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琴原型留下的两亿信托基金会被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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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疑:高小琴在港设立的信托基金是咋回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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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业内著名的新鸿基郭氏三兄弟内斗,对簿公堂,势如水火,个中原因,最后是通过信托基金合理的解决。然而,信托基金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基金的功能。虽然香港富豪的家族信托基金不少,但是很多人过于注重信托的保障功能,却忽略了作为基金,它应有的财富升值功能,并未真正发挥信托基金应有的效力。业内做得比较好的有邵逸夫女儿管理的邵氏基金,邵氏家族把从传媒帝国赚来的钱通过基金投到海外,由其他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打理,实现增值。现在,不少富豪基金是由家族成员自己管理,缺乏顶级的专业资产管理者。到此,我们应该明白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港币信托基金是无效的,且资金是会被追回的。来源:新华社、和讯名家、溥锐达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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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琴落入法网 2亿信托基金是否会被没收?
  最近一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剧中涉及很多金融知识,包括股权质押、员工持股、以及最后结局中高小琴为了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存了2亿港币信托基金等。
  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在实际生活中这样&来路不明&的资产是不可能被用做信托资产的。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高小琴为何给孩子成立2亿港币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既能够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可以进行财富传承。财富传承不仅是对财产的持续管理,还可以让家人持续受益,信托、保险、遗嘱都在财富传承的范畴内。
  遗嘱只是明确资产的归属,信托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财富传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你有几个孩子,每个孩子的教育、保障都可以用信托的方式进行,可以规避遗产税,同时防止孩子失去控制疯狂用钱。如果继承者管理资产能力不强,信托的存在可以将受益权和拥有权分开,也是对财富的合理规划。
  为什么要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 国内的信托基金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使其减少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这实际上是一个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指的是家族信托基金,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一个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
  近年来,香港的富豪们把家族的投资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等,注入家族信托投资基金,用以防止家族成员争夺家产,及保障家族成员的生活质量等功能。包括李嘉诚、李兆基、邵逸夫、杨受成等富豪在内,多数家族财团都已经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
  高小琴入狱,这两亿信托基金受影响吗?信托基金有其非常特别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即使高小琴入狱,其成立的信托基金依然存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胜高律师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托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因此,不难看出,无权收回的前提是合法所得。
  剧中,高小琴山水庄园的地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先将原价值60万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千万的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如此所得的获利必然不属于合法所得。
  《人民的名义》里,如果2亿港币合法,部分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高小琴变更到信托,不会被强制要求没收,两个孩子也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应得的财产。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48小时排行如此精明周全的女人作出的打算并不简单。
在《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女人。
当侯亮平痛批高育良的时候,有一个信息极其重要,高小琴成立过一个两亿港币的信托基金。
  问题来了。这里所讲的信托基金是什么?
网上盛传,高小琴入狱后,为孩子成立的这两亿港币信托基金是不会被没收的。
这是真的吗?
  首先我们来看,高小琴为什么选择成立信托基金为孩子做打算?
根据中国于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些专业的术语都是啥意思?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为此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告诉记者,总的来看,信托制度非常灵活,根据用途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在民事信托领域,信托是转移财产、隔离财产和移交分配财产的重要制度。
在信托有效设立后,对应的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即使委托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都不影响信托的正常存续。“高小琴选择信托基金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利益,应当是根据专业机构的建议作出的选择,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作法。”许海波表示。
其实,这并不难理解,纵然高小琴之前如何在京州市如鱼得水,但她不会没有想到,自己是一个有今天没明天的人,为孩子长远打算才正是高小琴的精明周到之处。
高小琴入狱,这两亿信托基金受影响吗?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基金有其非常特别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即使高小琴入狱,其成立的信托基金依然存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胜高律师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
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
按照信托法规定,违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因此,不难看出,“无权收回的前提是合法所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吴庆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说。
我们都知道,高小琴山水庄园的地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先将原价值60万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千万的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如此所得的获利必然不属于合法所得。
  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香港吗?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那就是,高小琴的这两亿港币的信托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这会不会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带有特殊性?
左胜高认为,因为高小琴大陆人的身份决定了她适用的是国内法,因此,即使在香港设立并不会有所特殊性。
许海波则表示,信托的设立和承认,以及存续、保护、分配、终止等问题,决定于信托设立所选择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司法管辖区因信托制度的不同会存在差异。高小琴被捕后,其在香港设立的信托基金能否存续,要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会正常存续,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涉及洗钱,理论上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和处理,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适用的差异。”
许海波进一步说明,高小琴如果在境内设立信托,用于子女抚养和教育当然是正当的,但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对信托行为的效力和存续会产生影响。
如果是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和中港之间的司法安排处理。“但通常来说,信托主要是用于保护和管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信托不被法律所承认。”许海波说。
会否成为贪官污吏转移资产的一种渠道?
许海波澄清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风险隔离、代际转移和传承、契约化管理等优势,同时其正当性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信托制度的独立性和贪官污吏转移财产本身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如果是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会受到法律约束。即使存在个别贪官利用信托制度从事违法活动,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有贪官污吏选择利用信托制度来隔离财产,而否定信托制度的正当性及其优势。”(张文晖)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信托是否受法律保护?_金融业务_业务领域_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信托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韩良
[摘要]: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热播使得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基金成了网络热门词汇。本文在分析高小琴设立的两亿元资金信托存在合法可能性的基础上,介绍了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的程序。在假设该信托不合法的条件下,研究了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对在香港设立的信托进行挑战和追索的问题。另外,本文对设立家族信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热播带火了“信托基金”,成为继“达康书记”又一个在百度搜索的热门词汇。以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港币信托基金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文章在网上也铺天盖地,夺人眼目。笔者对数以百篇的相关文章进行了浏览,发现大部分文章仅仅依据电视剧中简单的剧情,根据中国大陆刑法及信托法得出高小琴用非法信托财产建立信托无效、不予保护的观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香港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在香港设立信托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将一个已经设立六年之久的信托撤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可行性、操作程序、不同法域的法律保护、已设信托的挑战与撤销等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探讨。
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两亿元资金合不合法?
笔者查阅的文章大部分认为:高小琴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拿下山水庄园的地,先将原价值60万元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具有“空手套白狼”的性质,因此,山水庄园的项目属于非法获利,高小琴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两亿港币资金设立信托也是不合法的,应该予以追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此外,大部分文章在分析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无效时,法律依据为我国大陆地区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作为一般的电视观众,出于对贪官和不法奸商的痛恨,得出这样轻率的结论可以理解,但对于私人财富管理的专业人士以至于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则过于轻率和武断。实际上,上述的观点是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进行“有罪推定”和“刑事执法优于民事执法”观念的反映。
高小琴和有些民营企业家一样,具有在聚集巨额财富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反政策、违法或背德的行为,存在“原罪”。甚至在“原罪”的恶性与比例上,高小琴攀附权力,巧取豪夺,比这些民营企业家要严重得多,其“山水集团”的全部财富很容易被“有罪推定”为非法财产。但高小琴同时又是一个老谋深算、极具商人眼光甚至国际视野的企业家,山水庄园只是山水集团的一部分,山水庄园非法获利的属性并不代表整个山水集团的所有项目都是非法的。电视剧结局中高小琴被判刑15年,罚没收个人财产7亿元,另罚12亿元,但对于山水集团近百亿的资产来讲,只占到了五分之一,说明山水集团并不总是在做违法生意,其财产中合法生意还是占了绝大部分。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成立和转款均在山水庄园项目之后,正常的程序是不可能从山水庄园项目直接向香港转款,而是从山水集团进行转款。而香港公司的设立恐怕也不完全是出于设立信托基金的目的,如果香港公司进行了正当的经营,用正当的经营获利去设立信托也是可能的,因此,认为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两亿元资金都不合法的结论是非常武断的。
虽然高小琴触犯了刑律,等待她的是法律的严惩,但绝不能因为她犯了罪,高小琴及她孩子合法的民事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以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是普遍做法,也就是一旦企业家触犯刑律,首先由刑事侦查机关及刑事法官就企业家是否够构成犯罪进行侦查及定罪量刑,“先刑后民”实际形成的后果是“以刑代民”,刑事侦查和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往往是所有财产被查封、拍卖,企业家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失去了翻身的机会。吴英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不能说吴英所有的财产都是“赃产”,但司法机关对吴英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的结果,使得吴英出狱后将变得一贫如洗。高小琴正是看到了“先刑后民”的可怕后果,提前在海外设立了信托基金。令人振奋的是,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规定: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犯罪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事实上,电视剧最后对高小琴定罪量刑的结果也贯彻了《产权保护意见》,严格区分了犯罪所得和合法财产,反映了我国法制的进步。
高小琴遵从何种法律程序才能在香港设立信托?
根据电视剧和小说提供的信息,高小琴设立两亿元港币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信托的委托人为独立的香港法人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受托人为境外某信托公司(也可为境外某居民,居民担任受托人一般适用于事务性管理及简单的财富管理情形,从本案受托金额巨大、管理事务复杂推断,应该为持牌的信托公司更为适合,为分析方便,我们假设受托人为金融机构之一的香港某持牌信托公司),受益人为高小琴和祁同伟的非婚生子女与高小凤和高育良的婚生子女,信托财产在香港,为2亿元港币,设立时间约为2012年。关于所设信托是否约定了适用哪国法律、信托设立地为香港或是BVI等其他离岸地等问题,电视剧和小说并没有详细交代。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假设信托设立地在香港,以此为基础展开关于该信托设立合法性的分析。
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高小琴设立的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香港居民或法人,不适用于大陆地区《信托法》。并且大陆地区《信托法》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笼统和原则,很少会有信托协议约定适用大陆《信托法》。除信托协议可以通过约定适用香港信托法以外,在港设立的信托,依据香港法例第76章《信托承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未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信托须受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管限。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须特别考虑以下事项——(a)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信托资产所在地;(c)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d)该信托的目的及实现该等目的的地方”。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应当适用香港信托法。
香港信托规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中存在的信托判例;(2)香港最高法院创制的信托判例及规则;(3)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关于信托的制定法,包括《受托人条例》、《财产恒继及收益累计条例》等。关于高小琴设立的信托有效性,主要聚焦于信托财产问题上,特别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香港的制定法没有针对信托效力、信托财产等问题的直接规定。高小琴的非法收入是其所犯的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所得,如果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比如从大陆地区汇往香港、设立信托,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则构成“洗钱”行为。 香港于1989年开始颁布实施反洗钱相关法律,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打击防范跨境金融犯罪法律法规,建立了监管、情报、执法协作的跨境金融活动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完备的防范打击跨境洗钱的反洗钱整体监管体系。
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11年6月制定了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打击洗钱条例》”)并于2012年4月起生效,设置了以“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为重要内容的严厉的反洗钱规则。2011年香港金管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还发出《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指引(认可机构适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利用部分或全部大陆转款在港设立2亿元港币信托基金并运作了六年,整个过程符合《打击洗钱条例》所打击的“洗钱”[《打击洗钱条例》第1部1:“洗钱(money laundering)指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使——(a)属于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b)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这一犯罪行为的监管范围。第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时间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在怀疑该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等情况下,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因法定特别情况金融机构未执行尽职审查措施的,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后尽快完成有关核实。按照以上规定,高小琴的两亿元港币信托应在设立时就接受了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第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对象是客户以及实益拥有人[《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部1.释义:“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c)就信托而言,指——(i)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权益的不少于10%的任何个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ii)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iii)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或(iv)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客户代理人,对其身份进行识别并核实。特别地,附表2第6(1)条列明了《打击洗钱条例》生效日期先前的客户,在交易性质可疑、资金来源认知不明等情况下,也需要适用新的尽职审查措施。即便高小琴的信托于生效日期2012年4月前设立,如果存在洗钱行为,依然难逃监管。在实际操作中,香港以外的公司或私人客户,尤其是来自内地的客户,是香港金融机构的重点审查对象。具体而言,在香港成立信托之前,客户要填写一份长达20多页、内容非常详细的“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lient,KYC)表格,须交代各种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是法人,例如山水集团香港公司,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措施还针对该法人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结构。当客户或实益拥有人属于政治人物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的配偶或与该人关系密切的人时,例如,受益人涉及内地高官高育良之子,设立信托之时须取得受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批准,并会被执行严格的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审查措施,信托运作过程中也会受到持续监察。此外,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金融机构还有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其中具体包括明确客户的资金来源、辨识并审查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等。总体而言,出于遵守监管规定、维护机构信誉、提升业务质量等目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打击洗钱条例》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否则将会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作出的处罚,目前已有汇丰银行等机构因未识别客户的政治人物身份等原因被处罚。
因此,如果高小琴设立的2亿元信托,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设立程序不符合香港的金融监管规定,是很难经受受托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管理机构的层层审核和持续监察,成功设立并运行长达6年之久的。为了成功在香港设立信托,高小琴会最大限度地遵守香港设立信托的制度和程序,以公司财产设立信托,不属于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规定的需要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只需要由公司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或在董事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按照普通决议的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高小琴2亿港币信托,只要不具有香港法律规定的洗钱嫌疑和其他犯罪,就很难依据香港法律通过认定信托财产的非法性被认定为无效,从而被撤销。
除香港外,具备设立良好家族信托法律环境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也是高小琴等“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这些离岸地法律与香港法在法律适用、信托法法律渊源、完善的反洗钱规则体系等方面大多类似,如果高小琴的两亿元信托设立地选择在这些离岸法域,与香港为设立地的分析思路大致相同,也可以推断出该信托通过了该地的反洗钱司法审查和设立程序的合法审查。
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对在香港设立的信托进行挑战和追索?
如果高小琴运用合法财产、通过合法程序在香港设立了信托,该信托是受香港法律体系保护的,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是不能依据大陆法院的判决直接进行挑战和追索的。必须要通过在香港启动民事或者刑事司法程序,取得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才可以对已经撤销信托的财产主张权利。
假设委托人山水集团香港公司故意利用信托逃避其债权人的债务,设立的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5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的命令,至多可追溯至破产申请的提出当日届满的5年期间内设立的信托。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已经无力偿债或者由于设立信托而造成无力偿债,则不受上述追溯时间限制。一旦该信托经裁判后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委托人重新取得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就可以继续进行追索。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债权人可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向香港法院申请作出撤销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的命令,但由于高小琴的2亿元信托基金已经设立了6年,超出了香港法院撤销命令最远可溯及的5年的时间范畴,债权人须证明信托设立时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已经无力偿债或因设立信托而无力偿债的事实,法院才可作出撤销信托的命令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假设高小琴运用部分或者全部非法财产在香港设立了信托,须依法通过以下司法途径对已经在香港设立信托的赃产进行追索。第一,大陆法院可以依据已生效的大陆地区法院的刑事判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香港法院对信托财产中的犯罪所得进行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未与香港特区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或达成相关安排,一直以来两地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依个案方式,由中国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与香港特区的警务处、律政司、高等法院作单项展开。大陆地区法院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就高小琴利用犯罪所得在港设立信托基金展开司法协助,达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执行协议;第二,大陆司法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与香港警方的合作,取得香港法院对高小琴洗钱犯罪的判决追回赃产。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第25条规定“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即将洗钱列为香港刑法所打击的犯罪行为。大陆地区司法侦查机关可以将高小琴把犯罪所得转移至香港、设立信托基金的有关证据提交给香港警方,与香港警方联合调查高小琴的洗钱犯罪,由香港法院对高小琴在香港所犯洗钱罪进行宣判,罚没其犯罪所得并与我国达成协议,将赃款返还大陆;第三,大陆有关机关还可以山水集团香港公司、香港受托人为被告在香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赃产。英国法院已有通过此类民事诉讼追回赃款的相关判例,前巴西一市长和他的儿子,为隐藏其在重大道路建设合同中收受的巨额贿赂,精心设计出一套复杂的离岸公司结构与资金往来路径:非法资金先转入纽约一个通道账户,然后进入早已在BVI成立的两家公司D和K,而D和K的公司账户是在泽西岛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如此一来,赃款便和公司账户里的其他资金混合,难觅踪迹。政府发现受贿行为后,于泽西岛上诉法院起诉BVI成立的D和K两家公司的欺诈行为,试图追回其损失的资金。最终,即便公司账目无法核对,出于打击巴西洗钱犯罪行为和通过相互关联的交易来掩盖其真实目的犯罪行为,英国枢密院依据“溯及既往的追索”原则,在长达十余年的跨国诉讼后,为巴西政府追回1000万美元赃款。英国信托判例法作为香港信托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可以被香港法院援引以支持政府机关的诉讼请求。
如何规划出于保证家庭成员生活目的的家族信托?
《人民的名义》带给民营企业家的教训是,民营企业家要依法经营、进行自我更新和救赎,要建立新型的、健康的政商关系。《产权保护意见》也强调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但对于类似高小琴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存在严重的“原罪”,企业财产将来大部分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赃产”,是很难建立起实现整个家族企业的风险隔离、家族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家族信托,但还是可以规划出于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目的的家族信托的。
一是以合法的小额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前面已经对犯有“原罪”的企业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赃产”进行了论述,这些企业家可以自己的合法所得设立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目的的小额家族信托,因为设立的小额家族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企业家一旦被追究犯罪,其没有收入来源的直系亲属可以凭此信托收益维持基本生活。可是高小琴非常贪婪,如果她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设立几百万元的信托基金,相信大家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但以两亿元的巨款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大大超出了保证孩子基本生活费用的范围,其性质和动机就很让人怀疑,实际上,这笔以父母入狱甚至死亡为代价的巨额信托基金将会成为孩子背负一辈子的良心负担,对孩子并没有好处。
二是尽量以个人名义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一般是他益信托,不同于一般的具有自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可以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因为信托的受益人仍然是企业,不会遇到股东的异议和财务上的麻烦。但家族信托是为了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虽然不禁止企业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但面临一系列的诸如股东的异议和财务上的麻烦。
三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尽量不在同一司法属地。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最好不在同一司法属地。由于各个司法属地对于设立信托的有效要件规定不同,信托被撤销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也不同,对于本司法属地以外的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承认的条件也不一样,如离岸国家和地区一般规定,外国法院的裁判与当地法律不一致的则不予承认。即使最后信托被撤销,但旷日持有的诉讼终结后,受益人大部分已经成年或者离世,基本上达到了当初设立保护性信托的目的。
由于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2亿元港币信托具有跨司法属地的特性,适用的是香港法,给我们对其定性,跨境追索带来了困难。香港法属于普通法律体系,其关于公民私权的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其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透过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2亿元港币信托的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运用合法财产、按照合法程序在香港设立的信托会受到香港司法体系的保护,而利用信托进行洗钱及非法交易的可能性较小且会受到香港法律的严惩。
韩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吕昕: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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