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农村搬迁易地搬迁迁出地房屋丈量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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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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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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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03-16]    [03-13]    [02-12]    [02-06]    [09-26]    [06-05]    [09-20]    [02-23]    [01-18]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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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出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通渭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16:06:37&&|&&浏览次数:949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一户一宅”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切实做好旧宅地拆除、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实现土地占补平衡,达到“挪穷窝、斩穷根”的目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为:搬迁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搬迁农户搬迁至新居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或搬迁群众自行拆除其旧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或平整土地后进行生态恢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为合理的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迁出区旧宅基地。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作为《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工作职责: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方案申报审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负责收回旧宅基地产权证,办理安置点新房产权证;负责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统筹安排使用。
县林果中心负责迁出区生态恢复的方案审查、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各乡镇政府是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旧宅基地建筑设施拆除、面积丈量、土地复垦、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等工作。
第八条&&在搬迁对象确定后,乡镇政府对搬迁农户旧宅基地、附属设施地和间隙地面积进行丈量并分别造册登记,由农户在登记册上确认签字;乡镇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
第九条&&将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纳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时限:一般为项目实施第二年;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按搬迁入住新房后具体日期计算。
第十一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标准:
(一)旧房拆除:拆除旧宅基地残余房屋设施,并挖出地基部分设施;
(二)土地复垦: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三)生态恢复:平整土地后,结合退耕还林或荒山造林相关政策,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
第十二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方式:
(一)搬迁农户自行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按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旧房拆除协议,及时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
(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因自身特殊原因无能力拆除或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拆除旧宅基地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
(三)对旧宅基地靠近林地的,在旧宅基地拆除并平整土地后,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
第三章&&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县发改、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按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组织验收:
(一)乡镇自验:对旧宅基地及其它附属设施拆除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阶段性验收。
(二)部门复验:对实行土地复垦的,完成土地复垦并由乡镇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对实行生态恢复的,在乡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政府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县国土和林业部门组织复验。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组织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相关任务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搬迁农户在搬迁新房后非法买卖旧宅基地或出租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其它政策
第十六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产权归属: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即复垦的地块面积比建新占用的地块面积大而节余出来的面积),可用于县乡城镇建设使用,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增减挂钩用于城镇建设的指标产生的转让收入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可用于旧宅基地拆除复垦补偿,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梁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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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 ( 2016 ) 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接上文)四、主要建设任务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权属处置、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障、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八个方面。(一)住房。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首要任务。因地制宜,突出安置地的地域文化特点,按照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和达到相关抗震设防标准等要求,规划新建、自建或回购住房共20549套。(二)配套基础设施。县内就近安置区、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统一配套建设饮水、供电、道路、防洪、排水、护坡、公厕、垃圾点等配套设施。劳务移民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住房建设工程,农村插花安置不再新建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小规模开发农田4610亩,建设供电工程10千伏线路188公里、380伏/220伏线路262公里、变压器77台,建设安置区主干道188公里、巷道262公里,防洪堤(导洪渠)188公里,排水渠(或暗管)418公里,护坡10.4万平方米,解决40717人饮水安全,建设垃圾点235个,公厕68座。为所有搬迁户配置太阳能热水器,共20549台。(三)公共服务设施。在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规划新建幼儿园、改(扩)建学校,新建社区服务站(村级组织、劳务服务、科技、文化、医疗、计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5.5万平方米,改(扩)建小学8.9万平方米,新建社区服务站0.68万平方米。(四)土地权属处置。做好移民迁出区原有建设用地复垦整治工作,拆除没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对硬化部分进行铲除,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运或深埋,恢复为农用地。规划复垦原有建设用地20549亩。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12334亩,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处理;对插花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所需7531亩耕地进行权属处置,对插花安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权属处置。(五)创业就业技能培训。采取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移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移民到沿黄城市带、清水河城镇产业带、重点小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务工就业。对在迁出地没有参加过培训的移民进行初级技能培训,对已培训过的移民进行技能提升培训。规划技能培训30824人,使移民安置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都能得到至少1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合格者参加鉴定,促进移民户每户至少1人务工就业。(六)产业发展。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结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采取政策扶持、企业带动、示范引领、技术服务等措施,因地制宜发展草畜、马铃薯、冷凉蔬菜、压砂瓜、枸杞、红枣、中药材、苗木等特色种养业。县内就近安置的,规划建设养殖圈棚9379座或大中型拱棚9379亩;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规划建设二代日光温室1083栋。(七)生活补助。安置县(区)对20549户搬迁户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在移民入住的前两年给予水费及取暖费补助,切实解决移民搬迁初期的实际困难,让搬迁移民能够稳定居住。(八)生态建设。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移民迁出后收回的土地用于恢复生态,结合国家级防沙治沙示范省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项目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封、造、育、管”相结合的措施,规划对原有坡耕地和宅基地实施生态恢复40.61万亩。安置区绿化1046亩,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五、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一)投资估算标准。1.住房。移民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按人补助和农户自筹的方式,其中人均建房自筹0.3万元。一是县内就近安置的,人均建房补助投资2.4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二是劳务移民住房(含征地、水、暖、电、路、气、围墙、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人均补助投资4.7万元。三是农村插花安置的,移民住房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7万元(含宅基地、房屋回购及维修)。四是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2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2.配套基础设施。一是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畜饮水工程:参照宁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投资618元/人。供电工程:10千伏供电线路15万元/公里,380伏/220伏供电线路6万元/公里,50千伏安变压器11万元/台。道路工程:安置区主干道为硬化公路,路面宽度5米,参照宁夏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55万元。安置点巷道路面宽3.5米,每公里估算投资30万元。排水工程:在安置区主干道和巷道两侧建设排水明渠或暗管,参照《国家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15万元。防洪工程:在安置区建设梯型浆砌石防洪渠或防洪堤,参照国家防洪及相关标准,每公里估算投资35万元。护坡工程:在安置区建设六边形空心砼预制块或其它轻型复合材料护坡,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估算投资100元。环境卫生工程:每50户建公共垃圾点1个,垃圾点每处估算投资4500元。300户以上的安置点建公厕2座,参照市场价格,每座估算投资3万元。二是为所有搬迁户每户配备1台太阳能热水器,参照现行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测算,太阳能热水器每台投资1700元。3.公共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新建幼儿园或对安置地原有幼儿园进行改扩建,幼儿人数按移民人数的7%测算,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新建小学或对安置地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学生人数按移民人数的14%测算,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教育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按照建筑市场现行价格,估算投资3000元/平方米(含操场、围墙、大门、升旗台、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社区服务站:500户以上安置点建社区服务站1处(含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劳务服务、科技、文化、医疗、计生),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参照市场价格,社区服务站建设估算投资1500元/平方米。4.土地权属处置。一是迁出区拆除旧宅基地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对硬化部分进行铲除,对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运或深埋,恢复农用地,每户补助2000元(发放到迁出区);二是县内就近安置的,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及公共设施用地)按1亩测算,新增建设用地补助1.5万元/亩;三是劳务移民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住房及基础设施)按0.2亩测算;四是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分配耕地1亩,每户征用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按1亩测算。新增建设用地补助3万元/亩,农用地补助2万元/亩,农用地水利设施配套5000元/亩;五是农村插花安置的,人均分配耕地1亩,宅基地回购费用纳入住房回购和维修费用,耕地回购补助3万元/亩。5.搬迁安置补助。参照“十二五”移民及相关补贴标准,所有搬迁户每户补助搬迁安置费2000元、搬迁入住前两年补助水费及取暖费2000元。6.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将移民技能培训纳入我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工种)A、B、C类别,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补贴。7.产业发展。对县内就近安置的,户均建设1座养殖圈棚或1亩大中型拱棚,每座(亩)补助1.5万元。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户均建设1栋二代日光温室,每栋补助3万元。8.生态建设。对移民迁出区收回的土地,实施生态恢复工程,每亩补助500元。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区绿化每亩补助2000元。以上投资标准是根据不同安置方式测算的平均水平,各市、县(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行调整。(二)总投资。根据建设内容,参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标准,并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经估算,“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共需投资49.68亿元。其中:住房31.74亿元,配套基础设施4.37亿元,公共服务设施4.42亿元,土地权属处置4.17亿元,产业发展1.73亿元,生活补助0.82亿元,生态建设2.05亿元,工程前期费0.38亿元。以上投资为静态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未计入总投资。(三)资金筹措渠道。规划总投资49.68亿元,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6.4亿元。二是自治区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在财政部下达的全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7.8亿元。三是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向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4亿元。四是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协调国开行宁夏分行和农发行宁夏分行向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28亿元。五是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共1.34亿元,用于非建档立卡人口搬迁。六是移民自筹。移民建房自筹2.14亿元。(四)投融资主体及信贷资金还款来源。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宁夏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市、县(区)项目建设情况,由投融资主体分年度承接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长期贷款共28亿元。争取贷款期限达到20年。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办法,统一还本付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五)年度投资。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搬迁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为:2016年投资21.08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地方政府债券7.8亿元,专项建设基金4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5.7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1.34亿元,移民自筹0.64亿元);2017年投资24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21.2亿元,移民自筹1.2亿元);2018年投资3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1.1亿元,移民自筹0.3亿元);2019年投资1.6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六)市、县(区)、单位投资。银川市规划总投资6.79亿元(其中兴庆区2.66亿元,金凤区2.33亿元,贺兰县0.97亿元,灵武市0.83亿元);石嘴山市规划总投资1.13亿元(平罗县1.13亿元);吴忠市规划总投资6.92亿元(其中利通区0.94亿元,青铜峡市1.12亿元,同心县3.98亿元,盐池县0.88亿元);固原市规划总投资27.33亿元(其中原州区8.26亿元,西吉县12.49亿元,隆德县1.04亿元,泾源县1.64亿元,彭阳县3.90亿元);中卫市规划总投资6.80亿元(其中沙坡头区0.96亿元,中宁县0.10亿元,海原县5.74亿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规划总投资0.71亿元。六、配套政策继续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移民工作的意见》等“十二五”移民政策,制定完善以下政策。(一)住房政策。移民住房按人补助,各县(区)结合当地建房成本,合理确定搬迁户建房或购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建设费用超过政府补助标准部分由移民自行负担。县内就近安置住房,除统建外,按照统一规划和质量标准,允许农户自建;劳务移民安置住房,除统建外,允许安置地政府回购或移民自购符合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不得回购国家和自治区已补助投资建设的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回迁等各类。政府统建、回购的住房,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住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农村插花安置住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评估、征收,征收价超出政府补助部分由农户自筹。移民户在缴清建房自筹款、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后,可办理住房产权证书,产权归移民所有。移民住房和宅基地五年内不准出租、转让,无正当理由闲置两年的住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置移民。(二)土地政策。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供给,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区)倾斜。支持移民迁出县(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优先保障县内安置和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交易使用。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由移民安置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或置换工作。县内就近安置的原关系不变。劳务移民,县外安置的,搬迁定居1年后,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县内安置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解除期限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安排1亩水浇地,移民在搬迁时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农村插花安置的由安置县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偿置换已进城农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安排1亩水浇地,移民在搬迁时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迁出区回收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三)户籍政策。移民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搬迁移民免收在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发生的一切行政性收费,放宽移民进城落户条件。县外农村插花安置、县外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搬迁时核转户籍;县外安置的劳务移民,搬迁定居2年内核转户籍;县内安置的劳务移民,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核转户籍期限。继续沿用《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宁公(治)发〔2011〕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36号)等有关政策,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财税金融政策。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加大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号)等文件,加大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税收、融资、保障煤电油运和土地供应、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业、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移民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强化移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统筹整合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中长期培训等相关培训资源,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确保移民户主要劳动力掌握至少1门致富技能。免费为移民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强化劳务移民就业意愿调查摸底、技能培训、岗位储备对接、劳务合同签订、社会保障等各环节服务工作。对在移民就业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劳务经纪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进行表彰奖励。(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移民发展产业和开展多种经营。自治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对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移民安置区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各类优势特色产业优惠政策和产业扶贫政策,移民享受迁入地的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移民安置地附近投资建厂或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有效增加移民经营性收入。(七)社会保障政策。移民在搬迁定居核转户籍后,迁出县(区)和迁入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工作。移民搬迁后,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移民困难户,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于劳务移民家庭主要劳动力,由安置地政府协调和督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八)其他政策。中南部地区移民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继续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对经济困难移民家庭中职、高职学生补助生活费。争取对经济困难移民子女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原居住地享受退耕还林工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搬迁户,在政策期内继续享受原有政策。移民在搬迁入住前缴清自筹款。七、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统筹山川协调发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精心筹划,合力推进。立足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新时期我区发展实际,抢抓国家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良好机遇,充分利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在移民搬迁安置方式、提升移民自我发展能力、项目审批、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和考核验收等方面,以人为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自治区脱贫攻坚誓师大会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任务下达、资金安排、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授权自治区扶贫办(移民局)与投融资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自治区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政策衔接、任务拟定等工作。扶贫办负责精准确定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制定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和搬迁计划,组织协调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搬迁对象进行销号,牵头开展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自治区级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争取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落实专项建设基金,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使用进行监管。财政厅牵头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筹措和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下达,指导投融资平台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及利息的总体归还方案,争取中央财政贴息,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融资主体签订三方融资合作协议;会同金融工作局负责投融资平台的监管和运行,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提出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交易使用的办法,指导县(区)完成移民迁出区建设用地复垦。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相关金融机构衔接落实信贷资金,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创业和特色产业贷款等政策。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等工作,负责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资源整合,指导市、县(区)开展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林业厅负责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移民住房回购政策,做好移民住房质量监管工作。教育厅、公安厅、民委(宗教局)、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做好移民子女教育、户籍管理、宗教事务、低保、卫生计生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定。农牧厅、科技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做好特色种养业发展、企业引进等工作。地级市负责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域内移民搬迁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县(市、区)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安置区建设方案和具体项目的审批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做好与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的资金衔接工作。迁出县(区)负责确定移民搬迁对象、人口造册造记,调查确认移民对安置方式的选择和劳务移民的遴选,组织搬迁、户籍迁出、移民自筹款的收缴和移交、土地收回、原有设施拆除与复垦、生态修复等工作;在县外安置地派驻协调工作组,协助安置县(市、区)开展移民户籍迁转、住房和土地分配、社会保险资料移交、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安置县(市、区)负责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区选址,组织移民住房建设或回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土地开发以及移民住房和土地分配、户籍迁入、土地承包合同签定、产业扶持、技能培训、购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社会保险、低保等工作,做好劳务移民就业服务,协调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移民安置县和迁出县区共同制定土地和房屋分配办法,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责任书。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在财政厅、金融工作局指导下,负责承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政策性贷款;负责与市、县(区)项目实施主体协议的签定和相关资金的投放,做好信贷资金等需偿还资金的统一偿还。(三)培育产业,增收富民。建立移民档案,实施跟踪服务,根据移民技能素质、就业现状、就业意愿、务工去向、收入情况等,因户施策,制定帮扶计划。根据市场和移民需求,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提升移民技能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移民开展多种经营、自主创业。深入辖区企业,强化对接,挖掘、储备移民就业岗位,帮助移民多渠道实现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移民安置地附近投资建厂或建立生产基地,促进移民就近务工就业。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采取政策扶持、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因地制宜,积极发展设施农业、节水种植、高效养殖等特色产业。鼓励移民发展手工艺、农资店、批发零售、餐饮、运输、家政服务、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服务业,开展多种经营,让移民特别是让“50—60”人员有事可做。加强移民安置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对移民发展产业的带动作用,强化与移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移民增收致富。统筹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后续产业发展。(四)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各市、县(区)要深入调查,逐户摸底,精准选择搬迁对象,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工作方案和年度搬迁安置计划,合理确定移民安置方式。移民实行属地管理,由安置区所在县(市、区)承担各项社会管理职能。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移民新村管理组织机构。抓好移民区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探索适应移民特点的党建工作新路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提高移民遵纪守法和自律意识,维护移民安置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及时办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按规划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移民新村环境整治工作。合理规划殡葬用地,满足群众需求。更加关注移民安置区弱势群体,积极建设服务型的社区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五)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创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以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推行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机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资金切块下达到安置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主决定,安置区建设方案由县(市、区)批准,报自治区备案。采取按人定补、按人验收的方式。鼓励县(市、区)创新移民安置机制,本着有利于妥善安置、降低成本、后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移民安置模式。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移民资金筹集到位,使用管理规范。各市、县(区)要优化投资结构,统筹使用资金,鼓励节约使用资金,对超规划、超标准、超规模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完善责任落实制度,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市、县(区)年度脱贫攻坚责任书和年度效能考核内容。加强考核问责,考核结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全区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建设和搬迁任务的市、县(区),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扶贫办牵头,采取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评依据。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委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移民政策的宣传,树立移民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的典型,激发移民群众创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城市交通安全、社区管理、企业管理等现代生产生活常识培训班,促进移民尽快适应城市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宣传移民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总结交流移民工作新经验,探索移民工作新机制。大力宣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引领移民转变观念,坚定搬迁决心,增强致富信心,充分发挥移民的主观能动性,使移民尽快投入到生产和创业中去,建设新家园,创造新生活。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官方网站同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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