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要注销合作社注销申请书样本,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怎么填写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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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填写清算表,就是清算所得,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追问:就是说本年度2018年的汇算清缴不需要再体现了是吧!
官方答疑老师
2018年汇算清缴做的是2017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做完年报后,再将2018年1月至现在的做一份清算报告,相当于提前做2018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注销处理
追问:谢谢老师,我以后有问题可以直接找你吗?在哪里找你?
官方答疑老师
这样就行了。可以找到我
追问:那我以后就备注,请江老师回复!
官方答疑老师
是的,这个我看到后就会回复的
追问:好的,谢谢!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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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现在注销公司的费用在多少_百度知道
现在注销公司的费用在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好,注销费用的话会根据成立年限和类型还有地区还有税务这些有关。注销公司相对于注册公司是要麻烦一点,而且时间会长一点。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3.注销报告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第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3、公司原始档案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3](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第三步: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第四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3、公司股东会决议4、公司清算报告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6、公司原始档案第五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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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汇算清缴,为什么会产生汇算清缴?每年7月份调整社保基数,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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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解答问题:39701条
新公司所得税法下,薪水不需要进行调整,不像之前老税法了。新所得税法限定,合法发放的薪水应予税前扣除。所谓合法,比如薪水增长是有序的,如果有薪水总额的国企,不能超出薪水总额等。但基本能够确定,只要是发的薪水,你代押了,就都无任何问题。所以不需要调整。rn  依据《公司会计准则》9号,薪水薪金是指公司为得到工人提供的服务而予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水,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薪水等现钱和非现钱形式的劳动报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薪水薪金支出。rn  所得税申请中对薪水薪金支出真实性问题:在本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联盟可否订立和按公司相关劳动纪律管理等实质内容来判断。员工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但下列情况除外:rn  (一)应从提取的工人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工人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rn  (二)已领取金、失业救济金的离工人、失业工人、待业工人;rn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rn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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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清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是怎样的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是:1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打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3拿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你提交给税务局的其他相关资料,盖上公章后,到专管员那里先审批4审批合格后,用你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5你最好先去趟税务局问一下还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这样可以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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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期间是不是可以暂停预缴1.5%的土地增值税
的是有时间节点的。比如你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日期是日,那么就计算这一天之前的收入、以及这部分收入匹配的扣除项目。11月1日起发生的预售收入、销售收入,按照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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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今日解答例2: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费补贴收入问题: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价补贴收入,供电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业发票,企业是冲成本费用,还是直接作补贴收入征税?(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电价补贴收入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3: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作为认定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增加资本”、“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如属于,则如何确认对应支出?(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仅为“增加资本”或“计入资本公积”,相应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例4:不征税收入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办理相应手续?(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不征税收入在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苏国税发[2010]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备注: 201032
例6: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苏所便函【2010】8号)
回复意见:残疾人福利退税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财税[号以及财税[2009]87号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参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作为银行存款孳生的利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特殊收入
例: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
1000100[900118
7、其他收入问题
例1: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省局四季度政策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
例2: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省局四季度政策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括:1.“真实性原则”: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般来说,发票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的第一选择,但决不是唯一的凭据,不能认为,没有发票就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如相关业务如不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或者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的例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2.“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3.“权责发生制原则。”
例: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05/04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必须支出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第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老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
例:代表企业形象的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的字画如何列支,如何摊销?(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企业随意列支费用的限制。例如: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条件;又如企业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发给员工高档服装,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
1、合法凭证问题
例1: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问题内容:
  企业货物运输中取得的东方航空公司的搬运费数据,中铁快运股份公司的包裹票,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是否能够作为计提进项税的依据?
回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12/01
例2: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例3: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例4: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12/27
&&& 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例5: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12/29
备注:商场、超市发生“假一罚十”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承诺、要约)对客户或消费者的赔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依据应包括经济合同或商家承诺,客户(消费者)购、退货证明,付款凭证和消费者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如因经营假货而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01/10
&& &例7、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有双方合同、乡镇有关部门或法律事务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允许直接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有无限制?(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合理的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例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判断,相关业务如属于应当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要求接受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资产权属转移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资料入账。
例9:境外支付费用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有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例10: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2、人工费用支出
例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例2: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或者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如企业投资者可以确认为计税人数,发生的上述费用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例3:外籍人员的住宿费、洗衣费等税前扣除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属于与任职与受雇有关的支出,应当按照工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4:服装费是直接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还是列入福利费?(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保用品支出,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或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发放现金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6: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所得税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范围中没提到投资者。我想咨询一下,投资者的具体范围怎样界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吗?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如果该投资者在本企业任职,企业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贵公司以该投资人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05/17
例7: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业务,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为: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费用,能否作为管理费用和福利费用在税前中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帐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例10:企业注销时尚余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例11: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劳务费,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3、利息费用
例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
  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05/07
例2: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问题内容:
  国税函[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回复意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因此,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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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备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文件规定: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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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未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其利息收入。(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之间借款未收取利息的,如果属于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
例5: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38条和财税[号、国税函[号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备注:《暂行条例》第37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暂行条例》第38条是利息支出的标准。财税[号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关联方文件。国税函[号是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规定。
例7:股权投资相关利息费用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甲企业受让乙企业股权,双方约定:甲方一次性取得全部股权,但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且甲方在每期付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上述利息费用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佣金手续费
例1:对《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 “合法经营资格”如何界定?(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行业暂不作要求。
例2: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问题内容:
  财税[2009]29号中: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问题:通知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佣金计算限额为5%,其中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回复意见:按照财税[2009]29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应该“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都应该“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此资格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取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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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例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签订是劳务合同,则按佣金、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0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佣金比例为不超过服务收入的5%。房地产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佣金比例按多少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佣金的标准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例5:代收费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供电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促成交易,只是代收性质的手续费,是否受《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5%的限制?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  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供电公司付给的手续费不得超过每笔代收电费总额的5%,超过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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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时间问题
例1: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例2:企业在2009年1月发放2008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但如果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的,原来已提取的折旧应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
例4: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例5: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 5、折旧摊销
例1: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例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回复意见: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例3: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问题内容:
  1、我司是零售行业,存在租赁相关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为营造营业环境,我司会对刚租入的店面进行内、外墙面的粉刷、地面装饰、安装消防设施、电线灯具等电气材料、VI、代言人灯箱、等装饰装修,我司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三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首次装修后,我司会根据店面设施的老化、市场装饰风格的改变、VI、代言人及营销策略的改变,平均每年均会对租入店面进行局部的重新装修,并更换老化、过时内部设施,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回复意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例4: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6、其他扣除问题
例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问题内容: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回复意见: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停止使用。20101011
例2: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的招待费、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法关于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例3: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
例4:总局2010年11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可以在计提时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总局2010年11号公告关于职业风险基金列支方面只规定按实列支,所以在计提时不得列支。
例5: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图像资料、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例6: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mso-bidi-font-size:10.0line-height:150%;
font-family:仿宋_GB/01/07
三、资产损失问题
1、是否需要审批
例1:厂区的道路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厂区内修建的道路,已列作固定资产管理,现在发生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贵公司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mso-bidi-font-size:10.0font-family:仿宋_GB/09/08
备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确定了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审批的基本原则:一、除列举项目外资产损失均需审批;二、纳税人无法准确辨别项目可申请审批。
例2: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仍适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 例3: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无论是正常转让,还是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均需要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也同样规定。
例4:关于无形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国税发【2009】88号没有涉及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批条件及报送资料,对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总局一直未明确答复。总局最近明确:无形资产也属于税法定义的一类资产,发生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至于报批的资料,因无形资产的损失情形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在审批时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确定性三个原则把握。
例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利用企业的资金,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期货、股票、基金等的投资,如这部分投资发生损失,可以申请在税前扣除吗?如这部分投资取得受益,可以并入企业的经营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吗?(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投资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发生的损失如果符合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10]88号文件有关损失的认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6:在建工程停建、报废,要求提供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等,实际工作中遇到企业因生产经营问题自行决定停建、报废在建工程的,非国家、政府部门强制要求的,是否属于资产损失报批范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也属于资产损失报批范围,应提供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停建、报废决议等资料。
例7: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的“使用年限”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是指企业实际使用年限,如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如果企业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例8:金融企业变卖抵债资产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审批?(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9:省局今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业化审核中明确对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作为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建议省局发函明确。(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在其产品上标注保质期的,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商业企业销售上述产品,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但按照购销合同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部分不得作为损失扣除。
例10:假币损失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门店在经营中,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我公司也会取得银行的没收单据并据此列支,我公司认为:该笔损失是在门店收款的过程中产生,属于正常的经营损失,应该可以税前列支,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可以列支,这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损失还是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
回复意见: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
2、审批条件
例1:财产损失可以申报吗?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焦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要求,需要淘汰焦炉一座,该设备与10月已停产并开始拆除,预计2011年1月份拆除结束。淘汰焦炉账面净值2000万元,残值变价500万元(残值废料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出售,已签订协议,收到定金100万元),问我单位形成的财产损失现在可以申报吗?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例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是否一定经处置后才能报批?(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处置后才能确认其损失金额;对确无变现价值的,由企业对此作出专项声明;对财务核算、内控制度均较为健全的企业,因其批量处置废品,无法与报废、毁损资产一一对应,对其报废、毁损资产的金额减除当年废品处置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报损金额。
例3:应收款项单笔数额较小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其标准如何掌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单笔数额较小应区分个人、企业分别掌握:应收帐款为中国公民的,单笔数额在1000(含)以下;应收帐款为境内企业的,单笔数额在10000(含)以下。对外国公民、境外企业的应收帐款,应具体测算其清算成本,由有权税务机关具体分析后作出判断。
例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能提供其它企业对同一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的,是否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据此,企业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如能提供其它企业对同一债务人和担保人法院的无资产可执行,终结裁定或终止(中止)执行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比照此类推原则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5: 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引用条文(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略)第十四条(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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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01/20
3、损失金额确定
例1: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问题内容: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具体是哪条哪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财法字第38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上述(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精神应该转出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采取了全列举,没有了“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理解空间,所以我认为就不需要转出了。我的理解对吗?
回复意见: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例2: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诉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mso-bidi-font-size:14.0line-height: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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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例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补办审批手续?(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确认年度在三年(含)内的,税务机关可以受理,并按照损失确认年度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予以审批;超过三年以上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在损失确认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但由于CTAIS2.0无法操作,因此,如果企业审批年度和损失确认年度的税负一致,不存在亏损、弥补亏损、减免税情形的,可在审批年度作纳税调减。
例2: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文件提到的“各种原因”是否需要区分什么性质的原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总局772号文件规定各种原因都可以,不再区分例外情况。
例3:某银行对2008年发放的一笔贷款报损,但只提供了对同一个债务人2009年发放的一笔贷款向法院起诉的材料,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类推?(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类推原则适用没有向以前年度或向以后年度的限制。如某银行于2008、2009年向甲企业分别提供了两笔贷款,2008年的金额小,2009年的金额大。考虑到诉讼费的金额,银行向法院起诉时肯定是选择金额小的贷款起诉。银行选择2008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9年贷款损失时适用, 2009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反之,银行选择2009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8年贷款损失时适用,2008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
例4: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0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鉴于企业认定损失的年度实际的损失金额并未确定,因此应作为2010年度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问题
1、免税收入
例1: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不包括私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对此类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仍按财税[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仍按财税[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备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只按文件列举的范围掌握。
例2: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申请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提供农户小额贷款涉及户数,对应的贷款余额数、实际享受优惠的利息收入数(10%部分),同时准备相应的明细表备查(不需报送)。
例3:托管收益是否能做收投资收益免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受托对母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进行托管,按协议约定,以子公司经营的税后净利润做为我公司的托管收益,该子公司所得税率与我公司一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收益做为投资收益列账,并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你公司并没有对另一子公司投资,因此取得的托管收入属于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所得减征免征
例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事面粉加工,生产出的麸皮、糠糟所得是否作为免税所得?养蚕种所得,能否列入农副产品养殖、作为免税所得?(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加工麸皮、糠糟所得,养蚕种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例2: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如果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例3、污水处理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再生水、中水、污泥及污泥处理产生的化肥和营养土等副产品收入,能否作为项目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相应优惠的所得口径仍按税法第27条第3款、条例第88、89条,财税[号文件的规定掌握,限于生产经营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
例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
例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
例3: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
例4: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备注:研发费用备案指标口径为“当年度”。
15%2010201015%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例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且核算准确,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区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
备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附件4《归集表》内容有误,按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
例2: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果根据企业正常的工艺流程,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
例3: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例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包括,“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此类资料是否应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自己出具的新产品材料说明是否有效?部分行业如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活动、产品产生效能所需过程较长,企业只能提供新型药品的生产批文,应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苏国税发[2009]93号文件要求企业报送资料的第7项,是指企业应当提供能够说明研究开发的实际效果的相关资料。企业可自行提供效果说明、成果报告,也可以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
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第三方材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要求企业研发必须成功、或必须取得成果。对于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可提供研发成功后的预计效果说明。
例5: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是否限于项目立项时报送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中列明的人员?(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不应限于项目立项时报送的人员名单所列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人员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查阅企业人事部门有关资料、直接询问相关人员,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例6: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经过三年时间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研发项目未跨年度、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现行规定处理。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前年度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重复计算。
例7:纳税人提供资料称研发项目符合“两个领域”但没有第三方证据,税务机关如何判别?(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加速折旧
例1:财税[2008]第0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此类软件是否有范围限制,是否限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此类优惠应当如何办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号、国税函[号等文件的规定,此项优惠作为备案事项管理。企业提供购进软件的入账凭证等备案资料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可以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不限于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
例2: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2008年以后采用缩短计算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的,2008年以后的折旧年限应如何计算?(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限于新税法实施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已经使过的固定资产,则最低折旧年限应当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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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设备抵免
例1: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一致、但名称不完全相同,如目录中设备名称为“冷却塔”、而企业报送材料中名称为“冷水塔”,此类设备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应优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于名称与目录不一致、但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一致的专用设备,如企业能够提供材料证明二者为同一种类设备,可享受相关优惠。
备注:修订,比省局二季度解答放宽。
例2: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名称不在目录中,但参数优于目录所列设备,此类设备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应优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总局另有规定前,对名称不在目录中,但参数优于目录标准的专用设备,如企业能够提供材料证明二者为同一种类设备,可享受相应优惠。
例3:零部件形式的“设备”(如制冷机、电动机等)投入使用后,即无法从外观上单独识别,相应的投资额能否享受相关优惠?(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对于投入使用后即无法单独识别的设备,如果企业根据现有规定提供的资料仍然不能予以充分证明的,应进一步提供相应领域、非关联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的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另一方面,各地应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力度,要求企业在进行金额较大的投资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事前的沟通工作。
例5、企业当年购置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当年未实际投入使用,以后年度实际投入使用,应确认哪一年为抵免起始年度?(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暂以实际投入使用年度作为第一年。
例6:企业通过技术服务公司购置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设备发票为服务业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由技术服务公司取得。该企业能否以服务业发票申请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取得服务业发票,无法准确核算相关的投资额,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
7、其他优惠
例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创投企业在优惠期间将该投资转让,是否可继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现有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相应股权满24个月,无论以后年度是否将该投资转让,都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优惠。
例2:从事CDM项目的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从事CDM项目的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应要求其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
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
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4、项目所得单独核算的相关资料。
例3: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下岗失业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财税[2004]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作废,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掌握。
8、优惠管理
例1: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所得,在计算具体金额时,除扣除成本外,是否应当分摊期间费用?是否应当分摊营业外收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不属于期间费用的范围,不需要进行分摊。
例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软件企业优惠能否叠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备注:四季度对苏所便函〔2010〕14号的修订。
例3:国发[2007]39号文件第3条第2款“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何理解?(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上一年度只符合优惠政策A的条件且选择了优惠政策A后,第二年度如果同时符合A、B的条件,可以选择优惠政策B。第三个年度时,如果仍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得再重新选择A,应当享受B优惠至结束。如果一项优惠政策结束后,企业仍然符合另一项政策的条件,则可以在剩余年限享受。
如果上一年度同时符合两个优惠政策A、B的条件,且选择了A,则在A项目结束之前,不得重新选择B。
A200915 300010A201015300022
[2009]69[2007]39
例4、是技术服务公司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号),文件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
回复意见: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第1条规定,应当是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台的财税[号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细化。
例5、某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该企业改变经营业务,假定该企业“两免三减半”尚未到期,应如何享受?(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2009年发生的股权变更,应当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 23号)以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200910
[2008]2320082008
例6:转制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
  A企业属于2006年转制的文化企业(法人),按政策规定已享受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A企业剥离出一块业务(属于政府鼓励范围内),由A企业(控股)和其他四家企业出资组建了B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请问B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相关部门的转制批复、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签订全部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因此剥离后成立的B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部分系原文化企业经营范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五、房地产有关问题
例1:房地产企业为了满足买房者提前缴纳契税的原因,在尚未竣工验收时,开具了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已经按计税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确认完工结转成本?(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确认是否完工,是否开具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不是完工确认的条件之一。
例2: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在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作为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是税法上的应税收入,即作为广告费等计提基数。而不能由企业自行选择按税法或者按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
22008200931
例3: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的31号文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三年扣除,但2009年的31号文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记得缪司长在一次在线访谈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累计到企业有收入的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2009年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和0.5%的限制做纳税调增?
  回复意见: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line-height:150%;font-family:仿宋_GB/04/26
例4: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用以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是否应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建造费、样板房的装修费等作为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处理。
例5:某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设施作为汽车车位转让使用权,销售时如何征税?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转让未移交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车库销售或转让使用权时,由于该车库属公共配套设施,相应成本已摊入可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9]31 12
例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铺采取售后回租,承诺在购房三年或五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并在购房时一次性抵减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抵减房款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应按销售合同价格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采取售后回租销售会计处理时对取得的租金冲抵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在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例7: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期如何确定?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回复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例8: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我个人理解位不是,应该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回复意见: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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