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可以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除?哪些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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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公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文件的基础上,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针对40号公告,本期专刊汇总了有关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号公告中,对于研发费用归集内容有哪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号公告主要聚焦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方面,在先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以下几个部分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的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特殊事项
问:研发费用中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哪些?
号公告明确了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可加计扣除,但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即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案例分析1】
月,A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A公司对该项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16年A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 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17年A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
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根据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2】
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甲企业可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号公告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该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案例分析3】
年研发某项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100),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
号公告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40号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4】
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照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该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2=75)。
号公告按研发费用的种类要求对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人员相关费用、租赁费、折旧费、摊销费等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号公告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是否有所变化?其计算限额具体为多少?如果公司有多个研发项目,应如何计算?
〕119号列举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类型外,40号公告采用了正列举方式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直接扣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
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案例分析5】
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50万元。
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号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号公告出于以下两点考虑,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吗?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是否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可以追溯享受吗?
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
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号公告吗?
年第7期(总第211期)。研究开发费用中,哪些不能税前加计扣除?
视力保护色: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研究开发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三、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办&&黔ICP备&&公安备案号:96&&标识码:bm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邮编: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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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研究开发活动中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福建科技厅]&&
字号:&&|&&
  并不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能够在税前加计扣除,如: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不属于研发项目,企业立项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引进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或服务也不属于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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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在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哪些项目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号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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