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时未尽职见证签名违法的吗?

银行信贷员辞职之后,对以前发放的贷款还负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银行信贷员辞职之后,对以前发放的贷款还负有责任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银行贷款未收回,信贷员辞职,如果是由于信贷员未尽职而出现的不良贷款,采取信贷员下岗清收的方式是银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因为经银行工作人员的手,贷出去的款,那么必须由经手人收回的。
采纳率:74%
来自团队:
辞职时应有交接,如果后续没有发现你以前工作违规,就没有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之前的没违规嘛就OK
如果不涉及经济或刑事犯罪,就不怕。
只要你一切手续了解,以后就不管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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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接了一个关于银行不良贷款催收的案子,特别转载了这篇文章,跟大家一起学一下,并希望有经验的律师能给一些建议和意见,也可以互相探讨一下现在这个社会有关信用卡及信用贷款的问题。
一、 诉讼外解决方式(ADR)
(一)概述
诉讼外解决方式即非诉方式(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上又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个概念在美国和西方世界还属于新生事物,诞生只有几十年;而与之相符的社会机制,在我国却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中国的调解就是这样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社会机制,它既是我们文化的象征,也一直是影响我国司法制度的传统。诉讼外解决方式注重当事人自身的参与,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程序常识化和灵活性的特点,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在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被作为改革的方向和组成部分加以推行。
建设银行现在提出的“委外催收”就是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具体运用。利用非诉方式解决贷款催收的理念既符合国际潮流,又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应当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催收方式。
美国已故首席法官沃伦-E-伯格:ADR“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费用及在参与人承受最小压力的情况下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二)诉讼外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在个人类不良贷款催收中的优劣:
银行个人类不良贷款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小而笔数大,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此类不良贷款的催收,必然会产生数量庞大的诉讼。大家都知道,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言,无论争议标大小,诉讼流程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对于标的额较小的个人类贷款,采用诉讼方式从经济、效率、成本等角度来讲,无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1、诉讼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诉讼方式的优势在于它的强制性,可执行性,但缺点是:
程序复杂、链条长(一审、二审、重申、申诉、再审、执行、拍卖等);
②&& 诉讼成本高;
解决问题的周期长,回收资金速度慢,资金利用率低;
不确定因素多,现法院对银行案件实行严格责任,举证责任重,证据存在缺陷会导致不利后果;
⑤&& 对抗性强,容易使矛盾升级。
2、诉讼外解决方式的优点:
①启动简单快捷,灵活度大;
②解决成本相对较低;
③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低;
④效率高;
⑤履行/执行成本低。
因此,对于个人类不良贷款,非诉催收有独特的优势。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非诉方式是否能彻底解决催收,最终取决于借款人在一定压力下的诚信和道德,取决于借款人的自觉性,因而,在非诉方式没有实际效果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诉讼方式作为补充,最终解决问题。
因此,这里讲非诉方式的诸多优点,并不能否定诉讼方式在催收贷款上的巨大作用,而且,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手段是互为补充的,无论是在个人类不良贷款的催收,还是在企业类不良贷款或者非贷类贷款的催收上,首先采用非诉方式加以协调,积极寻求快捷、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在非诉努力用尽后,诉讼方式当然是最终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如果没有诉讼方式作后盾,非诉方式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支持。
二、非诉讼方式催收个人类不良贷款
采用非诉方式催收个人类不良贷款,首先要分析个人类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种类,这样催收方式和防范措施才会有的放矢,才会发挥作用。
(一)个人类不良贷款的形成和防范、催收对策:
1.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指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而导致银行利益受损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客观违约: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
相关分析:首先,说明不主动还款的后果:①诉讼—拍卖—还款;②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拍卖相关费用、执行费用,房款损失等不利后果。
第二,着重进行财务分析,提供解决方案,协助其变卖或主动拍卖,使其还款的同时还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2)理性违约:房地产(高档消费品)价格下降,借款人权衡利弊后,放弃原来的按揭购买行为,甚至利用尚需偿还商业银行的借款,再重新购置其他房屋或高档消费品,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不能收回
事前防范:从银行方面来说,对于房屋按揭贷款,由于还款期长达几十年,因此一定要对市场走向有一定的预测,对抵押物价值作出理性评估,来确定贷款的金额;避免市场出现泡沫后价值回落产生的负面影响。日本、香港都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导致一些银行倒闭。
事后对策:诉讼后果分析,信誉损失分析,及时达成变卖协议或委托拍卖,优先受偿,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借款人骗贷行为
事前防范:①由负责按揭审查的律师对借款人做好尽职调查,同时加强对审查人的责任追究;要达到这个目的,还需要改变按揭贷款律师的费用承担和支付方式。
如果按揭律师是按照审查后合格的借款人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的话,就没有动力发现不合格的借款人,甚至出现协助借款人伪造资料的现象。如果对律师改为按件付费,即使发现审查不合格的借款人无法达成借款,律师也有收入,那么,律师无论是出于职业操守和自律,还是经济考虑,都可以协助银行方面事前发现问题,杜绝骗贷的现象。
②贷后跟踪与管理:
抵押登记:可由审查按揭的律师跟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避免虽有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借款人信息的更新:不中断与借款人的联系。
事后对策:①说明将要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施加压力,敦促还款;②与公安机关配合追讨。
(4)权利人与出资、使用人不同
对策:分析法律关系,说明法律后果,提供解决方案。
(5)不可抗力
现有的方式:借款人投保。
2、地产开发商(经销商等)引发的风险
(1)善意违约
①开发商因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资金和环保等因素影响不能按时交楼或所交楼盘不符合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约定,或办理相关手续迟延等,引发与购房人矛盾;购房人停止还贷。
事后对策:
对开发商:敦促其办理权属证书(利用保证金或贷款优势),办理抵押登记(由按揭律师跟踪)。
对借款人:分析法律关系的区别,说明利害关系和停止还贷的后果,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②高档消费品经销商资不抵债破产、违规被吊销执照等,丧失担保能力。
对策: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同时进行——双保险。避免只有保证担保,没有抵押担保的现象(后果: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高档消费品因没有抵押登记可随意转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例如:汽车贷款,担保公司或承担担保责任的销售公司仅将汽车发票扣押,来确保车辆不能交易。实际上,在该车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借款人很容易就可以把车卖掉,使银行及没有保证担保,又无可执行的财产。)
(2)恶意诈骗
开发(销售)商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甚至以伪造的购房人名义,借按揭贷款之名,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
事前防范:律师尽职调查和责任追究;改变按揭贷款律师的费用承担和支付方式;贷后跟踪与管理(抵押登记与信息更新)
事后对策:说明情况,施加压力;与公安机关配合追讨
银行自行引发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合同(契约)风险。
条款的漏洞和缺失。
(2)担保形式风险。
①因条件所限,只有第三方保证担保,无法及时作抵押登记,事后未及时办理(例房贷),丧失优先受偿权;
②只有抵押合同,未作抵押登记(例车贷),丧失优先受偿权或无可执行财产。等等。
(3)抵押物风险。
产权不清;
借款人唯一住房,难以执行;
评估价值不实等。
(二)律师非诉催收逾期贷款的优势和方式
1、身份优势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殊身份,可以做到强硬与怀柔有机界合。
①律师受托向借款人催收贷款的行为(多种方式:电话、传真、律师函等)本身就表明了委托人的态度,传递了委托人准备进行诉讼的决心。这一点给借款人心理上造成的压力很大(例)。
②基于第三方角色又可根据情况采取适度的灵活和怀柔手段(例:时间宽限的争取、条件的争取等,在给借款人压力的同时,有以帮助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灵活地处理问题)。
2、专业优势:
①对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的静态专业分析(如:合同条款,担保情况,抵押登记状况、抵押物的状况、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现状、联络信息变化下的相关线索等);
②对基础资料发现的欠缺进行调研,寻求有效的补救措施(例:逾期车贷,保证人下落不明,借款人要求提供购车发票,确保还款后可以过户方可还款;经调研找到解决方案。又例:如果发现未办抵押登记,且借款人有可能出卖房产,稳住及款人后,立即作诉讼保全等);
③对借款人进行个案专业法律分析,特别是借款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的分析,澄清借款人的模糊认识和概念,顿促其尽快还款(例借款人因与开发商矛盾停止还贷);
④以律师身份为其确定还款时间表,进一步施加压力。
3、行为合规优势
①律师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相对较高;
②进入门坎相对较高,行业监管比较严格;
③个人违规成本高,自律性强;
④查询、更新借款人信息的手段、渠道合法合规;
⑤催收方式合法合规,不会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冲突,提升委托行的形象和声誉;
⑥对委托行与借款人资料的充分保密。
4、信息反馈和提供法律意见
①借款人信息的系统整理和反馈:
借款人相关信息的补充、更新和及时反馈,便于委托行今后的持续贷后管理;
②发现委托行自身问题:
有能力从法律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及时发现委托行贷款环节可能引发风险的新问题,并过正当渠道予以反馈;
③提供法律意见书
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委托行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三)非诉讼方式催收逾期贷款可实现“四赢” :
支出最少,成本最低,时间最短,资金效率最高;
代价最低,无须花精力应诉,无须花律师费,无须承担保全费、诉讼(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压力最小,不利影响最低。
受托催收方:
获得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发挥了专长,增加了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与社会:
非诉方式节约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冲突减少,社会和谐。
三、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
(一)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的基本流程
1、准备阶段:
①研究贷款资料,进行尽职调查;
②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股东、资产等情况查询、核实;
③抵(质)押物实际状况及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④如发现合同、证据等存在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
⑤对解决案件方式作出初步评估和意见;
⑥在调研和评估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供银行决策。
2、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①根据不同法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所需资料和相应的担保(保函);
②保全期限内未结案时的申请展期。
3、起诉与开庭
①法院对银行贷款纠纷态度的转变
长期以来,对银行的概念一直停留在四大国有银行,事关国计民生,因此,过去法院对银行的案件也往往有一定的倾向性,甚至为了减少银行(即国家)的损失,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完全不同的判决也时有发生。但是,随着银行商业化运作、股份制改造、海内外上市等,法院对银行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法院对待银行的案件,不但没有倾向性,甚至对证据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旦证据存在缺陷,就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
②严格举证责任下的准备和应对(例:海洋馆案)
案例背景:北京某商业银行诉海洋馆案,担保人为某投资公司。担保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担保事项作了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对签约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担保合同经公证处公证面签并加盖了公章。从形式上看,这份担保合同没有任何问题。由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北京某银行将借款人、保证人告上法庭,并同时作了诉讼保全。庭审中,保证人律师提出,担保合同上的签章是假的,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判决银行胜诉,理由很简单,因为银行已经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担保人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担保人应当对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审败诉,理由也很简单: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由于所盖公章经鉴定是假的,因此担保合同没有生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刻制、加盖假公章的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银行案件的态度,即实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此,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环节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不得有半点差错。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多加推敲和把握,如“签字或盖章生效”和“签字并盖章生效”是有很大区别的。
4、判决与上诉(应诉)
上诉目的有二:改判或借款人故意拖延时间。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①抵(质)押物的评估作价、变卖、委托拍卖等;
②非抵(质)押物的财产线索提供、查封、作价、变卖、委托拍卖等;
③抵押物为住房,该住房非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查证,或为唯一住房但有更换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由于住宅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何把握这一执行尺度,便成了贷款保证的关键。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抵押物即住宅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直至终结执行,这就使银行本来很安全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由于法律没有对“生活必需品”加以详细具体的说明,使法院有充分理由不予以受理银行的执行申请。于是当抵押物为住宅时,往往是胜诉后无法执行,最终出现诉讼中胜诉的银行在实际中却败诉的怪现象。要想避免这种尴尬局面,应当确保住宅抵押值充分,这不但是对房屋贬值风险的防范,也应是对执行风险的防范。如果房屋实际价值大于抵押值且超过部分充足,那么银行就可以用超过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房屋,从而保证抵押还款义务的履行,即以小房换大房的办法。这样,不但可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银行的贷款也可以得到清偿。
6、执行终结:
获得优先受偿。
(二)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的好处和问题
1、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的好处:
①有严格的程序,在合同、证据完整、无瑕疵的情况下,胜诉的确定性相对较强;
②判决的强制力贷款的回收有一定的保障;
③诉讼中借款人受到的压力较大,亦有和解、调解解决的机会。
2、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的弱点:
①初期支出较大,费用成本高;
②流程复杂,审判、执行周期长,时间成本高,效率低;
③对证据要求很高,如有瑕疵可能出现不利后果;
④对担保合同和抵(质)押登记要求高,如有瑕疵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失去还款保证等等。
(三)从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出发完善贷款审查内容
1、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①借款人与保证担保人均资不抵债(破产)、或违规被吊销执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胜诉也无实际意义。
②担保合同无效,丧失还款保证(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未进行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未生效又未能补办登记);
③虽有有效担保但借款人、保证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导致诉讼周期拉长,资金回收超期,损失加大(如殷案);④出质人、抵押物所有人的外籍身份,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损失加大;
⑤借款合同或证据存在瑕疵,或证据不足等;
⑥超过诉讼时效或未留有有效证明文件,丧失胜诉权。
2、进行贷款审查时须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①真实性审查:包括签约权力来源审查(章程内容),合格的授权文书及签字真实性查证、签署人的身份验证、签章与备案章一致性查证等。
建议:进行公证面签或律师见证。
②对担保合同的严格形式审查。
③务必进行抵押登记,以确保抵押合同的效力和优先受偿权。建议:对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抵押的,不能忽略抵押登记,以免抵押合同不生效或丧失优先受偿权。
④出质人、抵押物所有人的国籍和国内固定居所地审查。
建议:对国内无常住地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进行特殊审查。
⑤贷后管理与跟踪,了解借款人变化,更新信息资料;保留催收原始凭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诉讼外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应有机结合
无论是诉讼外解决方式还是诉讼解决方式,我个人认为都不是孤立的,它们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如果非诉方式没有诉讼方式作后盾,就无法给借款人制造心理上的压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如果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投入的成本和实际效果又会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二者有机结合,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实际上,无论是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还是多种形式的企业、机构贷款,实际上都存在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回款的可能和机会。因此,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不仅可以对个人类贷款实行委外催收,对企业、机构贷款等,即使决定诉讼,也不妨要求代理诉讼的律师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做非诉解决逾期贷款的努力并留有交涉过程的相关证据;一旦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既快捷,周期又短,资金的利用率提高,银行充分受益;如果非诉方式努力未果,则可在诉讼时效内再行诉讼。(例:帕格索斯与杭州电信,雷诺公司与沈阳某国有公司等通过非诉方式顺利回款)
2、辅之以诉讼方式的非诉委外催收可得到更好的催收效果
受托以非诉方式催收逾期贷款的单位或机构对个案从资料研究、调查情况到实际催收、资料更新等,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如果同时可以对确实无力偿还或不予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许可以迫使对方和解还款;即使不能和解,由负责非诉催收的受托单位参与诉讼,由于其对情况熟悉,有利于案件的进行;如果该案由其他单位或律师另行处理诉讼,需要重新研究、熟悉资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时间的浪费。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3、“先礼后兵”,构建和谐
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结合使用,即所
谓“先礼后兵”,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追求效率、公平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流行趋势。
五、与催收有关的几点建议
1、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运用
①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银行运用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追索欠款,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就可依据该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②具体要求和做法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持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相关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
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签发执行证书。
2、预先约定特别条款或协议
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贷款行所有。但是,银行可以争取与借款人、抵押人预先就贷款未受清偿时自愿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作为抵押合同的特别条款;同时预先配套取得拍卖、变卖和优先受偿价款的合法授权。这样一旦发生借款人不清偿贷款,银行可依据协议和合法的授权委托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也可免去复杂、漫长的诉讼。
3、履约保证保险
(1)履约保证保险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①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②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③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2)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3)保险公司是否有先诉抗辩权取决于三方合同约定,因此需特别
注意以下问题:
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条款中有:“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等类似内容的约定,而在贷款合同中又设定了保证或物的担保时,依约定保险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能在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单独起诉保险公司。
银行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之前,单独起诉保险公司的,法院会以银行尚不能就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起诉。
保险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时,银行将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起诉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在保证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三方协议或其他协议中又约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应按协议的约定处理。不须授予保险人以先诉抗辩权。
当银行仅起诉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法院可不追加借款人(投保人)及经销商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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