的个人信息,为其进一步诈骗做好了铺垫。“爱心信息”可能暗藏诈骗电话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破解办法需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虚假客服“钓”走钱一些冒充微信客服的不法分子则专门通过引导的方式,让受害者主动把钱交出来。广州市民贾先生通过微信为手机充值100元却迟迟未能到账。情急之下,贾先生按照网上的提示拨打了“微信免费服务热线”。“客服”要求李先生提供支付的银行卡号,并告知该卡已被冻结。为了解决问题,在“客服”的提示下,贾先生将银行卡相关信息按对方要求输入。而随后,李先生就收到银行的转账信息,他发现银行卡上的3617元被转走了。破解办法市民使用微信遇到难题时,不要轻信网上搜索的客服电话,一定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正规途径仔细求证;涉及到要求取款和输入密码操作的要求,更要慎之又慎。来源:湖北经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亲觉得有用请戳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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