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以上的环卫合同工合同未到期被承包合同到期通知书单位辞退该怎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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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大连**钢厂上班的一名合同工,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就把我们辞退了,15年的12月30号,就不让我们来上班了,我们的合同到16年的年底到期,辞退后说给我们补偿金,可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
您好,我是在大连**钢厂上班的一名合同工,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就把我们辞退了,15年的12月30号,就不让我们来上班了,我们的合同到16年的年底到期,辞退后说给我们补偿金,可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说**钢没有钱,我们都在单位干了八九年了就是想问问我们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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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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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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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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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无正大理由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补偿金呀都过去一个半月了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我去过了,他们给我查了顺查不到单位,告诉我说去华南广场开个什么档案
是不是让你去工商局去查一下公司的工商档案。
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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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没到期被辞退应该有哪些补偿
合同工没到期被辞退应该有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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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要求双倍的经济赔偿;合法的,可以要求一般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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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就被单位辞退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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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在南坪商场上班,这个月三年合同到期,公司裁员被公司辞退公司,公司没有补偿。想咨询一下要怎样才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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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拒绝的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需帮助,请致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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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环卫工因年纪大被辞退 工作25年无社保起诉环卫局
经过一、二审,到5月13日结束的再审,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局原环卫工谢若凡感觉离胜利又近了一步。干了25年,没签订过劳动合同今年68岁的谢若凡,1986年经老乡介绍到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局当了一名环卫工。2012年2月,65岁的谢若凡因为年龄过大,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像大多数环卫工一样,谢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他买“五险一金”,他在退休后没有任何生活保障。谢若凡和其他被辞退的环卫工向芙蓉区环卫局讨说法,但当时,对方仅同意以每年200元作为补偿金。谢若凡不同意这个补偿方式。“25年来我几乎一年365日天天上班,除了2011年因长沙市参评全国文明城市领过2000元补贴外,再也没有领取过其他加班补贴。”谢若凡说。日,谢若凡赴芙蓉区劳动监察大队就劳动者社保补缴问题进行申诉,但该部门认为该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受理范围,只能等法院确认属于劳动关系再进行申诉。3月28日,谢若凡向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4月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谢若凡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养老金损失等共计26万余元,他也成为湖南省境内第一个起诉环卫局维权的环卫工人。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于日立案,5月31日以简易程序开庭。由于此案并非个案,涉及环卫工群体,法庭称将协调环卫局出具统一解决方案。然而,直到2012年年底,解决方案才出来,补偿方式仍是此前的“每年200元”。2013年1月,谢若凡通过律师李文英向芙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同年2月20日,芙蓉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立案决定书。5月10日,法院再次开庭。芙蓉区环卫局辩称,谢若凡诉请的日至日的双倍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已超过法定期限;其次,谢若凡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诉请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谢若凡诉请的加班费问题,芙蓉区环卫局称,对清扫人员的管理模式是采用路段承包制,工资的发放不是以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不存在未发加班费的事实。历经13个月之久,芙蓉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芙蓉区环卫局和谢若凡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芙蓉区环卫局向谢若凡支付经济补偿51125元(25个月×2045元/月)。法院驳回谢若凡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谢若凡表示不服,随后向长沙中院提出上诉。在职的已办“五险一金” “历史欠账”的仍在维权谢若凡的情况并非个例。据湖南省总工会2013年12月进行的万份问卷调查显示,湖南省各城区环卫局(中心)、环卫所共有职工66262人,其中临时工占81.9%,直接承担保洁、维护管理任务的道路清扫面积约25298万平方米。从聘用环卫工人的身份来看,有正式环卫工人(本单位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固定职工和临时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3种方式。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临时工占总人数的80%以上。该调查指出,环卫工人的社会保障缺失较为严重。湖南省60.4%的环卫工人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究其原因: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只能满足编制内职工的社保,没钱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保;二是一线环卫工人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年龄老化,有很多工人来应聘时就接近退休年龄,按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另一部分人因缴费年限较短自己要补缴数万元,没有能力缴。长沙也不例外。2014年3月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当地环卫部门了解到,长沙共有约1.1万名环卫工,其中有七成多是临聘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由于没有为临聘环卫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各城市环卫部门往往在临聘工到了退休年龄后即促其离岗,2013年湖南长沙的许多临聘环卫工纷纷寻求法律援助。2014年3月底,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调查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等地环卫工人生存状况后,曾以《老无所依的环卫临聘工》为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报道。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同年4月,长沙市委领导批示,抓紧出台政策,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长沙市已经为在岗的8000多名临聘环卫工人办理了“五险一金”。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局纪委书记廖侃告诉记者,按照市里的规定,已经为在职的临聘环卫工办理了“五险”,分摊比例是单位缴32%、个人缴10%。根据劳动法的要求,环卫部门应该从1999年开始即为在职的临聘环卫工办理养老保险等。因此用工单位会从1999年开始算起,为临聘环卫工补买“五险”。以该局为例,现有1700多名临聘职工,总计需要财政支出4000多万元。廖侃说,对于曾在环卫岗位工作过的临聘工,在长沙市政策出台前退休或以前没有签订合同、购买养老保险、有“历史欠账”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后,用工的环卫部门再予以支付。谢若凡等人正属于“历史欠账”的范围。法律空白造成维权难2014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谢若凡要求环卫局支付月任职期间双倍工资1.98万元和违法辞退他、环卫局应支付的赔偿金10.22万元的要求;但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谢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6200多元。日,谢若凡和律师一起赴芙蓉区劳动监察大队就社保补缴监督监察问题再次提出申诉,并附一审、二审判决书。日,谢若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该案的焦点逐渐集中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来确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费是否合法合理?关于社保问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同时环卫工人养老金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请求如何正确处理?谢若凡告知记者,已经有不少当年同事为此诉诸法院,但更多的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勇气,仍然保持沉默。他之所以三年4度打这个官司,除了维权外,也希望能以此案例为其他人维权提供参考。5月21日,谢的代理人、律师李文英告诉记者,虽然谢等人的官司早已有了一审、二审文书,但实际上,在办理中仍然困难重重。这其中有法律设计时的缺陷及衍生的问题,由此导致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政法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的理解存在偏差。她说,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违法现象,目前都是由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督处理。但在申诉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终止,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属于劳务关系”,而直接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监察大队基本也是以相同理由拒绝,称“等法院判决下来再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甚至法院,为何会有这样的理解?2008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条例与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给类似谢若凡等境况的职工维权,造成了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正确处理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这样才能维护谢若凡这样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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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环卫临时工工作25年后因年龄大被辞退诉环卫局|环卫工|环卫局|临时工_新浪新闻
&&&&&&正文
环卫临时工工作25年后因年龄大被辞退诉环卫局
  本报记者刘志杰实习生孟宝乐长沙报道
  工作25年后,因年龄过大,环卫工谢若凡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
  由于工作期间环卫局未与他签订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被辞退后的谢若凡没有生活保障。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芙蓉区环卫局赔偿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2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5万余元。
  谢若凡的情况并非个例。目前长沙共有约1.1万名环卫工,其中有8000多名是临聘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对此,城管部门解释是“政府没有这方面的资金”。
  今年66岁的谢若凡曾是一名环卫工,像大多数环卫工一样,他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去年2月,他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随后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芙蓉区环卫局,索赔26万余元。近日,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谢不服,现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作25年没社保,环卫工索赔26万
  身形清瘦、头发花白,5月26日,66岁的谢若凡出现在记者眼前。
  谢若凡的老家在湖南汨罗,1986年,经老乡介绍到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局上班。2012年2月,谢若凡65岁,因为年龄过大,他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在岗期间,环卫局和谢若凡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买“五险一金”,他在退休后没有任何生活保障。谢若凡和其他被辞退的环卫工向芙蓉区环卫局讨说法,但对方仅同意以每年200元作为补偿金。
  谢若凡不同意这个补偿方式。“25年来我几乎一年365日天天上班,除了2011年因长沙市参评全国文明城市领过2000元补贴外,再也没有领取过其他加班补贴。”谢若凡说。
  2012年3月,谢若凡向芙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没有受理。随后,谢若凡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
  养老金损失等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赔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
  诉讼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法院于日立案,5月31日以简易程序开庭。由于此案并非个案,涉及到环卫工群体,法庭称将协调环卫局出具统一解决方案。然而,直到2012年年底,解决方案才出来,补偿方式仍是此前的“每年200元钱”。
  2013年1月,谢若凡通过律师向芙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月20日,芙蓉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立案决定书。5月10日,法院再次开庭。
  芙蓉区环卫局辩称,谢若凡诉请的日至日的双倍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其次,谢若凡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诉请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谢若凡诉请的加班费问题,芙蓉区环卫局称,对清扫人员的管理模式是采用路段承包制,工资的发放不是以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不存在未发加班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芙蓉区环卫局和谢若凡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芙蓉区环卫局向谢若凡支付经济补偿为25个月×2045元/月,即51125元。法院驳回谢若凡其它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谢若凡表示不服,现已向长沙中院提出上诉。
  为何索赔26万
  1.请求判决被告芙蓉区环卫局支付日始至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102250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6541元;
  4.请求被告赔偿因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而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10万元。
  为何判赔5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判决芙蓉区环卫局向谢若凡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25个月×2045元/月计算,为51125元。
  [现状]
  七成环卫工无“五险一金”
  谢若凡说,自己的经历并非个案,长沙还有很多环卫工和他遭遇一样。他表示,大多数环卫工缺乏法律知识,甚至一些在职环卫工,担心跟单位争取权益影响工作,所以很多人都沉默着。他表示,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问题,让劳动者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长沙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长沙共有约1.1万名环卫工,其中有8000多名为临聘人员,他们没有和环卫局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原因是“政府没有这方面的资金”。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长沙已经在研究该问题。
  [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未满退休年龄前就应考虑社保维权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英代理了此案。她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而索赔双倍工资的,应注意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格式协议的时候,不要盲目签字,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建议劳动者在未满退休年龄之前,就考虑社保问题的维权。
  目前,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保,要求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的往往只能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补缴。如果劳动者在超过60岁提出缴纳社保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只能提出赔偿该方面的损失。
  李文英提出,环卫工人任劳任怨,为城市建设默默奉献,政府应当主动将这个群体纳入养老范围,尤其是在环卫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环卫工人。
  同时她表示,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一审法院虽然只是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但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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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派遣制员工现在都同工同酬了啊。而且合同工是随时可以被辞退。但总比派遣制好些吧。。。
回复3楼:不知道…这是我妈妈早上朝我吼的…
除了公务员谁这样吧
一看这苦逼风格就知道是谁了
真相的不能更真相
那一声珍重里有甜蜜的忧愁—
沙扬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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