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基层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拨活动经费应拨到设立工会经费账户账户上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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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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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 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宁铁局工会,区总各部门、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推动基层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我区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 〔2014 〕 23 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 〕 69 号 )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 通知》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 》等规定和《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 通知》规定,一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 组织会员看电影和春游秋游活动基层工会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电影券发放应实名签收;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以上两项活动开支以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为主,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金额不能大于当年会费总收入。
(二) 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
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向在职的工会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 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不可发放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基层工会对在职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发放不超过 200 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券。慰问品或领取券发放应实名签收,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四) 职工文体活动及奖励
1、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可按每项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获奖队员可给予最高人均不超过 200 元的奖励;年内多次开展文体活动比赛的,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实有会员人均 200 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原则上以自备或租用服装为主,如确实需要可给参赛队员购买服装 (人均不超过 500 元)。
2、基层工会每年可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可根据活动项目购置少量活动用品,不得以活动名义人均发放纪念品。
3、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可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现金发放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每餐不超过 50 元。
(五) 会员困难补助及慰问
工会会员本人和家庭发生困难、在职会员生育、住院、过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基层工会应予以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发放手续必须完备,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情况研究制定。
三、规范管理
(一)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年初要按程序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工会现行的经费收缴体制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员会费,基层工会会员档案管理要完善。
(三) 各基层工会的节日慰问只能从基层工会的留成经费开支,不可从行政补助经费开支;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活动工会经费不足时,依法申请行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四) 基层工会要按照本 《意见》 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文件实施。发放奖励、补助、慰问等支出,审批手续应齐全,实名签收应规范,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
(五) 基层工会财务人员对各项活动的开支要严格审核。各类活动报账时应附经批准的活动预算方案和活动通知、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餐费开支应附用餐人员名单等。
(六)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各基层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所规定的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不允许与其他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基层工会的一切合法收入均要纳入工会账户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无独立账户的基层工会可纳入上一级工会设立的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管理。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切实执行全总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本 《意见》解释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主办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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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总工会关于做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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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各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二、工会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会经费依法拨缴。
1、乡镇、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从2015年元月起,全县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乡镇、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工会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在每年4月底前由单位行政向县财政申报,由财政直接划拨。其中基层工会留成的60%由财政直接划拨到基层工会经费账户,上缴的40%划拨县总工会账户,不再开具发票。
2、县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本单位(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工会经费,在每年4月底前,将基层工会留成的60%划拨到本单位工会经费账户,上缴的40%直接缴入县总工会账户,不再开具发票。
3、非公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地税代征。凡成立工会的非公企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地税部门按照税库银代征模式进行全额代征,按比例分成。未成立工会的非公企业,由地税部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上缴县总工会。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县总工会依法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由县总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工会经费收支依法使用。
工会经费各项开支,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进行使用,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五、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
3、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4、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5、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6、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日
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补 充 通 知
工财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四、《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五、《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总工会
《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工办发〔2015〕4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现就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厉行节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不触政策红线、不越制度底线,努力做到工会经费的使用,既符合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又能更好地履行为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服务的职责。
二、健全财务制度。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做到制度先行,照章办事。基层工会应当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预算管理。要科学编制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结构,把更多经费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基层工会日常支出要根据上级工会批准或备案的年度预算,坚持重大经费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四、落实各项规定。基层工会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按有关规定附相关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事项,工会主席应当不予审批,财务人员应予拒付。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自觉接受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以及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过生日进行慰问,要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鉴于我省工会实际情况,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结合实际对相关具体开支标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川工发〔20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强化工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已经省总工会2015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四川省总工会
&&&&&&&&&&&&&&&&&&&&&&&&&&&&&&&&&&&&&&&&&&&&&&&&&&&&&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预算法》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决算管理
(一)规范预算编制。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上级工会要求和当年工会工作计划,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各级工会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和特点,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经费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把更多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二)严格预算执行。预算一经上级工会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更改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考核、监督和检查,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如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年度内调整一次预算,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相同。
(三)加强决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并认真分析决算收支情况,对照预算逐项分析执行结果,查找原因,建立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各级工会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应当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收支管理
(四)依法组织收入。按照《工会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严格按规定返拨基层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应分成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工会预算,由本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设账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支出管理。各级工会各项支出应当真实合法、分类合理、管理精细、核算准确。工会日常支出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由具备审批权限的责任人限额审批,重大经费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严格费用报销审核、支付程序,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按有关规定附审批单或明细清单、合同(协议)、签收单等相关附件。除国家规定的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支出和确需支付现金的支出外,原则上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六)坚持厉行节约。各级工会机关应当注重厉行节约,有效压缩行政支出。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培训、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等费用支出。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各级工会机关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使用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七)推行项目化管理。健全对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逐步推行专项资金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改进项目资金申报、评审、批准程序,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核评价,不断提升工会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八)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或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提取管理费用。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拨款单位同意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外,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九)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健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项目为依托的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考核评价,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探索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的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财经纪律
(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工资、津贴、补贴、实物;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严禁用工会经费超标准改造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或将单位行政相关资金违规转入工会账户,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支配使用;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十一)强化经审监督。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工会经审会的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审计结果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各级工会经审会要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审查审计监督。要加大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强化工会经费审计审查监督和结果运用,实现审计范围全覆盖,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追究违纪违规责任。对违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工会资金安全。
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日施行。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技师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对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盐边县委员会 盐边县人民政府 主办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边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 承办   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蜀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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