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如何办理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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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赠与费用有哪些 房屋赠与费详解
夫妻房屋赠与费用有哪些 房屋赠与费详解一、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而且,一旦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
是,有时一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想撤销赠与,那么,这种赠与是否需要对方的同意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即如果这个房子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那么,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取消赠与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其撤销赠与。二、夫妻之间赠与房屋需要公证吗?个人以离婚财
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
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其中,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包括:离婚财产分割;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
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房产并不是免税,是收取契税免征营业税。三、丈夫赠与我婚前房产,没过户算数吗?找法网网友提问:我
和丈夫是老夫少妻。丈夫在和我结婚之前有过一段长达十年的婚史,他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15岁了。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结婚就当
了“后妈”,压力很大。丈夫为了安抚我,在结婚之后承诺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赠与给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产将来留给女儿。这两套房产都是丈夫的婚前财
产,对这样的安排我很满意,欣然接受。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丈夫答应赠与给我的房产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最近因为丈夫有出轨行为,我们正在闹离婚,请问丈
夫之前承诺赠与给我的房产,算数吗?夫妻房屋赠与费用有哪些 房屋赠与费详解找法网律师回答:您
丈夫赠与您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的主体是您的丈夫。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现在的妻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
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您丈夫和您之间的赠与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
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您名下之前,您的丈夫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没有原因的反悔。如果您的丈夫遵守承诺,帮您办理了过户手续,无疑您将是
房子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您的丈夫反悔了,那么这套房子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四、离婚时协议赠与的房屋,可以撤销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赠与应当过户。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
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房屋赠与费用有哪些 房屋赠与费详解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这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赠与,属于一种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
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按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处理离婚中的财产问题时,在《合同法》与《婚姻法》等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过户问题,离婚时
同意赠与房屋但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离婚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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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中,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为让赠与行为更有效力,便会签订房屋赠与协议。而一些人会将该协议做公证,那么房屋赠与协议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房屋赠与协议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所以,在房屋赠与中,是否对房屋赠与协议做公证,将直接关系到是否拿到房屋的产权。当然,该协议未做公证的,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是赠与人一旦反悔,可以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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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16:36&&来源: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
一、房屋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2、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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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赠与房屋未过户合同有效吗?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事实上,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此可见,该条对房屋赠与未过户的不同情况在法律上进行了区分,肯定了受赠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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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作者:王鹏 谢晓静&&发布时间: 08:51:39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甲与乙于2003年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时年13岁的儿子丙,但房屋并未过户给丙。数年后,乙方由于生活窘迫,考虑儿子已成年工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分割该房屋产权。
本案处理中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本案中,因丙未表示是否接受赠与,故赠与合同缺乏合意基础而未成立,赠与人可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双方离婚协议中作出的赠与成立,但房屋所有权经登记变更才能发生转移,本案赠与的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故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作出的赠与意思真实有效,甲乙作为赠与一方与丙作为受赠一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该房屋未过户的权利瑕疵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具有特殊的目的性质,不应支持乙方的撤销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甲和乙是赠与人,丙是受赠人,离婚协议约定甲乙将房屋赠与丙,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其监护人作出,甲乙无论是否离婚,均有丙的监护人资格,而且,无论甲和乙离婚协议约定丙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丙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在甲和乙表示赠与的同时由甲和乙代为作出,赠与与受赠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故赠与合同成立。因此,第一种观点欠妥。
二、赠与房屋未办过户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不同于合同登记,本案中,赠与合同不需登记即已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甲和乙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后,还应根据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丙的名下,办理变更登记是甲和乙基于赠与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未过户造成丙对该房屋的权利瑕疵,甲有权代其要求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丙也可在成年后要求甲和乙办理过户。
三、离婚财产赠与应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赠与协议,其实质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不论出于主动或被动,均是基于离婚目的而为之,或为自己,或为子女,协议与离婚具有不可分性。离婚登记完成后,如无错误,不可撤销,因此,只要离婚登记未被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合同就始终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在离婚目的实现后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否则将有失公平,会造成如此局面:恶意适法一方不必实际履行对原配偶另一方或子女的财物给付义务,可在离婚时同意对方的任何条件,离婚后,拒不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或交付动产,顺利毁约,要回财产。假定如此,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伦理体系,也与立法本意完全相悖。进一步分析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其既是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又属于国家机关婚姻登记范围,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保护,因此,离婚财产赠与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其效力不应低于公证的效力。既然法律规定道德义务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均不可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当然就更没有可撤销的法律制度基础。故第二种意见亦不妥。
四、本案的具体处理应视受赠人丙的意思表示而定。本案中,赠与合同成立时,受赠人丙尚未成年,其财产依法由其监护人管理。如今,丙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请求甲乙双方履行离婚赠与协议的内容,过户房产,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丙明确表示其愿将房屋给予谁人,如其给予甲或乙或第三人,则产生二次赠与关系。如果丙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则丙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五、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对乙提出的生活窘迫要求撤销的理由,鉴于丙已成年,乙可通过请求丙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解决吃穿住行等生活困难。如果丙拒不履行对其父母即赠与人甲或乙的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甲或乙可在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撤销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95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条规定对赠与人提出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赠与承诺或撤销的随意化,对离婚财产赠与这一更为特殊的赠与行为更应实行严格审查标准。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鹏 谢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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