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莫松坤岳峰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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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掌握企业动态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37:22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韦英:
  本院受理原告廖泉源诉被告韦英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8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邓德富、李德艳:
  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钦南执字第200号执行通知书、(2015)钦南执字第200-1号、(2015)钦南执字第200-2号、(2015)钦南执字第200-3号执行裁定书、桂公大评报房字[2015](钦州)第4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黄君玉:
  本院执行林善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南执字第345-2、345-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民初字第21号
  莫宏慢:
  本院受理原告潘秋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黄亮: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夏萍萍诉被告黄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454、455号
  余佳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业权诉被告余佳冲、原告苏文源诉被告余佳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二初字第454、45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余定亮
  本院受理原告覃素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案件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刘东菊:
  本院受理刘志欢诉你、刘智慧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归还原告刘志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日至日的利息48400元;在对你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刘智慧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熊建安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3644元,由你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二初字第138号
  黄冬梅、蓝家庆:
  本院受理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二初字第132号
  蓝红周、苏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邕武路8-3号澳华农贸市场内林祖辉猪肉摊查获一批涉嫌私宰的猪肉,共计100斤。现请该批猪肉货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该批猪肉的相关检验检疫材料到我局(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副楼4楼)处理相关事宜。公告期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公告期满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批猪肉进行处理。
  联系人:练正飞、卢剑强
  电话:
  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覃勇敢、覃凤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小棉与被告覃勇敢、覃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覃勇敢向原告廖小棉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廖小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韦有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玉芳诉被告韦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陈民、冯耀:
  本院受理原告吴贤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陆红展: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黄祥与被告陆红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阳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黄康、黄祥与被告陆红展于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田阳嘉润成建材有限公司、黄良杰、黄建忠、广西嘉润成建材有限公司、南宁邕宁区塑料包装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阳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阳县人民法院
  潘伟、吴世梅、广西梧州市德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德汉、凌绍坤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邱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诉被告邱永庆、第三人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二初字第5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邱永庆、第三人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2、被告邱永庆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18210.34元,共计元(利息计算截止日,以后利息按有关规定另行计付)。3、被告邱永庆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137元。4、以被告邱永庆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邱永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梁君兰:
  本院受理原告钟大庆与被告党子梅、梁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党子梅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要求你在继承梁绍涛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日15时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黎观龙:
  本院受理原告郑耿彬与被告黎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观龙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郑耿彬。本案受理费2651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51元,由被告黎观龙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苏勤豪、陈彦池: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勤豪、陈彦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字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运输费8688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6886.32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标准自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612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廖世相:
  本院受理原告梅登平诉被告廖世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字15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各壹份。原告诉请:被告廖世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59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同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方明诉被告防城港市同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字18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各壹份。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59800元及利息;赔偿车旅费30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5)覃民初字第613号
  谢金凤、宋健华、杨燕媚、刘洋、杨彩华、陈泰竹: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金凤、宋健华、杨燕媚、刘洋、杨彩华、陈泰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覃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金凤、宋健华连带偿还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彩华、陈泰竹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和被告杨燕媚、刘洋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莫宏进:
  本院受理原告杨序高、吴菊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韦偶鸳、韦邓锋:
  本院受理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韦邓锋、韦偶鸳:
  本院受理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3235号
  黄灏、黄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3490号
  广西福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胡绍师、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四定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邱汉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42号
  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仕贤诉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案上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297号
  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钦州海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案上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103号
  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仁礼诉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案上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赵凤美、赵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吉与被告赵凤美、赵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天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朱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梁家东、农益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右民一初字第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奎诉你、百色市交通技工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732号
  韦肖荣:
  本院受理原告梁开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柳、儿子梁恩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周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严云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甘展康:
  本院受理邹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5)全民初字第514号
  唐咸班、唐春姣:
  本院受理的周勇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全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咸班、唐春姣归还原告周勇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全州县人民法院
  潘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何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何龙与被告潘小花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通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浦北县人民法院
  (2015)北民初字第2328号
  易远萍:
  本院受理原告蓝红梅、李骁峰诉你与第三人廖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公民代理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公告书、北流市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李新波与陈广成、易远萍于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有效;2、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变更登记北流市城北路花果山11-1号房屋为原告所有的协助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李鸿良(住北流市北流镇松花村十八组24-2号)、黄东(住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下岭垌2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羽诉被告李鸿良、黄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本人,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公民代理须知和证据。开庭传票内容:本院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内容:你方应当于3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起诉状副本内容: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定残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共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昭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来宾市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兰宗榑诉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歇业,现办事机构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909、910号
  曾罗杰、叶丽君:
  本院受理的王煜、韩湘分别诉曾罗杰、叶丽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815号
  朱伟东:
  本院受理的王运钦诉朱伟东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833号
  熊彪:
  本院受理的张昌蓉诉熊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846号
  张志丽:
  本院受理的黄亚三诉张志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海民二初字第899号
  余国庆、冯兰:
  本院受理的黄美诉余国庆、冯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邓克辉:
  本院受理原告谭忠宁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被告邓克辉偿还原告谭忠宁运费人民币34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4600元计,从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不超过年利率36%计付)。案件受理费921元,由被告邓克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21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班一荣、黄慧香:
  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强诉请:1、依法判决你们归还原告本金叁拾万陆仟元整(¥306000元)和支付从日起至一审判决时止欠款本金叁拾万陆仟元整(¥306000元)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因无法采取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59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天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兰县人民法院
  孙式刚、唐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纪诉被告孙式刚、唐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房屋占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广电网络费、燃气费、财产损失费、佣金损失费共9066元,扣除已经交纳的3600元押金,尚应支付5466.2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下落不明,无法向孙式刚、唐海涛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孙式刚、唐海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杨日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娟与被告杨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
  一、被告杨日勇归还原告吴娟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杨日勇向原告吴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日;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已付利息10600元从中抵减)。
  本案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承担4524元,被告杨日勇承担307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2015)武民初字第500号
  黄就: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就支付给原告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货款32409元。二、驳回原告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69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46元,由原告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黄就承担946元。
  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初字第565号
  杨毅然:
  本院受理原告陈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毅然归还原告陈浪涛借款人民币113040元。二、驳回原告陈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94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291元,由原告陈浪涛承担423元,由被告杨毅然承担2868元。
  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5)鱼民二初字第450号
  徐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的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鱼民二初字第522号
  林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定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的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覃荣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李香静:
  本院受理原告黄优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覃功信:
  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韦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欧文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徐标宁、徐小宁、梁寿艺、施良飞、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智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徐标宁、徐小宁、梁寿艺、施良飞、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林炳耀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广西未来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黄雁与被告广西未来广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未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税或减税凭证及必要的证明文件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由被告广西未来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协助原告黄雁办理南宁市良庆区三叠石路34号未来小区A栋1单元1001号房屋的权属证书;二、驳回原告黄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广西未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凌:
  本院受理原告刘兰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业县人民法院
  莫威:
  本院受理原告黄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右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肖林: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7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肖林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肖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截止日的利息6535.36元,罚息1091.7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三、被告肖林偿付原告律师费1314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895元,诉讼保全费1991元由被告肖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德保县富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建康与被上诉人谭舒元、一审第三人德保县富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我局在南柳高速良江互通往武宣方向立交匝道处依法查货一辆没有合格、合法和检验检疫手续的运输车,该车主车车牌号为:豫P6L239(挂车车牌号为:豫P7M07)。车上载运冻猪蹄883件(总重13.08吨),冻猪肚1330件(总重18.618吨),请货主于日前带有关手续到我局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韦警官
  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
  (2015)江民初字第563号
  农林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454号
  黄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施常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陈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丽英与被告陈科离婚纠纷一案即【(2015)新民初字第822号】,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登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雷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新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慧玲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部湾东路60号欧情海景园25幢E6号商铺
  北海四季房地产
  投资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武忠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广东路广东花园4号
  北海金捷商贸
  有限公司
  日晚,钟山县公安局在辖区内查获三辆车牌分别为桂AG6539、桂AD9681、桂AE1305的货车,车内装载有无主冰冻食品若干。请物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钟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按法律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钟山县公安局
  日21时18分,我局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执法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谭屋村一巷的爱玛电动车(车牌号:北海82588)上查获Youngstan(绿)、Youngstan(白)2个品牌200条卷烟。请上述货主或相关人员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北海市烟草专卖局409室接受处理,逾期我局将依法处理上述卷烟。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火车站东侧站前路南火车站旁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
  北海市烟草专卖局
  熊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韦淋绿及原告何基贵诉被告李乾辉、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49号、第15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149号案原告韦淋绿的诉请如下:一、判令五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657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2852.1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3626.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150号案原告何基贵的诉请如下:一、判令五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9786.76元、护理费4253元、误工费19886.25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2726.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兴安县天雄网吧经合伙人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企业申报债权,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
  兴安县天雄网吧
  清算公告
  兴安县爱尚网吧经投资人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企业申报债权,联系人:李键玮,联系电话:。
  兴安县爱尚网吧
  关于GC2015-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的终止公告
  我局于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灵国土资告字[2015]08号),经研究,现决定终止GC2015-2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特此公告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1)南市民一重字第7号
  广西凯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凯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卫东、中晟东泰(南宁)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完毕,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南宁九三工学院、南宁九三中等职业学校已停止办学不再招生,停止一切对外业务活动。
  特此公告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
  覃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覃国芳、覃国萍与被告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登记于被继承人周万英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铁路北三区43-3-6号房(权证字号:45290)由原告覃国芳、覃国萍共同共有。2、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650元(原告覃国芳、覃国萍已预交),原告覃国芳、覃国萍负担2325,被告覃国辉负担23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日我桂林市公安局在桂林市全州县境内查获车牌为豫NC9388号、豫AW2251号、豫NC9277号、豫NC1605号集装箱货车4辆,4辆车上装有无任何手续的冻品牛肉类各一批,请货主持相关合法手续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来我桂林市公安局认领,如果7日内没来我局认领,我局将以无主物处理。
  特此公告
  桂林市公安局
  (2015)长民初字第652号
  邹小龙、李诗清、邓炳杨: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邹小龙、李诗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日,利息为元;从日起,利息以本金50万元,按照年利率23.40%,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邓炳杨对被告邹小龙、李诗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380元,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202元,被告邹小龙、李诗清、邓炳杨负担111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653号
  邓炳杨、李燕群、李岳峰: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邓炳杨、李燕群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日,利息为元;从日起,利息以本金50万元,按照年利率23.40%,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李岳峰对被告邓炳杨、李燕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380元,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202元,被告邓炳杨、李燕群、李岳峰负担111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672号
  刘培金、杨美容、苏峻毅: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培金、杨美容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日,利息为元;从日起,利息以本金50万元,按照年利率23.40%,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苏峻毅对被告刘培金、杨美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申请费40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370元,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250元,被告刘培金、杨美容、苏峻毅负担1512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姚碗连:
  本院受理原告李武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3)金民初字第391号
  李建才、赵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龙州振辉种植园(微型企业),注册号:867号,于日经投资者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并于同日成立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邓振辉、黄恒旭,邓振辉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人:邓振辉
  联系电话:
  龙州振辉种植园
  广西粤都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龙秀兰、霍佳兴、虢崎聪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决字〔2015〕第611号、第642号、第643号仲裁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211办公室),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西和全胜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本营、林天颖、韦思忆、曾挥敏、邓杏英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899号至190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黄木生:
  本院受理马根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黄木生归还马根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的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二、驳回马根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6950元(马根生已预交),由黄木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黄靖鸿:
  本院受理张光耀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张光耀要求本院判令你退还押金500000元并支付补偿金165000元、违约金6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冼坚:
  本院受理赵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冼坚归还赵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500元(赵筠已预交),由冼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郭细红:
  本院受理胡家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胡家华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胡馨予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张劲能:
  本院受理李智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李智凤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本案有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苏党秀、苏昌秀:
  本院受理原告刘天为与被告苏党秀、苏昌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昌秀、苏党秀支付原告刘天为工程款元;二、被告苏昌秀、苏党秀支付原告刘天为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工程款元为基数,自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92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昌秀、苏党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370号
  黄怡新: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怡新偿还原告黄德志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5000元为本金,从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德志负担1265元,被告黄怡新负担10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广西爱思康泰健康管理服务中心于日决议解散,并于同日成立了中心清算组。为保护本中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请中心债权人向本中心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联系方式:,清算组联系人:蒙海。
  广西爱思康泰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清算组
  拍卖公告
  受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30分在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146室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公开拍卖:
  凭祥市南山经济合作区第01-35-43-2号地块中13.8亩土地使用权。
  标的按现状实施拍卖,参考价:人民币400万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告即日起接受咨询及安排看样,有意竞买者请将竞买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室,账号:490852,款项来源注明拍卖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日期为日16时(以款到账为准,逾期无效)。意向竞买人应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缴纳凭证于拍卖前到我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标的详情可登陆联拍网(www.lp113.com)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阅。
  咨询电话:
  法院监督电话:
  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149室
  柳州市阳光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寻目击证人
  日18时27分许,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与高华路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黑色越野SUV小汽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和乘客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有知情者,请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联系。
  联系人:卢警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3219393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8号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23时40分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辅道&荣和悦澜山&售楼中心前路段发生一起涉及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事发当时现场目击事故的群众。请目击者和知情人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联系(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9号)。
  联系人:韦警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2时30分许,G80广昆高速南百段百色往南宁方向586km处(距离石埠北立交1km处)发生一起两辆大货车碰撞事故,因调查需要,请当时正巧路过目睹事故发生的司机或乘客及时与我大队联系,提供线索。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有酬谢。
  联系人:吴警官、邓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高速公路一大队
  债权债务登记公告
  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苍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案件侦查工作需要,现特发布通知,请与上述嫌疑人有集资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登记的,后果自行承担。
  一、登记时间
  日至日(40天);
  8时30分-11时30分,14时30分-17时30分(周末双休、节假日除外)。
  二、登记地点
  苍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电话:
  三、提供材料
  1.登记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集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和有效收据等相关凭证材料。
  苍梧县公安局
  田丰尔:
  因你逾期未交纳租金并无故拖欠水电管理费,特此声明解除你与我市场所签订塞纳维拉新街市铺面B1005与B1006租赁合同,同时限你3日内去办理注册号为961的营业执照以及你使用本人产权证私自办理的其他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逾期不办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你自己承担。
  特此声明。
  南宁现代新街市塞纳维拉店市场管理部
  注销公告
  龙州县岭南村清颖养殖场(微型企业),注册号:803,于日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拟向崇左市龙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特此公告
  龙州县岭南村
  清颖养殖场
  本人夏永安(身份证号:153418),本人负责施工管理的天峨县2014年第一批通村水泥路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林列&平腊公路B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我和业主统一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了一枚内容为:&天峨县2014年通村水泥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章,该枚项目章用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事项,如因使用此枚项目章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及业主承担,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项目负责人:夏永安
  ▲下列行驶证遗失:
  桂平市江口汽车客运服务站
  桂RT6191
  郭才发桂FFG385
  曾智波桂FNM078
  罗杭贤桂RLL708
  何权荣桂RH0032
  陈培清桂R46508
  林丽桂RG0608
  潘慧桂MLS907
  ▲下列电车牌遗失:
  何尚佑扶绥30202
  马增洪扶绥C2039
  黄团生扶绥01816
  莫异彪扶绥85231
  ▲下列车辆登记证书遗失:
  梁洪谷桂RE5882
  ▲下列户口簿遗失:
  覃大慧潘增燕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宋应淋桂LC3380
  证号: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邓爱国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广西南宁耶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734,声明作废。
  ●象州县吕元军、吕元爱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为:象集用(1991)字第号;地号为:;面积:271.57平方米,用途:住宅,座落:象州镇龙富村委新兴村,现声明作废。
  ●藤县建宁创艺服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现声明作废。
  ●藤县建宁创艺服饰有限公司遗失信用机构代码证,证号:G69405,现声明作废。
  ●黄尚怀遗失身份证证号码:14333X,声明作废。
  ●罗天声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北江思贤滘以上航线,证号:B0208813。
  ●桂AA9663车主谢林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元整(¥191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R06932车主王辉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整(¥161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A68867车主覃喜远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AA8662车主覃锋遗失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责任金收据一张,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合同号:,单据号:,现声明作废。
  ●桂AA8662车主覃锋遗失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代办证件手续费收据一张,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合同号:,单据号:,现声明作废。
  ●桂A75291车主蒙水平遗失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车队押金收据一张,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合同号:,单据号:,现声明作废。
  ●谢振航遗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证书号码:C6。
  ●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60万元,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珍钰堂珠宝有限公司遗失7号公章准刻证,现声明作废。
  ●庄燕(身份证号:070025)遗失电动车牌,南宁PX055一副,声明作废。
  ●李嘉(身份证号:19051X)遗失电动车牌,南宁C0K01一副,声明作废。
  ●广西扶绥县银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摩托车专业市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71-9,声明作废。
  ●岑溪市典雅窗帘店不慎遗失农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编号:J1一份,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典雅窗帘店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平乐县兴和隆食品商行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8,声明作废。
  ●平乐县治平葛根专业合作社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字号:429,声明作废。
  ●平乐县唐明彪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字号:231,声明作废。
  ●禤艳媛遗失南宁市卫生学院中专毕业证,中专学号:123464,特声明作废。
  ●彭俊翔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编号:472,声明作废。
  ●岑溪市马路结汇农副产品购销部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962,现声明作废。
  ●张玉坤遗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卡,遗失保费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保费发票印刷号:、保险卡印刷号:,特此声明作废。
  ●邓能遗失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编号:,现声明作废。
  ●韦小娟遗失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编号:1307309,现声明作废。
  ●赖国锦遗失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编号:1307560,现声明作废。
  ●崔健伟遗失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证书编号:,现声明作废。
  ●谭如柏(身份证号:102172)遗失广西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为:,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二哥掌厨家文化主题餐厅(经营者:林春晖)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72,现声明作废。
  ●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遗失公章,编码:2,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3,声明作废。
  ●白河城遗失武警广西总队士兵证,证号:,声明作废。
  ●黄雄彬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1001149,声明作废。
  ●岑树坚遗失道路普货,危货运输资格证,证号:2000130,声明作废。
  ●凭祥市天然林饮用水经营部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字号:13125x,声明作废。
  ●李小勇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李宏光遗失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平南县大安镇芭比克茶饮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527,声明作废。
  ●靖西一德大酒店遗失发票一份,号码为:,声明作废。
  ●广西蒙山县黄村镇平原村村民何国如遗失林权证1本(证号:B),现声明作废。
  ●裴先鑫遗失持枪证一本,号码:5;枪证一本:号码:2;警官证一本:503475,现声明作废。
  ●广西勇城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号公章准刻证,现声明作废。
  ●覃学江遗失警号,警号为:4508189,声明作废。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人民政府遗失开户许可证一本,开户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四把社,核准号:Z1,账号:0302,声明作废。
  ●龙州三餐饭客家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证号:289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黎宁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3,现声明作废。
  ●马山县万乐购商店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马山县万乐购商店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声明作废。
  ●广西武鸣县益寿酒厂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084,声明作废。
  ●上林县乔贤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因保管不慎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登记号:组代管530,声明作废。
  ●上林县乔贤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因保管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证件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腾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声明作废。
  ●李玉平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声明作废。
  ●李宝元遗失户口簿,户号:,现声明作废。
  ●施国益(身份证号:272734)遗失收据(编号:NO0001152),现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日于《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建茂、陈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2、(2015)青鉴字第255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黄雪芝名下的位于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22幢2-02号房进行评估。&更正为&2、(2015)青鉴字第262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陈建茂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号22栋1单元8号房进行评估。&;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原告李振良诉陆治典、陆忠衡、南宁市运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中存在笔误,现更正如下:&原告杨明坤&更正为&原告李振良&。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寻亲公告
  现有一名弃婴进行寻亲公告:潭青青,女,于日在隆安县城厢镇东安村路旁被群众捡拾。以上弃婴(儿)的捡拾人已到公安机关报案,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于公告之日起60天内持有效证件、证明和婴儿相片到隆安县民政局或隆安县社会福利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婴儿(儿童),我局将给予国内符合《收养法》规定有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隆安县民政局
  ●梁培堂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AC,声明作废。
  ●廖雄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hld-07,电机号:D450W,声明作废。
  ●邓彦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my60v800wX,声明作废。
  ●邓秀兰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电机号:68V60DHB3159956,声明作废。
  ●林贵奇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zcswx,声明作废。
  ●陆海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02010,声明作废。
  ●谢小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69,电机号:ICR49A007357,声明作废。
  ●黄芬兰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张小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林兆强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CN0588XF,电机号:ZYW,声明作废。
  ●吴梓民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7,电机号:JF48V,声明作废。
  ●李婷婷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G1S48V,声明作废。
  ●吕梅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035,电机号:60V,声明作废。
  ●萧琨遗失电车发票一份,电机号:,声明作废。
  ●曾凡东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ZC800148WAQK,声明作废。
  ●余秀列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增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X,电机号:9,声明作废。
  ●廖兴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A,声明作废。
  ●雷超君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99,电机号:16A0389W,声明作废。
  ●黄志强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800WSM48V,声明作废。
  ●徐德兰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桂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71,电机号:SW,声明作废。
  ●凌炜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601,电机号:CLS520LYYMG210119,声明作废。
  ●凌锡连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HZ48V10--800W,声明作废。
  ●朱保兰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H,电机号:60V,声明作废。
  ●杨成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1000BVS,声明作废。
  ●吉秋瑜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0,电机号:SNW48V,声明作废。
  ●陆森雄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LM110WH,声明作废。
  ●潘向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530,电机号:CJG,声明作废。
  ●谢寿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C48420LYAGL22914,声明作废。
  ●姚良永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AN,电机号:BB,声明作废。
  ●曾勇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刘清彬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377,电机号:TLSW60VEC0001615,声明作废。
  ●黄柳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92,电机号:MT4W16A800120,声明作废。
  ●肖文南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008,电机号:AB869608G,声明作废。
  ●黄幼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757,电机号:10ZWTCB404450,声明作废。
  ●陈基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226,电机号:JYXG,声明作废。
  ●顾冬梅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543,电机号:AFW,声明作废。
  ●石树珍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623,电机号:AB319092G,声明作废。
  ●刘永桂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800W/AQK456,声明作废。
  ●黄景椿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12,电机号:LYDM310CC550431,声明作废。
  ●黄雪金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潘冰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剑敏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莫黎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承丽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MC08V800W,声明作废。
  ●黄承丽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509WA/,声明作废。
  ●陈达训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XWZ48-1000260,声明作废。
  ●覃月绍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电机号:5,声明作废。
  ●徐焕彬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3,电机号:800XY,声明作废。
  ●范志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FA50V7,声明作废。
  ●刘善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妹匀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赵付金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闫月君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64400LYAJ315451,声明作废。
  ●韦雪连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1000BVS,声明作废。
  ●谢玉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区府宁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00,电机号:LYDMC64410LYYLG053375,声明作废。
  ●韦燕军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MC48、V800W,声明作废。
  ●覃仙凡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ZZB,声明作废。
  ●谢晓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XY,声明作废。
  ●李丹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421,电机号:17YLGAH88,声明作废。
  ●徐水木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049,电机号:JIERU1DAB,声明作废。
  ●雷媛媛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YD,电机号:UYSWX48V10-0W,声明作废。
  ●陆永彬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TDL-123BZ,电机号:,声明作废。
  ●陈基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LGMMV1E29E0040018,电机号:SW-48VDC-500WSLAN48V,声明作废。
  ●陆燕云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093,电机号:,声明作废。
  ●陆燕云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96,电机号:,声明作废。
  ●梁天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WJ,电机号:ZL7,声明作废。
  ●胡冬兰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刘运能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连坤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54,电机号:HYJ230H4VC,声明作废。
  ●杨瑞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72,电机号:B1B3159800,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敬茶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93358,电机号:H760V600W,声明作废。
  ●李银凤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JXL60V,电机号:SN60VCTH,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6,电机号:YY039FW,声明作废。
  ●黄祝兰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电机号:B,声明作废。
  ●王红峰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MTM,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惠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H,电机号:800W/AQK/376,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80907,电机号:48V,声明作废。
  ●林超营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01,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37,电机号:,声明作废。
  ●杨申喜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2,电机号:ICR,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KX,电机号:,声明作废。
  ●蒋建立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SN,声明作废。
  ●岑美丽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LSLDDC48V,电机号:48V500W-SW,声明作废。
  ●甘华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4,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桂霞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F2011378,电机号:MC48V800W,声明作废。
  ●覃恒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声明作废。
  ●李怀成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FN48V43,声明作废。
  ●吴林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61,电机号:LYDM30ESB,声明作废。
  ●邓勇坚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HY,电机号:95-G,声明作废。
  ●陈海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F,电机号:LEE48DW061206,声明作废。
  ●林双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MY48V800V,声明作废。
  ●梁运信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MY48V550W,声明作废。
  ●黄伟费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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