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要计提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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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类型的企业中,不需要强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是()
A.矿山企业
B.建筑施工企业
C.汽车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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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4:21 纪宏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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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度按照《》(财企[号)的规定,依法计提安全生产费360万元,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究竟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日,国家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繆慧频对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这样解答的:&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财企[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在该文件下发后,财政部又下发了《》(财会函[2008]60号),该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所以,按照繆慧频副司长的解答,自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以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的分析如下:从财会[2009]8号文的规定来看,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属于&准备金&性质。《》第七条规定:&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由此可知,对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规章,该规章的出台时间为2006年,也就是说,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前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那么,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是否还允许扣除?   从法适用的时间效力来分析,法的失效时间有五种情形:一是法明文规定有效时间;二是在新法中,明文宣布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原有的法律终止生效;三是新法生效后,原来的同类法律即自行终止生效;四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专门以决定、命令方式宣布某法失效,或通过修改其中某些条款,使旧条款失效;五是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业已完成或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业已消失而自然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正式生效后,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然失效的时间属于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的第二种情形。具体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附则第六十条:&本法自 日起施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也提及类似条款,废止了旧的细则。新税法实施前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依据都来源于原来的同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这些旧法、条例和细则理解为当时那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章的&母法&,既然&母法&已废止,那么依据&母法&所派生出来的规章自然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新税法实施前的实体法政策已经失效。   另,《》(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虽然财会[2009]8号文是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仅是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并非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而新税法颁布及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发布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相关的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不允许税前扣除。 【】 责任编辑:zoe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_百度知道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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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归为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但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率较低,如果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后,会造成当年全部净利润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安全生产费。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计提应当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提取至零为限。但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也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比较合理的标准。以某家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说明。当年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假定其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收入各占50%,按《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计提比例分别为2%和1%,应计提3 000万元安全生产费,但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也只有3 000万元,并且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如果维持上述水平,在每年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1 000万元的情况下,专项储备结余当年增加1 700万元(3 000-3 000×10%-1 000),需要近六年才能使得该项储备累计结余达到10 000万元(200 000×5%),以满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的条件。一方面,安全生产费储备余额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该企业将连续多年无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当下,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了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完全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建立专项储备。但是,将计提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导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为获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与相关收入的配比性较差,不利于进行成本控制与盈利预测;其次,与相关税收法规缺乏协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财建[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与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协调,而按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计提时不通过损益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给企业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再者,与利润分配的性质不相符,混淆了企业费用列支与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界线,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并将引发下列问题: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是否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限?若企业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就不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了吗
采纳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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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现在也要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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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这次新的办法,范围包括机械制造业,范围很广啊!
请问 这里有接触到机械制造业按照该办法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了吗
范围很广,但主要与税务部门打交道的小企业多未计提,好像其不可税前扣除
安全生产费不可税前扣除??
查了,是专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建筑业按什么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查询一下好
我单位的机械制造业就是按这个标准提取的,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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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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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的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华政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安全生产费计提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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