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贷款可以过户吗7月买的过户了但是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一直放不下来我给中介要钥匙房产证她说银行贷款没下来不能给我

悬赏 急!家里有套房,有个人想买,她说先付我百分之六十的欠款,然后让我把房产证过到他的户上_百度知道
悬赏 急!家里有套房,有个人想买,她说先付我百分之六十的欠款,然后让我把房产证过到他的户上
家里有套房,有个人想买,她说先付我百分之六十的钱款,然后让我把房产证过到他的户上,剩下百分之四十钱款他用这个房产证去邮电局贷款,大概半个月办下来给我,这样可以否?(请懂的告诉我以下,不懂的不要误导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行,在全款未到账之前,千万不能过户。 让其想办法借钱补齐尾款,之后抓紧过户,方便她尽快贷款。还有问题,请“追问”
青岛别墅经纪人,王辉
采纳率:38%
如果换成我,我不敢做这样的事情,要是非做不可,我必须要到公证处之类的权威机构做公证。
那你的房子有房产证吗,如果有,可以直接让他贷款购买,银行直接给你钱,你过户给他这个就很安全,如果没有房产证,属于私房的话,房子是不能抵押的,所以也就不存在【他用这个房产证去邮电局贷款,大概半个月办下来给你钱了】
当然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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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专家您好,我于今年1月29日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35万左右,首次付款17万,当时签协议说尾款18万于今年12月30日之前缴清。如果没有缴清按一分四厘八计算利息给我。但是现在自己这边生活上有变故,实在是缴不了。所以我跟他商量退房,但是他说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要退房的话,办那些手续他说要扣我六万。《我亲眼看见房产证的》这样我又不愿意了。我想请问目前我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可以去申请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请问那个银行呢?什么方式贷款!我房子在家,但是我在外地工作啊,急急急!!!|买房贷款_贷款问答_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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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我于今年1月29日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35万左右,...&
专家您好,我于今年1月29日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35万左右,首次付款17万,当时签协议说尾款18万于今年12月30日之前缴清。如果没有缴清按一分四厘八计算利息给我。但是现在自己这边生活上有变故,实在是缴不了。所以我跟他商量退房,但是他说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要退房的话,办那些手续他说要扣我六万。《我亲眼看见房产证的》这样我又不愿意了。我想请问目前我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可以去申请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请问那个银行呢?什么方式贷款!我房子在家,但是我在外地工作啊,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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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360 - 平台 版权所有二宝妈买学区房栽了无数坑,陪读时用手机写下13万字《魔都买房记》!
版权声明:
文章内容来源于大手牵小手(babyhandinhand),作者徐平
上海的房子,从来都不是钢筋混凝土那么简单。它有强烈的资本属性,它更有强烈的资源属性,还有种房子叫学区房......
今天和大家介绍一位“励志典范”,这位在职二宝妈(大宝7岁,二宝2岁),利用陪读的时间,用手机记录下自己“永生难忘”的惨痛买房经历,毕竟为了买学区房,她损失了将近100万……
买房的过程,其实也混杂着升学、择校、陪读等等经历,如果你有类似经历,一定会在书里找到共鸣,这简直就是反映魔都陪读家长心态的最真实写照。
下文节选自《魔都买房记》,略有删减。
女主人公江晓晓,大学老师,二宝妈;老公叫刘昦(音:浩)。本篇说的是江晓晓两口子看房谈判的部分。情节源于作者徐平两年前的真实经历。
文中的学校名都为虚拟,所有配图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交不出去的定金
一个周六的早晨,江晓晓急吼吼地起床,胡乱地洗把脸。回到卧室,从抽屉里拿出5万现金,揣进包里,心里愤愤地想,今天无论如何要把这钱送出去,不管多烂的房子,只要卖,立马付定金。
她拽了拽还在酣睡的老公刘昦,让他快点起床,刘昦嘟囔着:“你烦不烦,什么时候周末能让睡个懒觉?”
江晓晓直接掀了被子,吼道:“还懒觉,我这大半年压根就没睡过一晚安稳觉,睡睡睡,你已经把100万睡没了,赶快起来。”
其实她也感觉身心俱疲,但是一天买不成房子,就得继续为此奔波,没有选择。
当时,上海的房价着了魔一样,疯狂上涨,有时不是一天一个价,而是一天三个价,涨得人心惊肉跳。如果你是捡了便宜的下家足可以偷着乐,如果不幸你是那个上家,悲催的心情也只有身处其中的人会懂。
江晓晓就是那个倒霉的上家,一冲动卖了房子,阴差阳错又没买成房子,看着已卖的房子价格噌噌往上涨,而想买的房子却遥不可及,江晓晓感觉被抛进房市的汪洋大海,却不知哪里是岸。
她只能利用周末到一个个目标小区去踩点,给中介留下联系方式,告诉他们,自己是诚心买家,优质客户,确保一旦有合适的房源,她能第一时间得到信息。
徐汇、静安、黄浦、长宁、普陀等中心城区稍微说得过去的公办小学对口哪些小区,这些小区是哪一年建成的,单价多少,有什么样的户型,江晓晓如数家珍。
其实江晓晓最想买的是黄浦的学区房。
学区房不能只看幼升小,也要看下所在区中考的难度。她研究过,徐汇好学校多,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上海中考招生各区归各区,黄浦有多所市重点高中,中考进市重点的概率相对比较大,以后上大学相对就容易点。所以她对黄浦的喜爱远胜过徐汇,
今天要去看的房子,就是其中一个中介小周跟她说,有两套对口某公办名校的房子可以看。
八点不到,她就拉着老公刘昦迫不及待地出门了,开车上中环,半个小时开了3公里。江晓晓看着前方,说:“周末怎么会堵成这样?”
刘昦阴阳怪气地回了句:“估计都去看房的吧!”
江晓晓白了他一眼,有点愤怒:“你每次这样讲话,有意思吗?”
刘昦面无表情地回:“没意思。”两只手使劲地摁了摁车喇叭,不知道是不是新车的原因,那声音高亢、刺耳。
他心想,自从生了二宝,换了辆白色SUV,说好春天一家自驾去郊游,一次没去成;每周末开车出来看房子,那些被叫做学区房的陈年老房子,周围都是弯弯曲曲的小道,进退不便,停个车就更加麻烦了。可江晓晓着了魔一样,非买不可,他也没辙。
路上走走停停,九点多终于到达目的地,小周已经等在门外了,一见她就说:“江姐,今天估计有戏,有一套房子是我们独家,昨天晚上刚刚挂出来,65平方,420万,五楼,你待会要是看好,我就帮你约房东出来谈;还有一套房子,六楼,58平方,380万,也可以看。”
“那太好了,先去看五楼,只要卖,今天就付定金!”
看房看到麻木,可一听到有合适的房源,立马跟打了鸡血一样,真是生命不息,折腾不止。
其实最开始在网上找房时,她很纳闷,一楼太低六楼太高,可怎么大部分房源不是一楼就是六楼呢?
后来,江晓晓弄明白了,在一房难求的节骨眼上,凡是出来三楼、四楼,基本都会被秒杀,压根就等不到挂网上。很多中介一收到房源信息,立马通知潜在客户,眨眼间就没了,买几百万的房子跟买菜似的,买菜还会讨价还价,买房却价也不还,真是疯了。用中介的话说,他们缺的不是客户,而是房源。
爬上五楼,敲门进屋。房子南北通,暗厅,老式装修,房间有点拥挤,堆满各种杂物。不过这并不影响江晓晓的心情,她要的是一套能挂二宝户口的学区房,买了也不会自住,只要别人愿意卖就OK。
不跳价的房东简直就是活雷锋
一个月前,也是这个小区,四楼,65平方,才380万,她很满意,跟小周说晚上与家人商量一下,如果没问题,第二天来付定金。
到家不久,小周就打电话过来,说:“江姐,那套房子有其他客户在谈了,你若是要的话,我帮你争取。”
江晓晓说:“你帮我一定要谈下来!我们的付款方式好,而且明天就能过来付定金。”
所谓付款方式好,就是用公积金贷点款,其余全部直接现金支付。
没想到小周说,“不行,那个客户是全款付,房东说,你们要贷款,就得加价。”
老公刘昦坚决反对:“一看就是中介骗你去买房,根本不存在那个全款客户的。跟他说,谁爱买谁买。”
结果这套房子被那个全款付的客户买走了。
这么短时间,同样的面积已经涨了40万。40万呀,想想每个月银行卡上那可怜的工资,再扣个税,剩下的数字简直惨不忍睹。
江晓晓的工作看着体面,说着好听,重点高校的大学老师,可房子随便一涨就是她好几年的年薪,感觉心塞得要命。
吃一堑长一智,自从那次之后,她都是带上定金随时准备出手的。然而,付不出去,付不出去呀!能收定金的房东都是好房东,能不跳价的房东简直就是活雷锋!
看完五楼,去六楼那家,唯一不足就是靠马路,别的尚可,58平方,小两室一厅,还两房朝南,收拾得很整洁。房东是一位退休教师,年纪大了,楼层太高,想卖掉换低一点的楼层。
看完房子,回到房产中介门店,江晓晓对小周说:“你约约看,先约五楼,如果愿意卖,我们就交定金;不行的话再约六楼那家。”
小周答应着,出去打电话了。
江晓晓给刘昦拨电话,接通,“车停好了吗?你直接来门店,我已经看完了。”
刘昦说:“没停好,小区进去转了一圈没车位,停马路边会被贴罚单。”
江晓晓莫名恼火,她两套房都看完了,这位大爷人连车都没停好:“路边停了很多车,今天周末,没人管,你就靠边停好了。”
刘昦说:“你别吵了,我再找找。”
挂了电话,江晓晓真是很生气,这几个月她都急得吃不下、睡不着,刘昦倒好,该吃吃,该喝喝,该看球赛看球赛。买房子这种几百万的事情,本该男人管,他非但不管,每每看上什么房子,还得先做他的思想工作,这种分秒必争的事情,思想工作还没做完,房子已经先没了。
要真不管倒也就罢了,问题是当江晓晓真做什么决定了,他又会跳出来拖后腿,他会说江晓晓现在头脑发热,不理性。
可在魔都买房,女人的感性远比男人的理性靠谱得多。
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小周打好电话进来,说房东一会过来面谈。
江晓晓很激动,但又忐忑地问:“等会儿不会有很多人来抢房吧?”
小周摇头:“不会,昨天就在我们这里挂了,其他中介还不知道。”
江晓晓松了口气,拍了拍胸口,真是守得云开见月明了。
房东如约而至,江晓晓满脸堆笑地跟对方打了招呼,刘昦也停好车匆忙赶来,两家人在会议室相对而坐。
小周殷勤地对房东说:“叔叔,我没骗你吧,签独家,绝对一周内帮您卖掉。江姐家房子老早卖了,现金都在手上,不是那种等着置换的客户。您今天收了定金,签了协议,很快拿到钱。”
房东五十来岁,人很清瘦,头发稀疏;听了小周的介绍,他似乎很满意:“行啊,按流程好了。”
听了房东这么爽气,江晓晓满心欢喜,感觉心头一块重石落了地,她直接从包里掏出5万现金。
但这时,小周示意有事情要同他们商量。
走到门店外面,小周开门见山,说:“叔叔家这个房子是他母亲的,他有三个兄弟,卖了这钱要平分,叔叔的意思是购房合同就写300万,剩余的120万签补充协议,到时候直接给他就好了。”
两口子一下子听明白了,房东就是自己想多拿些,给另外两兄弟少分点。江晓晓对小周说:“没关系,就当做低合同价,还少交点税。”
为了买房,江晓晓也是饥不择食了,她内心是鄙视这种行为的,可这半年世情百态见得多了,觉得也没什么,自己有机会说不定也会起贪念。房东想多拿就多拿吧,她只关心学区有没有用过,能不能正常交易。
倒是刘昦质疑起来,他对小周说:“他这样做,其他俩兄弟难道不知道上海的房价吗?”
小周说:“这个昨天我也跟叔叔聊过,他另外俩兄弟一个在美国,一个在云南,他说每人分到100万,就会出一份公证函给他。以后这房子跟他们就没关系了。”
江晓晓不解:“公证函干什么用?”
小周说:“有了公证函,房子就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本人亲自到场。”
刘昦搭了一句:“那房产证上写了几个人名字?”
小周跟江晓晓打交道已经很久,很实诚地回答:“我昨天看到房产证,三兄弟名字都在。这个叔叔,主要是想能多拿些钱给他儿子付首付。要不靠他开出租车的收入,想买套房子确实不容易。”
回到会议室,五万块钱现金躺在桌上,纹丝未动。
看着他们一行人进屋,房东起身,满脸堆笑,这一笑,皱纹积满了额头,江晓晓觉得他不笑还更年轻一点。
小周说:“情况都了解了,要不你们再聊聊。”小周给他们水杯里重新续了点热水。好一阵,谁也没有讲话。
最后还是房东开了口,他说:“我儿子要结婚,看上一套房子,着急用钱,你们今天要是能定下来,我可以降5万。”看房这么久,第一次遇到能主动降价还愿意收定金的房东。
可到底买不买呢?江晓晓还在犹豫,没想到刘昦一口回绝了。他说:“我们确实挺担心过户问题,你兄弟要是知道了实情,不配合怎么办?毕竟上百万,不是小数目,我们晚上回家商量之后再给您答复,好吗?”
五楼的房东悻悻地走了。
六楼那套房靠马路,确实有点硬伤,但那条马路不是主干道,只要隔音玻璃装好,基本不影响生活。最主要这是学区房,对口一所二梯队的小学,但可以直升小学对应的附中,用来保底足够了,再说四大公办的学区房妥妥10万多一平方了,想买也买不起。徐汇是教育强区,第二梯队也都可圈可点。
正当她美美地筹划时,房东来了,他却讲了一件奇葩的事情。
他说:“有一件事情一定要如实告诉你们,我暂时还不能收定金。我确实很想把房子卖给你们这对小夫妻,不过我跟‘家家乐’签了独家协议,他们承诺一个月内会把房子卖掉。已经过去半个月了,还有两周,再等等。”
小周说:“这种独家协议没法律效力,您可以先收定金,收了定金,安心看房子,两周很快过去,协议一解除,直接付首付。”
江晓晓还没表态,房东掷地有声地说:“不行,还是等这个协议时间过了,我做了一辈子的人民教师,对人对己都要负责任。”
确实,很多房产中介也在推波助澜,独家协议,首付贷,一片混乱。不要房子没买成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那真是亏大了,不划算。
江晓晓对小周说:“叔叔说得对,等两周再说吧!”
她的清醒让刘昦有点意外,他本以为她又会急着付定金。
经过大半年的锤炼,江晓晓也算见多识广,关键问题上还拎得清。
比如突然某个房源便宜很多,你就得搞搞清楚,中介也许不讲,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江晓晓就曾遇到过,有套房子户口上有个人失踪了,也就是户口永远没法迁出去了,这样的房子再便宜也买不得。
忙活了一上午,再一次没买成,刚燃起的一点小火苗又被浇灭。
小周送他们到门外,说:“没事,江姐,这边出现什么好房源,我会立马通知你。”话虽这样说,江晓晓心情还是很沮丧,多少个周末了,满怀希望地奔向一套套目标房源,屡战屡败。
而问题是,房子一天没买成,还得继续屡败屡战。
作者自述MY STORY
文/ 徐平 (《魔都买房记》作者
我是一位在职的二宝妈,大宝7岁,二宝2岁,自从有了俩娃,我的时间就被彻底分割了。
白天,有忙不完的工作;晚上,雷打不动地陪读,陪完大宝陪二宝,等俩宝都睡了,自己也困倦得不行;周末辗转在各个兴趣班,终年无休。这种日子,当了妈,自然会懂。
有位朋友说,工作那么忙,还要带俩娃,你怎么会有时间写小说的?
我说,为了买学区房,损失了100万,这事让我很忧伤,忧伤到我必须要用文字书写出来。
是的,《魔都买房记》里的江晓晓,房子卖了,又没来得及买,赶上房价嗖嗖上涨,一来一去损失了100万,这就是我的真实经历。
为什么一定要买学区房呢?因为那年正好大女儿碰上幼升小,我第一次领略民办择校的竞争太过白热化,为了二宝,学区房是刚需,刻不容缓。当然,“公民同招”后学区房的重要性更加毋庸赘言,但买房和写书的时候其实并不知道,只知道学区房还是很重要的。
当时正是2016年春节前后,上海的房价疯狂上涨,刚生完二宝的我为了买学区房,一冲动稀里糊涂就把自家房子卖了(这部分内容书里也有写,真的是一孕傻三年),而我们想要买的学区房却买不成了。
股市里有个词叫踏空,真是一脚踏空,万劫不复。房价蹭蹭往上涨,整个房市却一房难求,捧着几百万,天天拿着定金,压根买不到房。
在那买房的半年里,我遇到了各种奇葩事,有违约的,有为了房子加价上下家大打出手的,有为了抢房直接下跪的。疯狂房市面前最显人性。
所幸,我们在经历各种辗转折腾之后,压在上海房产新政之前买了一套学区房。
可没想到,贷款又一波三折,银行迟迟不放款,上家天天催要钱。虽然最后尘埃落定,但那个过程真的是无比煎熬。
房子买好了,可遇到的那些事,整天在我脑海里晃荡,挥之不去。而且我发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各种买房故事,可能比自己遇到的更精彩。
小说里有个情节,主人公江晓晓晕倒去医院,跟医生说自己研究学区房累到了,未曾想到医生一下子打开话匣,他说他更糟心,已经付了首付,上家却突然违约了。
这也是我的真实经历。在上海,当你找不到聊天话题,就聊房子,这可能是全上海人共同的话题。
不知道你们会不会相信,我是用手机写出了这部13万字的小说,在无数个陪读的周末,女儿在学习各种本领,我在等候区的小凳子上,吭哧吭哧地用手机码字。
记得一个周末下午,陪女儿去上补习班,坐在教室后面,我又习惯性地掏出手机开始更新这部小说,写得正开心,课间休息了,她朝我走来,一脸怒气。
她走到我跟前,义正词严地说:“妈妈,你看你就知道刷手机,你看别的家长,人家都在认真记笔记。你不好好记,我听不懂,回去怎么跟我讲。”周围的家长听着她小大人似的训话,都噗嗤笑了,搞得我特别难为情。
我赶忙把手机给她看,想要证明我是在用手机写文章,干正事。她听都不听我的解释,撂下一句话:“后面要认真听,要不我就把你手机没收。”扬长离开。
看着她小小背影,我也笑了,这说话的口气、神态、语言组合,跟我吼她的时候一模一样。
断断续续写了快一年,终于写完了。当我把所有内容从手机导入到电脑,汇总成一个文档,满满的成就感,突然觉得自己的故事也好励志,我喜欢出发,做个行动主义者。
从最一开始,可能是为了抒发自己买房经历的各种憋闷,但写到后面 ,渐渐地,我有了不同的想法。
我想,每代人总该留下他们那代人的故事。所以,忍不住地写了这部小说,这里有我的故事,有我很多同龄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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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小说结束了,这个故事还会继续。如果这篇小说能给你带你一点共鸣,我会感到无比欣慰。
陪读无聊的时候,真的可以读读这本书。戳阅读原文直接进《魔都买房记》当当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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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5)长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盛杰(曾用名王泽琛),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某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培杰,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东检刑追诉(2013)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盛杰犯贷款诈骗、诈骗罪,于日向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肃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盛杰及其辩护人张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划分,原石家庄市某某区被撤销,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原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盛杰找到刘某(已判刑),让其使用李某甲的身份证明,假冒李某甲之名帮自己在银行贷款。
1、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李某乙、李某甲(实为刘某)冒充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以虚假身份为借款人王盛杰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2、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王某、撒某(签名为胡某甲)冒充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李某甲(实为刘某)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还款期限为4个月。
3、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孙某甲、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质检员和会计,以虚假身份为借款人李某甲(实为刘某)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贷款4.9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以上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三笔贷款本金合计14.4万元。日,王盛杰通过王某甲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604万元。
二、2006年,被告人王盛杰化名王泽琛在石家庄市某某街某某大厦成立泽腾房产经纪(没有注册登记),从事二手房买卖、代办贷款。后与曲某、张某夫妻二人相识,并取得二人信任。日,王盛杰以中介垫资为由,诱骗曲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抵押贷款48万元;日,又以同样理由,诱骗张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在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抵押贷款60万元,两笔银行贷款共计108万元均由王盛杰使用。
三、2011年3月至8月间,王盛杰多次找到曲某、张某夫妻二人,以提前还贷为由,诱骗夫妻二人在6份房产交易《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并利用该《委托书》及自己在已签好名的空白纸上填写内容的借条诈骗下列人员:
1、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高某之妻韩某甲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委托书》,骗取高某25万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郑某的债务。
2、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郑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5-28号《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骗取郑某4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杨某债务、15.7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甲债务、20.1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卢某债务。
3、日,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王某乙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借条,骗取刘某甲33.25万元,其中10.6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乙债务。
以上三笔借款均由王盛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合计103.25万元。
公诉机关追加指控:日,被告人王盛杰利用曲某、张某与串某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36号、第3-37号两份《委托书》及伪造张某签名的资金使用协议,骗取串某某40万元,后于日归还20.1万元。
四、日,王盛杰以“王泽琛”的身份,以中介垫资为由,骗取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3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盛杰犯贷款诈骗、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盛杰主要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我在沧州贷款诈骗部分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对诈骗部分有异议。(1)我和曲某、张某是朋友关系,因为我做房产中介需要垫资,所以就和曲某、张某商量用他们的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贷款由我使用,我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他们利息,他们同意了,之前先抵押贷款了一次,贷款已全部偿还了银行,2010年又在交通银行抵押贷款48万元,我每月还本付息,另外我每月支付曲某、张某3%的利息,共计支付了他们10多万元利息。2009年我购买了某某路房产,因为我不是石家庄户口,曲某、张某夫妇是本地人又是公务员,买房后用他们的名义贷款比较容易,所以就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所有人是我。2010年7月我又以这套某某路89号房产在民生银行贷款60万元,并每月还本付息。这108万元其中60万元还了我买房子时借朋友的钱,其余的用于房产中介垫资使用了。因为我垫资收益高,可以赚取差价,我每月都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一直还到被沧州警方采取强制措施。(2)我还用这两套房产抵押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向高某借款25万元、郑某借款45万元、刘某甲借款33.25万元、串某某借款40万元,都在来仪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委托书,一共签订了六份,并打了借条,当时曲某、张某都在场,他们也都签了字,律师也签了字,我和高某、郑某等人都是同行,经常拆借资金,他们都知道房产已经抵押过了,上述借款我还了40多万元欠款,其余的都借出去赚取利息了,在我被沧州警方带走之前我每月都按时支付高某他们利息,我们之间就是正常的拆借资金,我从来没有想把他们的钱占为己有。(3)某某公司和我是同行,我们在2008年进行合作,经常相互拆借资金,到日,经双方对账,我一共累计向该公司借款53万元,我一直支付着利息,直到后来被沧州警方带走。我不认可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王盛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被告人王盛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人王盛杰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王盛杰没有欺骗曲某、张某。首先,王盛杰没有以提前还贷为由,诱骗曲某、张某在《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曲某、张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应该知道在《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的法律后果。其次,本案中《委托书》涉及的休门街的房产是王盛杰实际出资购买的,涉及该房产的委托,谈不上欺骗曲某、张某。第三,按照起诉书的说法,是以提前还贷为由,而进行的借款行为。两套房产都在曲某或者张某名下,如果要提前还贷,偿还贷款必须由曲某、张某办理。但是自日借高某的25万元开始至日借刘某甲33.25万元结束,长达5个多月的时间里,曲某、张某从没有对所借款项没有用于提前还贷提出异议,而是在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盛杰被抓之后才报案称被骗。同时,如果借钱的目的是想提前还贷也不符合正常思维,借款的利息高达月息3%,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息借款还贷是任何人也不会做的事情。第四,从本案曲某日的报案材料分析可知,曲某是为了高额利息,才自愿把自己的房产作为王盛杰借款的保证,而且其实际已经取得了20万元左右的高额利息。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曲某、张某签订委托书是明知后果的,但是在被告人王盛杰因贷款诈骗被沧州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为逃脱自己的责任,谎称被骗报案。实质上本案涉及的所谓诈骗应属于民间借贷保证纠纷,而非刑事案件。(二)被告人王盛杰没有诈骗高某、郑某、刘某甲等人。根据高某的询问笔录可知,在本案涉及的王盛杰向其借款的25万元之前,王盛杰向高某还有过借款两次共计55万元的经历,但55万元的借款均已经偿还,而且在高某的笔录中,高某明确说不认为王盛杰是诈骗。关于向郑某以及刘某甲的借款,根据二人的笔录也可以看出,和郑某等也是有过多次借款,均能按约定偿还。以上可以说明王盛杰没有骗取二人钱款的故意。(三)被告人没有诈骗某某公司的53万元。从某某公司员工张某丙的询问笔录内容来看:自2008年至日间,经核对往来账目,王盛杰共计拖欠某某53万元。但是,自始至终王盛杰一直偿还着欠款,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账目明细可以看出,直至日王盛杰共计支付给某某公司钱款共计298500元。所以认定王盛杰诈骗某某公司53万元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盛杰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王盛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王盛杰涉嫌的贷款诈骗犯罪部分,被告人王盛杰在本案案发前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共计8.5604万元。该主动偿还的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公诉机关称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盛杰犯诈骗罪不成立,其涉嫌所犯贷款诈骗罪犯罪金额部分应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8.5604万元。希望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贷款诈骗部分1、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刘某冒充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冒用李某乙、李某甲的身份为借款人王盛杰作担保,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2、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王某、撒某(签名为胡某甲)冒充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刘某冒用李某甲的身份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还款期限为4个月。
3、日,被告人王盛杰指使孙某甲、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质检员和会计作为担保人,刘某冒用李某甲的身份作为借款人,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贷款4.9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
以上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三笔贷款本金合计14.4万元。日,王盛杰通过王某甲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共计8.5604万元。
二、诈骗部分1、2006年,被告人王盛杰化名王泽琛在石家庄市某某街某某大厦成立泽腾房产经纪(没有注册登记),从事二手房买卖、代办贷款,后与曲某、张某夫妻二人相识,并取得二人信任。日,王盛杰以中介垫资为由,让曲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区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抵押贷款48万元,交由王盛杰使用,由王盛杰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曲某、张某夫妻利息。
2009年,王盛杰出资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某某路89号新休门1栋2单元504号房产,房产实际所有人是王盛杰。日,王盛杰让张某将某某路89号新休门1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在民生银行石家庄支行抵押贷款60万元,贷款由王盛杰使用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2、2011年3月至8月间,王盛杰多次找到曲某、张某夫妻二人,让其二人在6份房产交易《委托书》和空白纸上签名,并利用该《委托书》及自己在已签好名的空白纸上填写内容的借条向下列人员借款: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高某之妻韩某甲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委托书》,向高某借款25万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郑某的债务。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郑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5-28号《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条,向郑某借款4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杨某债务、15.7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甲债务、20.1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卢某债务。
日,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王某乙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借条,向刘某甲借款33.25万元,其中10.6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张某乙债务。
日,被告人王盛杰通过曲某、张某与串某某签署的某某见字(2011)第3-36号、第3-37号两份《委托书》及冒充张某签名的资金使用协议,向串某某借款40万元,后于日归还20.1万元。
3、2008年,王盛杰以“王泽琛”的身份找某某公司为其经营的房产中介业务垫资,后某某公司多次为王盛杰垫资。日,王盛杰与某某公司经对账,确认王盛杰共计欠某某公司53万元,由王盛杰给某某公司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某某现金伍拾叁万元整借款人王泽琛”。后王盛杰一直归还某某公司垫资利息至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贷款诈骗部分:
1、被告人王盛杰的供述:在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当时在某某市华泰楼上卖电脑,由于经营需要用钱我就想贷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某市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具体姓名记不清了),然后我通过咨询知道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所需要手续及程序,我只记得贷款所需担保人需要有正式固定的工作单位,由于我认识的人中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所以我就想伪造假收入证明及相关所需手续从信用社贷款。然后我找到刘某、王某、孙某甲,撒某某让他们帮忙为我贷款作担保,让他们在虚假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贷款担保人”一栏签字,并让他们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最后我从信用社才贷出款来。我记得大约是两笔贷款,一笔我是贷款人,贷款金额记不清了;另一笔贷款人是谁我记不清了,贷款金额记不清了,但是这些贷款都是我精英电脑公司使用了。经过我看借款档案复印件,其中我为借款人,李某乙、李某甲作担保人的这笔贷款是我伪造贷款手续贷款并使用的;李某甲为借款人,王某、胡某甲作担保人的这笔贷款是我伪造贷款手续贷款并使用的;李某甲为借款人,孙某甲、王某作担保人这笔贷款我没有印象。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作担保人或借款人,李某甲的签字都是刘某写的,李某甲本人并不知情。我没有去信用社还过这些贷款,因为当时我的电脑公司经营不善,我手里没有钱,所以我不想还贷款,就去石家庄躲债。刘某、王某、孙某甲、撒某某知道我伪造贷款手续的事,当时我让他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让他们作担保人签字时都告诉他们了。2010年,我知道公安局已经追查我贷款诈骗的事,就给我哥哥王某甲在建行的账户上分两次打款共计11万余元,让他帮我归还我在信用社的贷款。
2、证人刘某的证言:在2004年上半年时,我因为到王盛杰的公司去找我同学玩,所以认识了王盛杰。在200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王盛杰找到我说让我帮她个忙,我说行啊,王盛杰问我有身份证吗?我说没有,王盛杰说给你这个,说着就给了我一个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我拿来一看,身份证的主人是李某甲,我问王盛杰去干什么,王盛杰说她跟银行有业务,李某甲是她的客户,让我到银行代替李某甲签个字就行,我就答应了,并且和王盛杰一起到了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某某路分社一个叫李某丙的人接待的我们,拿出几份空白的文书,王盛杰让我在上面签了字,并且按的手印,然后就让我出去在门口等着她,我等了大约十多分钟,见她还没出来,就和她打了个招呼先走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日期我想不起来了,王盛杰给我打电话,问我的身份证找到了吗,我说还没有,她说你还得帮我办个事,和上次差不多,我说行啊,她就打车接的我,把我拉到南环信用社,让我还是和上次一样,拿着王盛杰给我的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在南环信用社相关票据上签上李某甲的名字,于是我就按王盛杰的意思在信用社相关票据上签上李某甲的名,签完后我就和她一起走了。这些贷款都是王盛杰从信用社领取的,这些贷款以什么形式给王盛杰的我不知道,王盛杰把这些钱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
3、证人王某的证言:2004年9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的好友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担保人从银行贷款,她还找的我的表妹撒某某作担保人,在某某市某某路信用社贷了一笔款,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当时王盛杰让我冒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我和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说是别的单位工作人员,但当时另一个担保人不是撒某某,是一个叫胡某甲的人,王盛杰让撒某某在担保合同上签胡某甲的名字,撒某某就签了。2004年10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再给她担保一次,并说所有手续都办好了,让我过去签个字就行,她让我冒充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当时另外一个担保人孙某甲也在场,她让孙某甲也冒充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她带我和孙某甲去某某市南环信用社,后来她说手续不全,又带我和孙某甲去沧州一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跟着去了,我和孙某甲在一建的门厅里等着,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在大门口等着,王盛杰和一个叫刘某的去某某市一建门厅后让我和孙某甲在门厅等着他们,他们二人就上楼了。王盛杰和刘某从一建下来后,我们就都回到了信用社办理贷款,当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就按照王盛杰事先交代好的告诉他我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孙某甲也说是某某市一建的职工,然后我们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我们就走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提供给王盛杰的,开始我认为贷款人是王盛杰,后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贷款人是李某甲。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04年7月份,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贷款担保人,因为当时她装修她的店面欠我一万多元的装修费,我曾多次找她要,她告诉我,让我做她的贷款担保人,贷款下来后,就可以先把装修款支付给我,我由于急于要装修款,因此我就同意做她的担保人了。因为我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说是工商局工作才能有担保人资格。王盛杰通知我做她的担保人后,她和一个叫刘某的找到我,我们三个人一起来到曙西街上的信用社,银行的工作人员拿上一个表,告诉我在表上签字,我就在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我先签的,签完后在我的名字上按了我的手印,然后是刘某签的。我们签完字后,我自己就回家了,当天下午王盛杰就把欠我的一万多元装修费还给我了。事后王盛杰找过我,说银行考察,要找个单位应付一下,我碍于朋友的面子就同意了,王盛杰知道我父亲曾在某某市一建工作过,她就让我带着她和刘某还有一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去某某市一建办公楼,当时是一个男的开车带我们去的,这个男的我也不认识,我们到某某市一建后,不一会一个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来了,他拿上一个表格,王盛杰拿着表格和我、刘某及另外一个女的一起上楼,王盛杰以借胶水为由进了一个办公室,另外一个女的也跟着进来了,说是把身份证复印件剪下来用胶水粘上,我就和刘某在楼道等着,一会儿,王盛杰和那个女的上来了,我们就一起下楼,王盛杰把表格给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拿着表格走了,我们也各自回去了。我带他们去某某市一建是因为王盛杰告诉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验证担保人的工作单位,王盛杰找了两个担保人,一个是王某,一个是孙某甲,王盛杰让她们两个冒充某某市一建的工作人员,由我带着去某某市一建,让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也去,让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相信王某和孙某甲是某某市一建的工作人员。王某是好日子公司的,孙某甲是经营个体服装生意的。我和王盛杰、王某、孙某甲、刘某一块到某某市一建后,王盛杰问我某某市一建办公室主任的名字,我告诉她叫刘某乙,她又问我办公室的电话,我说不知道,她就打的114问的,我和王盛杰等人等到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来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王盛杰一个表,王盛杰拿着表,我和王盛杰、刘某一起到的某某市一建的二楼,王盛杰找了一个办公室,向里面的工作人员借了胶水,把王某和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到了表上,王盛杰让我在表格上替刘某乙签字,她说我们的字体信用社的人能够看出来,我写刘某乙的签字不容易被信用社的人发现,我当时就在一个表格上签了“刘某乙”的签字。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朋友王盛杰找到我,让我做她的担保人,在某某市南环信用社贷了一笔款,她还找到她的朋友王某作担保人,让我和王某冒充某某市一建的职工替王盛杰作担保,她带我和王某去了某某市南环信用社,当时一起去的还有王妍和一个男的(我不知道他的姓名),我们到了某某市的南环信用社一楼大厅,当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问我们是干什么的,王盛杰介绍说我是一建的职工,我就按照王盛杰事先交代好的说我是一建的职工,王某也说她是一建的职工,然后我们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我们从信用社出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跟着我们一起去了某某市一建,当时王盛杰去没去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某在一建的门口等着,他们都上楼了,过了一会他们从楼上下来,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她当时具体贷了多少钱,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证人撒某的证言: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开发区超市找我表姐王某办事,当时王某接了个电话,告诉我去银行,顺便把我送回家,我俩到了曙西街的农村信用社,王盛杰和刘某已经在门口等着,我们四人一起进了信用社大厅等着,大约过了20分钟,王盛杰跟我说她准备办一笔贷款,找了一个叫胡某甲的作担保人,但现在胡某甲没来,让我替胡某甲签字作她担保人,开始我没同意,我说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身份证不是我的,证件都不是我的,我不签字。王盛杰说没事,她跟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认识,碍于我表姐王某的面子,我就同意了,我就在贷款合同中“担保人”后签了“胡某甲”这个名字,王某也做了担保人,签了字,签完字我和王某就出来,我回家了,王某回单位了。
7、证人许某的证言:日,王盛杰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担保下,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某路分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李某乙当时提供的身份证是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李某甲提供的身份也是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二人均有大化工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二人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但后来经我们工作人员去大化工商所查询,该二人根本不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我们找到李某乙,后来又通过李某乙找到李某甲,我们发现贷款时的李某甲不是现在我们找到的李某甲,经过询问李某乙,当时是一个叫刘某的人冒用李某甲的名义作的担保人,详细情况是我们单位的李某丙经办的。日,李某甲在王某、胡某甲的担保下,在某某市某某路分社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4个月,后经核实,也是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贷的款,而担保人王某和胡某甲提供的身份证明是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的编辑,经我们工作人员到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核实二人的身份,发现她们二人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胡某甲也不是本人来信用社作的担保,是一个叫撒某某冒用胡某甲的名义作的担保签的字,这笔贷款也是我们单位李某丙经办的。日,也是刘某冒用李某甲的名义,在王某和孙某甲的担保下,在某某市信用社南环分社贷款4.9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这笔贷款王某提供的身份是某某市一建的会计,孙某甲提供的身份是某某市一建的质检员,但经我们单位工作人员到某某市一建核实,二人提供的身份也是假的,这笔贷款是我们单位程某经办的。上述三笔贷款本金加利息一共是19万余元,至今一分未还。
8、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河分局小南门工商所的副所长,大化工商所与小南门工商所是2006年下班年合并的,我是2007年2月份任小南门工商所副所长的。堵某自参加工作就在小南门工商所工作,而大化工商所没有李某甲、李某乙这两名工作人员。
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在沧州广播电视报社工作,2004年3月份负责办公室的工作至2007年8月份。沧州广播电视报社没有孙某乙、王某、胡某甲这三名工作人员。2004年3月份至2007年8月份沧州广播电视报的公章由我负责保管,2004年5月份更换带防伪码的单位章。我单位从未用过“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的公章,只是用过“沧州广播电视报社”的公章。某某市也没有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这个单位。我们报社注册的也是某某广播电视报社。
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2001年在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04年3月份至2005年3月份,我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5年3月份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工作,2006年10月份,我又到市场开发部工作,这期间,某某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份改为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我在任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时,我们单位的公章由我保管,公章上是“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于2004年5月份更换了带防伪码的新公章,到2004年12月份,我们公司又更换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我们单位没有刘某乙、孙某甲、王某这三个人。
11、证人堵某的证言:我是1986年到某某市工商管理局工作的,一参加工作就在某某市工商管理局小南门工商所工作。我不认识李某甲和李某乙这两个人,这两个人也不是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我没有给他们出具过他们是大化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某某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上面“堵某”的签字不是我签的。
12、证人程某的证言:日,一个自称李某甲的人到我当时的单位某某市农村信用社南环分社办理贷款业务,是我接待的他们,他当时要求贷款4.9万元,还提供两个担保人王某和孙某甲,王某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会计,孙某甲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质检员,贷款期限为6个月,但返款日期到了以后,仍未归还贷款,而且李某甲在日在我们某某市农村信用社育红分社也有贷款。在日,一个叫王盛杰的在我们信用社育红分社贷款5万元,是李某甲作的担保人,后来经我们调查,王某和孙某甲的工作单位证明都是假的,而且王盛杰的另一个担保人李某乙找到一个叫刘某的人,是刘某用李某甲的名义在我这办理的贷款。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原来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育红分社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日王盛杰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办理了一笔保证担保短期贷款,贷款数额伍万元整,贷款期限六个月,是我经手办理的,贷款经营网络。保证担保贷款就是贷款人必须提供两个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贷款担保,担保人必须由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才能发放担保贷款。王盛杰当时在华泰商厦13楼经营网络工程,有一家名为盛通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盛杰,我也对该公司进行了考察。这笔贷款王盛杰是以现金的方式拿走的,贷款到期后王盛杰在没有归还任何本金的情况下,人不知去向了,也不再归还贷款及利息。信用社在2005年期间将王盛杰及两个担保人李某甲、李某乙起诉到法院,而法院找不到人,我去某某市工商局大化工商所核实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身份,发现二人根本就不是某某市工商局大化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李某乙的真实工作单位是某某市一建公司,而以李某甲的名义签担保人的真实姓名是刘某,贷款合同中担保人一栏“李某甲”是刘某签字按的指纹,李某乙是本人签字按的指纹。李某甲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过两笔业务,其中日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办理的45000元短期保证贷款是我经办的,贷款期限四个月。李某甲的这笔贷款的担保人是王某、胡某甲,提供的工作单位是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这笔贷款的本金一分没有还,只归还过部分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刘某什么也不归还了,他在贷款及归还贷款利息期间始终用李某甲的名义,我们信用社将该笔贷款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找不到人,我到某某市广播电视报社核实,结果发现王某和胡某甲根本不是该报社的工作人员,而胡某甲也是由撒某某冒名签的担保人。这笔贷款中担保人单位工作证明及“胡某甲”的收入证明是由撒某某提供的,王某的是由王某本人提供的。贷款合同中担保人签字“胡某甲”的是撒某某签字并按的指纹,王某的是由其本人签字并按的指纹。撒某某的真实工作单位是某某市质量监督局计量所。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没有在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育红分社和中心社南环分社办理过贷款业务。我的身份证也没有丢失过,我在月份的时候给过刘某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某在月份的时候,他对我说能办下岗证,因为我是从事个体服装生意的,如果有下岗证,可能得到优惠政策,刘某说办下岗证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刘某,时间不长,刘某就给我办了一个下岗证。我今年想贷款,到银行后,银行通知我说我有两笔贷款未还清,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到某某市信用社一问,才知道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贷了两笔款。
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0年8月左右,王盛杰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汇款让我帮她归还她在信用社的贷款,我告诉她我银行的账号,她通过银行汇款分几次给我的账户上汇款共计85604元,我把这些钱全部替她归还了信用社。
另有借款档案、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文件检验鉴定书、笔迹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诈骗部分1、被告人王盛杰的供述:我于月份来的石家庄市,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没有单位,我自己干,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708办公。来石家庄后,我对外叫王泽琛,因为我在沧州涉嫌贷款诈骗,不敢用真实姓名,我原来住某某路某某家园,后来居住在某某路1-2-504室。我应该是在2007年认识曲某、张某夫妇的,因为我要借钱还账用,需要用曲某、张某夫妇的房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室和某某路1-2-504室)作抵押,所以我让曲某、张某在《委托书》上签名,当时我跟他们讲:我需要借款还账用,让他们签名,曲某、张某就签了名。我以曲某、张某的名义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曲某、张某知道。借款时借条都是我写的,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知道借条是我写的,钱也都是我用了。高某不认识曲某、张某二人,高某与某某见字(2011)第3-5号上的受托人韩某甲是夫妻关系,借条和收条是我写的,但上边借款人、收款人曲某、张某的签名我不知道是谁写的,借条和收条是我交给的高某。高某支付借款时,曲某、张某二人不在场,高某5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25万元(转账到姚某的工行卡上),剩余的25万元并没有给我,日我想向高某借50万元,就先写了5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到中午我想用不了那么多,下午实际转款时,就让高某转给我25万元,随后我给高某写了一张25万元的收条,我怕以后还要用款,所以就没有撤上午写的5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这25万元借款有利息,月息6分,从2011年3月份借款开始一直到9月份,我每月付给高某15000元的利息。郑某是专门从事民间抵押借贷的,我与郑某的《抵押担保借款条款》及收条上的签字是曲某、张某二人本人签的。借款时我对郑某说我需要用钱周转,郑某没有问我借钱有什么用,但郑某说要有抵押物作担保,这样就有了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和5-28号两份律师见证书,分别用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和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作抵押,我以曲某、张某二人的名义向郑某抵押借款45万元,每万元每月6分利息,给过两个月的利息,多少我记不清了,约5万元,郑某的45万元是怎么给我的,我记不清了。我向郑某借款之前,曲某、张某二人见过郑某,但他们相互之间不熟悉。我用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曲某的房产),做了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律师见证书,以曲某的名义向刘某甲借款35万元,刘某甲的35万元收条上“曲某”的签字是曲某签的,当时曲某先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名字,我拿到后再写刘某甲35万元收条的内容,收条的内容是怎么写的曲某不知道。让曲某签字时,我是对曲某说要做公证,曲某就签了名。我这次借款有利息,每万元每月5分利,给款的当天就扣除当月利息17500元,余款332500元打到了侯某的河北银行卡上。这35万元我还给张某乙10万元,还给郑某10万元,其他的干什么用了我记不清了。向串某某借款40万元是用曲某、张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做的抵押,在律师事务所做了律师见证书,借的40万元我用来还款了,借条内容是我写的,曲某的签字是不是我写的记不清了。某某见字(2011)第3-5号、3-36号、3-37号、3-27号、5-28号、8-6号六份委托书是借款用的,没有委托书对方不给借款,委托书上面曲某、张某本人签的名。委托律师见证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是我的,但是我是以张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张某。因为张某是公务员,当时购房时想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此房,以她的名义办理住房贷款利息比较低,但我交了首付后,银行停办了公积金贷款,后来我又向朋友借了钱,才将此房买下,首付我交了13万元,后来又交了约6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我一共花了约75万元左右。某某路89号1-2-504的原房主是个女的、40来岁,我只记得姓“康”,别的我想不起来了。日某某路89号1-2-504的房产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抵押贷款60万元,是我办理的,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和银行签一些手续,具体是哪些我记不太清了,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张某签的手续。60万元贷款是我用的,在购买某某路89号1-2-504这套房子时我借了别人的钱,60万元贷款先发放到了张某名下的民生银行卡上,张某又将民生银行卡交给了我,我将这6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购买此房时的借款了。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的房产是曲某名下的房产,日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的房产在交通银行新华支行抵押贷款是我办理的,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和银行签一些手续,具体有哪些我记不太清清楚了,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曲某签的手续,48万元抵押贷款是我用了,这48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先是发放到曲某名下,是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记不清了,后曲某将这张交通银行卡给我,我将这48万元贷款用于我从事的中介垫资了,时间长了垫资给谁我记不清了。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时间日金额为53万元的“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陆陆续续的一直在还,现在还剩十几万没有还,还了多少还欠多少,详细数目我记不清了,这53万元不是一次性借的,是几次借款的总和,我都垫资用了。我借的款都投资到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师某那里了,我们之间有一份简单的协议。
2、被害人曲某的陈述:2008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王盛杰,王盛杰自称叫王泽琛,以买卖中介和贷款中介服务为职业,认识以后她多次邀请我夫妻二人吃饭,经过多次交往,我看王盛杰挺仗义,就把王盛杰视为好友知己。2009年6月份,王盛杰对我夫妻二人讲,她做房屋中介买卖、贷款的事情,但缺少客户垫资的钱,让我夫妻二人帮助筹资,给我夫妻二人返点,按月3%支付利息,要比银行高。因为我夫妻二人也没有多少钱,王盛杰提出如果有房产的话可以用房产抵押贷款,我就同意用我名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我把本人身份证、我妻子张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给了王盛杰,同时王盛杰说因为办贷款还需要我本人和妻子在空白A4纸上的签字,当时我们也不懂怎么贷款就在一张空白A4纸上分别签了名,之后王盛杰在石家庄商业银行长征街支行贷款30万元,日全额还清贷款。2010年2月经我同意又用我名下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这次是在交通银行某某路分行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时间是号,贷款金额48万元,30年期限,贷款发放到我名下,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一直由王盛杰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王盛杰还本金和利息。随后2010年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支付60多万元全款,用我妻子的身份证在石家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购买住房一套并办有房产证,用我妻子名义购买房屋的原因是王盛杰说她是外地人交税高,不如以后过户划算,我们关系不错就算是帮忙了。2010年7月份经我妻子张某签字后,在民生银行维明大街支行以房屋抵押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此笔贷款虽然放贷到我妻子张某的名下,但放此贷款的银行卡一直由王盛杰保管使用和还贷直到2011年9月王盛杰被抓。号,王盛杰找到我,对我说要部分提前还贷,同时还拿着一张我妻子张某签过名的《委托书》,我简单的看了一下内容是新休门1-2-504住房,也就是王盛杰用我妻子张某名义购买的住房,王盛杰还说《委托书》的内容都是制式的,要提前还贷都是这么写,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名。此后3月25号签过1次4份,8月11号签过1次1份,到现在一共签过3次6份,在签《委托书》的过程中,时间我记不清了,王盛杰还让我在一张空白A4纸上签过名,说是倒贷款手续用,我也没有多想。到了2011年9月份,王盛杰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曾经和王盛杰一起住的侯某对我说:听串哥讲,你签的《委托书》后面还附有借款条,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联系串哥,串哥(串某某)在电话中说:你回忆一下你当时给小王(王盛杰)签了几份《委托书》,并说每份《委托书》后面都有借款条,涉及好多钱好多人,你赶紧回忆签了几份《委托书》。经过查找,我发现号《委托书》后面,王盛杰伪造我夫妻二人的签名向高某借款50万元,还有两份《委托书》附着一份借款条向郑某借款45万元,借款条上的内容不是我们夫妻写的,但下面的名字是我们夫妻二人签的,这份我夫妻二人的签名应该是2009年6月的那份在空白A4纸上的签名。还有几份还没有查清。我没有仔细看过《委托书》上的内容,我们签的6份《委托书》是空白的,上面没有受托人的签名。目前我夫妻还没有经济损失,但现在因《委托书》引发的债务,郑某、刘某甲到法院起诉我夫妻二人,涉案金额80万元。从2009年6月到2010年12月,王盛杰给了我48万元房屋贷款的返点共计约20万元,2010年12月之后,王盛杰说有项目用先欠着,以后就再也没有给过返点。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是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在2008年年底由于业务上的往来合作,通过许某认识了王盛杰(王泽琛),当时王盛杰(王泽琛)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是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房产抵押贷款过户中介,就有了业务上的往来。我们单位做的是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经常需要给客户垫资,按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王盛杰(王泽琛)的贷款客户比较多,就经常找我单位垫资,并且结账也比较准时,时间长了就相互建立了信任,所以我单位就经常给王盛杰(王泽琛)垫资,到日,我单位与王盛杰(王泽琛)对账后,王盛杰(王泽琛)陆续欠我单位53万元垫资款,王盛杰(王泽琛)就给我单位打了一张借条:今借某某现金53万元整。从这之后我单位一直找王盛杰(王泽琛)讨要欠款,但王盛杰(王泽琛)被抓走,53万元欠款一直没有还。我没有见过王盛杰(王泽琛)的身份证,因为业务关系认识王盛杰(王泽琛)之后,我问过王盛杰(王泽琛),当时她讲,她的身份证正在办理,后来王盛杰(王泽琛)经常找我单位借款垫资,结账也比较准时,所以就相信了她,直到王盛杰(王泽琛)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也没有见过能证明王盛杰(王泽琛)身份的有效证件。王盛杰(王泽琛)找我单位借款时讲做银行贷款中介用,在银行贷款没有发放下来之前,先用借我单位的钱,垫资给需要贷款的客户,到银行贷款发放下来后再还我单位的借款,从中挣利息。我单位没有核实过王盛杰(王泽琛)借钱是否垫资给客户,从日到日,王盛杰一共给了我公司298500元利息。
4、证人姚某的证言:2009年12月份,我认识了王盛杰,她当时自称名叫王泽琛,从事抵押贷款、二手房中介,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有办公室,但对外没有单位名称。我认识王盛杰之前,自己也是干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2011年3月份以后,我就开始跟着王盛杰干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3月份,王盛杰用过我的银行卡,用过两张,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是在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往南路西的一家工商银行开户,2011年9月份(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工商银行卡注销了,卡号现在我记不清了。农业银行卡是在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西北角的一家农业银行卡开户,我现在还在使用,卡号我记不住了。我把我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的卡号都告诉了王盛杰,如果有人转款,王盛杰都会找我对我说:有人转款了,到银行核对一下,我就会和王盛杰一起到银行去查账。有一笔45万元的转款,我印象是用的农行卡,对方名叫郑某,还有一些转款,但对方是谁我记不清了,王盛杰用我工行卡转款次数较多。我的银行卡一般由我保管使用,一旦有人转款,王盛杰就会通知我,我就和王盛杰到银行对账,在银行卡上有钱期间,我的银行卡不管是工商银行还是农业银行卡,就会由王盛杰保管使用,如果有大额往外转款,王盛杰就会叫上我一起到银行,由我去办手续,到银行卡上钱用完了以后,王盛杰就会把银行卡还给我。在郑某转款的同一天,王盛杰叫我一起去了开发区的一家农业银行,照王盛杰的安排基本上都是又转账给别人了,几个人我说不上了,同时也取了一部分款,转账给别人时,对方账号是王盛杰告诉我的。郑某的45万元转款都是按照王盛杰的安排转给了别人,同时取款也是王盛杰拿走了,45万元全部是王盛杰用了,45万元转给张某甲两笔,11万元一笔、4.75万元一笔,转给杨某一笔5万元,转给卢某一笔20.1万元,其余的都支取了现金,王盛杰拿着。我听王盛杰说以前借过他们的钱,所以要还款。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律师见证书,是王盛杰带我一起去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和某某见字(2011)第5-27号和第5-28号是在同一家事务所见证的。当时是王盛杰和我跟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先找曲某、张某在“委托书”签名,王某乙后在“委托书”上签名,然后事务所办的见证,双方不是同时在场。日,我代侯某转款给张某乙106500元,当时在某某街河北银行,王盛杰填好了“河北银行业务申请书”,然后给我一张河北银行卡,让我代办的。
5、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2010年年底认识的王泽琛,女,30来岁,沧州人,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沧州警方来石家庄将王泽琛抓走后,我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2011年5月份,应该是15号至20号之间的一天,王盛杰找到我说:曲某要买房子付房款,如果这两天付不了房款,房子就给不了曲某了,想用两套房子抵押向我借款。随后曲某也和我联系过,曲某说的和王盛杰一样。号,我去了某某街市房管局后院的一家律师见证机构,在那里我在某某路89号1-2-504、某某街186号某某小区3-4-201两份委托书上签了名,两份委托书上签名时没有见到曲某、张某两人,只有王盛杰在场,但两份委托书上已经有了曲某、张某二人的签字。在签委托书之前,王盛杰说曲某着急用款,我就先给了一部分是11万元,在西大街农业银行转的款,签委托书时王盛杰给了我一张45万元的“收款条”,上面收款人签名是曲某、张某二人,同时王盛杰还给了我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的内容已经填写好了,我在上面也签了名,“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乙方签名也是曲某、张某二人。我在收到“收款条”与“抵押担保价款合同”之后,又转给34万元也是在西大街农业银行。这两次转款都转给了姚某,因为在这之前我和曲某、张某有过抵押借款的事情,也是王盛杰办的,事后借款也还了。这次曲某、张某二人全权委托王盛杰办理此事,曲某对我说按小王(王盛杰)的意思办,我就按照王盛杰说的,45万元都转到姚某名下。我当时给王盛杰的借款讲好利息是按月算的,10%利息,但是一直没给过利息。这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的问题,曲某控告王盛杰诈骗,我认为曲某和他的妻子张某耍无赖,因为之前日下午1点多(欠条上时间是笔误,写成了日),在市政府门口我还有证人,王盛杰写的“欠条”,收款人是张某签名并按了手印,同时张某收了6万元的借款,现在张某全部否认。这次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一事,我也联系过曲某,现在他们全部否认。王盛杰是否诈骗我不清楚,因为我不知道4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到底是谁在使用,如果王盛杰诈骗,我认为曲某、张某是同谋。我的工商银行卡在号有一笔25万元的转款,是还我的借款。2010年12月份,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曲某、张某,用房产抵押向我借款25万元,房屋抵押借款的事情是王盛杰办的。25万元还给我后,我把抵押手续和借条都还给了王盛杰。
6、证人师某的证言:我是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年前我运作着一个项目需要贷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泽琛,当时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作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沧州警方来人抓走了王泽琛,我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名是王盛杰。王盛杰帮我贷过款,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刚认识王盛杰的时候,通过王盛杰用房产抵押贷款22万元,我用了将近1年时间,之后我就还清了22万元的贷款,通过这次贷款我和王盛杰熟悉了,一直保持着联系。我注册成立的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盛杰(王泽琛)没有投资过。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注册成立的,和王盛杰没有任何《协议》。号前后的一天,王盛杰找我说急用钱,让我打条向一个名叫郑某的人借钱,在某某大厦王盛杰的办公室,王盛杰写好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我签了借款人的名字是我师某,担保人是王泽琛签的名。因为王盛杰帮我贷过款,当时王盛杰说就用两天的时间,所以我也没有多想,就帮王盛杰签了借款人的名字。打借条时我就不认识郑某,当时有一名男子在场,我不知道是不是郑某,王盛杰被沧州警方抓走后,郑某找我要钱,我才知道打条借款时在场的男子是郑某。王盛杰还向一个名叫高某的人用房屋抵押贷款,什么时间的事我不知道,后来王盛杰对我说:房屋抵押贷款留的是曲某的电话,但曲某在市政府工作,不能让高某老找曲某,怕曲某找麻烦,把我的电话告诉了高某。从这后高某就给我打电话要贷款的利息,我就给王盛杰打电话让她给高某利息,高某给我打了几次电话后,我和高某见了一面,当时高某认为我是曲某,见面后我告诉高某我不是曲某,要利息你直接找王盛杰。
7、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下半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泽琛的,当时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经营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2011年9月份我打电话就找不到王泽琛了,多方打听才知道王泽琛被某某市警方抓走了,王泽琛被抓后我才知道她的真名是王盛杰。日,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有一笔5万元的转款给我,是王泽琛给我转的,还我的借款。王泽琛还欠我30万元,利息是每万元每月2分利,到2011年8月一共给我约2万元左右的利息。2009年开始王盛杰陆续向我借款,有借有还,到现在还有两笔借款没有还,一笔是2010年年底,一笔是号,我都有借条可以提供复印件。
8、证人侯某的证言:2009年7月份前后我在服装店上班,王盛杰到我在的服装店买衣服,我俩认识的。我有一张河北银行卡,现在在我手中,这张河北银行卡,办卡后一直是王盛杰使用,从2010年年初办卡开始使用的,一直到王盛杰被抓之前才还给我,应该是王盛杰被抓的那一天,我的河北银行卡上没钱,我也不经常用。我办卡后王盛杰问我是否有银行卡,我说有,王盛杰说用我的银行卡赚钱,我就把银行卡给了王盛杰。号,我的河北银行卡,有一笔332500元的转款,我不知道,当时银行卡应该在王盛杰的手里,王盛杰从来没有给过我数额较大的钱款。
9、证人卢某的证言:我有一张河北银行裕东支行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日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有一笔201000元的转款,是转到了我的河北银行卡上,是串某某还我的借款,但我不知道是谁转的。2011年3月份,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串某某找我说借点钱周转用,因为我知道串某某是干银行贷款担保、房屋中介担保工作的,所以没有多问,就借给串某某40万元,应该是转账,串某某说他没有银行卡,转到谁名下我不记得了,给钱后串某某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到现在已经陆续还了我32万元,还差我8万元,还款当中包括日201000元的转款。
10、证人串某某的证言:我是向卢某借款40万元,但40万元的借款不是我用的,是一个名叫“王泽琛”的人用了。2008年或2009年我认识了王泽琛,她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沧州警方将她抓走后我才知道她叫王盛杰。我们认识后,王盛杰经常找我借款垫资,每次挺有准,垫资的借款都能及时偿还,多少还有点利息,所以我有时把一些零散客户介绍给王盛杰。2011年3月份,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王盛杰找我,应该是有客户垫资用,说要借款40万元,问我有没有现钱,我说没有,王盛杰说能不能帮着找点,然后我就联系了卢某,卢某说有,但卢某不认识王盛杰,必须要我打条借款,所以我向卢某打条借款40万元,给王盛杰使用。后卢某找我说要买车让我还借款,同时告诉我一个银行卡号,我印象应该是河北银行卡,我就找王盛杰,把卡号也告诉了她并催她还款,王盛杰通过银行转账还了卢某20万元,之后,我自己又陆续还给了卢某12万元,到现在还差卢某8万元。王盛杰找我借款是用她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和张某中华绿园的房子作抵押,但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登记上是张某。这两套房产抵押做过律师见证,号,在某某大街市房管局后院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是王盛杰领我去的,我在《委托书》受托人处签了名,委托人处是张某、曲某的签名,曲某是怎么签的我不清楚,但张某的签名是我和王盛杰还有事务所的人一起到赞皇找的张某,由张某签了名。号,王盛杰给了我律师见证书:某某见字(2011)第3-36、3-37号,同时还有一份“资金使用协议”也一起给了我,“资金使用协议”的内容是我填写的,但上边乙方王泽琛、抵押人张某已经签了名,并且在“资金使用协议”的背面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四十万元整,收款人王泽琛。“资金使用协议”上签字的过程我没有看见,给我的时候乙方王泽琛、抵押人张某,二人的名字已经签好了。王泽琛的签名我以前见过,应该是本人签的,曲某和张某已经做了房屋抵押律师见证,所以我认为抵押人张某的签名应该也是真的。
11、证人高某的证言:我给过一个名叫曲某的人一套“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和一张50万元的借款条复印件。律师见证的“委托书”上,受托人韩某甲,与我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初的一天,在石家庄某某街某某大厦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王泽琛找到我说:曲某要用房屋抵押借款,用借款来还银行贷款,要用50万元。因为房屋抵押借款,所以才有了律师见证的事。我对王泽琛不是太熟,是朋友介绍的,因为我已退休没事干,所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搞房屋抵押借款挣点钱,2011年9月底,王泽琛被沧州警方抓走后,我才知道她的真名叫王盛杰。律师见证的过程我没在场,但我妻子韩某甲对我讲过。“委托书”是我妻子开车和王盛杰还有律师事务所的人一起到赞皇找到张某,张某本人亲自在“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的名。律师见证书上提到的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叫张某,但我听说实际上房子是王盛杰的,而且曲某、张某也承认房子是王盛杰的,“借条”和“收条”是王盛杰给我的,我没有见到“借条”和“收条”的书写过程,我收到条后,支付了50万元的借款,我从网上银行转款25万元,后又在某某街河北银行大厅内给了王盛杰25万元现金,25万元转款是转到姚某工行的银行卡上,转款时间号,25万元现金也是3月7号支付的。5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有利息,2分利给了4个月,共4万元。当时王盛杰给了我一个电话,到月头时我就联系要利息,接电话的人是个男的和我见了一面,我才知道电话机主是一个叫师某的人,我问师某为什么冒充曲某,师某说是王盛杰让他这么办的,王盛杰还说曲某在国外,按月还高某利息,不是骗高某,所以师某就一直接电话还利息。张某、曲某在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内的“委托书”签过名字,我认为是张某、曲某委托王盛杰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一事的,所以我按王盛杰的要求支付了5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我不知道曲某、张某和王盛杰是什么关系,但张某、曲某在某某见字(2011)第3-5号律师见证书内的“委托书”上签过名字,我不认为王盛杰是诈骗。在这之前,还有两次,王盛杰找我用房屋抵押借款,一次40万元,一次15万元,但都已经还清了借款。这两次房屋抵押借款人不是曲某、张某。
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在河北兴城房地产评估公司工作。我有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在日和日有两笔银行转账,是一个叫王泽琛的人转给我的,还我的借款。王泽琛在某某街某某大厦经营银行贷款中介业务,我是经姚某介绍2010年认识她的,后来她被警方抓走后才知道王泽琛叫王盛杰。王泽琛向我借款20万元左右,她除了转账给我外还给我现金,都还给我了,按一分利息算的,给了我2000元左右的利息。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有一张工行桥东支行的银行卡,我的银行卡在日有一笔转款106500元,是一个借款人转的。大概是月份,在石家庄从事二手房中介、银行贷款中介的王泽琛,领着一个用房屋抵押借款的客户找到我单位,我们没有通过单位就借款给那个客户15万元,15万元不是我自己的,是我和单位同事一起凑的。到号,借款的客户陆续还清了15万元的借款,其中就包括转给我的106500元。借款的客户叫周某某,15万元抵押借款是直接给周某某本人的,周某某说过,银行贷款下来了要还钱,我认为是周某某还的借款,但究竟是谁给我转来的我不知道。
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姚某,然后再通过姚某认识的王泽琛,当时王泽琛是在某某街某某大厦7楼从事二手房买卖、银行贷款中介。王泽琛的其他情况我不太清楚,后来我听说王泽琛被沧州警方抓走了,现在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我不认识曲某、张某二人,但2011年8月份,曲某、张某夫妻二人,通过王泽琛以房屋买卖形式,向我抵押借款35万元。日王泽琛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名叫曲某的人是公务员,同时还想做生意,现在做高速公路绿化,自己的房子在银行有贷款,想用房屋抵押借款35万元,如果还不了借款,就把房子卖给我,但我得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当时讲好的是每万元每月5分利,我感到合适就同意了,当时在电话中还说要签借款合同,但我不同意,如果借款就签房屋买卖合同,王盛杰说:每月的利息怎么算,我说:如果还清借款我收每万元每月5分利息,如果不能还清借款就不收利息,我直接按照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利息部分先扣除,如果还不了钱的话,利息充当后面的购房款。到了8月11日,在某某街市房管局后院一家律师事务所,我委托朋友王某乙签了一份律师见证书,某某见字(2011)第8-6号,在我跟王某乙去律师事务所的路上,姚某打电话说张某家里老人住院了要先回去,我就让律师接电话,我问律师是不是都把话跟张某说清楚了,律师说说清楚了。我问曲某还没来,怎么办?姚某接过电话说让张某先去医院,他带着律师一起去曲某单位找他签字,同时曲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打收款条,我就同意让张某先去医院了,之后我赶到事务所,在场的有我、王某乙、姚某、王盛杰,没有见到曲某、张某二人,8月11日下午2点多,我和王盛杰还有姚某一起到某某街河北银行,在银行我支取了35万元,扣除了当月利息1.75万元,剩余的钱没有拿出柜台,王盛杰把33.25万元存到一张银行卡上,我问了王盛杰是谁的卡,王盛杰说是一个叫侯某的银行卡,我说为什么不存到曲某的银行卡上,王盛杰说曲某没有河北银行卡,先存到这张卡上,她跟曲某说好了的,下午等曲某开完会再来银行取给曲某,在我付款的同时王盛杰还给了我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和35万元的收条,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是我填写的,我写内容时王盛杰、姚某都在场,35万元收条的内容是谁写的我不知道,王盛杰给我时收条内容已经写好,收款人名字是曲某。
15、证人吴某的证言:我在河北银行有一个账户,这个账户是2006年或2007年开的。日,有一笔由张某转账到我名下的60万元,我认识张某,是通过一个叫王泽琛的人认识的,我与张某不是特别熟,民生银行60万元的借款是王泽琛使用了,我是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认识王泽琛的,2011年12月份我听说王泽琛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王泽琛的真实姓名是王盛杰。在做民生银行60万元贷款之前,王泽琛找到我说她二代身份证正在办理,没有银行卡,想用我的银行卡转一笔贷款,当时我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并把我河北银行卡给了王泽琛,同时也告诉了卡的密码。这笔贷款是张某房产做抵押,在民生银行做的经营贷款,日,民生银行60万元贷款放贷下来后,王泽琛就取走了,随后王泽琛就把我河北银行卡还给了我,取款当时我在场,但取款具体经过我记不清了。
16、证人韩某的证言:我买了一套坐落在某某区某某路89号1-2-504一套房产,是韩某甲(高某妻子)卖给我的。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分两次付款共50万元。2011年在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做了房屋预告登记,我买这套房时房屋的主人是张某,但是我没有见过张某这个人,当时是韩某甲全权代理张某办理的,韩某甲当时拿着张某的委托书,有张某的房产证及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我给韩某甲房款有收据,是给的现金,房款在我家里给的,当时有我爱人王某丙及韩某甲和韩某甲的爱人高某在场,时间是日,我买的这套房子没有过户,韩某甲也没有给过我房子的钥匙。
17、证人董某的证言:2011年3月-8月期间,我接受曲某、张某的委托,对其签署的六份委托书出具了六份律师见证书,时间较长了,我见证的具体细节记不清了,但我能保证他俩本人签字的真实性。
另有报案材料、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发票、律师见证书及相关资料、委托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资金使用协议、借条、收条、垫资利息明细、贷款发放凭证、还贷明细、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存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鉴定书、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盛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盛杰在案发前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共计8.5604万元,这部分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贷款诈骗部分立案时间为日,被告人王盛杰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归还部分款项,系退赃行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诈骗部分:1、被告人王盛杰用曲某名下的房产和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王盛杰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8万元,贷款手续真实有效,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贷款发放后由被告人王盛杰占有、使用,并按期偿还贷款,同时王盛杰还向曲某、张某额外支付利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盛杰有诈骗曲某、张某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人王盛杰用曲某名下的房产和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王盛杰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借款,曲某、张某是明知的,并且做了律师见证,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骗取了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的钱款,同时又将曲某认定为本案被害人,而高某、郑某、刘某甲、串某某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王盛杰诈骗,反而提出与王盛杰是民事借贷关系,并不认为王盛杰的行为是诈骗,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人王盛杰以垫资为由陆续向某某公司借款,并在双方对账后于日出具了借条,通过某某公司出具的垫资利息明细可以看出,王盛杰自2009年3月就一直支付某某公司借款利息,出具借条后仍在支付利息,直至日,某某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于日以贷款诈骗罪对王盛杰执行逮捕,故公诉机关指控王盛杰此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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