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界定标准是什么里的7500元是什么意思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昆山明顺电子有限公司与李金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9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478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云,女,日生,汉族,住昆山市。上诉人(以下简称明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顺公司上诉称: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已于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书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按协议支付被上诉人工伤赔偿金45500元。李金云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顺公司不应向李金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以上合计684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金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金云于日进入明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明顺公司为李金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日李金云在工作中受伤,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日解除。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明顺公司支付李金云医药费、伙食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工伤期间的工资(10月至1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73366元。其中已支付医药费18566元,伙食费240元,护工费560元,差旅费及其他1000元,工伤期间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工资共计7500元,余款45500元,于日付清。协议签订后,明顺公司尚未向李金云支付45500元,日李金云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明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日至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00元。该委于日作出裁决:1、明顺公司一次性支付李金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8436元;2、驳回李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明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明顺公司自认已经向昆山市社保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明顺公司与李金云之间签订的协议尚未履行,在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有权反悔。现李金云在明顺公司履行协议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明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李金云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李金云的伤残等级,以及明顺公司已经代为向社保机构领取款项的事实,明顺公司应向李金云返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对于李金云要求明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符合《江苏省实施办法》(日起施行)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返还李金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84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主管机构核定为十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于日就被上诉人的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但协议中有关被上诉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失公平原则。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选择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所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未履行,在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有权反悔的表述欠妥,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明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39年的工伤护理费岂能以7500元一次性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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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江执行听证一案
援助机构: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赵杞靖江市司法局马桥司法所工作人员& 刘晓东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历年
&&& 工伤事故打破致富梦
&&& 1991年,家住靖江市马桥镇铭坤村一组的小伙子朱建江刚满18岁就进入了靖江某皮革厂工作,成为该村最年轻的一名工人。朱建江从小和奶奶相依为命,他暗下决心长大了要让奶奶过上衣食无忧的好日子。朱建江十分珍惜这份工作,把这份工作看成脱贫致富的起步点。
&&& 就在朱建江的生活境况一天天好转的时候,突如其来的工伤事故让他的致富梦想彻底打破。日,朱建江在操作伸展机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咬住,顿时鲜血直流,单位同志闻讯立即将朱建江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因伤口发炎,最终右前臂中部被截肢,落下了终身残疾。
&&& 1993年12月经靖江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并发放了企业职工工伤重伤证。
&&& 这对于年仅20岁,处于风华正茂的小伙子来说无异是晴天霹雳。本来年逾七旬的老祖母需要他的护理和照顾,而现在自己又成了残疾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尚需他人护理,家里的经济状况一贫如洗。对于朱建江的遭遇村民们都十分同情,村里为朱建江办了最低生活保障。
&&& 后来经人介绍,刘欣芳走进了这个家庭,她不畏艰难作了朱建江的妻子。并于1995年农历五月初四为朱建江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女儿的出生为朱建江的生活带来了快乐和希望,然而女儿的出生更加重了朱建江的生活负担。党和政府以及群众团体向他家伸出了温暖之手,靖江市妇联把朱建江的女儿列为联系支助的春蕾计划班学员,市政府将朱建江家庭确定为扶贫帮困的家庭之一。
&&& 护理费索要三年无着落,法律援助及时介入
&&& 在工伤发生后,企业只报销了医疗费用和部分工伤待遇,对于工伤护理费用和假肢安装费用一直没有落实。
&&& 日,靖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建江的工伤作出了护理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本以为有一纸认定,护理费用一事会迎刃而解。但当朱建江带着相关认定至单位要求兑现相关待遇时,不是说过几天给,要么就说要等讨论再说,究竟吃了多少闭门羹,朱建江也难以计算,但结果都是无功而返,护理费用迟迟无法兑现。
&&& 2004年11月初的一天,朱建江向单位索要护理费再次遭拒后漫无目的走在街上,心情十分烦闷。 就在朱建江一筹莫展之时,大润华广场的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标语映入眼帘,原来那天靖江市司法局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咨询,领取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朱建江明白了,原来他这种情况还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打官司。
&&& 日,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建江的援助申请,并指派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历年办理。熟悉案情后,经验丰富的援助代理人知道企业这种无期限的拖拉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惯用的伎俩,此案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日代理人代朱建江向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月给付护理费。
&&& 审理当日,企业果然以已经改制,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绝承担护理费。援助代理人早有准备,一针见血的指出,朱建江多次到企业索要护理费,而企业一直未明确表示过拒付,诉讼时效应从朱建江向仲裁委提出主张时起算,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代理人的意见得到仲裁委的采纳。
&&& 日,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皮革厂一次性给付朱建江2001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护理费8615.50元,自2005年1月起按月支付护理费。
&&& 执行过程又现风波,护理费险成泡影
&&&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企业并没有按照裁决书裁定的内容支付护理费,多次索要均无效果。
&&& 万般无奈,朱建江2005年向靖江市法院申请执行2001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护理费8615.50元,经法院执行局主持双方和解,某皮革厂一次性支付朱建江7500元。
&&& 2006年6月,朱建江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的护理费;某皮革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005年执行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朱建江表示放弃2005年以后的护理费,要求法院驳回朱的执行申请。法院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听证。
&&& 朱建江拿到法院的听证通知书后一头雾水,自己怎么就放弃了2005年以后的护理费呢,每月300元的护理费对于一个失去右前臂的三级护理工伤职工来说,是维持生命的最根本保障,如果今后没有了护理费,朱建江不知道自己还能否生活下去。
&&& 这每月几百元的护理费拿的也是很不容易,企业从不主动给付,上次所欠的8615.50元也是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后,自己放弃了部分费用,好不容易拿到了7500元。
&&& 这次申请执行企业所欠的2005年度的护理费,企业竟然说以后再也没有护理费了,朱建江万般着急。&
&&& 援助中心再伸援手,护理费终得尘埃落定
&&& 走投无路的朱建江再次来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拿着法院送达的听证通知书,一脸沮丧的对援助中心主任说:"上次你们帮我打赢了官司,本以为可以安稳的按月领取护理费,可没想到企业利用我不懂法律胡乱签字,我以后的护理费又希望渺茫了,这次也只有你们能帮助我了。"
&&& 如果某皮革厂的执行异议成立的话,意味着朱建江以后再也领取不到护理费,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决定为朱建江提供法律援助,并由中心主任赵杞与马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刘晓东共同代理,参与执行听证。
&&& 法律援助人员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发现2005年执行卷宗中的执行笔录、和解协议中的确有"申请人放弃自2005年1月以后按月支付的护理费"的字样,且朱建江也在上面签了字。
&&& 法律援助人员立刻安排时间约见朱建江,向他详细询问当时和解的情况。朱建江回忆说,当时确实是签过字,记录比较潦草,自己文化水平又不高,听到可以拿钱就没有仔细看笔录就糊里糊涂把名字签了。由于当时家里经济十分困难,需要一笔钱来救急,只知道一签字就可以拿到几千元钱,但由于其本人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拿这7500元是用以后几十年的生活护理费来换取的。
&&& 获此情况,援助承办人连夜就当事人的陈述和书面材料进行分析。虽然朱建江称当时是有苦衷才与其和解,并因字迹潦草看不明白就签了字,但是要否定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也确实困难。而撤销执行和解协议在靖江来说也是第一例,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也没有先例可循。
&&& 承办人运用较深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凭着追求司法公正的执着和信念,翻阅了大量理论论述和司法解释、政策,终于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九项" 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第十项"……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指导涉诉群众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适用于诉讼的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阶段……必要时,相关诉讼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提示相关诉讼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八、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很好地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举,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的规定,分析确认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有失公允,在签订过程中也缺少必要的指导和风险提示。在此理念的指导下,承办人精心设计了听证会代理方案和提纲,认真准备了听证会代理意见。并及时将此代理意见和方案与市妇联进行了沟通,市妇联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此案。
&&& 日上午,靖江法院举行执行听证,对方当事人手持和解协议,胸有成竹地要求法院驳回朱建江的执行申请。援助代理人指出:原执行和解协议让一个右前臂中部被截肢的有三级护理依赖的劳动者放弃以后按月发放的护理费,等于放弃其生存权,这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该协议签订时,朱建江没有得到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这种和解协议应是无效的。法律援助人员向法院提出了法院办案既要追求办案的法律价值,同时也要注意办案的社会价值和此案应当继续执行的代理意见。
&&& 靖江市法院经过听证,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认为某皮革厂以企业困难为由,与申请人约定放弃与申请人生存权有关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皮革厂的执行异议。
&&& 某皮革厂不服靖江市法院的裁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双方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达成,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的范围法律也无任何制约和限制,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宜作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请求泰州中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朱建江的执行申请。
&&& 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朱建江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阐述代理意见:朱建江现年33周岁,按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1.4岁计算,领取护理费的年限尚有39年,即使按200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朱建江所放弃的权利高达14万余元,如果那份和解协议有效的话,权利义务将严重失衡,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且护理费事关一个三级护理依赖工伤职工的生存权,要求职工放弃以后护理费的和解协议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该和解协议应为无效,原裁定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 日,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和解协议实际由伤残者放弃与生存权有关的权利换取企业支付长期拖欠的小部分费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裁定驳回某皮革厂的复议申请。
&&& 终审裁定下达后,朱建江来到中心感谢援助中心的帮助,对法律援助援助的质量和结果表示十分满意。现在朱建江把援助中心当成最知已的朋友,每当执行情况有所进展都会及时反馈给我们。最近朱建江告诉我们,他2006年下半年的护理费已经执行完毕,真心的希望他以后不再为护理费用而奔波。
(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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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工伤十级的赔偿工资元,事过俩个月,拿到了第一笔资金赔偿,20000元
2015年上海工伤十级的赔偿工资元,事过俩个月,拿到了第一笔资金赔偿,20000元,现在公司让我打辞职报告,方可享受一月后的另外一部分赔偿!请问我本该享受什么赔偿,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十分紧急,谢谢
你好,已经认定十级工伤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数额上,十级的伤残赔偿金是你7个月本人的评价工资。你后续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解除你的工伤事宜
8条律师回答
你好,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那边已经认定为十级,那么我就想问下,我本应该受到多少的赔偿
还有两笔费用是劳动关系解除后才可以领取的。
十级伤残你这种情况如果辞职大概可以得8万元左右。按照你说的工资标准
找法网认证律师
如果不办理离职呢?按照公司之前的先例,在不办理离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俩笔资金!如果现在办理离职不是多少年的工龄资金待遇都没有了,失业了吗?那该怎么办?
可拒绝打辞职报告,单位无权克扣你的赔偿金。
那要怎么做?赔偿会有影响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缴费工资。离职后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3个月市平均工资
离职后才能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误工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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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就是工伤,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并申请工伤认定。
人上老板不具备用工的资质,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赔偿的数额要根据伤残的等级确定.得先做伤残鉴定.需要具体分析,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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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医嘱执行,这段时间应当支付误工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分别按照伤者和护理人的工资计算,工资标准不明确的,一般参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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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形成的原因危害发生规律及预防.ppt 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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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形成的原因、危害、发生规律及预防 讲 稿 2009年6月 授课人:成双庆 火灾事故现场 (4)管理缺失监管不到位。 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躁、紧张、恐怖、不和、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5)管理原因(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包括领导者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人员配备不完善等管理上的缺陷。 山体滑坡现场 消防员正在紧张搜救 救援人员在废墟中搜寻被困者 救援人员暂时撤离就地休整 生还者被运抵重庆市急救中心 自然灾害因素 ③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④对假冒伪劣劳防用品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⑤我国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落后,管理缺位。 (9)“赶工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起起安全事故背后,或可以看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颠倒,或可以看到“以工期为本”取代“以人为本”的冷漠,或可以看到不讲科学、违背科学“赶工期、抢进度”的盲目。 一边是“赶工期”引发安全疏漏,导致事故频发,一边是不少地方在建的重大工程急功近利,违背科学,一味追求“工程提速”。不讲科学“赶工期、抢进度”,往往是以安全保障为代价。重大建设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事关安全。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旦因为工期紧张,规划、勘察等这些必要环节就容易发生偏差,该精心规划的就容易忽略,该仔细勘察的就容易放过,埋下重重安全隐患。
(10)施救不当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①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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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制定应急预案,不具备专业知识,一味抢救。导致事故伤亡人数上升,扩大了事故灾害程度。 (11)瞒报、谎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瞒报 、谎报事故增多,是重特大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特点。事故发生后矿主不仅没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反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私下协商赔付,贿赂媒体等方式隐瞒事故。宝贵的救援时机就这样转眼即逝。瞒报、谎报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甚至比事故灾害本身还要严重,还要恶劣。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六)》还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对事故瞒报罪专门做了司法解释。 应该说,在查处瞒报事故上,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关键是如何落实到位。 立交桥塌陷事故现场 车祸现场 事故抢救现场 日重庆松藻同华煤矿瓦斯突出事故致30人死亡 消防队员正在现场搜救 一名搜救队员对自己的搜救设备进行检查 矿井救援队的队员正在井口等待新的下井搜救命令 抢救伤员现场 抢救伤员现场 物体打击 高空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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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2】质量意识淡薄
不按上级、矿、区队制定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而是按自己的意愿或喜好去做。心里明知不对,可就是在执行上能打折扣就打。有时暂时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时间一长问题就会出现。不安全隐患就会由此产生,对安全生产会产生“看不见”的威胁。 【症状3】执行制度弹性 对企业的安全规章,说起来执行,可做起来却因自己心情、情绪、环境而定,心情好、情绪佳时则按章办事,有领导在场时按章办事,反之则能省就省,能简则简。此症状一时虽无大碍,可一旦出事,对自己对企业则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症状4】习惯性违章 平时知道要按规章操作,可一干起活来则以自己习惯为主,一些与安全规章相悖的习惯也不改正,再加上数次过后并没出问题,因此胆便越来越大,直到造成事故,才知害人害己。
【症状5】胆大妄为逞能 别人不敢我敢,能拿我怎样?这是此类人典型的心理特征。他们故意违犯上级或安监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故意与标准作业对着干,以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此类人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极大,有此类人存在的工作现场,随时会出问题。
【症状6】无知则无畏 此类人之所以敢违章,是因为不知道事故的厉害,也不知道不学规章、不懂制度会对自身的伤害。他们在生产中盲目蛮干、不懂装懂,自认为很聪明没有事,一旦出事,如梦方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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