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行并线事故责任判定未判定责任前,强行并线事故责任判定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或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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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8月,被告黄某驾车撞倒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头部受伤并成为了植物人,一级伤残,交警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由黄某赔偿刘某医药费95423.8元、定残后的护理费77525元(暂计算为5年)等共计元。2年后,即2017年7月,刘某死亡,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则要求刘某的继承人返还剩余的3年的护理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决的5年护理费只是预估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刘某的继承人获得其死亡后剩余3年的护理费46515元显失公平,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46515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在法院确定的5年护理期限内提前死亡,但刘某的继承人获得其死亡后剩余年限的护理费并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受损害的法律事实。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一方收益无法律根据的条件。本案中,刘某获得的定残后的护理费是否有法律根据?定残后的护理费属于受害人将来可能产生的且金额不确定的损失,为此法律对定残后的护理费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根据法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法院根据受害人的情况确定的护理期限,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5年的定残后的护理费,符合定型化赔偿模式下法律规定的给付原则,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判决生效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刘某取得定残后的护理费显然不属于无法律根据。  其次,法院判决5年的护理费并不等于赔偿权利获得护理费后必须按每年15505元进行使用。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护理费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该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受害人可以先用多后用少,也可以在2年内用完。黄某的主张的金额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上法院也不能强行要求受害人必须按照每年15505元进行使用该笔护理费。因此,即便受害人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内即发生死亡的事实,已给付护理费的赔偿义务人也无权要求受害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剩余年限的护理费。  综上所述,黄某要求刘某的继承人返还刘某死亡后剩余年限的护理费4651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来源:抚州法院网&&&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陈科凤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是屬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财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标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财産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内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号、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号牌、保險憑證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内容。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依法一并處罰。非上述情況的交通事故,需及時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來處理:一、簡易程序:1、适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争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争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機動車無号牌、無檢驗合格标志、無保險标志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等情況下僅有财産損失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适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2、适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3、事故認定書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叙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号、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号牌、保險憑證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4、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二、一般程序1、現場調查:對于非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适用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内容。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标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迹、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迹或者證據。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标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确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後,及時發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檢驗、鑒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内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别檢材,并對屍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啓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屍體。檢驗、鑒定報告應具備的事項: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委托人;委托事項;提交的相關材料;檢驗、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内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爲限。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1)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的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事故責任分爲:全責和無責、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同等責任(2)事故認定書制作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事故發生後10日内會制作出來,而需要檢驗鑒定的通常也不會超過二十八日,特殊情況需上級機關批準最長是六十八日内。對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3)對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着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那麽如果對于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麽辦,通常隻用兩種途徑,一種是複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确定事故責任。1、複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這裏要注意的是,這個書面複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認定書送達的三日内提出,否則就失去複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3)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的期限: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複核的方式:複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複核終止的事項: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複核的結果:(1)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确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内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複核結果告之形式: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複核次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爲限。2、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爲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采信,從而不采信事故認定書從确定的事故責任。乐清交通事故律师http://wenzhou.ganji.com/fuwu_dian/x乐清交通事故律师(4)當事人及代理人閱卷複印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2月12日22时许,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资溪县城的城西大道大桥路段时,将同向而行的被害人陆里撞倒,被害人亲属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李某下车查看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当场死亡,从22时4分至22时48分拨打接打电话共28次,其中拨打120电话5次。后弃车离开现场,其自称害怕被害人家属对其殴打,躲在离现场不远的一个桥下,后电话没电无法报警。次日5时55分,李某拨打122,随后到本县交警大队投案。55分拨打122电话。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县城内的城西大道,李某完全可以步行至交警部门投案,而不是在次日的5时55分才拨打122电话。4分至22时48分共拨打或接听28个电话,而在次日5时55分拨打122报警电话,至6点1分又拨打或接听3个电话,这与李某辩称手机没电而自己一直躲在桥下相矛盾,并且案发时李某拨打或接听28个电话,却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乐清交通事故律师http://wenzhou.ganji.com/fuwu_dian/x/乐清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抚州法院网&
导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托运人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货物的赔偿额如何确定,承运人是否有免责情形,是确定承运人货损赔偿责任的关键。本期法信对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法信码 |&A2.J228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案例1.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货物的价值、受损货物的数量和托运人因运输合同不能履行多支出的费用等因素——王发坤诉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案例要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其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货物的价值、受损货物的数量和托运人因运输合同不能履行多支出的费用等因素。案号:(2002)桓民初字第572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2.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案例要旨:承运人未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致所托运的货物丢失,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案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0076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3.承运人运输瑕疵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的,损失赔偿范围不限于货物本身,还包括货损外的其它实际损失——无锡泰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例要旨:承运人瑕疵运输行为直接导致了托运人无法按约向客户交付货物,进而客观上产生了向客户赔偿违约金的损失,这是承运人应当预见到的。同时,因承运人的瑕疵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托运人货物采购资金占用和回笼的延误,由此而产生的实际存在的银行利息损失,承运人亦应赔偿。上述损失均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无其他因素的介入,且上述损失均客观存在,故其应属赔偿范围之内。案号:(2006)锡民二终字第043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4.分期付款售车购买方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货物受损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第三人刘龙生运输合同赔偿案案例要旨:因运输合同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与汽车买卖纠纷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该两种法律关系不发生竞合。分期付款售车购买方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货物受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号:(1998)成经终字第459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5.&托运人明知其托运的货物价值较大却选择不保价,其应自行承担选择后果,承运人仅需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为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价并非强制性的,双方之间的运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托运人明知其托运的货物价值较大却选择不保价,其应自行承担选择后果,承运人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乐清交通事故律师http://wenzhou.ganji.com/fuwu_dian/x/乐清交通事故律师案号:(2006)郑民三终字第158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专家观点1.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四个原则本条(《合同法》第312条,下同)是关于如何确定货物赔偿额的规定。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本条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第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铁路法第十七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输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第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条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但是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有毁损的或者货物根本就灭失了,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第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我国各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上都作了规定,如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对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得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2.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者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本条(《合同法》第311条,下同)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借鉴了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第一,不可抗力。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第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第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承运人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上海铁路运输中院判决李某诉陆某、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日起,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令试行新注册非营运小微型机动车6年内免年检制度。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应被采纳。基本案情日18时30分许,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FZ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内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路下口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WXXX轿车、李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9XXX轿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3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和李某均无责任。经评定,李某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41684元,后李某将车辆进行了维修。全责方陆某驾驶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及平安保险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经查,陆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注册日期和发证日期均为日,行驶证检验记录有效期至2016年1月。事故发生时,已逾行驶证检验有效期1个月。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事发时保险车辆行驶证过期,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两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保险合同第一章第三条第一、二项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故保险人不应在商业险部分承担责任。裁判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陆某车辆的行驶证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应属合法有效。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认为行驶证有效期过期就属无效行驶证,对此辩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自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管理部门对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模式已发生了变化,故判决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车辆行驶证检验过期不构成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律评析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与陆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是否可免于赔偿,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事由的约定。保险合同系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在合同解释上应当秉持对提供合同一方较为严格的原则。1.行驶证逾年检有效期不等同于无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属行政登记行为,机动车一经注册登记,即具备了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直至该机动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方使行政登记的效力归于消灭。本案事故发生时,陆某车辆持有法定机关颁发的真实、有效的行驶证,故不能适用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这一免责事由。2.“未按时年检不赔”的免责条款已无法适用陆某车辆注册于日,事故发生之日距离机动车注册约2年1个月,仍处6年内免检期内。本案保险合同采用2009版,制定之时尚未出台6年内非营运机动车可免于年检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于新规实施后的2015年,但提供合同的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未根据新规及时修订与新规相冲突的保险合同条款。故保险合同仍将所有机动车必须按时年检约定为一项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必要性规定,与现行规定不符,已经无法适用。涉案事故在有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中亦未因陆某车辆行驶证超过检验期而作出处罚,之后陆某亦顺利从交警部门领取了检验标志,由此更可见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逾期未检并不产生实质性的法律后果。综上,行驶证作为准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其效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逾期未年检并不导致行驶证无效。有权机关对机动车年检的规定已作更改,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未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年检为由主张免赔。在新规实施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修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文本,更好地为投保人及第三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障。&本案案号:(2016)沪7101民初313号,(2016)沪71民终20号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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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和维权实践,专业提供代理交通事故赔偿、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相关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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