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谈合同价格时,如何按 "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合理可行原则"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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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营改增”合同管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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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营改增”合同管理应对
官方公共微信火车在她背后擦身而过,情况十分惊险。
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谢某某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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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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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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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承揽制度修订要点:业主信息梳理,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使用新的概预算编制办法,按“价税分离”原则调整工程报价,确定承包合同的谈判价格区间;以甲控材料代替甲供材料;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费不计入工程造价,并于业主单位单独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作为代收代付款项管理。
2、会计核算制度修订要点: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的核算,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增值税会计确认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相分离;细化增值税核算相关会计科目,详细核算不同税率销项收入与进项成本,避免从高税率征税;存在资源共享和转分包情况时,各环节均应设计会计核算单位,对相应纳税业务进行核算。
3、成本管理制度修订要点:修订内部成本定额,做到价税分离,合理预估项目成本;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加强成本管理,避免非正常损失。如果出现非正常损失,应通知财务部门对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做转出账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4、采购管理制度修订要点: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准入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物资采购,明确合同价款、发票类型、资金支付等合同条款要求;集中采购严格执行“统谈分签”模式。
5、设备管理制度修订要点:规范跨法人企业或分公司设备调拨,应采取租赁方式,并明确相应的合同、发票要求;加强机械作业供应商的准入制度。
6、分包管理制度修订要点:明确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并针对不同的分包商制定不同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摒弃没有资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不诚信的劳务公司或包工队。
7、合同管理制度修订要点:新增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纳税人资格审查流程;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各类合同模板进行修订;在合同评审制度中增加增值税事项审核。
8、预算管理制度修订要点:业务预算方面,对于新签合同额预算、销售预算、生产预算及期间费用预算的编制需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应以不含税价格作为收入预算总额;资本预算方面,考虑“营改增”过渡时点前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影响,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减少试点前固定资产投资;财务预算方面,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同时对各级单位的年度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9、绩效考核制度修订要点:对各级单位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增值税下的计算口径;企业对项目部增加正对增值税税负情况的考核,需单独考核其增值税税负及风险管控情况。
10、税务管理制度修订要点:建立健全增值税税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税务部门,配齐人员,做好人力保障;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需加强发票审批管理,明确开具限额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加强进项税取得与认证管理,保证进项税取得充分、认证及时,切实降低企业税负;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切实履行税务创效职能。
11、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要点:编制资金预算时,应考虑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预算安排,合理安排税收资金来源;制定税金内部清算制度,增值税税金实行项目部就地按照比例预缴、总机构按季度计算缴纳,各项目部实际支付税金与应承担的税金不完全一致,需要通过资金清算制度使之达到内部一致。
12、报销管理制度修订要点:明确各类成本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规的报销凭证;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时限;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审查要求;明确专用发票的报销流程,要求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完成认证为报销的前置要件;明确一些具体事项的报销形式。如:“公车油费”、“办公用品”等,应避免零星采购。
四、增值税发票的法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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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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