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顾问,是属于合同工还是国企编制和合同工员工

编制员工、聘任员工和合同员工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哪个待遇好?
各位大侠们好,请问编制员工、聘任员工和员工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哪种待遇比较好
各位大侠们好,请问编制员工、聘任员工和员工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哪种待遇比较好?大概会有什么待遇的?谢谢
1、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人事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所以,非编制人员的待遇不一定比编制人员差。
要想成为有编制的人员,一是:考公务员(包括警察),二是参加事业单位的公招。2、聘任制员工是签订合同的员工,合同期满 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是否续签。合.....
1、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人事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所以,非编制人员的待遇不一定比编制人员差。
要想成为有编制的人员,一是:考公务员(包括警察),二是参加事业单位的公招。2、聘任制员工是签订合同的员工,合同期满 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内不会被随意开除或者下岗。3、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在编员工一般存在与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国有银行、电力企业等,在编员工,享有事业编制,财政拨款,同当地类似岗位公务员待遇。聘任员工包括退休人员返聘用工以及具有特殊...
在编员工一般存在与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国有银行、电力企业等,在编员工,享有事业编制,财政拨款,同当地类似岗位公务员待遇。聘任员工包括退休人员返聘用工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进行聘任用工。其主要针对特殊人群适用。合同员工是现在社会企业普遍适用的用工方式,由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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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招聘招进去的人属于编制内的还是合同工 正文
质量技术监督局招聘招进去的人属于编制内的还是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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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检察院招聘合同工试题(问答题)
部分试题: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52、民事诉讼中发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53、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有?
5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管辖?
案例分析:
一、甲乙为首去说服丙一起参加盗窃,甲因为心虚主动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检察院侦查案件中,发现乙还有虐待罪,并不允许乙丙聘请律师。
问:1、检察院可以对甲作不起诉的决定吗,为什么?
2、检察院可以把乙的盗窃罪、虐待罪一并起诉吗,法院可将这两罪合并审理吗?为什么?
3、对于检察院不允许乙丙聘请律师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二、张某是一幼儿园的老师,带学生到外面春游,学生李某不小心掉粪池李某,张某只是喊救命呢并没有立即下去营救,农民李某经过也只是跟张某拿竹竿打救,后来,一大学生吴某才奋不顾身跳下去救人,可是,最后,李某不治身亡。
问:1、张某对于不救助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2、如果构成犯罪是什么形式的犯罪,构成什么罪名,为什么?
3、农民李某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5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53、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有:(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
54、一、级别管辖
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⑴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主体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包括外国人是被害人的案件,也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犯罪的案件
(除非该外国人被害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港澳台居民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⑵ 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⑶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 2 条)。在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 14 条)。
2. 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形
⑴ 《刑事诉讼法》第(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 23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刑诉解释”第 16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⑵ “刑诉解释”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中级法院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继续审理。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理论通说,管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高级别的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以自己审判为宜,不宜交给下级法院。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5 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关于管辖权的转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行政诉讼法》第 23 条)。
⑷ “刑诉解释”第 5 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⑸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解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管辖的,而地区管辖则是在明确案件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民法院管辖,是从横向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
1.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 2 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目前《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学理解释一般认为包括以下情形: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了解案件的情况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临时外出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进行侵犯的,等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的地点,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注意运用此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要么是犯罪地法院要么是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刑诉解释”第 17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该原则也可以解释成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自诉人向哪个法院自诉,该法院就应当受理。
关于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⑴在民事诉讼中:①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②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区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2 至 34 条,“民诉解释”第 6 至 32 条)。
⑵在行政诉讼中:①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7 至 19 条)。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犯罪地不能确定,从而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例如,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的指定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刑
诉解释”第 19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篇二: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时间:日
来源: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
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篇三:2015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04人公告
2015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
2015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来源:中公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beijing/ 2015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
招聘工作人员104人公告
一、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
(四)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服从聘用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工作安排;
(七)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招聘岗位面向应届毕业生的,限于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毕业生报考。
(九)招聘岗位面向社会人员的,限于截至报名当日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考。
三、报名流程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方式。
1、报名时间:日(上午9:30―下午17:00);
报名地点: 北京市总职工大学报告厅(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 ;
2、报名要求:请考生按规定的时间携带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到现场报名,每名考生限报一个职位。
(二)报名所需材料
1、 网上打印并填写完成的《北京市质监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如果考生为集体户口,还需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3、 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 其他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原件;
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须将报名表和上述各类证件复印件一并上交招聘单位。
四、考试安排
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笔试和面试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笔试,一般笔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发布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生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选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为5:1。
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及其他综合能力。成绩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
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综合成绩及格线为60分。
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没达到及格线的不予聘用。
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察、体检和公示
招聘单位组织考核和体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标准参照北京市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费用自理。
考察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北京市质量监督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安排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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