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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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宿州市地税局携同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巡回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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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好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3月16日至3月22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连续举办5场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共计200余家企业参与,参训人员400余人。此次培训会本着以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通过培训,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进一步地认识,充分调动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一是覆盖面广。培训共设萧县、砀山、灵璧、泗县和市区五个分会场,参训人员涉及县区、园区各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企业法人、财务会计、科研人员,共计400余人,做到了全市范围的全覆盖,使所有高新企业以及将要认定为高新企业的纳税人在家门口得到了政策&大礼包&。&& & &二是内容丰富。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各主管部门分别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设置及处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及费用汇集等认容进行了详细解读,每位讲解人员均制作了课件,对授课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参训人员得到了面对面的政策辅导,还请享受优惠政策较好的新宇药业财务人员介绍享受税收优惠的利好,现身说法,为参训人员积极主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现实受惠的案例。&& & &三是点面结合。此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单独辅导交流的形式进行,培训会上半时以集中培训为主,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宣讲,下半时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辅导交流,针对企业申报高企面临的疑惑和困难进行现场解答和解决。&& & &四是形式多样。为便于企业办税人员学习,本次巡回培训特别制作了内容详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册》,现场发放,人手一册。同时建立了&宿州高新工作QQ群&,邀请所有参会人员加入群,授课老师的课件全部上传,以方便大家下载学习,并且通过QQ群可以进行互动交流,努力打造一个与企业交流的互动纽带和共享平台。&& & &此次各部门联合开展巡回培训影响广泛、效果显著,为更好地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尹春蓉)&&&&分享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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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优惠政策里这句话-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是什么意思
比如: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则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是150万元。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可以将当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当然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前,企业首先要能对研发费用单独核算,其次加计扣除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采纳率:55%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加计扣除只能是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扣除。企业在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  一是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产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有关材料。  三是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四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新技术。  二是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新产品,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最重要的一点是你要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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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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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之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从日起执行。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十一问:对于企业集团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在申请加计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二问: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优惠政策。 十三问: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四问:与研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包括哪些? 答: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以上优惠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五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十六问: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七问: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八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九问:预缴期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企业只能在汇缴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十问: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一问: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梅州市国税局&梅州市地税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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