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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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10:52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人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申报环节和具体要求等不够了解,再加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一些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编者就申请享受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第一,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该意见列举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通过比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在会计核算中,这部分费用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虽然是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不可加计扣除。
(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
(3)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上,除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外,其他的费用都不属加计扣除的范围。
(4)其他相关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若上述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5)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注意研发项目确认的立项要求。
在会计核算层面,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对研发项目的立项基本无门槛,只要企业内部管理层认可就可立项。而税法规定的税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仅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把握3个环节。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具体地说,项目确认环节指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需向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登记环节指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加计扣除环节指已取得税务机关登记并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四,注意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的要求。
根据规定,对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如果是集中开发项目,需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还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第五,注意汇缴申报的纳税调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扣除,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进行年度汇缴申报时,才能对符合税法要求的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不得自行加计扣除。若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小于零,其因享受加计扣除而形成的亏损额或扩大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规定在其后的5年内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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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最新: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七大注意事项
事务所 & & 税收优惠部
& & &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积极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 & & &明税近期接到多家被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企业的咨询,一些企业被要求调增应纳税额,个别存在重大问题企业还被处以罚款。因此,如何管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涉税风险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 & & &本期资讯,明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归纳总结了企业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七大注意事项。
一、加计扣除的七大注意事项
(一)研发活动范围
(二)加计扣除费用归集
(三)研发费用核算与管理
(四)适用行业
(五)区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六)费用化与资本化
(七)集团分摊研究开发费用
二、加计扣除的申报与备案要求
(一)加计扣除的申报要求
(二)加计扣除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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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关注执行口径 掌握操作要点
发布日期:
作者:刘天永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次
  自日起实行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新规定,按规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兑现。在汇算清缴开始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研发费加计扣除执行口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汇算清缴期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程序、扣除范围等与往年有变化,企业需关注政策执行口径,掌握操作要点,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规避风险。
  重大利好:明确多个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要求&切实在日~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税总函〔号文件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明确了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利好企业研发活动开展。
  政策导向重大利好
  税总函〔号文件在政策执行口径的导向上明显有利于企业,特别凸显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提出&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
  事实上,作为征税实施机关的税务机关不仅应该依法征税,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法规的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也是其职能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总函〔号文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彰显了依法治税的理念。
  既往涉税问题不影响加计扣除
  税总函〔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之前涉税问题,应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法律责任包括:(1)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再次强调&3年&追溯享受期
  财税〔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税总函〔号文件再次强调,&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税总函〔号文件以及财税〔号文件均未明确&未及时&的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原因可能错综复杂,包括税企双方的主观、客观原因,相关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观原因等,如何界定,后续实操中需要明确。即使适用口径宽松,但是从企业财务和现金管理的角度来看,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更为有利,主要表现在:(1)减少资金占用,节约现金流压力;(2)防范后续追溯享受面临的潜在税企争议,以及后续引发的涉税法律风险。
  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解决&企业诉求
  税总函〔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良好的征纳关系和较高的企业税法遵从度,既来自于完善的税法、规范的执法,又来自于税企之间积极有效的互动。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如何落实上述纳税人的权力,税总函〔号文件给了较为具体的对策,要求10日内解决。当然,何为&解决&,标准如何界定,会成为后续执行中一个潜在的争议点。
  企业应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
  税总函〔号文件反复强调,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函〔号文件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的实体、程序作出新的规定,而应严格按照财税〔号文件执行。财税〔号文件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明确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
  创新企业:掌握四个实操要点
  与2008年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相比,财税〔号文件作了较大调整,包括受益范围扩大、简化归集核算管理和追溯享受等。相关创新企业应关注如下实务操作建议,以便享受政策便利、减少涉税风险。
  了解申报程序,充分准备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
  国税发〔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根据该规定,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请科委鉴定;科委通过之后,企业报送资料至主管税局机关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扣除,也即科委鉴定是前置性和必经程序。
  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根据该规定,科委鉴定不再作为前置性环节,由企业直接将申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异议可转请地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建议:
  根据财税〔号文件,加计扣除申报无须再通过科委鉴定,减少了审核程序,对企业来讲是一大利好,但也导致许多企业面临不确定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困惑。因此,企业应当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通过设置完善的立项、预算、审批、决算等对研发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准备完善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企业需准备资料整理如下(见图表)。
  合理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
  财税〔号文件对于人员人工费用取消了&在职&的要求,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符合企业对研发灵活性的要求。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明确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其中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费用分配说明能够更精准地说明企业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的产生过程,在适应企业研发多样性的基础上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建议:
  1.完善对研发人员的管理。企业可根据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留存相关的审批设立文件备查。
  2.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1)若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当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备查。(2)若科技人员并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同时承担生产或其他岗位工作,或某项目研发周期较短,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从而合理归集该部分人员人工费用。
  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研发领料单、审批单等辅助核算
  财税〔号文件扩大了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范围,取消&专门&的限制。但同时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实践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可加计扣除费用进行核查时,若企业在&直接投入、折旧&等方面的费用过高,特别是占据总的材料成本及总的折旧金额比例过高时,会要求企业出具说明。
  建议:
  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领料单和审批单进行辅助核算。研发费用分配比例随意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入、人员人工等均会涉及此类问题。若企业单纯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为分配比例而没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很难通过检查,而审批单的设置能较好地说明分配比例的设定,为研发费用再分配提供较强的数据支撑。
  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财税〔号文件从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建议:
  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财税〔号文件附件包含了辅助账的样表,给企业以参考,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留存备查。具体流程包括:
  设立符合企业自身研发需求的科目与完备的凭证体系&收集原始资料(包括研发费用明细账、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有效凭证等)&分项目、分年度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有效凭证和辅助账进行比对核查。
备案号:鄂ICP备干货:201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第1年,四个实操建议2收藏分享举报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税务律师,关注:税案、税务筹划、国际税收!推荐阅读{&debug&:false,&apiRoot&:&&,&paySDK&:&https:\u002F\\u002Fapi\u002Fjs&,&wechatConfigAPI&:&\u002Fapi\u002Fwechat\u002Fjssdkconfig&,&name&:&production&,&instance&:&column&,&tokens&:{&X-XSRF-TOKEN&:null,&X-UDID&:null,&Authorization&:&oa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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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v2-123a850cc701ad6dea2c32_b.png\& data-rawwidth=\&560\& data-rawheight=\&25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60\& 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v2-123a850cc701ad6dea2c32_r.png\&\u003E\u003C\u002Fnoscript\u003E\u003Cimg src=\&data:image\u002Fsvg+utf8,&svg%20xmlns='http:\u002F\u002Fwww.w3.org\u002FFsvg'%20width='560'%20height='255'&&\u002Fsvg&\& data-rawwidth=\&560\& data-rawheight=\&25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lazy\& width=\&560\& 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v2-123a850cc701ad6dea2c32_r.png\& data-actualsrc=\&https:\u002F\\u002Fv2-123a850cc701ad6dea2c32_b.png\&\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二、合理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国税发〔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在职\u003C\u002Fb\u003E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财税〔2013〕70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u003Cb\u003E在职\u003C\u002Fb\u003E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国税发〔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u003Cb\u003E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新规对于人员人工费用取消了“在职”的要求,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u003C\u002Fb\u003E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符合企业对研发灵活性的要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97号文)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企业应当……,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4\u003Cb\u003E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u003C\u002Fb\u003E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u003Cb\u003E费用分配说明\u003C\u002Fb\u003E(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费用分配说明能够更精准的说明企业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的产生过程,在适应企业研发多样性的基础上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建议:\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1.\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完善对研发人员的管理。\u003C\u002Fb\u003E企业可根据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留存相关的审批设立文件备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u003Cb\u003E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u003C\u002Fb\u003E(1)若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当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备查。(2)若科技人员并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同时承担生产或其他岗位工作,或某项目研发周期较短,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从而合理归集该部分人员人工费用。\u003C\u002Fp\u003E\u003Cnoscript\u003E\u003Cimg src=\&https:\u002F\\u002Fv2-d39feb5b6dc53d918d4e3e_b.png\& data-rawwidth=\&569\& data-rawheight=\&19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69\& 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v2-d39feb5b6dc53d918d4e3e_r.png\&\u003E\u003C\u002Fnoscript\u003E\u003Cimg src=\&data:image\u002Fsvg+utf8,&svg%20xmlns='http:\u002F\u002Fwww.w3.org\u002FFsvg'%20width='569'%20height='192'&&\u002Fsvg&\& data-rawwidth=\&569\& data-rawheight=\&19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lazy\& width=\&569\& 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v2-d39feb5b6dc53d918d4e3e_r.png\& data-actualsrc=\&https:\u002F\\u002Fv2-d39feb5b6dc53d918d4e3e_b.png\&\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三、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研发领料单、审批单等辅助核算\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国税〔\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C\u002Fb\u003E\u003Cb\u003E〕\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116\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号\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四)\u003Cb\u003E专门用于\u003C\u002Fb\u003E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五)\u003Cb\u003E专门用于\u003C\u002Fb\u003E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六)\u003Cb\u003E专门用于\u003C\u002Fb\u003E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国税发〔\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C\u002Fb\u003E\u003Cb\u003E〕\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119\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号文\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用于\u003C\u002Fb\u003E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n
\u003Cb\u003E用于\u003C\u002Fb\u003E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国税发〔号文扩大了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范围,取消“专门”的限制。但同时规定:\u003Cb\u003E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u003C\u002Fb\u003E实践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可加计扣除费用进行核查时,若企业在“直接投入、折旧”等方面的费用过高,特别是占据总的材料成本及总的折旧金额比例过高时,会要求企业出具说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建议:\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领料单和审批单进行辅助核算。\u003C\u002Fb\u003E研发费用分配比例随意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入、人员人工等均会涉及此类问题。若企业单纯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为分配比例而没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很难通过检查,\u003Cb\u003E而审批单的设置能较好的说明分配比例的设定,为研发费用再分配提供较强的数据支撑。\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四、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国税〔\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C\u002Fb\u003E\u003Cb\u003E〕\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116\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号\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国税发〔\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C\u002Fb\u003E\u003Cb\u003E〕\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119\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号文\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新规从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建议\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u003C\u002Fb\u003E国税发〔号文附件包含了辅助账的样表,给企业以参考,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留存备查。具体流程包括:设立符合企业自身研发需求的科目与完备的凭证体系→\u003Cb\u003E收集原始资料\u003C\u002Fb\u003E(包括研发费用明细账、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有效凭证等)→\u003Cb\u003E分项目、分年度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将有效凭证和辅助账进行比对核查\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总结:\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新政策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规定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加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咨询电话:薛律师,010-\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作者\u003C\u002Fstrong\u003E:刘天永,北京\u003Ca href=\&www.hsg.net\&\u003E华税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a\u003E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u003C\u002Fp\u003E&,&updated&:new Date(&T08:56:51.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0,&collapsedCount&:0,&likeCount&:2,&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财经&}],&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0,&height&:0},&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column&:{&slug&:&liutianyong&,&name&:&刘天永BLOG&},&tipjarState&:&inactivat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16:56:51+08:00&,&url&:&\u002Fp\u002F&,&lastestLikers&:[{&bio&:null,&isFollowing&:false,&hash&:&b9e4fa08e0d8b3cd6d4026&,&uid&:225800,&isOrg&:false,&slug&:&yu-xiao-wei-58-33&,&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nam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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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original=\&https:\u002F\\u002Fv2-123a850cc701ad6dea2c32_r.png\&\u003E【编者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国税发〔号文),本《通知》自日起实行。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企业税务&}],&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author&:{&bio&:&律师&,&isFollowing&:false,&hash&:&50bdfcd7e9c7025934cea&,&uid&:429000,&isOrg&:false,&slug&:&liutianyong&,&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级)董事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兼职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律师,CPA,CTA。官网:www.hsg.net&,&name&:&刘天永&,&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people\u002Fliutianyong&,&avatar&:{&id&:&v2-e5961bdef94d35b7e5d3&,&template&:&https:\u002F\\u002F50\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lumn&:{&slug&:&liutianyong&,&name&:&刘天永BLOG&},&content&:&\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编者按:\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6年10月,历时13个月的时间,金税三期优化版最终在全国上线。国税总局借助金三的全面推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与“双打”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使得过去大量存在的买票抵税行为难有藏身之地。对于税法风险防范意识和税务合规意识较低的企业而言,税收违法犯罪的风险将极大增加。本文拟对金税三期的增值税管理系统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在金三全面上线的背景下企业应如何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有效应对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建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一、金税三期助力国税总局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行动\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号),对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此番专项检查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各地自查、重点抽查和总结通报,重点检查对象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重点检查内容是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的问题,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目前,专项检查已经进入到重点抽查环节,国税总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专项检查情况开展进一步地重点抽查工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无独有偶,在国税总局大力推进本轮增值税发票的专项检查过程中,税务系统内部迎来了金税三期优化版的全面上线运行。截止日,江苏、浙江、深圳、山东、重庆等全国最后一批省市相继完成了金税三期优化版单轨运行的启动工作。可以说金税三期在全面上线之初便迎来了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的“大考”,此番专项检查行动成为了检验金税三期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的试金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从本轮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的各地自查阶段的成果反馈来看,税务机关借助金税三期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解决了基础数据不规范、内部传递不及时、信息孤岛等问题,完善了内部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了涉税数据的集中,借助大数据支持大大提高问题发票的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监管力度和成效十分显著。以广西为例,在2016年1月至9月,广西国税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系统累计实现风险应对28.2亿元,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高达96.29%。在甘肃,省国税局自启动金税三期以来累计推送风险任务24批,应对风险纳税人20544户次,应对发现有问题纳税人19068户次,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高达93%。以制造业为主的东莞,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灾区,数千家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都被风险识别分析出问题,均面临补税、罚款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二、企业应充分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杜绝虚开虚受发票的违法行为\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金税三期在2016年度的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双打行动中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可以说上交了一份令税务机关颇为满意的答卷。为何金税三期可以迅速地、准确地识别纳税人的问题发票呢?因为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国地税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增值税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利用更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功能可以轻而易举地对某一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各种比对分析方法,具有极强地识别与预警能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例如,对某一贸易企业,金税三期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对该企业对应的开票企业的开票情况、该企业的受票情况进行自动筛查,对比该企业的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相符,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开票、受票金额的增长是否异常等等。如果该企业主要是经营日用品贸易,却通过买发票收受了一张“黄金票”,则金税三期的风险识别系统便会自动将该进项发票列入预警信息,并提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范围不符。再比如,许多开票公司利用虚假的或盗用他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后违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开票公司的存续时间通常不会不长,一旦出现纳税申报异常,所有其对外开出的进项发票便会在金税三期中被提示预警,并列入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名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此,金税三期优化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上线后,过去大量企业采用的通过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申报认证抵扣从而偷逃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非常高效地识别和预警。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极为严苛,不仅需要企业补缴税款和高昂的滞纳金,而且需要承担0.5倍至5倍的罚款,最严苛地是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企业作为被告单位将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执行人员也会被相应追究刑事责任。据华税的实务经验,以下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企业之间发生较多,华税提醒企业应当杜绝此类行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完全没有真实交易,向发票倒卖公司支付开票费后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认证抵扣;\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企业作为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让其他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等单位为自己向销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企业作为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在购货方的要求或安排下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第三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企业作为购货方与销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企业作为第三方与购货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却为真实的销货方向购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6)企业作为第三方与销货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却为真实的购货方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7)企业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开具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购销交易情况不相符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8)介绍企业虚开或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上述情形中,作为开票方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收取开票费,均有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极大风险;同理,作为受票方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支付开票费,也均有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极大风险。企业在实施上述风险行为时可能在主观上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但也可能存在其他目的,但无论如何,企业首先应当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尽量避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其商业目的的行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三、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吃透税法有效应对发票风险\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一)企业应主动弥补金三系统比对数据与真实情况的偏差\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金税三期的税务信息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信息大多来源于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的分析,筛选出风险点并采取应对措施。但是,这些税源信息纳税人并不了解,因此,纳税人应当在做好纳税信息自采集与自处理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地与税务机关互联互通和深度对接,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和沟通关系,以促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例如,某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受季节性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比对数据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偏差,而金税三期的信息系统尚无法对其进行采集和识别,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知便可能与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发生偏差,这就需要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来主动地校正、说明、阐释相关差异,有效应对税法风险的发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二)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法责任\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与此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也应当借助税法的规范来有效地应对各类发票管理风险。例如,对于纳税人存在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且善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应当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论证自身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避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积极地向销货方追补增值税专用发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三)纳税人应积极应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的企业所得税补税风险\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各地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外,还以不允许纳税人将发票所载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由要求纳税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对此类情形,纳税人也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和途径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案例分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4年在江苏省淮安市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例,原告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被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认定有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善意取得,遂认定纳税人除应补缴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外,还需要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在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对纳税人有利的判决,纳税人取得胜诉结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裁判依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人违规取得的发票或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但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因此,纳税人尽管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税务机关无法查证纳税人不存在真实的购销交易,且纳税人能够出具合同、进销存单等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证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小结\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金税三期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发票信息与数据在地域、税局之间的共享与互通,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功能能够有效进行分析比对,准确识别和分析问题发票,使得企业过去所大多采取的通过买卖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无处藏身,企业将面临严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并且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关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有效应对可能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事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作者\u003C\u002Fstrong\u003E:刘天永,北京\u003Ca href=\&http:\u002F\\u002F?target=http%3A\u002F\u002Fwww.hsg.net\u002F\&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u003E华税律师事务所\u003Ci class=\&icon-external\&\u003E\u003C\u002Fi\u003E\u003C\u002Fa\u003E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u003C\u002Fp\u003E&,&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7:40:57+08:00&,&url&:&\u002Fp\u002F&,&title&:&金税三期全面启动下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建议&,&summary&:&\u003Cstrong\u003E编者按:\u003C\u002Fstrong\u003E2016年10月,历时13个月的时间,金税三期优化版最终在全国上线。国税总局借助金三的全面推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与“双打”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使得过去大量存在的买票抵税行为难有藏身之地。对于税法风险防范意识和税务合规…&,&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2,&likesCount&:2},&next&:{&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topic\u002F&,&id&:&&,&name&:&税务&}],&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author&:{&bio&:&律师&,&isFollowing&:false,&hash&:&50bdfcd7e9c7025934cea&,&uid&:429000,&isOrg&:false,&slug&:&liutianyong&,&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级)董事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兼职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律师,CPA,CTA。官网:www.hsg.net&,&name&:&刘天永&,&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people\u002Fliutianyong&,&avatar&:{&id&:&v2-e5961bdef94d35b7e5d3&,&template&:&https:\u002F\\u002F50\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lumn&:{&slug&:&liutianyong&,&name&:&刘天永BLOG&},&content&:&\u003Cp\u003E\u003Cb\u003E编者按:\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微信上发表《[新闻澄清]实习生“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可见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没有区分清楚实习生和企业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适用错误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案中,税务机关也是因为将劳动关系错误判断为劳务关系,导致错误的适用税目,作出的处罚决定最终被法院撤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日-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组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日-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三项违法事实,其中第二项为,日浙江中成集团公司与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中成集团公司承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的“同方广场”项目工程。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务费,2010年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实发劳务费11,614,699.00元;2011年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实发劳务费13,039,000.00元;2012年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实发劳务费18,146,562.00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税目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60,776.12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上述违法事项对浙江中成沈阳公司送达沈地税二稽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不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因原告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对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未提出审查请求,故仅就被诉处罚决定的第二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税务机关基于劳务关系计算税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沈地税二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文第二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案的争议焦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中与建筑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人工费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哪个税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二、华税观点\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一)浙江中成沈阳公司系涉案建设项目人工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案中,浙江中成沈阳公司财务账册中,明确记载了“同方广场付人工费、劳务费、民工工资”等科目,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年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中也记载了支付金额并有领取人的签字盖章。因此,浙江中成沈阳公司将人工费的发放情况记载于本公司的财务账册中,证明该笔费用系由其支付给劳务者的,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为扣缴义务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二)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代扣代缴涉案建设项目人工费个人所得税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1.\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7级超额累进税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方面都适用不同的规定。那么本案中,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中支付的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归结为一个问题: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中与建筑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2.\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浙江中成沈阳公司涉案建设项目中与建筑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案中,浙江中成沈阳公司虽未与其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建筑工人作业具有周期性,参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论,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其雇佣的建筑工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三)沈地税二稽罚[\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文第二项认定事实不清\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但税务机关按照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其雇佣的建筑工人存在劳务关系,而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沈地税二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文第二项应予以撤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小结:\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以通过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等方面进行区分。劳务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短,主体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并且劳动方往往需要自备生产工具。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厘清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正确适用税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作者\u003C\u002Fstrong\u003E:刘天永,北京\u003Ca href=\&www.hsg.net\& data-title=\&华税律师事务所\& class=\&\&\u003E华税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a\u003E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u003C\u002Fp\u003E&,&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6:24:18+08:00&,&url&:&\u002Fp\u002F&,&title&:&税务机关未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错误适用税目败诉案&,&summary&:&\u003Cb\u003E编者按:\u003C\u002Fb\u003E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微信上发表《[新闻澄清]实习生“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可见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没…&,&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0,&likesCount&:0}},&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2,&FULLINFO&:true}},&User&:{&liutianyong&:{&isFollowed&:false,&name&:&刘天永&,&headline&:&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级)董事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兼职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律师,CPA,CTA。官网:www.hsg.net&,&avatarUrl&:&https:\u002F\\u002F50\u002Fv2-e5961bdef94d35b7e5d3_s.jpg&,&isFollowing&:false,&type&:&people&,&slug&:&liutianyong&,&bio&:&律师&,&hash&:&50bdfcd7e9c7025934cea&,&uid&:429000,&isOrg&:false,&description&:&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级)董事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兼职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律师,CPA,CTA。官网:www.hsg.net&,&badge&:{&identity&:null,&bestAnswerer&:null},&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people\u002Fliutianyong&,&avatar&:{&id&:&v2-e5961bdef94d35b7e5d3&,&template&:&https:\u002F\\u002F50\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mment&:{},&favlists&:{}},&me&:{},&global&:{&experimentFeatures&:{&ge3&:&ge3_9&,&ge2&:&ge2_1&,&nwebStickySidebar&:&sticky&,&androidPassThroughPush&:&getui&,&newMore&:&new&,&liveReviewBuyBar&:&live_review_buy_bar_2&,&liveStore&:&ls_a2_b2_c1_f2&,&searchHybridTabs&:&without-tabs&,&isOffice&:&false&,&homeUi2&:&default&,&answerRelatedReadings&:&qa_recommend_with_ads_and_article&,&remixOneKeyPlayButton&:&headerButton&,&asdfadsf&:&asdfad&,&qrcodeLogin&:&qrcode&,&newBuyBar&:&livenewbuy3&,&isShowUnicomFreeEntry&:&unicom_free_entry_off&,&newMobileColumnAppheader&:&new_header&,&zcmLighting&:&zcm&,&favAct&:&default&,&appStoreRateDialog&:&close&,&mobileQaPageProxyHeifetz&:&m_qa_page_nweb&,&iOSNewestVersion&:&4.2.0&,&default&:&None&,&wechatShareModal&:&wechat_share_modal_show&,&qaStickySidebar&:&sticky_sidebar&,&androidProfilePanel&:&panel_b&,&nwebWriteAnswer&:&default&}},&columns&:{&next&:{},&liutianyong&:{&following&:false,&canManage&:false,&href&:&\u002Fapi\u002Fcolumns\u002Fliutianyong&,&name&:&刘天永BLOG&,&creator&:{&slug&:&liutianyong&},&url&:&\u002Fliutianyong&,&slug&:&liutianyong&,&avatar&:{&id&:&v2-73eff1e345f8&,&template&:&https:\u002F\\u002F{id}_{size}.jpg&}}},&columnPosts&:{},&columnSettings&:{&colomnAuthor&:[],&uploadAvatarDetails&:&&,&contributeRequests&:[],&contributeRequestsTotalCount&:0,&inviteAuthor&:&&},&postComments&:{},&postReviewComments&:{&comments&:[],&newComments&:[],&hasMore&:true},&favlistsByUser&:{},&favlistRelations&:{},&promotions&:{},&draft&:{&titleImage&:&&,&titleImageSize&:{},&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can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title&:&&,&titleImageUploading&:false,&error&:&&,&content&:&&,&draftLoading&:false,&globalLoading&:false,&pendingVideo&:{&resource&:null,&error&:null}},&drafts&:{&draftsList&:[],&next&:{}},&config&:{&userNotBindPhoneTipString&:{}},&recommendPosts&:{&articleRecommendations&:[],&columnRecommendations&:[]},&env&:{&edition&:{},&isAppView&:false,&appViewConfig&:{&content_padding_top&:128,&content_padding_bottom&:56,&content_padding_left&:16,&content_padding_right&:16,&title_font_size&:22,&body_font_size&:16,&is_dark_theme&:false,&can_auto_load_image&:true,&app_info&:&OS=iOS&},&isApp&:false},&message&:{&newCount&:0},&pushNotification&:{&newCou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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