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入住就房屋漏水拒缴物业费费的业主怎么解释

因为不入住就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怎么解释-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因为不入住就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怎么解释 不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因为不入住就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怎么解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赔偿损失。所以提醒一点、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某位或某些业主是否居住,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不管某位或某些购房人是否居住,或者多居住几户、少居住几户,基本上都不影响物业服务的提供。另外物业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则交20%的物业费,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开支而言,基本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不要因为暂时不住而不收房,如果因为业主个人原因未收房,业主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违约金,例如,保安不会因此少几个,清洁工作不会少干等。所以,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这个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 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因为物业费并不是单指为某些业主个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所以也就不宜仅以某些业主是否享受了某些直接的服务项目来确定。简单来说,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当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说,在各个地区可能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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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入住,交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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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供暖拒交物业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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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拒交物业费,你是否真的“理直气壮”?
我与物业公司没有签合同,为啥要交物业费?我没有实际入住,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服务,为啥要交物业费?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为啥要交物业费?为啥和物业公司打官司,业主多为败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真的不到位,业主又该如何维权呢?不急,不急,安律师会在下面的文章中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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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物业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6、《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二、业主主要存在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未签物业合同就不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误区二:没入住就不用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因此,从物业费含盖的内容来看,业主单纯以没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显然是不合适的。
误区三: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就不用交物业费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庭提供因为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证据,最后由法庭裁决。
综上,业主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抵制物业管理服务的做法是不成熟的行为。若对物业管理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正常的手段,合法合理地解决。
三、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业主该如何维权?
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业主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秩序有序、清洁,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到位,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不少业主因房屋质量、小区偷盗行为等迁怒物业公司,并拒交物业费。依据权责利相对等原则,物业公司只要做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比如小区摄像头良好,巡逻人员定点巡视),其就算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所有事情负责,对于超出物业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协助,找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解决。综上,物业公司只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可。
而在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如果业主拖延或拒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常采取的手段就是断水断电,限制你门禁,不让你上电梯,这时,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请求赔偿,但业主需证明因断水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证明不了,业主也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确实是物业公司的某项服务很差,业主可对物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所欠物管费少交或者不交。但业主需要向法庭提供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如物业公司本应上门解决的问题却一直未处理的,业主可以拍照、录像取证,通过录音记录对方答复。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关于拒交物业费的典型案例(该案例及法官点评来源于人民法院报),进一步把握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案例:拿房后未装修入住判业主按八折交费
2007年6月,李某购买了海安县中洋现代城一套住宅。2009年1月,李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中鸿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预缴1年,之后每半年预缴1次;正常收取期间,因李某空置房屋,按全额计收。2013年12月,中鸿公司与中洋现代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鸿公司为中洋现代城提供物业服务,缴费期限按年计算,业主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应缴纳违约金;因业主原因闲置房屋,按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
因李某领取案涉房屋后未装修入住,双方就物业费产生纠纷。2013年3月、2015年7月,中鸿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李某催收物业费未果,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7456.75元及违约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鸿公司具有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业主委员会有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李某与中鸿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被告交房后确未装修入住,原告的服务成本相应会有所减少;同时,考虑案涉合同为原告起草的格式合同,且南通地区确有未入住房屋可以减少部分服务费用的相应规定,综合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的具体情形,对于被告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价款的80%予以酌情调整,认定为5965.4元,遂判决被告李某给付中鸿公司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5965.4元及违约金。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
酌减收费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贲华介绍说,随着物业服务日益深入城市居民生活,物业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渐渐普及,空置房物业费打折这个说法在社会上流传甚广。若是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业主原因闲置房屋,按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应该如何处理呢?
贲华说,在房产销售领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没有售出的房屋,因此类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故在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应当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这里的“入住”包括进驻装修,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此时不能再视为是空置房。而本案中,李某领取房屋后即一直闲置,未装修入住,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相应有所减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考虑到案涉物业合同为原告起草的格式合同,作出酌减收取物业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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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物业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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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的7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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