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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组建方案征集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为推进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组建方案,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介绍
(一)产业发展基金概况
根据《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号),2016年南京市财政代表南京市政府作为出资人,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由南京紫金投资集团运作管理,通过出资、参股投资的方式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500亿元左右。
(二)子基金设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规模:单支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可分期到位,子基金须在南京区域内注册。
2、认缴出资:产业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承担有限责任,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不设立二级子基金。
3、基金形式: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者契约制等形式。
4、投资方向: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南京市实施方案()》确定的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等七大类十四个领域。
5、存续期限: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可适当延长1-2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最长不超过5年。
6、投资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南京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南京的市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园区)实际出资额的2倍。
7、分配原则:产业发展基金与各参股子基金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原则上同进同退。对母基金所享有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即超出协议、合同或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可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方一定的激励。
8、审核监督:按照国家和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子基金应当接受产业发展基金的审核、监督。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9、投资限制: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申报要求
1、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符合备案登记等管理规定。
3、核心管理团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配套出资原则上不得低于1%。
5、有拟投资产业的项目储备。
6、募资情况:在中选以后,基金管理机构须在12个月内完成资金募集。
三、申报方式
1、书面申请:请于日前,填报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组建方案征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按照规定格式提供,纸质材料原件报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号国资大厦3楼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申报材料模板及相关事项请联络:刘先生、沈先生,电话:025-5-;邮箱:,报送时请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应保持内容一致。
3、装订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包括正本1份、副本6份。
四、其他事项
1.南京紫金投资集团还将持续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约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项目。
2.对于本次中选机构及子基金组建方案,南京紫金投资集团将会同相关单位及部门展开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经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确定后,进行投资。
3.本征集公告作为按照市场规则对潜在商业合作伙伴的邀请,不构成法律上合同订立的要约或承诺行为。
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最终解释权归属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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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19:00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14:21:32 查看:32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局、市各有关单位:& &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30号)、《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宁政发〔2015〕227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现印发《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加快推动全市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此页无正文)&&&附件:《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6月3日&附件:&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市创意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30号)、《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年)》(宁政发〔2015〕227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创意文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创意文化产业发展。各区应进一步加大创意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负责申报受理、初审上报和过程监管等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年度“七个一批”重点项目库中“开工、竣工、落地、产出、做优”等“五个一批”项目和市级创意文化产业功能区内重大项目。优先扶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旅游融合、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文化体制改革重点领域类项目。2、全市“文化企业30强培育计划”项目。每年择优扶持10家左右总部设在南京、属于新兴融合业态,在国内细分行业排名前三的优质企业。3、优秀原创文化产品项目。择优扶持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南京城市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消费的优秀原创文化产品研发。4、“创意南京”服务平台项目。择优扶持“创意南京”公共服务体系子平台面向全市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产品,建设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发放金梧桐文化企业服务券(服务券申领、兑现按照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以及举办(承办)在业界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业类活动、会展等。5、文化金融合作项目。用于重点产业项目利息补贴、引导成立文化产业基金和天使跟投基金、支持文化金融产品创新等。6、文化产业人才培养项目。重点支持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和文化企业家引进和培养、产业智库建设等。7、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文化企业对外发展、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承办或参加境外重要展会和国际交流活动等。8、其他经研究确定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利息补贴、服务购买、绩效奖励、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1、项目补助:对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申报项目整体进度不低于50%。2、利息补贴: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额,补贴利息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3、绩效奖励:对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4、服务购买: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或者宣传文化系统年度工作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购“创意南京”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子平台、文化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5、股权投资:主要用于引导成立文化产业类基金,引导投资早期项目,分担文化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等,具体内容参见相关股权投资办法。第七条& 当年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逐年核准。&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内企业,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前完成注册,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申报主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较强。第九条& 企业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相一致。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只能自主申报一个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提供服务的主体除外)。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不得少于项目总投入的70%。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支持: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2、文化产业属性不强,关联性不高的;3、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4、申报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或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的;5、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6、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第四章 &&申报评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1、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集中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根据需要定期发布。2、申报形式。申报单位登陆南京文化产业网资金申报平台注册申报,按要求提供相应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承诺书等)。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1、项目初审。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以正式行文形式上报至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重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根据各区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标及近年来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区项目申报数量。2、第三方评估。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申报企业审计报告中的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等数据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根据申报项目的产业业态、项目经济性、综合效益、主体投资实力、实施团队、建设周期等要素进行项目评估;对申报项目分为A、B、C三档,逐个出具评级意见,对于C类项目不予扶持。3、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每次从金梧桐文化产业智库中抽取不少于5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组,参考审计和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对各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4、实地考察。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聘请专业人员,对拟扶持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5、综合会商。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拟扶持项目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6、社会公示。在南京文化产业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与项目单位签署《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使用合同》(以下简称“使用合同”)。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将资金全额下达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于接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使用合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其中,截止申报日已完成的项目全额拨付,尚未完成的项目先拨付70%。第十五条& 过程监管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对本区资助项目推进情况实施过程监督。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书面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于资金到位6个月后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资金。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在本年度终了后90天内收回统筹使用,并报市级财政备案。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1、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合同》和本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预算不相符的支出。2、绩效评估。根据《使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个月内,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3、资金续拨。对于评估合格项目,各区财政局于评级结果下达1个月内,向项目单位拨付剩余30%资金。对于评估不合格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动配合监管、审计和咨询机构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第十九条& 对于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或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或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或项目申报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南京文化产业网上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委宣通〔2012〕34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5 njdmxh.com 南京动漫行业协会.All rights reserveds. 邮编:210013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古平岗22号云龙山庄(顺天集团) 电话:025- 传真:025-苏ICP备号 技术支持:南京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信息来源:南京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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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费率:《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号),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日起统一调整为20%。《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医疗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1]72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工伤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0.8%、三类1.2%,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生育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258号令)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5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费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14号)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的2%
防洪保安资金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4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并按照提取工会经费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筹备金,暂按照提取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对部分不按上述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进行审核认定,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大病医疗救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宁委办发[2002]44号)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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