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怎么办?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李世东谈犯合同诈骗罪怎么办-其它合同-论文联盟
您好,游客
背景颜色: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李世东谈犯合同诈骗罪怎么办
欢迎浏览更多 →
相关文章 & & &
本栏目最新更新文章
   同意评论声明
   发表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内容分类导航安徽省《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桐城律师徐庆标
安徽省《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法集资案件
&&&&(一)关于案件管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策划地、指挥操纵地、宣传推介地、发展参与集资人员地、涉案财物收支地、藏匿转移地以及其他重要的行为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关于证据要求&通过收集行为人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书证资料、公司登记注册资料等认定其集资的非法性;通过收集行为人的相关虚假宣传资料认定集资的公开性;通过收集国家同期利率表、集资协议、资金返还本息凭据等材料认定集资的利诱性;通过收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目击集资人群体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证人和处理上述事件的部门或公务员的证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材料认定集资行为的社会性。
&&&&要重点查明行为人对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退赔能力以及集资参与人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损失等方面。集资诈骗犯罪中,还应进一步查明行为人编造、夸大经营业绩,虚构集资用途,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
&&&&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财务账目等以电子数据形成并存在的,注重电子证据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的方式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不仅要收集电子数据本身,&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突出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
&&&&依法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一般应根据查获的相应财务资料,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非法集资总额、集资人数、集资金额、集资损失情况,公司的支出、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应收、应付款项及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主要内容。
&&&&(三)相关问题
&&&&对于具有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意抬高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卡折分离、资金账外操作或其他手段,配合或伙同外部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应根据其主观动机和行为特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明显不成比例”需要在查明集资目的、所筹资金去向、未将集资款充分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与集资款不能归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础上,根据经验法则,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行为人收到集资人本金时,行为人预先支付利息或参与集资人员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利息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行为人按约定支付到期利息,本金继续使用的,不累计计入犯罪总额;同一集资参与人以获取的利息及原有本金叠加投入的,利息部分计入犯罪总额,本金部分不累计。
&&&&行为人既明确向单位内部、亲友等特定对象集资,又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向单位内部、亲友集资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但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不针对特定对象,概括吸收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资金,吸收特定对象部分的资金计入犯罪总额。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集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因集资款不能归还导致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或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非法经营案件
&&&&对“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规定而制定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参考外,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
&&&&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根据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秩序、生态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认定。
&&&&除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从事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的;2.非法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3.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业务的;4.非法从事互联网接入经营业务的;5.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
&&&&以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予以倒卖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或者票据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中介、贴现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建房出售、出租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论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2.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3.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4.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相关问题
&&&&单位聘用的合同员工、临时员工及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代理公司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身份应聘到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公司代理人身份,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单位存在劳资或者经济纠纷,公开占有单位财物,并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就侵占单位资产的行为告知对方,明确说明侵占单位资产与纠纷的关系等情况,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明显超出其报酬的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的合同纠纷演变成合同诈骗罪,合同履行纠纷如何处理?企业的合同纠纷演变成合同诈骗罪,合同履行纠纷如何处理?唐金诚银百家号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合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有甚者,竟然有民事合同纠纷差点演变成刑事犯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宇鹏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个企业家因为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处理不当而锒铛入狱的案例。合同纠纷未及时处理企业高管被人以合同诈骗罪告上法庭李某是一家大型国企汽车设备公司的技术高管,日李某在出差乘坐高铁时,突然被铁路公安机关抓捕,铁路警察告诉李某,他被别人控告诈骗。李某想自己一直是个本分人,怎么会涉嫌诈骗呢?原来以前李某曾经自己经营过一家汽车设备公司,2010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孙某的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公司为孙某的公司价值600万元的汽车水箱生产设备。合同签订后,因孙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备款,李某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后来孙某公司分八次将货款汇给李某公司,李某公司也开始分批次将生产的设备送给孙某。孙某公司接收了第一批设备后,突然以李某不送货耽误了自己的生产为由,要求李某退还合同款项,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到2014年间李某多次与孙某沟通未果,此事不了了之。后来李某的公司停产,李某也转而进入一家国企做了高管。孙某突然起诉李某合同诈骗罪,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李某生产的东西不能使用,二是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生产足够的设备,三是认为李某一直在逃避责任,四处躲避,无法联系。律视微言节目截图合同履行纠纷如何处理律师提醒:证据很重要李某称自己从没有想过要骗孙某的钱,并且他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设备,并且也送了货。只是他第二次给对方送货时,对方拒绝接收,因此认为自己不应该被认定是诈骗。想要洗清罪名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李某和他的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二是李某的公司是否有履约行为。首先,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生产的设备不能用,是采用了一份鉴定意见,这位鉴定人是一位工程师,为了推翻这个鉴定意见,就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正准备申请时,律师发现这个鉴定人同时还是本案的一个证人,按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因此他的鉴定意见就变成了无效的。同时,孙某委托李某公司生产的设备是一整套设备,包含三部分。李某的公司虽然此前没有生产过这一整套设备,但曾分别向其他公司提供过这套设备的三个部分,并且都可以正常使用。但这些公司都怕得罪人,不愿意作证。李某原公司的员工倒是愿意出庭作证,但是他们和本案有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效果会大打折扣。最终,律师请到了李某现任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证明正是看中了李某的技术能力,才聘请李某做公司的技术总监,从而肯定了李某和他的公司具备履约能力。其次,律师向物流公司调取了可以证明李某安排送货的配货单,通过配货单又找到了当时送货的司机,司机表示确实曾经给孙某的公司送过货,但是孙某拒绝接收,司机没办法又把货物拉回去。这样就证明了李某也确实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反而是孙某的公司存在多次违约的情形。这本是一起民事上的合同纠纷,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对案件的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证人在庭审时的发挥也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因为证人要接受控辩双方,包括法庭的询问,难免会受到公诉人或者对方律师的刁难,而证人又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帮助证人进行庭前准备就非常重要。本案庭审时,对方律师果然用各种方法刁难证人,并对证人进行言语威胁和人身攻击,指责证人是作伪证,要进监狱。但因为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证人不急不躁,作证有理有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要时刻提防法律风险,遇到争议时不能置之不理,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办法。例如本案中,当孙某拒绝接收货物时,李某应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证明孙某违约,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履行约定接收货物,把纠纷限定在民事法律范畴内,避免不必要的刑事风险。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唐金诚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只为提供独立的个人观点而存在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购房被合同诈骗怎么办
今年6月18日,我参加了长沙中信新城的开盘购房。事先我在售楼部的带领下看过几次现房。感觉其某一户型不错。于是决定购买。开盘售房当日,中信宣称其2至9楼全部售出,只剩下1楼10楼和顶楼(11楼)。本想去现场看看的,但是售楼方开盘时间竟设置在晚上7点,天色已晚,无法看房,而且多次催促我必须马上购买,过了今天则无任何优惠。于是我只...
今年6月18日,我参加了长沙中信新城的开盘购房。事先我在售楼部的带领下看过几次现房。感觉其某一户型不错。于是决定购买。开盘售房当日,中信宣称其2至9楼全部售出,只剩下1楼10楼和顶楼(11楼)。本想去现场看看的,但是售楼方开盘时间竟设置在晚上7点,天色已晚,无法看房,而且多次催促我必须马上购买,过了今天则无任何优惠。于是我只好选择了10楼,并缴纳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书。由于之前从没有去看过10楼,第二日我心存疑虑的去看了十楼的房子,极度郁闷的事情终究还是发生了。10楼的房子相对1到9楼的户型做了很大的改变,各厅室的户型出入巨大,与户型图完全不符,而售楼商售楼时从头到尾一只是隐瞒的态度。其后我找他们理论,他们以“签订了认购书”为由,说房子绝对不能退,退了的话,两万元作为违约金全部归他们。7天之内不缴首付,之后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并以“认购书”相要挟。请问,在这种剥夺我知情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权?
浏览次数:0
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购房合同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合法依据,不过往往在合同上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买房签合同是个专业问题,很多购房者在几经周折之后,花费了几代人积蓄之后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往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注意就被开发商坑了,那么购房合同有哪些陷阱呢? []
浏览量:1667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3,asku:0,askr:13,askz:20,askzx0:199,ask0:0,RedisW:0askR:10,askD:238 mz:nohit,askU:0,askT:0askA:249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合同诈骗怎么处理?-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合同诈骗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很多人不清楚在遭遇了后该如何进行处理,导致造成的损害扩大。其实对于扩大的损失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当然前提是你需要先了解在遇到了合同诈骗纠纷后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协商变更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写好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无论遇到怎样的,正确的去处理、解决才是最好的办法,否则的话只会让自己遭受更多的损失。关于在遇到合同诈骗后该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纠纷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解决。:
该文章整理时间“ 11:48:02”,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本内容由律师365网与温显俊律师联合整理
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擅长合同事务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合同纠纷法律百科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可以请律师给违约方发送律师函,这样可以有效快速的解决纠纷,但是大家知道律师函该怎么写吗?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各种类型的律师函范文,供大家参考。
地区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最新法律百科
最新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812律师在线
1475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诈骗罪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