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名下有两套房还能买吗房产还能接受赠予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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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已有两套房还能接受他人赠与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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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给谁?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全出资
1. 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 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父母把房产赠与给子女,怎么过户?
1.父母能否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可以,法律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登记为产权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故,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房屋产权人,并可登记在不动产簿上。
2.房屋赠予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公证手续不是必须办理的。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3.直系亲属房屋赠与过户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个人所得税:不征收
契税:受赠人缴纳,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
三、父母离婚,可以约定把房屋赠与给
未成年子女吗?
1.离婚是否可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
可以,子女作为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故父母可将共有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
2.夫妻选择何种离婚方式才能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我国有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但对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也不会这样判决,法院对财产处理的原则仅仅是给夫妻双方分割妥当。故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共同房产赠与小孩最好还是通过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将赠与房产事宜约定清楚或者单独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作为离婚协议的附件。
3.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在未过户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逃避债务吗?
某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日,服务中心借刘某20万元。2010年,服务中心再向刘某借款。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产赠与蔡某某。随后,蔡某将房屋过户给蔡某某。日,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还款。日,因服务中心搬走不知去向,法院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查明,蔡某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因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刘某认为蔡某赠与房屋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刘某的看法是对的,其有权请求撤销蔡某的赠与行为。本案,刘某与服务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刘某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还款。而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蔡某投资,蔡某得以其个人财产对服务中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蔡某明知服务中心欠刘某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将个人名下的房屋赠与女儿,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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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受赠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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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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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已婚子女,受赠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韩女士咨询:我丈夫父母有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父母的名字。结婚后,他父母将该套住房以赠与的形式给了我丈夫,并且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的赠与合同上表述如下:“我们是坐落于定海西园的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我们自愿将该房屋赠予给我儿子某某所有”。以上便是赠与合同的原文,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这个房子将来成为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经过这样的赠与公证后,是否一定就成了我丈夫的个人财产?未来如果我与丈夫离婚,这房子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父母财产赠与或父母财产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遗产或被赠与的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
  在韩女士描述的赠与协议原文当中,其丈夫的父母虽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儿子,但没有明确被赠与的房产仅仅只赠与给儿子一人,即便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协议内容未明确表示被赠与的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则该房产受赠后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因上述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即实际所有人仍是韩女士公婆,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除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的情形除外)。故如果韩女士与丈夫离婚,上述房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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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新闻继承/赠予房产再出售要交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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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予房产再出售要交20﹪个税?
来源:优美理财笔记文:优美 最近,妈妈的在老家的闺蜜X姨出售房子,因房子在她已去世的母亲名下,房产过户给买家时被要求按房屋交易全额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让我想起另一件事,朋友的母亲几年前出售老家自己名下的房产时,因朋友的父亲已去世,此房产有50%属于其父,同样被要求收取以交易总价一半为基数的20%的个税。 继承所得的房产再次出售时要交全价的20%的个人所得税?有深圳的同学现身说法说不用交,因他刚买入一套卖方继承得来的房产,只交了1%的个税。但也有深圳的律师说在深曾办理过继承房产出售所得交20%个税的案例。 我和妈妈谈及此事时,听说她老家有朋友为应对可能开征的遗产税,把房产以赠予方式过户给子女。我一愣,我曾听说赠予所得房产将来出售时要按全额征收20%的偶然性所得的个税。 这些都是身边的真实案例,为什么有人要交有人不用交呢?是地区差异,还是有其它原因。房产全额的20%,如此高的税负隐患,真不能掉以轻心。深圳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我打通了深圳地税局123662电话咨询,得到以下答案。 按现行政策:
1.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时。 (1)营业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不是按继承人取得该房产时间),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不满2年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不论是否满2年都要收5.6%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满5年且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卖出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要征收个税。个税的可以采取核实征收,即“(出售房产所得
- 房产原值 -
转让过程中的税费)*20%”,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即按房产现值(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现在的评估价)收1%的个税(非普通住房收1.5%)。因在现实操作中,通常都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无法核实房屋原值,一般都是按核定征收。 2.赠予的房产出售时。(1)营业税:与继承房产相同。 (2)个人所得税:只能采取核实征收。因赠予的房产取得的成本很低,只有很少过户税费,在卖出时近差额核实征收的基数就非常高,个税
= (评估价 - 转让过程的税费 - 原值0 )*20%。也就是几乎是按全额征收20%的个税。 从以上回复可知,出售已继承到名下的的房产时要交的个税并不高,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满足“被继续人购房满5年”且是“继承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还可以免个税。也就是说,继承所得房产出售时,与自购住宅出售是一样的,并不因是继承所得而增加税负。因为现在还没有遗产税。 但是,有不少老人担心不及会开征遗产税,怕自己百年后,子女继承自己的房产时被征高额遗产税,于是将房产以赠予方式提前过户给子女。但是,按现行政策,此举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受赠予的房产出售时是核实差额征收个税,也就是按接近全额征收20%的个税,100万的房子要交近20万的个税!现将各种方式过户的费用整理如下,供参考。1.以继承方式过户公证费、登记费。几百元可以搞定2.赠与方式过户契税3%,印花税3.买卖方式过户契税1%(二套3%);营业税5.6%(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个税可按核实征收(收差额的20%)或核定征收(全额的1%),一般是按核定征收。 所以,直系亲属之间的过户,目前在目前没有遗产税的情况下,继承是费用最低的。以继承方式过户,存在一个麻烦,如果房产所有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需要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将房产留给某一个人,那就要按法律界定有多少个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很多,又想将房产过户到其中一个人名下,就需要其它拥有继承权的人必须公证承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无法过户。所以,房产所有人生前最好先留下遗嘱安排好该房产由某一个人继承,并做公证。 但继承必须在房产所有人去世后才能实行,若担心将来开征遗产税,父母想提前将房产转给子女,最好以买卖方式过户,而不要用赠予方式,否则将来子女出售此房产时会被征收高额的个税,得不偿失。 继承和赠予所得的房产,将来出售时的主要税费整理如下:一.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 (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 (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 (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 (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 二.出售赠予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 (3)个税:核定征收,接近评估值的20%2.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 (3)个税:核定征收,接近评估值的20% 以上是从深圳地税局客服热线123662了解到的情况,不同地区具体如何执行,咨询当地地税局为准。 补充:在深圳,房产做夫妻更名的话只收双方和50元登记费就可以过户。更名后再卖出时,按更名前的购房日期(非更名时间)为准来计算持有年限,注意保留好更名前的产证复印件和以前购房时的契税凭证,以方便确认购房时间。夫妻更名不同于赠予,更名后出售房产与未更名出售房产的税费是相同的。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http://www.tzcs.gov.cn/zhengcefagui/zuixinzhengce/dishuilei/guojia/2743.html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_wa.s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3. http://sz.jsds.gov.cn/art//art_.html 在第1个文件(2006年)中,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2个文件(2009年)中,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即受赠房产出售时,至少以评估价做为其转让收入。 在第1个文件(2006年)中,还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点击“阅读原文”,跳转到优美博客【优美理财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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