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诉我什么是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国内比较成熟的平台有哪些?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模式对比--百度百家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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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都这样了,我们还是聊聊风险投资吧
2013年的时候,丁辰灵老师写过一篇和本文前半句标题相同的文章,其中丁辰灵老师将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三家老牌股权众筹平台的模式做了一张对比表。
2年过去了,现在创业这么热,政策也在明显的对股权众筹进行鼓励,除了股权众筹平台数量的增加之外,股权众筹平台的模式也有变化了,最起码丁辰灵那张表里的三个平台的模式都已经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对不上了。
但是前两天看到6月份还有财经记者写稿的时候引用那张表里的内容,本着帮大家做Homework的态度选了几个我比较知道内幕或有投资人身份的平台做了这张表,顺便给打算做股权众筹的创业者、想要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和散户做下科普和解释,总之先上表:
图大,缓存慢多等会儿,看不清可以保存到本地
下面是针对这个表格的一些解释。
什么是股权众筹?
不说废话和空话,股权众筹其实是把原本的私募投资放到了线上来做的一种形式。
就像你在淘宝购物,你买到的是一家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这家公司的商品。
股权可以分红、可以转卖、上市后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当然这些退出方式在每一单购买时都会有协议约定,不是每一笔投资都能用同样的方式退出。
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放开公司法针对股东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像你买个智能硬件一样几万个人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的情况。虽然有些平台放开了公众认购,但最终落实到股东层面还是有数量限制的。
一个基本的股权众筹流程是:
1.上传项目信息到平台
2.配合平台对项目进行包装,在指定的圈子(专业投资人或公众)里对信息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来认购。
3.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反选投资人,拒绝掉超额认购的部分,与最终确定的投资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4.股权变更(将股权交付给投资人),现金交割(将投资人的钱拿到手里),融资完成。
5.进行投后管理,维系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持续向股东披露信息。
股权众筹对于创业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融资过程中的地位,能反选投资人而不是被投资人像挑白菜一样的扒拉。而股权众筹对于投资人来说最大的好处是能够更充分的分散风险,参投到好项目。
投资人资格认证意味着什么?
首先就是关于投资人认证的这部分,我将投资人认证分为了6个类,1、2、3三个策略等级和A、B两个执行等级。关于每一个等级意味着什么,我已经在表里说的很清楚了。总体投资人质量从高到低是A&B,1&2&3。在这里稍稍解释一下这么分级的原因和对创业者的理解。
首先,按照去年和今年公布的两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是必须要有资产门槛的: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然并卵的是目前这只是个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实施之前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有的平台做资产认证是一种自律行为,那么为什么要自律呢?
原因有三点:
1.天使投资是一种风险非常高的投资行为,投资的失败率在95%以上,如果没有庞大的资金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散对于普通人来说就是稳赔不赚的投资行为,所以投资人认证门槛是一种对投资人的保护。
2.为了防止没有天使投资经验的人在参与投资天使投资后因为无法退出而干扰经营,所以这也是一种对创业者的保护。
3.防止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将项目的商业信息暴露给更多不相关的人,避免项目信息泄露。
关于第三点我们可以看到最奇葩的是筹道的平台,虽然该平台有投资人的实名认证,但是在认证之前就允许注册用户下载项目的BP,基本上没有对项目产生任何保护作用。
除了信息泄露之外,选择有过往创业经历和投资经历的投资人也能够在投资之外给你一些资源帮助,主要是人脉方面的。投资人质量越高,这部分带来的资源就越丰富。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你是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在出让同样股权的基础上,你是愿意让你的一个与创投不相关的朋友投资你100万还是愿意让马云投你100万。
你是否应该选择公募?
和投资人认证门槛相关的就是是否允许散户参与或者说是否是公募了,其实由于我国证券法的限制,现在没有任何平台能够实际意义上的做公募股权众筹。这里判断公募的标准有两个:
1.是否对项目进行非常细致的包装并在公开渠道进行大范围宣传。
2.是否将项目的单轮融资总额切成过于细的小块(比如天使轮项目切成1/15甚至1/20)。
从表格来看坚守私募规则的只有老牌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和创投圈,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始会也并没有让过多股东参与到单一项目的融资中。
目前主推公募的是在公众影响力中最大的京东和此前成功操作WIFI万能钥匙72亿认购额的筹道,从创业者的角度上来说,选择公募会有更大的议价能力,对于与终端消费者更加贴近的项目也能更快的完成融资。但正如上面所说的,公募所带来的是双向的未知风险,大多数公募平台并没有给散户(跟投人)线下约谈创业者留下空间,不方便创业者反选投资人,容易被竞品、不理性投资人投资,给后续的投后管理和经营带来麻烦。
再简单一点来说,公募获得的投资人就像是公开发行股票带来的散户,正如现在有很多不知道股票运行逻辑的投资者在遭受股票损失后要求政府或经营者赔偿一样,引入散户跟投人也有可能带来这样的麻烦。
当然,不允许散户进入的私募也有缺点,对于创业者来说,私募面向的主要为专业投资人或投资机构,如项目素质一般很难促成羊群效应迅速完成融资。
有一些项目是不适合公募的:
1.你的项目比较早期、门槛较低或团队并不忠诚,容易被人抄袭或竞争对手瓦解团度。
2.你的项目距离公众比较远,比如一个亚文化社区、一个垂直领域O2O、一个光学识别算法等。
3.本轮融资除现金之外还希望引入投资人的其它资源。
4.不想被复杂的投后管理困扰
当然,也有比较适合做公募的项目:
1.已经有大量用户,并且预计用户可有效转化为投资人(WIFI万能钥匙是个典型的例子)
2.你的项目从专业风险投资人的眼光来看是「烫手山芋」的项目——这一般指实体店这种经营风险高,成长性低但有稳定回报或豆瓣社区这种人气高但以10年计无法变现的项目。
虽然京东在公募上是做的比较好的一个,但是真正让我感到惊讶的是聚募这个平台,对投资人的门槛低的像淘宝购物一样,打款和合同签署也在线上完成,风险大的惊人。
平台盈利模式对创业者和投资人有什么影响?
这个影响很直观了,从表里看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是以收取佣金的形式进行盈利的,这也是几乎所有人第一反应能够想到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实弊病很大,所以老牌的原始会和天使汇都不用这种模式了。
先说收佣金:业界惯例5%的佣金听起来不多,但是你算下你要融500万就是要拿出25万的融资成本这个成本并不低。而且对于大多数天使轮的初创公司来说,发展最缺的就是钱。以及无论平台是对创业者还是对投资人收取佣金投资人作为买方都会把这个成本转移到创业者身上,所以收佣金并不是一个最好的模式,只是一个最简单、最无脑的模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收取佣金的模式很容易被投资人和创业者私下达成交易后跳单,这也是起步较早的平台都不用这种模式的原因。
然后是跟投模式:跟投模式主要是创投圈和天使汇在做,京东那一栏虽然没有写是因为我在所有公开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京东说会跟投,但是其实京东应该是会跟投一些好项目的。跟投模式其实就是把平台自身的盈利模式和创业者、投资人的立场绑在一起——因为平台本身也成为了项目的投资人之一,只有项目好好继续发展下去最终上市或变现平台才有可能在后续中盈利。天使汇那个收1%股权的盈利模式和跟投模式是一样的,也是以股权代佣金的形式,对于早期项目是非常实惠的。
再之后就是奇葩的:
人人投的资金站岗模式我真是惊呆了,生生的造出了一个投资界的支付宝盈利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散户在投了一家人人投的实体店铺之后现金不会直接交割到店铺的手里,而是按照事前的约定由人人投代为监管资金分批次划拨给创业者。这意味着整个人人投平台上有多少成功项目人人投平台就会手握多少站岗资金,然后人人投会拿这些站岗资金来做一些稳健型货币理财用于支撑平台。
表面看上去这种模式对投资人和创业者都不错,其实对创业者非常不公平。因为有些创业项目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估值上涨很快,有些项目天使轮后3个月就启动Pre-A轮融资,所以分期给款什么的根本是耍流氓。不过,人人投主要以实体店铺众筹为主,这样高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这种模式也不太可能被复制到其他平台。
嗯,再然后就是自己融了特别多钱的筹道在新闻稿里宣称自己从2015年到2016年一年时间不收任何费用和股权,这个可以视为正在打市场不暴露盈利模式。
投资退出方式意味着什么?
虽然大多数人看起来,T1不承诺任何收益的股权投资是最不靠谱的,但这是最传统、最成熟也是目前最没有法律争议的退出方式。
既不会导致投资人因为没有获得预期收益而过分干扰企业经营,投资人也可以在没有直观现金兑现承诺的情况下理性的判断项目本身,而不是简单的将任何创业项目理解成自己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T2承诺企业在x年内IPO的模式会有两种问题:
1.企业通过协议代持方式,将众筹股东的股权放在一个自然人手里,在上市后按照当年的协议价格将上市后股份割让给股东。但,实际情况是我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这种协议在IPO过程中是无效的,企业方可随意撕毁代持协议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让所有众筹股东成为一个独立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然后再用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钱收购自己实际公司的股份,让实际公司的股东中仅出现一个企业法人,也就是一般股权众筹的模式。但,在我国A股上市的过程中,会对企业股东进行穿透审查,即统计上市企业的每一个企业法人的自然人股东之和来计算其是否违反200人股东限制。
WIFI万能钥匙走的是第二种,其IPO承诺很可能无法如实兑现,所以在WIFI万能钥匙的案例中众筹方给出的另一条路是:若交割5年届满项目未能上市,投资人可按实际投资额年复利5%的回报方式退出——也就是C1的退出方式。
但是其实C1、C2和P1的回报方式都涉嫌非法集资,只不过现在股权众筹正式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下来,有关部门对这些方式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风险自辩吧,但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不论创业企业在众筹过程中承诺投资人什么,只要企业倒闭了是没有人为这个承诺买单的,股权众筹平台是绝对不会负责的。
而创业企业的倒闭成本真的特别低,千万别以为投了C1、C2型回报的股权众筹就像买了货币基金一样稳定。
股权众筹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它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尤其是私募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新五板和二级市场之间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融资链条,未来股权众筹可能会是早期初创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但是在国家还没有正式规范这个市场之前,很多平台的玩法都是在一步一步的摸着走,所以并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哪家平台好哪家平台不好。
你要问什么项目不适合股权众筹或者什么人不适合参投股权众筹的话,我觉得只能这么说:看不懂这篇文章的,不要众筹,也不要参投。
本文作者@评论尸首发于新媒体:@赤潮AKASHIO(微信号:AKASHIO)-此言此思若潮水,不沾红粉自风流。转载请保留本信息,未包含本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将受到侵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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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烽
&&& 1、问: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
  答:众筹(Crowdfunding),字面含义是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2、问: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如何?
  答: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4.78亿元。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所以221家,股权众筹类平台98家。全国众筹平台总筹资金额达46.66亿元。
  3、问: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什么?
  答: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模式。
  4、问:目前股权众筹组织模式有哪些?
  答: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投资的人数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要求。
  一般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个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二是代持模式。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股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管理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5、问: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异同?
  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是: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与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集股份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从1995年开始,由于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因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设立)实际上已无法施行。
  虽然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都是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但股权众筹融资额和投资者认购二者规模均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小,而且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两点不同,一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另外,股权众筹项目对创业者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大都采取有限合伙类型,因此对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要求上也有较大区别。
  6、问:目前股权众筹主要风险是什么?
  答:我国众筹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认为,主要风险有两方面。
  一是违法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律。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7、问:股权众筹“第一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有何影响?
  答: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投”运营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诺米多公司需向原告飞度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
  从本案判后法官答疑来看,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围绕着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颇为谨慎:
  一是关于融资是否违法。法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投的众筹融资行为中的投资人均为平台实名认证会员且未超过200人,因此不属于公开发行,未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平台是否具有业务资质。法院认为,目前立法并未对众筹平台的资质有明确规定,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开展业务,并无法律障碍;
  三是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飞度公司的筹资行为属于融资交易,但并未明确其是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四是参与融资交易的合伙人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在拟议中的合伙企业成立前,因此未对其加以合法性判断;
  五是融资协议的性质。法院认为,协议属于居间协议,同时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
  六是融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因此强调信息披露是融资方的重要义务;
  七是众筹融资的风险。法院认为,众筹领域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具体交易中融资方和投资方恶意违约的风险;
  总之,法院判决本案融资交易模式未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行业发展保留空间;并提示投资者要客观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平台和投资项目,并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有关证据。
  8、问:目前国外对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如何?
  答:。2012年推出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OBS法)规定,若有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了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界,低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为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
  。魁北克省于1014年《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
  。规定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2015年7月通过的《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案》,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个人投资的上限规定为每家公司每年五百万韩元(约合4400美元),在股票发行完成的一年内,公司所有人以及主要持股人不得出售股份。
  。今年早些时候,德国议会通过《小投资者保护法案》,多数与众筹有关的规定在七月出版后正式实施。根据新草案规定,许多散户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000欧元,但对于高收入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可以为其收入的两倍,上限一万欧元。对于投资金额不能超过一万欧元的投资者,其流动资金至少需要超过十万欧元。新草案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的融资没有超过250万欧元,就不用提供关于公司投资及投资风险的招股说明书。
  总的来说,国外立法普遍将股权众筹视为证券发行,并普遍建立了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豁免审批制度。
  9、问: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出台了哪些监管规范?
  答: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
  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
  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10、问:股权众筹发展前景如何?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从股权众筹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定位出发,提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条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认为,将来从一个产品的生产,IDEA,甚至到它的所有供应链,全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化去实现众包、众筹,以及在众筹之后的价值分配。股权众筹与现有的繁杂冗长、极其低效的运行机制不同,未来的公司会形成更加高效的组织形式,并且会让每个人有从事的事情上获得的价值与所有权对等,组织更为随意自由自主。“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或许5到7年的时间,目前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会不复存在,IPO也将一同消失。”兰宁羽的看法,或者会给我们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一个视角,即其很可能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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