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的法定期限合同对业主是否有效

陈* | 江苏 无锡 | 房屋买卖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江苏 苏州|解答问题:39952条

我们小区有一楼业主违规扩建,手里拿着开发商签字的东西理直气壮,现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跟他们僵持,请问开发商有权利答应他们违建吗?还有就是换物业公司的话物业费是不变还是重新定价的?

您好!需要有城管局的审批手续,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情可来电来访!

}
  近日,笔者接触一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当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该合同的服务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存在种种违约行为。于是开发商于2014年9月初向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函》,告之物业公司双方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14年9月底解除。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通知函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笔者认为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首先应当考虑法定解除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即“双过半数”规定。因此,如果满足“双过半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被解除。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按此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解除:第一,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第二,业主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

  同时,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还应当考虑约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六条约定: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上述条款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约定的解除情形。不管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就发生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该约定解除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当中,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开发商多次通过邮件发送沟通函,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开发商于2014年9月发出解除函,物业公司直至2015年9月才起诉要求确定解除函无效,明显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物业公司均败诉。

}

我们每一位买房人在收房时都不得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委会很快成立起来,谁也不会在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反正苦日子很快过去了,有了业委会就自己当家作主了嘛。但是,如果你在我们当代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瘫痪了,物业公司拿出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统治工具的时候,他要多少钱就得给多少钱的时候,你还会小看这个威力无比、蕴含杀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吗? 我已经被这个合同送上法庭,一审认为这个合同是业主自愿签字的,合法有效。那么我们就只能默默忍受这个痛苦,等待自己的组织--业委会快点成立起来,带领我们推翻他们的统治吗?如果二审同样站在物业公司一边的话,答案是肯定的。然而,法律真的有漏洞,不公平吗?当我仔细研究了《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之后,发现法律是公平的,但措词含糊给理解和执行增加难度。《合同法》说一个合同无效的条件是:能够证明不是自愿的,能够证明显失公平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格式合同侵犯另一方权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是这样的: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以上条例提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究竟是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的、还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只要立场公正,谁都能从中读出这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然而,物业公司别有用心地说,条例并没有禁止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简单作个推理: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要么是可协商的,要么是不可协商的。如果该合同是可协商的,则业主(乙方)就可决定要不要签字,就可决定要不要接受物业公司(甲方)的条件和服务,那就是业主对前期物业有选择权。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招聘和决定(二+四条),业主只能接受(二十五条),业主对前期物业没有选择权(除非不签购房合同)。所以,如果该合同是可协商的话,会导致业主对前期物业有选择权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另一方面,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协商的,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必须是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 一句话,如果该合同是可协商的话,就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协商的话,就违反了《合同法》。因此,无论怎样,该合同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可见,物业公司强迫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违法的。并非只要业主签字就是合法有效,也并非《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禁止就是合法。由于该合同是违法的,所以它在很多方面损害业主的利益:比如,一、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过期,没有业委会的招聘,物业公司最多只能算是事实留用。然而物业公司凭借与业主签订的非法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理直气壮地单方要价,甚至将不服的业主告上法庭。 二、侵占停车费、广告费等收入。 三、服务没有监督,没有考核,可随意降低服务水平。 四、物业公司成为《物业管理条例》管不到的业主的主人了。它既不属于前期物业,也不属于业委会管理的物业。但它手里握有业主签字的卖身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凭这个合同,用《合同法》就可一举将业主告倒。呜呼! 《物业管理条例》! 呜呼! 卖身契!

  • 不合法的东西多了,老百姓永远是被宰割的。物业又一次忽悠了大家,不止一次的考验了各位的忍耐力。习惯提前交物业费的同志们要醒醒了,只有钱握在自己手里才最有主动权。

  • 不合法的东西多了,老百姓永远是被宰割的。物业又一次忽悠了大家,不止一次的考验了各位的忍耐力。习惯提前交物业费的同志们要醒醒了,只有钱握在自己手里才最有主动权。

  • 现在,在我们当代家园小区,根据对物业公司的态度,业主们分为亲物业派、顺物业派、反物业派,而反物业派又分为激进派和温和派。这样的混战就如伊拉克。什么时候能够消除派别,顺利成立业委会,建立和谐小区呢?如果物业公司顽固地坚持所谓业主签字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占领的话,则派别就不会消失,业委会的成立就没有希望,和谐就不可能到来。
    然而,如果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实是违法的话,则小区和谐就有希望了。和谐路线图如下:
    1. 业主们各想办法,让有关当局认识、承认并宣布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法,无效。物业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应该处于待聘状态,而不应该形成占领状态。
    2. 物业公司没了面具,失去占领地位,会与业主一样希望尽快成立业委会。
    3. 业主们不用为物业公司而分派混战了,全部心情愉快地为管理自己的财产而投票成立业委会。
    4. 业委会团结一致,目标一致,按照法定程序招标招聘物业公司,并监管物业公司。
    5. 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真正依法有序运转,和谐共赢。

  •     开发商售楼之时,开发商是大业主,他有权独立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协议,

    而购房者是小业主,小业主买楼的时候,物业服务是附加在楼盘里面的,

    而法律铭文规定新建小区必须要有物业公司,所以造成这样事实。

        楼全部售完后,业主蔡有权选聘物业公司,但是有两个条件,任意满足一个

    就可以:1、入住满两年2、入住率达到50%。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前期物业的法定期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