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未能领取每个月的退休金计算方法的残疾职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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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公需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学习》第五讲测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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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户籍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获政府资助
  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解决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为广州市户籍、持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未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
  资助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其缴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以不足缴费月份数计算资助。不足缴费月份数等于应缴费月份数减去已缴费月份数。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残疾人,以社保部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规定缴费标准第六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所核定的缴费月数,给予资助,累计最长不超过180个月。以后年度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趸缴、延缴、补缴条件等规定的残疾人,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符合一次性缴费、延缴等条件的残疾人对应上述标准申请资助。
  按照残疾人户籍管理属地原则,资助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由市、区级按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资金来源由市、区级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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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南京、武汉、长沙、济南、天津、石家庄、其它地区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十六、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退休”一词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人们提及,职业人群中多数人都要退休,或许因其“世俗”化程度很高,学界很少探讨什么是退休,其概念及学理常常不被重视。对退休概念的模糊认识,符合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一般不需要解释。但事实上,退休的概念还是有解释的必要的。退休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事实状态,退休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描述。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一般情况下,退休针对的是职业劳动人群或工薪人群,最初的退休待遇都来源于雇主,没有雇主的劳动者,例如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就没有退休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凡是提及退休的,他人的第一感觉是,以前他是上班的或者是有单位的。那些不上班或没有单位的劳动者自然无所谓退休,自己可以随时休息、随时不劳动,不参加劳动也不存在他人或组织给付退休金的问题。退休需符合法定情形,我国长期以来的退休政策焦点在于职业劳动者的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机关职工女性退休为55周岁或60周岁,各地操作不一)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退休金;或者因职业伤害及自然疾病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手续而提前于法定年龄退休。尽管我国没有颁布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但法规、规章乃至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员工办理手续而退休的依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能退休。退休的法律意义决不限于职业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而获得了相应的待遇,最主要的待遇是按月享受一定金额的货币收入,即退休金。退休金,是指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有时是国家)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我国台湾地区劳退新制实施前,企业雇员向雇主主张退休金时,一般为一次性退休金,公务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一般按月支付。我国大陆地区民众所认知的退休金,一般类似工资性质、按月支付的相关待遇,这种待遇常常与在职期间工资形或一定的比例关系,故对一次性退休金概念没有认识,即便学界也很少知晓一次性退休金。实践中,退休金低于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计划体制时期,我国员工退休金与工资一样,是在低工资与低退休待遇的状态下运行的,平均主义的社会思想主导着退休待遇的水平,决定了退休金只能长期维系在低水平上。由于计划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无财务危机存在,更谈不上破产问题,即使发生企业关停并转现象,政府会安置原企业员工,落实退休员工退休金的发放。从“文革”期间取消劳动保险费提取到改革开放初期,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政企不分的经营模式使职工并没有遭受多大的职业风险,也未出现大面积拖欠职工退休金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使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发生巨变。计划体制下政企不分的国营企业改革,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至为深远,员工退休制度的变化起自企业制度改革,国营企业改革过程中,关停并转、企业破产、企业改制等形形色色的企业改造运动中,竞争性国营企业大多成为民营性质的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名称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计划体制下“国营某某厂”全部删除了“国营”,“厂”或“场”多数演变为“公司”,有的甚至成为“集团”。少数垄断性行业形成了新型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前者因属于完全的市场企业,在风大浪急的市场竞争大潮中,作为企业要素一个组成部分的劳动力要素,最先接受市场的洗礼。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与企业市场化的进程同步,企业员工随企业之兴衰而进退,在职员工如此,退休员工同样如此。攻坚克难的企业改革阶段,尤其是世纪交替之机,不少退休员工的退休金没有了着落。在中央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员工退休金在“应保尽保”的政策支持下,社保机构大部分实现了退休金的社会化发放。但企业退休员工退休金相对偏低,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相比形成了较大落差。①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规制退休年龄。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或者缴费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争点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之后双方无法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退休的,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也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社会性保障。但当前我国由于社会转型的原因,社保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导致有的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其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裁诉指引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有续签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是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劳动争议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①郑尚元:《企业员工退休金请求权及权利塑造》,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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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梳理: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笔者看法:该文件虽出台37年了,但未被明文废止,随着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女工人从事管理岗位等政策因素的出现,女工人退休年龄已经有所变动。)2、人社部法定退休年龄含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笔者看法:该文明确了法定退休年龄含义,出台后曾传闻废止,但未能找到依据。)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笔者看法:该法条明确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于劳动者缴费不足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继续缴费,满足15年的最低限制,因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笔者看法:有效的行政法规规定。法律的制定(当然也包括《劳动合同法》),就其所调整的内容,应当均含有一定的提前量,应当理解为国务院依据现行中国国情而作出这样的特别限制性规定,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两者实质上并不矛盾。)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笔者看法:第一条回避了应当受理的范围,人为地把社保争议割裂开来了,导致基层各自为政;第七条没有充分考虑国情,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绝对依从了《劳动合同法》。)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本处理。(笔者看法:刻意回避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的情形。)7、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笔者看法:只考虑到缴费不足15年如何弥补问题,没有兼顾劳动关系的处理。后续措施没跟上,造成法于法之间不衔接。)正常情形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处理1、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办理退休手续,回家颐养天年,一般不会再有劳动争议。2、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主流做法,没有太大争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其继续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理问题第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其他单位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劳动者无论是原地不动,继续按原劳动条件进行劳动,还是到其他单位继续就业,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第三种观点是: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两条实质上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双方都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了,即使还没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利弊。第一种观点符合有法必依的执法理念,理论上没有错,也符合老有所养的社保方向,但其一味依附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脱离了中国实际国情,视法定退休年龄为无物,在法定退休年龄未作修改前,实践中就会矛盾重重。只有在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环境下才能实施。第二种观点属于一刀切的做法,维护了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尊严,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又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没有体现保护,对社会稳定有不利影响。虽然后续有续交政策给予了补充完善,一旦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完全有理由拒绝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为了老有所养,只能自行缴纳,造成劳动者收入降低。第三种观点属于折中观点。两种情形下不同选择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选择不终止的,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需要再受劳动法的保护,实质上是选择了雇佣关系。对于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此时双方选择的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均为法定终止,不应当有选择之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属于法定终止,此后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转变成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者自身原因(参加工作时间短)占主要部分,其他如:1、劳动者前期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不积极维权。2、劳动者以为追求工资额,社保意识淡漠,不愿意参加社保,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等现象也客观存在。这样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问题就转化成社会问题了。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享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问题处理,我们可以尝试借鉴上海市“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改变原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如:原来缴纳社会保险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应当受理。但在实体权益处理方面,应当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区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适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原来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值得思考。这个问题涉及到与社保政策的衔接,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因社保缴费政策限制而不能继续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自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所缴费用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5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再就业的,因其不属于劳动就业年龄段人员,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都按劳务关系处理。新安祈人力资源(gh_aa5a0bc84e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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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女士在提交给皮具厂的应聘材料中称自己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行政总裁秘书、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等职位,并提交了“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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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做化工产品的,前段时间因为技术故障导致生产停工,公司紧急通知正在休假的李某到公司加班抢修,但李某却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因此导致停产两天,给公司造成了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后公司追责,要求李某承担这次停产的经济损失,赔偿从其每个月工资中扣除。李某不服,并表示不会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公司敢因此克扣工资,就会去劳动局告公司。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请教大家,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能让员工不排斥加班呢?日前,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对外发文,明确自今年10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关于调岗,用人单位认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而员工则认为调岗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争议的发生。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笔者曾从自己仲裁的工作角度出发,用大篇幅文章推崇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终止的观点。鉴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各种观点纷纷出台,莫衷一是。本文针对现状再次试图进行一次梳理,表达一家之言。一、中秋节为法定休假日
二、今年中秋节补假的问题
三、中秋节属带薪休假日
四、中秋节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非安排补休
五、中秋节加班费应另付3倍而非2倍
六、中秋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发生事故,该认定工伤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任务完成在返家途中不幸受伤(非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由于今年的中秋与国庆紧连,对于不得不加班的人来说,有一个勉勉强强的好消息:如果愿意这几天全部用来加班的话,劳动者可以在短短9天内挣足一个月的工资。你的朋友圈里,有领导吗?领导发来加微信的验证申请,你可以拒绝吗?领导和你的对话、朋友圈留言,能够作为证据吗?微信会引发哪些劳权问题?下面就为你一一解答↓↓↓在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中,存在很多法律风险点,很容易被忽视。李迎春律师为您揭示试用期10个风险要点,并作简要提示,通俗易懂,一看就会:生育保险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那么到底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跟着小编搜集的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总有一些数字,在劳动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我写过一篇文章《劳动法就是一个十足“二货”》,我还讲过一堂公开课的名称就叫《劳动用工法律的数字化解读》。劳动法中除了“二”,还有比“二”更“二”的吗?当然有,这就是“十二”!来见识一下:总有一些数字,在劳动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我写过一篇文章《劳动法就是一个十足“二货”》,我还讲过一堂公开课的名称就叫《劳动用工法律的数字化解读》。劳动法中除了“二”,还有比“二”更“二”的吗?当然有,这就是“十二”!来见识一下:仔细研读劳动法律,你会发现劳动法是非常“二”的法律,下面我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二”,汇成十则,给大家呈现劳动法这个不一样的十足二货。仔细研读劳动法律,你会发现劳动法是非常“二”的法律,下面我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二”,汇成十则,给大家呈现劳动法这个不一样的十足二货。仔细研读劳动法律,你会发现劳动法是非常“二”的法律,下面我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二”,汇成十则,给大家呈现劳动法这个不一样的十足二货。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4种法定情形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分段、代通知金标准,供实务中参考: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4种法定情形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分段、代通知金标准,供实务中参考:京人社规发[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gh_aa5a0bc84e65新安祈人力资源热门文章最新文章gh_aa5a0bc84e65新安祈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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