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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银平、王晓光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
文书来源 :&&
案件类型 :&&裁定
文书性质 :&&刑事
审理程序 :&&二审
合&议&&庭 :&&叶艾文 李菁 张立新
上诉人:涂银平 王晓光 夏瑜林
上诉人代理律师
涂银平、王晓光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引用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40868)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723856)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235688)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207807)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782873)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1282851)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1171778)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1078669)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52847)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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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银平。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安国,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光,系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瑜林,系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新华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5月,被告人涂银平为索要被告人王晓光所欠其的债务,指使并利用被告人王晓光在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条件,被告人涂银平伙同并指使被告人王晓光虚构有经济适用房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涂银平向刘某丙、丁某甲、涂某等多名被害人介绍被告人王晓光的身份并故意透露利用该身份能够购买位于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的虚假信息(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已经明知此处的经济适用房均已有产权人,不可能再次出售),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偷换门锁为被告人涂银平带被害人看房提供便利,在被害人受骗继而交付购房款后,被告人涂银平指使被告人王晓光违规出具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伪造房产权证提供给被害人继续骗取信任。至2014年5月止,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先后骗取刘某丙、程某乙、杨某乙、丁某乙、丁某甲、涂某、龚某乙、马某、阮某、郑某、黄某乙、王某丁、刘某丁、周某丙、蔡某、王某己、黄某甲、周某乙、王某戊、何某、陶某、王某庚共22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94万元,其中被告人涂银平诈骗二十笔,价值267.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诈骗二十二笔,价值294万元;被告人夏瑜林诈骗十八笔,价值248.5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刘某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4栋303号房屋(原房主为孙明勋),收取购房款12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刘某丙。
2、2013年9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程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6栋2单元402号房屋,收取程某乙购房款13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程某乙。
3、2013年10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杨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4栋1单元302号房屋,收取杨某乙购房款12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杨某乙。
4、2013年10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丁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6栋2单元102号房屋(原房主为陈志刚),收取丁某乙购房款1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丁某乙。
5、2013年10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丁某甲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6栋1单元102号房屋(对应房屋为社区服务用房),收取丁某甲购房款1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丁某甲。
6、2013年10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阮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一期6栋3单元102号房屋(原房主为孙传国),收取阮某购房款16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阮某。
7、2013年10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郑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3栋301号房屋(原房主为田化平),收取郑某购房款17.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郑某。
8、2013年1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丁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4栋301号房屋(原房主为肖某甲),收取王某丁购房款1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王某丁。
9、2013年1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黄某甲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东区9栋2单元102号房屋(对应房屋为社区服务用房),收取黄某甲购房款12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黄某甲。
10、2013年1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周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4栋201号房屋(原房主为吴幸福),收取周某乙购房款1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周某乙。
11、2013年1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戊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6栋5单元502号房屋(对应房屋为社区服务用房),收取王某戊购房款16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王某戊。
12、2013年1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涂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1栋402号房屋(原房主为魏某),收取涂某购房款12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涂某。
13、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马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2栋402号房屋(原房主为余志敏),收取马某购房款15.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马某。
14、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黄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5栋304号房屋(原房主为杨某甲),收取黄某乙购房款1××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黄某乙。
15、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刘某丁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6栋106号房屋(原房主为庞某),收取刘某丁购房款16.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刘某丁。
16、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周某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东区9栋2单元104号房屋(对应房屋为社区服务用房),收取周某丙购房款8.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周某丙。
17、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蔡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7栋3单元202号房屋(原房主为连翠云),收取蔡某购房款17.5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涂银平将该假证交给被害人蔡某。
1××、2013年1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王某己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6栋2单元201号房屋(原房主为舒某),收取王某己购房款12万元,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办理虚假的房产证,由被告人王晓光、涂银平将虚假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王某己。
19、2014年1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何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西区7栋1单元402号房屋(原房主为王培、彭某),收取何某购房款8万元。
20、2014年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龚某乙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北区一套房屋,收取龚某乙购房款11万元。
21、2014年2月,被告人涂银平伙同被告人王晓光,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陶某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北西区6栋1单元303号房屋,收取陶某购房款8.5万元。
22、2014年2月,被告人王晓光利用其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身份和便利,骗取被害人王某庚的信任,向王某庚出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北西区4栋1单元301号房屋(原房主为唐慎船),收取王某庚购房款8万元。
日,被告人王晓光到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投案,日,被告人夏瑜林到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孝天派出所投案,日,被告人涂银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晓光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举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月份,被害人刘某丙从亲戚周某乙处得知可以购买便宜房源,于是通过周某乙认识丁某甲进而认识涂银平,涂银平对刘某丙称房管局内部留有房子可以出卖,并告诉王晓光在办理卖房事宜,刘某丙打听核实王晓光身份后决定购买,分两次交付房款,第一次交款是在长征二路路口处交给涂银平8万元,周某乙、丁某甲在场,事后在涂带领下由王晓光出具一张该房屋的业务受理单,几天后王晓光在房产局停车场给了刘某丙该房屋房产证。第二次交款在周某乙院子交给涂银平4万元,周某乙、丁某甲在场。在2013年11月左右,被害人刘某丙发现房屋门锁被换,被害人刘某丙找王晓光、涂银平退房款未果,直至案发。
2、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2013年6月通过饶某知道房子的事,饶某将程某乙介绍给涂银平、王晓光。购买的是西城嘉园A区6栋三单元402室。程某乙第一次在涂银平的车上交房款5万元给王晓光,第二次在城区建设路的八方茗茶茶叶店里交房款5万元给饶某(涂银平也在)让其转交给王晓光,第3次在武汉红钢城公交车站台交三万元现金给饶某让饶转交给王晓光,之后饶某给了程某乙房子的钥匙和房产证。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涂银平告诉被害人杨某乙有10多万元一套的房子可以买房管局内部留的经适房,杨某乙随即表示要看房,后来杨某乙被涂银平带到孝感市房管局后面停车场将12万元房款交给了一个年轻男子,再过几天涂银平带着杨某乙再次到房管局停车场处由上次的年轻男子交给杨一本房产证(房主:管瑄琳的名字,编号是: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4栋一单元302号,房屋面积是90.54平米)
4、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2013年10月,被害人丁某乙通过其姑姑丁某甲得知可以15万元价格购买经适房,丁某甲带丁某乙等人到西城嘉园看房型,没有看出售的房屋,之后丁某甲与涂银平带丁某乙到房产局后的院子里,在涂银平的车上,丁某乙第一次将8万元房款交给一个年轻男子,该男子给丁某乙一张发票,票面写有每平方米980元,背面写有收到房款数额。之后一段时间,丁某乙到房产局行政中心找到王晓光办理了受理程序,再过一段时间,丁某乙由丁某甲带着交给王晓光第二次房款5万元(地点不记得),王晓光给了丁某乙房产证并收回了之前给的发票,后来丁某乙发现房子有人住找王晓光,其称房产证办错,拿回了房产证,后续手续由丁某甲办理,丁某乙在拿房屋钥匙时再交给涂银平第三次的2万元房款。其购买房屋为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102号,总面积90.54平米,房产证编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
5、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①被害人丁某甲通过涂银平获知房屋信息,其从2013年10月开始先后分三次交付房款5万、8万以及2万现金给王晓光,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1单元102室总面积90.43平米的一套经适房。②丁某甲为自己购房总共交了15万元现金给王晓光,分四次分别是2万、3万、8万、2万。第3次交钱时王晓光给了丁某甲房产证,第4次交钱时给了丁某甲房子钥匙。③丁某甲收取了王某戊、郑某、江元、阮某四人每人5千元的购房地税共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都由丁某甲交给了涂银平。涂银平在收取了郑某购房地税钱后复印了一张写有16户办理土地证的税务发票给郑某。④刘某丁将购房款16万5千元转账到丁某甲信合银行62×××20的账户上,丁某甲将该笔房款取出交给了王晓光。
6、被害人阮某的陈述:2013年10月,阮某从丁某甲丈夫处获知经适房消息后共花了16万元购买西城嘉园西区6栋3单元101号房。阮某分四次交钱,第一次为日在东苑小区里一辆黑色轿车上将5万元给王晓光,第二次为日在东苑小区里一辆黑色轿车交10万元给王晓光,第三次5千元交给丁某甲,第四次5千元交给龚某甲。
7、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3年10月,被害人郑某通过丁亚洲得知西城嘉园经适房的消息后决定要买,丁亚洲将郑某带到西城嘉园见到王晓光和涂银平,看过房子之后,郑某和丁亚洲一起在房管局后面的院子里,交了7万元的购房款给王晓光,一个礼拜左右给了涂银平10万元现金购房款。涂银平将房产证给郑某,涂银平向郑某索要办房产证费用5千,由郑某取现1万元(包括帮蔡某交的办证费5千)一起交给涂银平。2014年4月王晓光提供给郑某一个138××××5581的称房管局夏科长电话,郑打过去对方告诉他出差回来便给钥匙。郑某购买的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3栋301号房是独栋没有其他单元。“孝感市地税局土地权属完税证明单”是被害人郑某交给涂银平1万元办证费后涂银平给他的。
8、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13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丁从丁某甲处得知其购买了一套经适房,通过丁某甲联系到涂银平,涂将房子信息告知王,涂银平、王晓光带王某丁看房后王某丁在涂银平车上交现金15万元作为购房款给王晓光,一个星期后涂银平告知王房产证办好在丁某甲处,拿到房产证后的2014年5月发现被骗。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4栋301号房。在购房过程中因想换楼层给过涂银平1千元好处费,涂银平向王某丁夫妇索要过该房的办证费,但王某丁夫妇因怀疑未交此钱。
9、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2013年年底被害人黄某甲从刘某丙处得知房子消息后决定购买一套。黄某甲先转账3万元给刘某丙,刘某丙将房款交给涂银平。2014年1月黄某甲、刘某丙、丁某甲、涂银平四人一起到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丁某甲给了黄某甲房产证和钥匙后,黄某甲从其弟弟黄世福工行卡里取出4万5千元现金交给涂银平,另外转到涂银平工行卡4万5千元。
10、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2013年10月,被害人周某乙得知丁某甲购买了西城嘉园的一套经适房,遂托丁某甲询问是否能帮自己和弟弟、弟媳各买一套,丁某甲询问后说可以,周某乙于2013年11月在涂银平车上交给他19万元现金的房款,周某乙听说其弟媳王某戊已经从南京用银行卡转账6万、王某戊姐夫转账5万到王晓光账户。(有房产证和收条)周某乙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4栋201号,王某戊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5单元502号。
11、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2013年10月,我从周某乙处得知丁某甲购买了一套经适房……叫丁某甲去问涂银平和王晓光还有没有经适房卖。涂银平打电话给丁某甲说:还有,不过不要对外声张,房子是要冒风险弄的,是内部处理的,以前摇号剩下的,如果想买可以帮忙办理所有手续……我买的房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5单元502室,全权委托周某乙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号上午我本人在南京农业银行现金存入王晓光农业银行6万元整,王晓光账号为62×××76,此凭证已经交给派出所,当天下午13:00左右我侄子刘欢在陕西省旬邑县信合社现金存入王晓光农业银行5万元,王晓光账号为62×××76,此凭证已遗失,同一天我孩子的爷爷送去4万元现金给周某乙转交涂银平和王晓光,随后涂银平跟丁某甲说我的房比其他人大又补交了5千元购房款和5千元税收。我的购房款一共是16万元整,当时王晓光打了一张30万元的购房收条,是我和周某乙两套房的收据。交款一个多月后,涂银平把我们的购房钥匙给了周某乙,又过了半个多月,涂银平把我们所购房的产权证给了周某乙。
12、被害人涂某的陈述:2013年10月涂银平找到被害人涂某介绍经适房给他,称房子很便宜只用10多万可以买到100多平,之后涂银平带涂某到西城嘉园看房。看房后,涂某在涂银平的家里将第一笔购房款2万元现金交给涂银平,日涂某再次带着第2笔购房款10万元现金在涂银平家中交给了涂银平,其后涂银平给了涂某房产证和钥匙。
1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害人马某从其女友母亲喻某处得知经适房消息后购买了西城嘉园西区2栋1单元402号房,马某以现金形式共交付了15万5千元购房款,分两次交付。第一次在日交给王晓光8万元,王晓光出具了一张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回执单给喻某。第二次交购房款7万5千元现金给丁某甲,丁某甲再给王晓光,之后拿到房产证和钥匙。
1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013年11月,被害人黄某乙同他的朋友认识丁某甲和涂银平得知西城嘉园有房屋要卖的信息,通过交谈黄某乙决定购买一套经适房,在2013年12月在涂银平的车上先给了房款8万元现金给涂银平(未写收条),号再交10万元现金给涂银平,后由王晓光将房产证给涂银平,涂再给黄某乙,房产证是西城嘉园西区七栋二单元502号,黄某乙看了此房后觉得不好,就向涂银平说要换一套,涂银平给了一套钥匙,说是五栋304的。
15、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2014年12月刘某丁从丁某甲处得知经适房消息,丁某甲将刘某丁介绍给涂银平。刘某丁以16万5千元购买了孝感市西城嘉园西区6栋106号房,一次性将房款16万5千元转账到丁某甲账户,付款后涂银平给刘某丁一份购房受理单。
16、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①2013年12月,被害人周某丙通过丁亚洲获知西城嘉园经适房信息想购买,通过涂银平和丁某甲带其看房后,以现金形式交给胡国庆6万元房款,再通过转账形式给丁某甲账户转账2万5千元作为购房款。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东区9栋2单元104号,有房产证。②周某丙通过丁亚洲得知房子消息想买一套,涂银平告诉周某丙有个人交了房款6万想退钱,周如果想买就直接将6万给那个退房的人,丁某甲听说那个人到周某丙上班的地方拿了6万元,接着周某丙将剩下2万5千元房款转账给丁某甲,丁某甲再将这2万5千元交给涂银平。
17、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13年12月,被害人蔡某通过其姐夫郑某得知房子消息后决定购买,日蔡某转账17万到涂银平账户上作为房款(没写收条但办理了窗口受理单和房产证),其后再给5千元郑某(交给谁未知)。
1××、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2013年12月被害人王某己从周某乙处得知西城嘉园经适房的事,托周某乙打听并决定购买。购买的是孝感市西城嘉园6栋2单元201室。周某乙带王某己等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见到王晓光和涂银平,商谈房价为16万元/套。当日王某己的儿子代方超转账10万元到涂银平银行卡账号,之后周某乙交给王巧荣一张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单。2014年初涂银平到王某己处索要剩余房款,王巧荣交给涂银平2万元现金。
19、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3年年底,被害人何某从其姐夫李某处得知西城嘉园经适房消息遂决定购买,日何某交了8万元现金的购房款给李某(拿到王晓光收条),之后何某拿到钥匙,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七栋一单元402室。2014年5月发现被骗。
20、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龚某乙2013年10月通过其嫂子丁某甲知道经适房的事情决定购买一套经适房。龚某乙分三次共交了11万元购房款。第一次是在2014年2月将借给王晓光5万元转购房款,第二次在孝感转账1万元给涂银平建行尾数2523的账号,第三次在福建转账5万元给涂银平建行尾数2523的账号。在第二次交房款后涂银平给了龚某乙购房的钥匙为西区2单元502号房。
21、被害人陶某的陈述:2014年2月,王晓光告诉被害人陶某手头有西城嘉园经适房一套80平米只要8万元,陶某觉得价格便宜就欲购买,在王晓光带陶某看过房子后,陶通过银行转账了5万元给王晓光,后来再给了3万5千元的现金给王晓光(打了一张3万5千的收条没有办证)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1单元303号。
22、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2014年2月被害人王某庚从陶某处得知经适房消息,遂决定购买,陶某带王某庚认识王晓光,在看房之后,王某庚将8万元房款交给王晓光(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信用借款协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子军证言证实:刘某丙所购买的房屋系孙子军父亲孙明勋通过摇号购买的经适房,房屋位置为孝感市开发区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4栋303号,与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及提供房某
2、证人饶某证言证实:①2013年9月左右,证人饶某从涂银平处获得王晓光能够出卖经适房的消息,饶将消息告诉给被害人程某丙,其分两次交付房款,第一次在房产局楼下,程某丙将10万元房款交给王晓光(涂银平、饶某在场),第二次在涂银平车上,由证人饶某将3万元房款交给王晓光(涂银平在场),2013年底,王晓光将房产证给饶某,过后王再将房子钥匙给程某丙。房产证上的人为程某丙妹夫程健的父亲,名字不详。王晓光和涂银平带饶看过房子,是位于孝感市开发区航空路西城嘉园6栋2单元402号。②2014年5月初,王晓光在房管局后面的安居易酒店房间带来一个称是孝感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长叫刘某乙的人与饶某见面,刘某乙对饶说房子的事会处理好,饶查看房管局签到表上看到有刘某乙签名就相信了刘某乙的话。
3、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102室是其弟弟陈志刚于日通过摇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金额是88729.2元,房屋总面积是90.54平米。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证人陈某甲从朋友龚某甲处得知房屋信息,通过龚某甲联系到丁某甲、涂银平,涂再介绍陈某甲及其女友即本笔被害人阮某认识王晓光,从王晓光处购买了西城嘉园一期6栋3单元102号的经适房。陈某甲的女友阮某分四次共给了16万元的房款。陈某甲陪同阮某第一次交5万元房款给王晓光,剩余三次房款由阮某交付,陈某甲不知道具体情况。交付完所有房款后陈某甲另外通过龚某甲交了5千元现金给涂银平。
5、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去年过春节前,龚某甲有一天回家给了我五千元现金,说是他的徒弟,也就是那个姓陈的男的给的,因为涂银平帮着他买了房子,这五千元钱是他自己感谢涂银平的,龚某甲把钱给了我,我在第二天打电话找了涂银平,在他的车上把五千元给了涂银平,告诉他这五千元钱是姓陈的感谢他的。我收取的购房地税是每人五千元现金,收取了王某戊、郑某、江元、阮某,总共二万元现金……我到家乐福找阮某收取了五千元现金,我收了后就把五千元现金给了涂银平,我自己的五千元没有交。
6、证人龚某甲的证言证实:陈某甲为感谢涂银平,给了5千元现金,一条400元的黄鹤楼香烟的事实。
7、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通过摇号购买了一套孝感市航空西路西城嘉园的经济适用房,当时开具了两张湖北省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两张,编号:073599,购房金额是:83617.00元,房屋面积82.79平米,房子坐落在西城嘉园西区四栋301号,购房后因经济问题房子没有及时装修一直空置着,今年四月份西城嘉园的物业管理人员打电话告之其买房的地方有几家房子的锁被人换了,其过去检查房子,发现房子的锁被人换掉了的事实。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陈某乙姨侄黄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乙称他由刘某丙介绍买了西城嘉园一套经适房,让陈某乙去看房,之后陈某乙和刘某丙在一个姓涂的男的和一个姓丁的女的带领下看了房子,后证人在姓涂的那里拿到了房产证,证人听说黄某甲又向涂银平的账户打了9万元房款。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弟弟吴幸福在2008年通过摇号购买了西城嘉园经适房,房子位于西城嘉园西区4栋201号,2014年5月发现房子的门锁被人换了。
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被害人涂某从涂银平处得知房子的事情,涂某于日到涂银平家里交的房款12万现金给涂银平并从涂那里拿到房产证和钥匙,购买的房屋是西城嘉园西区1栋402号,面积89.30平米,2014年4月在被害人涂某的家里,涂银平让王晓光出具了一张12万元收条。
1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通过摇号购买了西城嘉园西区一栋402号的经适房,办理了房产证,到2014年4月时发现门锁被换。
12、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得知西城嘉园房屋事情后委托丁某甲询问王晓光并欲购买,之后在其家楼下交付8万元现金购房款给王晓光,王给了一张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承诺书,拿到钥匙看房后的一日,其女婿再次交现金7万5千元的购房款给王晓光,从丁某甲那里拿到了房产证,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2栋402号房,总面积89.3平米,房主写的柯尊梅。
1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余某儿子余志敏几年前购买了在西城嘉园西区二栋402号的经济适用房,办理了房产证,今年四五月发现该房子被人换锁。
1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3月通过摇号方式购买西城嘉园经适房西区五栋304号,房屋面积82.9平米,一直未入住,2014年4月发现房子被转卖并被换锁。
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王某甲从丁某甲处获得西城嘉园经适房消息,丁某甲告知房子价格为16万5千元后,王某甲的亲家刘某丁交付了房款,交给谁王某甲不清楚,直到今年5月房管局通知王某甲房子有问题。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106号。
16、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通过摇号花8万元购买位于西城嘉园西区6栋3单元102号房,签署了购房合同尚未办理房产证。
17、证人丁某甲的证言:2013年底的时候,我三哥丁亚洲(王某丁的老公)告诉周某丙有个人买了房子已经交了六万块钱,现在要退,并且丁亚洲给涂银平联系说周某丙要买房子,涂银平就要求周某丙直接给六万元给那个要退房子的人,等拿到房产证后交其余的钱……那个人到周某丙上班的地方拿了六万元的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后涂银平和王晓光把周某丙的房产证送到我院子来……我把房产证给了周某丙……我记得是在西城嘉园东区9栋104……过了几天涂银平打电话给我说要钱,要把剩余的二万五给他,我就找周某丙,周某丙说去银行取钱麻烦,通过网银转了二万给我工行的卡上,当时我自己身上有点钱,就把我的钱拿了二万五给了涂银平。
1××、证人胡某的证言:①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从亲戚王某甲处得知孝感城区有便宜的房子,就是西城嘉园的经济适用房,只要十六万元一套……我就决定要,王某甲就让我去他家一趟,我在他家里见到丁某甲……(王某甲带我看房),我就打算要一套,王某甲帮我联系了一下,说要先交六万元钱,我就把钱带着去了王某甲家,我记得是日,当时已经是下午五、六点钟了,我在王某甲家等着,有一个中年男子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丁某甲和他一起来的,我通过介绍知道这个人是涂银平,房子就是通过他买的,涂银平过来后就把我的六万元收了,我问他要条子,涂银平对我说要等钱交齐了开条子,只给了我一张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王某甲在边上说不用担心,我就没有再坚持了,到了晚上我妻子反悔了,我就去王某甲家里,让王某甲给涂银平打电话把钱要回来,王某甲是给丁某甲打的电话,告诉我还有一个叫周某丙的买房子还差六万元钱,这个人王某甲也认识,对方让王某甲带我去找周某丙拿六万,在同月的17号王某甲带我去城区东门商贸城找到了周某丙,周某丙给了我六万元现金,当时周某丙坚持让我写张条子……我写了一张六万元收条……
19、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12月份,胡某在孝感市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就叫我和他一起,涂银平和丁某甲就开车到了我在毛陈汉丹街春蕾文具店,胡某就与涂银平交谈关于购买房子的事情,他们谈好后,胡某现场就给了六万元现金给涂银平,涂银平就给了一张购房的回执单给胡某,涂银平和丁某甲就走了,过了两天,……胡某的妻子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儿子,说买房子的事情,他儿子说不要,我们就走了,等到第二天,我就又打电话给丁某甲和丁某甲的哥哥说要退房子,不买了,要退钱,丁某甲就跟我说,王晓光告诉她,说周某丙在他手上买了一套房子,还有六万元没有交,叫我去找周某丙拿,第二天的上午,我就和胡某一起到周某丙上班的地方,孝感市东门服装城二楼周某丙的办公室找到周某丙,从周某丙的手上拿了六万元现金,胡某给周某丙打了一张六万元的收条,我们就离开了。
20、证人郑某证实:2014年元月,郑某替蔡某交了5千元给涂银平。
21、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12月,其从周某乙处得知经适房消息,其姐姐欲购买一套,后其在王晓光工作的行政中心交10万现金给涂银平作为购房款(出具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单)2014年,王晓荣的姐姐在其经营的烟酒副食店里再交给涂银平2万元现金购房款。购买的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201号(有房产证)。
22、证人储某证实:舒某于2009年购买了孝感市西区6栋2单元201的经适房,前两周证人储某发现房子门锁被换。舒某购买的西城嘉园经适房位置是西区6号楼2单元2楼××号。但该房的房产证上显示门牌号为××。
23、证人李某证实:其在帮何某转8万元到涂银平卡交房款之前海帮他的老乡程某甲交过7万元购房款,同样是转账到涂银平卡上,程某甲后放弃购房,7万元购房款已经退回。
24、证人彭某证实:其于2008年通过摇号购买了西城嘉园西区七栋一单元402室的经适房,房产证的登记时间是日,证件号码,之后房间空置,2014年5月发现门锁被换就找物业,物业人员告诉彭某有一个叫何某的人跟彭某购买了同一个房子。
25、证人丁某甲证实:2014年10月被害人龚某乙通过丁某甲得知西城嘉园经适房的情况,2014年年初王晓光向丁某甲借款5万元一直未归还而对丁某甲提出将5万元借款转为购买经适房的购房款,龚某乙同意后,于2014年4月、5月分别从银行转账1万、3万8千元到涂银平账号,丁某甲取1万2千元现金交给王晓光。(共计交付房款11万),该房子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实际去房屋看过。
2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我和涂银平是战友关系;涂银平借钱给儿子王晓光的事情我是前几天才知道的,之前涂银平和王晓光都没有告诉我;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我记得有一次涂银平到我办公室来,因为时间久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问我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卖,我告诉他现在没有相关文件出台,不能进行买卖;涂银平与王晓光二个人一起卖保障房的事情是今年五月二十日左右我知道的,是柯尊梅打电话给我说的,当时就是她那一起……之后丁某甲打电话说后来了六、七家……我就给单位市房产局的纪检组长、管机关和交易的副局长二个人通过电话报告的
2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是今年5月21日知道王晓光倒卖经济适用房的;没有写过任何收条,在6月2日安居公司的陈国平(男,大概三十多岁)告诉我他在他的一个朋友那里看到有一张金额是七十六万的收条,我问他是从谁的手里看到的他一直不告诉我,就用他的手机拍了一张照片给我看,之后有从王晓光手里买房子的人到房管局来闹,有些人手里还拿了几张用我的名字打的收条和借条的复印件,我看到有三张,一张是七十六万的收条,一张八十万的借条,还有一张六万的收条,这些东西我放在办公室了,我自己看了这三张条子上的字都不是我写的;只是当时给条子我看的那些买房子的人告诉我六万的条子像王晓光的字,另外二张像涂银平的字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我们住房保障中心在负责,但是现在没有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了。
2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是开锁的,我的店在解放街街口原来会宾酒楼门口。今年早些时候,具体时间我已经不记得了,原来在新华土管所上班的一个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到我摊子上找到我说让我去换个锁,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航空路西城嘉园,于是我骑着我的摩托车跟着他的摩托车,把我带到了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那个民生房小区里面。我记得他当时把我带到一栋楼房的三单元一楼右手边的房子下面喊我开锁,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我钥匙掉了,我要换个锁芯,这是个空房子,你开就是了。这些房子是要分下去的。”我和他商定好了,一家两百块钱连开锁带换锁。我知道他是新华土管所的,但是我还是不放心,于是要求他必须在我身边,如果不是空房子我就不开,我就是担心他是搞鬼的。我打开锁之后看了下,这个房子的确是空房子,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换了锁,钥匙交给他之后拿了钱就走了。到今年三、四月份的时候他又来我摊子上找到我,还是说去那个地方开锁,到了地方我看了是空房子换锁,具体的情况我已经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我只记得其中几套房子的位置。两套的价格都是两百元一套连开锁带换锁,后来有两套房子反锁了就是三百元的价格。我记得有一次开锁的时候,有一个戴眼镜夹着个包的年轻人在那里,土管所的那个人向我介绍说他是房产局的,这些房子都是由他来分配下去,钥匙他们掉了,喊我来就是开锁换锁的;我在西城嘉园西区换了三、四套房子的锁;原来新华土管所的人,我认识他,知道他是土管所的,原来他就是在我这边上班,之前找我换过单位的锁。但是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长的胖胖的,三四十的样子。
29、证人程某甲的证言:我是大概去年六月份从丁某甲那里知道这个房子信息的……丁某甲带我去见了涂银平,涂银平告诉我说这个西城嘉园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十五、六万元一套,还说这个房子是房管局内部拿出来处理的,他和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王某丙是战友,王某丙的儿子王晓光在具体搞这个事情,房管局几个领导都在操作这个事情,对我说如果要买这个房子最好一次把钱付清……涂银平和丁某甲带我去西城嘉园那里看了房子,当时带我看的是西区的一栋楼房的一楼,就想要一套,涂银平当时要我一次性把钱都交齐,我不想给那么多,丁某甲就说先交七万元,我听了也表示同意,看了房子后涂银平和丁某甲带我去了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的窗口,涂银平说王晓光等着我在,我去了后见到了王晓光,他和涂银平二个人在一边悄悄的说了半个多小时,之后涂银平偷偷的给了我一张业务受理单,我看到上面经办人是王晓光,这个业务受理单当时是写的我父亲程保金的名字,涂银平告诉我你太年轻了,不能买这个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你家里老人的名义买,我当时把受理单拿了后有点不放心,就通过其他关系找了房管局内部的人把受理单看了一下,那个人明确的说这个事情不能搞,还说王晓光胆子大,我听了后去找了涂银平和丁某甲的,涂银平告诉我说这个房子多的是人要,你不要就算了。我还是想这个房子比较便宜,就还是决定买,我就在城区安叶酒店边上的交通银行用我朋友李某的银行卡给涂银平的交行卡转了七万元钱,转款是涂银平主动要求我把钱打到他的卡上去的,钱给他后他带我去了房管局找了王晓光,王晓光给了我一张收条,收条上写的收到我七万的购房款,钱交了后我就离开了,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因为丁某甲告诉我她的嫂子周某乙也买了这个房子,而且还办了房产证。我就让他把房产证偷偷拿了出来我复印了一份,通过关系到房管局去查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房产证是假的,而且我还有一个同学就住在西城嘉园里面,告诉我听到有人说有几起买了房子的人把锁换了房子也装修了但是房子还有真实房主,几家都在扯皮,通过这两个事情我就已经感到这个事情不靠谱了,就想找王晓光、涂银平把钱要回来,我就要求要退钱,退钱这个事情又扯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涂银平和王晓光都对我说这个钱已经交到房管局去了,要退钱还要找领导,我多次找涂银平和王晓光,就这样找了他们二人个把月左右,涂银平把我找到,说退钱给我,在乾坤大道建行涂银平从他建行卡上转了七万元到我的建行卡上(卡号62×××84),当时就是这个经过。
30、证人范某的证言:王晓光后期经领导调整在窗口负责业务受理,主要就是办理房屋登记的各项业务,王晓光在配发了“密匙”后从事房屋登记的工作……这个房屋登记包括很多项目,我记得有房屋转移登记(过户)、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等……只要是配有密匙的都有受理权限,具体有几个人我不清楚……密匙就是办理业务的电子钥匙,和每个受理人绑定的,只有通过密匙才可以办理受理房屋登记的业务;首先要办理人出具相关的登记材料,窗口的工作人员审核后资料齐全就可以使用配备的“密匙”进行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之后就会自动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受理平台查询网站,来办事的人就可以在上面查询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不需要报领导审批,他们自己就可以办理;受理人员每人都配有一枚受理业务的公章,谁受理业务就自己盖章;我前面说到的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受理平台查询网站是行政服务中心的,通过受理登记的业务还要拿到我们房管局的内部网站进行再次处理,包括录入,数字扫描、审核、缮证等环节,这些工作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是查询不到的。
31、证人常某证实王晓光日常消费状况。
32、证人周某甲证实王晓光日常消费状况。
33、证人邹某甲、邹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晓光于2013年11月向邹某甲借款3万元,向邹某乙借款30万元。
34、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月间涂银平以急需用钱周转向其借了20万元人民币现金,没有打借条。
三、被害人及证人刘某丙、程某乙、饶某、阮某、陈某甲、郑某、王某丁、黄某甲、周某乙、涂某、喻某、刘某丁、胡某、李某、王某庚、丁某乙、黄某乙、杨某乙、陈某丙、夏瑜林辨认笔录,证实出售位于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经济适用房的人有涂银平、王晓光,找换锁的人夏瑜林及部分换锁的房屋。
四、相关书证及物证
1.相关物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1本(红褐色,内页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7本(黄褐色,内页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本(黄色)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本(蓝褐色)
(5)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橙色)
(6)孝感市地方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专用章1枚(原子印章)
(7)孝感市地方税务局3号征税专用章1枚(原子印章)
(8)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业务受理专用章1枚1枚(普通章)
(9)孝感市规划局项目报建专用章1枚(普通章)
(10)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专用章1枚(普通章)
(11)离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盖有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12)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1份(盖有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13)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1份(盖有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专用章)
2.相关书证:
(1)被告人王晓光、夏瑜林、涂银平人口信息表复印件。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印章印鉴。
证实:日公安机关办案人从被告人夏瑜林处扣押印章5枚(包括:孝感市地方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专用章1枚、孝感市地方税务局3号征税专用章1枚、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业务受理专用章1枚、孝感市规划局项目报建专用章1枚、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专用章1枚);文书文件8类共36份(包括:红褐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1本、黄褐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7本、蓝褐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份、黄色“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橙色“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离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1份、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1份)
(3)证据笔录。
涉案印章印模四个(孝感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专用章、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发证专用章、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章、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章)
(4)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王晓光于日到孝天派出所投案,犯罪嫌疑人夏瑜林日到孝天派出所投案,犯罪嫌疑人涂银平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在孝感城区抓获。
(5)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王晓光等人涉嫌诈骗一案涉案相关房源的协助调查回函及附表
内容:经核实22套受骗人报案房屋中有1××套办理了房产证,但查询系统显示无登记信息,1××套房产证均为假证。22套房屋中经摇号产生的私人住房12套,社区服务用房4套,无法核对房源的6套。
(6)银行流水明细查询情况
公安机关查询涉案账户分别为:
涂银平建行62×××46账号(简称涂建行2446账号);涂银平建行62×××88卡号(涂建行9888卡号);涂银平工行62×××61卡号(涂工行6761卡号);涂银平交行885836卡号(涂交行5836卡号)以及62×××91卡号(涂交行2391卡号)
王晓光建行62×××83账号(简称王建行3483账号);王晓光工行62×××67卡号(王工行7267卡号);王晓光工行61×××30卡号(王工行4630卡号);王晓光农行62×××76卡号(王农行6376卡号),证实:收取购房的情况
(7)接受刘某乙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复印件1张、收条复印件2张:公安机关从刘某乙处收取3份书证,分别是日刘某乙借到现金80万元的借条一张;日刘某乙收到西城嘉园21户购房款76万元的收条一张;刘某乙日收到西城嘉园业主税款6万元收条一张。
(8)房产证复印件二张。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肖华珍,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4栋303号,登记时间:;肖华珍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实:刘某丙与肖华珍系夫妻,因二人结婚证丢失而出具该书证。
(9)程某丙、程某乙户口本内页复印件一份,证实:程某乙与房产证所有权人程某丙之间关系,实际交付房款人为程某乙即该笔被害人。房产证复印件一张,房屋所有权人:程某丙,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3单元502号,登记时间:
(10)结婚证复印件1张证实:杨某乙与房产证所有权人管瑄琳为夫妻关系;房产证复印件1张,房屋所有权人:管瑄琳,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4栋1单元302号,登记时间:
(11)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丁某乙,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102室;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陈志刚,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102室。
(12)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丁某甲,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1单元102室。
(13)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复印件编号:NO.,不动产项目名称:西城嘉园一期5-1-101;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阮某,房屋位于孝感市宝成路西城嘉园一期6栋3单元102号;收条复印件,收款人:王晓光,时间:,内容:今收到阮某购房款五万元。
(14)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郑某,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3栋301室;孝感市地税局土地权属完税证明单、孝感市地方税务局槐荫分局完税证明复印件。
(15)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王某丁,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4栋301室;号地方税收统一发票、0073599号湖北省地方税收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付款人:肖某甲,不动产项目:西城嘉园西城四号楼四单元北三层东。
(16)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甲,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东区9栋2单元102室;王晓光借条复印件内容:今借到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证实:日,户名黄世福工行尾数0643卡取现4万5千元。日,户名黄世福工行尾数0643卡向户名涂银平工行尾数6761卡转账4万5千元。
(17)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周某乙,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4栋201室;王晓光收条复印件内容:今收到周某乙、王某戊两户购房款30万元;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付款人:吴幸福,不动产项目:西城嘉园四号楼西单元北二层东
(1××)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戊,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5单元502室;王某戊农行汇款凭证时间:,收款人:王晓光,金额:6万元,卡号:62×××76。
(19)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涂某,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1栋402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魏某,房屋位于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1栋402号;收条复印件一张:王晓光收到廉租房款12万元。
(20)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柯尊梅,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2栋402室;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余志敏,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2栋402号;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21)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黄鹤俊,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5栋304室;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证实:付款人:杨某甲,不动产项目:西城嘉园西区5栋2单元304号;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编号:4291××51××,办事人:黄俊鹤,经办人:王晓光;黄某乙户口复印件。
(22)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丁,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106室;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复印件证实:从户名肖连洲89270账号转账16万5千元至丁某甲26251账号。
(23)孝感市房产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周某丙,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东区9栋2单元104室;收条复印件证实:日胡某收取周某丙6万元现金;工商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证实:××日户名周某丙的工行卡号尾数8913卡向户名丁某甲的工行卡号尾数8420卡转账人民币2万5千元。
(24)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江元,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7栋3单元××室;第号房管局窗口承诺件复印件时间:,办事人:江元,经办人:王晓光;蔡某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时间:,付款人:蔡某,收款人户名:涂银平,卡号:62×××61;蔡某、江元户口内页复印件证实:第20××66号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江元与蔡某是夫妻关系。
(25)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王巧蓉,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201室;第号房管局窗口承诺件复印件时间:,办事人:王某己,经办人:王晓光;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陈志刚,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104号;代方超交通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时间:,付款人:代方超,收款人:涂银平,收款人卡号:62×××36,交易金额:10万元;舒某授权委托书证实:证人舒某委托证人储某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及房屋权证附图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舒某、邹勇华,房屋位置:孝感市航空路西城嘉园西区6栋2单元××室。
(26)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王培、彭某,房屋位置:航空路西城西城公寓7栋4楼402室;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证实:付款人:王培,不动产项目:西城嘉园西区7号楼一单元402;王晓光收条、李某交通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王晓光收到何乾新购房款8万元;李某向涂银平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涂银平交行尾号5836卡交易明细证实:涂银平交行5836卡号于收到账号转账8万元。
(27)涂银平建行2446账号银行卡明细证实:龚某乙于转账1万元至涂建行2446账号,龚某乙于用支付宝分8次共计转账3万8千元、用现金转账1万2千元(合计5万元)至涂建行2446账号。
(28)王晓光收条复印件2张证实:王晓光收到陶龙购房款5万元;王晓光收到陶龙经适房余款3万5千元;收款转借款协议复印件证实:王晓光收到陶龙购经适房款5万元,期限一个月内交房,期限内不能交房应立即退款,不能退款则将收款转为借款;陶某出具陶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收条上书写的购房人陶龙是陶某之子。
(29)王晓光借条复印件证实:王晓光借到现金8万元用购廉租房一套。见证人:陶某;信用质押借款协议复印件证实:王晓光向王某庚协议借款用于购廉租房。
(30)领款条、谅解书证实: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赔偿到位,部分被害人对王晓光的行为表示谅解。
五、鉴定意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孝检技鉴(2014)74号、75号、76、77号、78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84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证实:郑某、丁某甲、柯樽梅、周某丙、周某乙、黄某甲、肖华珍、阮某、刘某丁、王巧蓉、涂某、管瑄琳、江元、王某丁、程某丙、丁某乙、王某戊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所盖印章印文与样本提供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晓光的供述:被告人涂银平之前借给被告人王晓光的30万元现金未偿还。即找到被告人王晓光工作的房产局窗口向其索要未果的,指使其利用一下单位的资源。二人即查看了房产局内部电脑网上西城嘉园小区经济适用房情况。得知还要房产挂在安居房地产公司的名下,并一起到该小区察看了房屋情况。经商议,被告人王晓光负责修理门锁及相关手续。被告人涂银平负责购买房产的人,所出售的房屋款二人都分别收取或共同收取;之后,被告人王晓光指使被告人夏瑜林找修门锁人员及制作假房产及相关证件。并给了相关的费用,同时还证实其假冒是房产局的刘某乙科员。
2、被告人涂银平的供述:其与被告人王晓光的父亲是战友关系,知道王晓光是孝感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员工。在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房地产登记和窗口办理房屋的业务。因为有人要弄一套廉租房,即找王晓光想办法。王晓光称廉租房要授号,难搞。不如搞经济适用房,但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每套房15万元,经其介绍的有十七、八套。房子都是西城嘉园B区的,购房款有的是直接交给王晓光,有的是交给涂银平的。后来有购房人知道受了骗,要求退款。涂银平帮助退了15.5万元。王晓光家里退了16万元。期间,王晓光称购房款被住房保障中心的保障科科长挪用了76万元,要求涂银平借80万元填窟窿,就借了80万元给王晓光。
3、被告人夏瑜林的供述:其受被告人王晓光的指使,制作假房产证1××本。并找修锁人员到西城嘉园修理门锁,收取了王晓光的相关费用。冒充过住房保障中心刘某乙的名义与要求退款的人面谈。以刘某乙的名义与涂银平打过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经济适用房出售的事实,伪造房产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的诈骗金额分别为267.5万元、294万元、248.5万元。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夏瑜林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光、夏瑜林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涂银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夏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对三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涂银平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无罪上诉。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涂银平的辩护人刘安国、李宗毅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提出辩护,其主要理由:一是原判疏漏了证明涂银平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致使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二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矛盾,原判未对此作出评价;三是被告人涂银平是受被告人王晓光欺骗的情况下实施的居间介绍行为;四是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与事实、法律不符,被告人涂银平没有非法占有购房款。
原审被告人王晓光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解其有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定和酌定减轻情节,原判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张从堂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晓光在本案中作用比被告人涂银平小,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涂银平是主犯;被告人王晓光有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一审期间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夏瑜林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解一、其对涉案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信息不知情,没有参与涂银平、王晓光合谋诈骗的行为,也没有参与分赃。二、原判执行刑期计算错误。
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犯罪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与本案均有关联,证明基本犯罪事实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涂银平和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涂银平从事园林种植和房地产相关手续的报送工作,其与被告人王晓光的父亲(孝感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系战友关系且有交往,其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和商品房屋销售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程序明确,具有识别被告人王晓光出售经济适用房真实性的条件和能力;在被告人王晓光擅自出售经济适用房前,被告人王晓光欠下被告人涂银平高额债务一直无力偿还,被告人涂银平与王晓光有共同诈骗的动机;被告人涂银平有联系购房客户,直接参与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被告人涂银平与被告人王晓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涂银平的辩解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能成立。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与被告人夏瑜林共同协作欺骗他人完成的虚假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对其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晓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对其能从轻的情节均已酌予考虑,本院不再重复,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夏瑜林做假房屋产权证、擅自找人将经济适用房换锁,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执行刑期错误的理由,经查,原判决书将其拘留时间书写错误,该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其执行刑期应更正为自日起至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银平、王晓光、夏瑜林用虚假销售信息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新
审判员叶艾文
审判员李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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