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漯河开源房产买了快8年的房子了,一直没有房产证,,他们告诉我,可以办理不动产,但是不显示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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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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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是国家依法保护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那么怎样进行?有哪些流程?吉屋小编为您整理解答。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房产证办理流程1、确定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较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3、拿测绘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4、领取相关文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5、缴纳公共、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6、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3)签订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少有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上关于房产证的解答就到这里,希望上述内容对您进行房产证办理有帮助。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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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经过近两个月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市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同志。
1.记者:请问,我市不动产登记进展情况如何?   答:截至12月7日,共发放不动产权证367件,不动产登记证明922件。
2.记者:自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确实不易。但也有群众反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有点长,有些甚至无法办理。这其中是不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果是,都有哪些问题?   答:是的。从近两个月的受理和办理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当数量的申请因房屋所占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屋“越界跨宗”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登记,致使正常的不动产交易无法过户、抵押。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个复杂的整合过程,不同于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需要通过权籍调查将房屋在对应的土地上落宗,整合与土地信息,面临大量基础性工作,而遗留问题造成的土地信息缺失、房地用途不一致等情况直接影响房屋无法落宗。这也是导致不动产登记办理慢的主要原因。
3.记者:请您着重介绍一下哪些情况现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答:好的。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
一是有房产证,但房屋所占土地未登记的,可以办理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已登记,但相应土地未登记的,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在申请办理时,当事人应声明已知晓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登记,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同时将上述知情内容填入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连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房屋受让人知悉受让(抵押)的房屋建设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登记,并自愿承担土地未登记带来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三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初始登记,地上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但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当事人可持备注栏中注明“知悉受让的房屋所有权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按规定需要补办土地手续和补交土地费用的,应当及时补办补交(当事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手印)”或“知悉抵押的房屋所有权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当事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手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中标明相关权利人所知晓的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为: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是房屋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办理登记。 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受理,但需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进行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的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
四是房屋“越界跨宗”,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办理登记。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确定“一栋楼占压的两块地或多块地为同一使用权人且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况”的前提,在办理时应先办理合宗批准手续,再申请不动产登记,同时需符合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持合宗批准手续和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持合宗批准手续和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可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的材料,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办理合宗手续前,确有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可持备注栏中注明“知悉该房屋所有权占压其他土地,需要依法处理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当事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手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转移(抵押)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房屋受让(抵押权)人知悉该房屋所有权占压的其他土地需要依法处理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本宗地界线占压其他土地的情况函告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 对于占压的土地非同一使用权人或占压公共用地的,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前,是不能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
五是不再因权籍调查未完成等原因,产生不动产无法登记的情况。 统一登记前,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当事人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或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内,无法完成以落宗和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为目的权籍调查的,应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进行权籍调查。“不动产单元号”的作用一是管理,二是索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责,对于群众而言意义不大。不动产登记局承诺不会出现因权籍调查未完成,不能生成不动产单元号,造成无法登记的情形。
六是已抵押的不动产转让,且转让后再抵押的,可一并申请办理。 为了简化办事流程,让群众少“折腾”,对于以前要分别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情形,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持抵押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规定的材料,同时申请不动产登记。
七是市区内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的,可以办理交易。 市政府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申请人双方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转让方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受让方统一以划拨方式办理。 土地收益金标准按漯河市住宅用地级别对应基准地价的4%征收,其随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更新自动调整。 已纳入范围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时,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总之,不动产登记局有信心有决心更好地为城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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