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 房屋赠予合同的房子,一拆迁安置,合同已生效,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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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上海浦东的一处房产用赠予的方式过户给了我,现在他想卖房子,想要回房子可以要回吗?
父亲把上海浦东的一处房产用赠予的方式过户给了我,现在他想卖房子,想要回房子,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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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过户了,该房地产属于您个人的,撤销赠与要有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答案创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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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回,房产已经过户,赠与完成,不能撤销了,如果你们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否则对方无权出卖。
你好,房子已过户可以拒绝返还。详情请来电或当面咨询
现在父亲什么话都不听,就是想要回房子,我该怎么回应呢,当时赠予证明时也注明父亲有居住权,我没有不让他住,现在他说楼层高想换房子,我们毕竟都不是上海本地的,我就想把现在住的房子租出去重新租个他合适得房子,可是他又不肯,就是想让我把房本给他,您妥善处理。您父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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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父亲想把房子赠与给其中一个儿子,是否需要其他子女的签字?_百度知道
父亲想把房子赠与给其中一个儿子,是否需要其他子女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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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只能限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主处理,不需要其他子女的签字。  办理房屋赠与的手续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不需要。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已的意志处理自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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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赠给其中一个儿子。不过家庭纠纷各家都有各家的难处。还是需要家庭多沟通从法律上来说,其它子女难免有想法,不需要。即使签字了,最多父亲自己写一个字据给儿子就行了,该不讲理还是不讲理的,该反悔的还是会反悔。家里能讲通道理就和和气气了。如果不能大家都满意,只要父亲坚定给一个儿子就行了
如果房本上是你父亲的名字就不需要其他人同意,进行公证后去过户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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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拆迁可领7万元 父亲欲拿回赠予女儿的房子
  一年前,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名下一套宅基地房赠与女儿。一年后,恰逢该宅基地房拆迁,女儿领得7万余元补偿安置款,父亲反悔了,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要女儿返还拆迁款项。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诉,故驳回该父亲全部诉讼请求。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    丈夫出轨夫妻离婚    房产全赠与两孩子    1989年5月,25岁的广州男子张伟与22岁的同乡蔡梅在黄埔区登记结婚,同年,夫妇两人生下女儿张娴,之后又生下儿子。一家四口本应其乐融融,但一切都因为张伟的外遇而发生改变。    2010年6月,蔡梅知道婚姻已不可挽回,遂同意与丈夫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依据该协议规定,夫妻共有的两套位于文冲村的宅基地房,一套归女儿张娴所有,另一套归儿子所有,协议自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011年3月,蔡梅与张伟到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民政局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再次清楚写明名下两套房产由两个孩子各分一套。离婚后,张伟按约定将其中一套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给了女儿张娴,自己则从家里搬出,而蔡梅则继续和一对儿女共同居住生活。    房子在拆迁范围    父亲要求撤销赠与    2011年5月,黄埔区文冲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而张伟赠与孩子的两套房屋恰好就在拆迁范围。彼时,张娴将房屋宅基地产权证交给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方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8月,张娴从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领取7万余元拆迁安置补偿款。    据张伟回忆,离婚后不久,他就后悔将房子赠与给张娴,故向对方寄送了《撤销赠与告知书》,要求拿回涉案房屋。之后,当得知张娴领取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张伟又向女儿发出《要求返还临迁费告知书》。但是,张娴表示没有收到这两份告知书。    2011年10月,张伟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7万余元补偿安置款,并撤销赠与行为。    本案庭审中,张娴辩称房子已经通过父母离婚协议确定为自己所有,且离婚协议是整个家庭在父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父亲无权独自撤销。此外,父亲已经将宅基地产权证交给自己,并且自己领取临迁费也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张娴同时表明,父亲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触及了道德底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败诉    法院判决    不符合撤销规定    相关权利已转移    去年5月,黄埔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伟撤销赠与的行为并不成立,一方面,张伟撤销赠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3类情形。此外,尽管张伟主张通过《撤销赠与告知书》撤销了赠与行为,但张娴否认收到该告知书。事实上,张伟在离婚后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付给张娴,可视为张伟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了张娴。同时,既然张伟撤销赠与行为不成立,张娴凭着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及已实际取得的涉案房屋宅基地产权证,进而领取补偿安置款有合法根据,应当受保护。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诉讼,故驳回张伟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张伟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    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拓展阅读  1、  2、  3、  4、       快点来点我呀! 搜狐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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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子女房产要小心 婚后安置房产权到底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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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古道西风瘦马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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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一对夫妻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却闹上了法庭。问题出在房产的分割上:儿媳称丈夫父母拆迁安置房是共同财产,要与丈夫平分,但丈夫的父亲则坚持说,房子是给儿子的,儿媳没份。那父母赠与儿子的拆迁房,儿媳有份吗?
  06年,阿伟(化名)与阿珠(化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阿伟上法院起诉妻子阿珠,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离婚时夫妻二人就“婚前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起了纠纷。
  据了解,阿伟的父亲是莆田某乡镇的村民。1982年前,他在乡下自建了一栋房屋。2006年被拆迁后,当地政府补偿了他三套安置房,随后阿伟的父亲又认购了四套安置房。拆迁时,父亲想到房子最终会由大儿子阿伟继承一部分,为了省去今后房产转让费用,就直接让大儿子与自己一同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剩余套房、店面、工具间申购协议书》上签字。所以,阿伟的父亲认为,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子并非儿子与儿媳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阿珠没有份分这七套安置房。
  对此,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据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从此案来看,该拆迁安置房可视为阿伟父母对阿伟的赠予,应该认定为阿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郭剑辉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把拆迁房置换的新房赠与子女,等同于为出资赠与的情形。
  现房屋的产权登记于阿伟个人名下,虽其父并无明确表示赠与给阿伟,但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视为阿伟的个人财产。
  最后,本案虽然阿伟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那是否表明阿伟仍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吴碧霞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目前,法庭未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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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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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应该产权都还没写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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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属于男的,父母赠与的安置房,产权都还没下来
一切跟着裤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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