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合作社章程程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眉山市东坡区隆盛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以蔬菜种植的农户、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题,按照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眉山市东坡区隆盛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人民币。本社住所设在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观盛村。
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成员姓名&&&&
出资额&&&&&&
周培林&&&&&&
10万元&&&&&&
尹慧英&&&&&
&10万元&&&&&&
邓春元&&&&&&
10万元&&&&&&
金艳琼&&&&&&
20万元&&&&&&
周星奎&&&&&&
50万元&&&&&&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密切社员的合作与联系,为社员提供蔬菜种植、销售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本社主要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蔬菜种植、销售服务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一条、凡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履行入社手续,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二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其出资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三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享。
第四条、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参加本社组织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按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按成本社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理事会决议,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出资。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商友严重违规行为;
(三)给本社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三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十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五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的生产发展计划报告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批准本社的盈余分配、亏损处理方案;
(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加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二至五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对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社签订业务合同、协议。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社员大会决议;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技术成果推广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本社日常经营,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三) 监督见车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受理社员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财& 务
第一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出资;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社年终盈利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公积金,按百分之五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百分之三提取,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得互助互济;
(三)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返利;
(四)按出资额分红;
(五)其他。
第三条、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社员出资一次弥补。
第四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五条、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一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注册资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手续。
第二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并由社员大会推荐的清算组队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社清算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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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采纳率:83%
来自团队:
顺便说一下。这就是中国现状,这个规模,一定要是当地首屈一指的才行。所以争取资金这方面就太难了,就算争取到了,不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好处多多的,在未来三年内,寿险是因为中国的现状,因为多数都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室或者办事大厅,告知工作人员,你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他们会告诉你你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随后你按照相关的指点,一步一步去准备就可以了,早下手为强,也不会一次性发放,甚至很多时候都是以实物形式发放,不给资金似乎你说的应该是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其他费用,但是发起人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农民。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按照程序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的时候也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在税收等多个方面还有很好的优惠,这个在当地税局可以详细了解到,希望你能够抓住机会,现在已经轮不到我们这些小农民去要奶吃了。但是争取养殖资金,这个问题比较困难,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是一种时尚和趋势。办理是可以办理的,手续也不麻烦,我刚刚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是否有资金扶持,很大程度上是由你的养殖规模和合作社规模决定的,我也是做养殖的,接受吧,以上说的都是我的个人经验,希望对你有帮助!不知道你是具体要做哪方面养殖呢?都是养殖。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的时候只有工本费,资金多数都不会发放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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