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给物业公司的函应承担哪些责任,业主家中遇害物业承

姜世明律师: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法邦网时评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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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
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
日&&来源:-&&作者:姜世明律师&&&&
案情简介: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被告王某于2006年购买A小区住宅房屋一套,并于同年入住。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2006年与A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被告本人均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并自当年起依照上述协议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王某拖欠2009年、2010年以及2012年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交。故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709.56元。王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不到位,致使其家中在2012年9月被盗,现该盗窃案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并抓获了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鉴定,给王某造成被盗物品损失8073.67元,故要求以2012年物业服务费抵销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能抵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A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与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王某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未予交纳不妥。故对原告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发生盗窃案,给王某造成损失,原告对于王某在2012年的物业服务费应予减收,减收数额由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并最终判决王某给付物业公司2009年、2010年、2012年物业服务费共计4067.35元。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在民法上,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依法得以其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制度。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抵销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所谓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此为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为合意抵销。在本案例中,显然原、被告双方不可能具有任何关于抵销的合意,故应着重分析该案是否构成法定抵销。综合前文概念及我国立法,可见法定的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是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四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抵销的首要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王某拥有主张物业服务费的债权。在王某被盗后,直接导致王某发生财产损失的是嫌疑人,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状况至多只能视为盗窃案件发生的诱因之一,而非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对于财产损失,王某应当通过协商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盗窃犯罪嫌疑人就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因此,不能将物业公司视为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王某也就不对物业公司拥有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以上就是关于物业服务费能否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姜世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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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财物被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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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承诺财物丢失由其进行赔偿,并且平时业主也要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相应的费用,物业保安不履行保安义务致使业主的财物被盗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条例还规...
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承诺财物丢失由其进行赔偿,并且平时业主也要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相应的费用,物业保安不履行保安义务致使业主的财物被盗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保安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
如您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承诺保证不发生业主财物被偷盗事件,否则即予以相应赔偿。可见,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业主的财产不受盗窃的责任。但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处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从晚上7点以后无人看门,以及对陌生人的进出不予登记等事情上都可以表现出来。这些怠于履行保安职责的行为给了小偷可乘之机,致使多位业主财物被盗,对此物业管理公司有过错。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业主被盗的相应损失。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小区的治安状况差是否应由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选择安家之所时,不仅要看房子的质量和价钱,也要看小区里的物业管理水平是否能达到要求,这主要从物业管理合同中体现。
物业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及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安全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义务的一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防止家里被偷盗,可以在自家的窗户上安装防盗网,但应该遵照规定的式样、规格,不得超出阳台外墙实体,并使用不污染墙体的材料。若给房屋主体造成损坏或影响外观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需提醒一点的是,如果您楼上住户的财物被盗是因为您架设防护网引起的,则您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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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哦筋疲力尽!哦呵呵
有一定责任了
我是郫县景尚景业主家里丢了几万元东西和现金后物管一直不理!还说监控坏了我该怎么办了
鳄鱼了下雨天
华东师大校园
他们有无承诺。
肯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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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物管案例】业主家中被杀,物管被判担责,该案例或打破物业无责惯例,成为类似案例判决标杆
5年前,莲塘畔山花园一户业主向家惨遭生意伙伴杀害,幸福戛然而止,留下2岁的孤儿小羽(化名)。虽然凶手获得应有的惩罚,但小羽并未收到应有的赔偿。
命案发生时,物管公司的责任也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5年来,在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一直为小羽提供援助,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名磊公司)告上法庭。虽经历一审败诉,但昨日记者获悉,在法律援助下,小羽终于胜诉。
保姆曾求救无人理会
日凌晨,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房发生一场震惊全市的血案。住户向小明一家五口两人被杀一人受伤,向小明、戴振薇夫妻双亡,孩子的姥姥被打晕,老保姆黄宗智被捅伤,2岁的小羽因被锁在卧室中幸免于难。当时,此案被警方列为“7·19”特大凶案。经警方调查,案发前,凶手陈某与被害人向小明合伙开公司,因经济纠纷,陈信产生对向小明夫妇报复的心理,进而酿出惨案。
据透露,凶案发生时,受害人所雇保姆黄阿姨在被凶犯刺伤后,曾两次冒死跑到小区的停车场和羽毛球场大声呼救,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之久,但没有一个保安人员前来搭救。在市法律援助处和夏学义律师帮助下,小羽以管理处有重大过失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小羽家属认为,名磊公司安保工作存在严重失职,门卫形同虚设,晚上无保安巡逻,小区内无监控系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96.5万元。
法院认定物管未尽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陈某精心策划的结果,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难以要求物管公司进行有效识别、有效防范或者制止;同时,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物管公司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而承担民事责任。小羽一审败诉。
日,小羽等5人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由市中院发回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裁决。
法院认为,名磊公司作为受害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具有管理责任。法院认定,名磊公司对涉案小区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情形,因而对受害夫妇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名磊公司应当在元的范围内就陈某对原告小羽等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虽然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但此案给了业主和物管公司以深思。业主家中出事时,物管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业主和物管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据业内人士称,我国原有类似案件,均判决物业公司无责,小区业主受到侵害,后果自负。本案判决,加重了物业公司的安保责任及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对其它类似案件的判决,有着标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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