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写认为乙醇中毒致死量保险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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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保险理赔范围吗?
饮酒后睡眠中死亡,意外险可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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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里有明确说明,酗酒引起死亡的是责任除外的,而且酒精中毒不是意外事件,意外险是不理赔的。除非是购买长期寿险,且购买满两周年以上的,因为购买满2周年后如果自杀也是可以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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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法医的定论了。如果属于意外身故可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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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住院医疗吗,有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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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煤气中毒死亡 虽无尸检报告法院仍判赔
被保险人煤气中毒死亡 虽无尸检报告法院仍判赔
顾全丁律师
【案情简介】
宋某系某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日,该物业公司为包括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在am保险购买团体意外综合保险,约定物业公司员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其身故保险赔偿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日,宋某被朋友发现死于其租住的房间内。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现场,发现宋某以睡姿死于床边,另在同室的洗澡间发现另外一名赤身死者。通过询问出租方,得知死者曾要求维修过出租房内的二手热水器。侦查部门通过初步侦查,排除了死者自杀、他杀的嫌疑。后死者家属从外地赶来,悲痛中将死者宋某尸体火化。后得知宋某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保险,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收取理赔资料后,以死者未进行尸检报告,不能确定死因而拒赔。另物业公司在向公安部门核实了死者系该公司员工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于此同时,死者家属也速速火化了尸体。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明显死于洗澡时的煤气中毒,一同中毒死亡还有同住的另外一名男子,死者发生意外,保险人应当予以理赔,故死者父母作为原告将某保险公司推向被告席。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本案死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2、死者未作尸检是否是保险人拒赔的正当理由?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方代理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全丁律师提出:1、死者死亡属于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客观事件导致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2、原告理赔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理赔资料,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等,保险人应当予以理赔。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通过保险单载明的报险电话通知了保险人,但保险人未及时出险,也未告知被保险人理赔注意事项,特别是未告知被保险人要保存证据进行死者尸体检验。4、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公安侦查部门侦查,排除了谋杀、吸毒、斗殴等刑事犯罪嫌疑,出具了死亡情况说明,阐明了死亡事故发生的客观真实性。5、保险人无证据证明本案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被告方am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方未提供死者尸检报告,不能证明死者死于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am保险公司为包括死者在内的所有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日,宋某与同住的另一名男子,被发现在出租房内洗澡时死亡。第三人物业公司与公安机关核实后得知死者系宋某后于日上午10时许,通过电话方式向保险人报案。日下午13时许,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火化。日,保险人要求第三人物业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并给第三人一份《保险理赔申请材料》,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理赔资料包括出险通知书、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其他所需材料一栏用手写方式填写了“公安机关证明、尸检报告”。日,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对宋某死亡事故进行了说明。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提交的索赔材料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并尽到了通知义务,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在得到投保人的通知后,理应积极协助、指导保险受益人收集、固定证据,但被告接到报案后,没有要求和指导原告方进行尸检,在死者火化后的次日,才在给第三人物业公司的《保险理赔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尸检报告。对此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没有要求必须进行尸检,被告在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之外要求尸检,有没有及时提出要求和指导,导致死者尸体火化后再进行尸检已不可能,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提供尸检报告为由,拒绝赔付。据此判决:被告am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
【律师说法】
该案在目前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大多会尽全力找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漏洞,用尽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千方百计的达到拒赔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常见的保险理赔难问题。
从法律方面而言,本案保险人拒赔不能成立。首先、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出具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而保险人却偏偏要求原告方出具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证明书即尸检报告。对此保险人有两点不能成立:第一、死亡证明和死亡原因证明有非常大的差别,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有诸多不同。死亡证明包括公安部门的侦查结论、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该类似证明均能证明死亡的事实。而死亡原因证明必需要具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从专业角度分析出死者的死因,通常就是指尸体检验报告。第二、保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受益人理赔时要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保险条款约定了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认为死者死亡情形属于免责情形之一,如系被人故意杀害、是吸毒、是因故意犯罪或拒捕等等,需要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有且仅有保险人举证证明死者死亡原因属于免责情形之一后,才能据此免赔。其次、对于本案关键的尸体检验报告的问题。1、有没有尸体检验报告并不是本案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充要条件。没有尸检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本案系意外伤害事故。2、对于本案未能尸检,其过错也在于被告。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及时告知收益理赔注意事项,告知收集理赔资料和证据,对于容易毁损灭失的相关证据应当特别提醒。这种提醒义务至少应在两处予以体现,第一是保险条款,第二是保险事故确切发生之时,以彰显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本案中,保险人接到保险后,在投保人明确告知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是因为洗澡煤气中毒死亡时,并未明确告知受益人或投保人需要保存尸体,需要进行尸检。因此,即使要以尸检报告来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保险公司对此也存在重大过错,在最终不能排除意外伤害死亡和有其他相应证明证明系意外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从本案事实方面而言,承办律师办理该案,也颇费周折。由于该案涉及团体险,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投保人是公司,被保险人是公司员工,因此信息本身不对称,员工本人很多不知道公司为其购买有保险,购买了什么保险,更不用说员工的家属或法定受益人了。本案之所以如此曲折,也与之有关。本案中宋某死亡,其亲属从外地赶来悲痛万分,在公安部门告知调查结论系而不涉及刑事犯罪等后,家属想到的是及时办理后事节哀顺变。家属根本想不到死者有没有身故保险,更不知道为了理赔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而作为投保人的物业公司,本案的发生也应当好好总结。公司出于对员工的爱护而出资购买保险,但是购买了保险后未能及时告知员工相关情况,也未就相关的理赔程序等常识告知作为被保险人的各个员工。更严重的是投保人公司的主要经办人员也不知道相关的理赔常识。在律师调取相应的报保险证据、保险人到公司调查的相关证据、报险时间证明、报险方式证据等时非常被动。在投保人经办人员接受保险人调查时填写相关调查资料时也未引起高度重视。诸如此类,都是导致投保人(受益人)理赔难的原因。
【律师点评】
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一旦签订保险合同,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切忌依常理常规想当然处理相关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让保险公司无漏洞可寻,最大限度保障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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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渤海早报北京讯 “警方开出了死亡证明和调查结论,保险公司就是不认。”郭老爷子的女儿及女婿因为煤气中毒而亡,此前他们曾经投保过人身意外险。郭老爷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支付。21日,记者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两位死者的亲人获赔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法医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察报告,才能说明是否为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郭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载明:郭某系CO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死亡调查结论,除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否则应确认其证明力。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死亡结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王晓飞)安徽寿县大学生村官疑陪酒死亡调查(二):家属质疑陪酒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酒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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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蕊、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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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赔不赔?保险公司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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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被称为“程序员节”。在当天,北京等多地为程序员免费送猝死保险引发哄抢。程序员由于经常熬夜加班,成为猝死高危人群。之所以有专门的猝死险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猝死列为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意外保险不赔偿猝死的情况。但是,在所有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用理赔吗?法院的判决结果告诉你:不一定。
本题主题:猝死理赔10月24日,被称为“程序员节”。在当天,北京等多地为程序员免费送猝死保险引发哄抢。程序员由于经常熬夜加班,成为猝死高危人群。之所以有专门的猝死险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猝死列为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意外保险不赔偿猝死的情况。但是,在所有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用理赔吗?法院的判决结果告诉你:不一定。案例1羽毛球比赛后猝死家属起诉获赔8.6万元羽毛球比赛中觉得身体不舒服,刚从医院检查完就倒在回家路上再也没醒来,家属在清理遗物时他身前投保了5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而此时遗体已经火化,没法查明死因,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50万元保险金,同时退还已交保费2.5万元。近日,邵阳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日,邵阳人龙先生在参加羽毛球比赛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当天下午就由同事陪着去医院检查,而心电图等检查结果都显示他身体没有大问题,但就在他从医院停场取车的时候,突然倒地不起,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接诊医生推断,死因是心脏问题、脑血管破裂的问题、运动过量可能诱发隐匿的疾病,因没有做尸检,不能做肯定的结论。而在尸体火化十多天后,家属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龙先生投保的保单。原来龙先生早在2010年就投保了意外身故保险,每月缴纳500元,保险金额50万元。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按一般死亡赔偿只同意退还2.5万元保费,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但对于何为“外来的”、“突发的”具体涵义未做解释,未将“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内,而除外责任也不包括该项内容,由此推断非病理性猝死理应包含在意外伤害死亡的范畴之内。 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将龙先生倒地死亡推定为“病死”即“非意外伤害死亡”,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对于本案“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应当如约对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法院认为, 通常没有受到外界的伤害,龙先生不会突然死亡,更何况龙先生参加羽毛球比赛,有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心电图及DR报告单证明身体没有大问题,龙先生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说明外界已经对其造成了无形的伤害。龙先生死亡火化后,其亲属在清理遗物时才发现投保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能苛求死者家属必需尽到进行尸检来举证的责任,也不能认为其亲属没有及时报案。龙先生已投保,无证据证明他是非意外伤害死亡,伤害后果已客观存在,不能免除被告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龙先生家属意外身故保险金8.6万元。案例2园林养护工猝死出租屋家属拒绝尸检被判败诉株洲市一名园林养护工人在出租屋猝死,而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因此被家属告上法院。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起诉,原因在于家属多次拒绝了保险公司提出的进行尸检确认死因的要求。年满50的王先生从衡阳来株洲打工,在株洲一家生态园林绿化公司做园林养护工人,公司为他和同事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理赔。此外,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也不理赔。日晚,王先生被发现在出租屋内已没了呼吸,工友发现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医生到场后确认他已经死亡。经当地公安刑侦部门认定,王先生排除他杀,系意外死亡。事发当天,保险公司就有人赶到现场,多次告知王先生家属需要进行尸检查出死因,否则不能理赔。而家属认为,公安部门已经认定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家属在理赔遭拒情况下,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0万元。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依该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或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同时,根据保险法,应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就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该案中,王先生的致死原因不明,而在保险公司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家属拒绝尸检,从而导致无法查清真正死因,不能确定王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所以应由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起诉。
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可起诉维权保险从业人员介绍,意外伤害保险所能保障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中,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猝死列入了免责条款,此外,流产、宫外孕、食物中毒等常见原因都在免责条款内,也就是说,这些情况都不理赔。不少保险业务员在介绍时并没有特别指出,投保人也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而近年来,一些工作强度大的行业有猝死情况出现,使猝死备受关注,才有公司借机推出了猝死险。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于“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从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所以在遭遇保险公司以猝死为由拒绝理赔时,市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案例3参加他人葬礼失足摔死保险公司赔付四成保险金邵阳人李先生购买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他在参加邻居葬礼时失足摔倒后死亡,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被起诉到法院。近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在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40%保险金。日,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今年1月20日8时许,李先生参加本村村民葬礼时失足摔倒后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当天派员察看后,对死亡的原因待查,征求死者李先生的妻子是否同意尸检,被她拒绝。此后,李先生的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绝。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参加本村村民葬礼时失足摔倒后死亡是不争事实。这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实。但对于李先生是否因疾病导致摔倒死亡,还是摔倒后诱发原有疾病导致死亡,抑或摔倒后直接造成伤害导致死亡,难以界定。多种原因有承保危险、又有非承保危险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40%责任,即赔偿李先生家属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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