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下岗职工新政策到另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被开除是劳务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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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到另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被开除是劳务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下岗职工到另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被开除是劳务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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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到另一单位工作,属于劳务迁移,存在劳务关系和合同关系;连续工作十年被开除,应该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
企业合伙人
取决于签订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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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另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能否成为另一单位的无固定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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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另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不能成为另一单位的无固定期工人,只能和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另一单位属于用工单位,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不是和用工单位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完全取决于另一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意愿。用工单位不愿意的,你做一辈子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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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新单位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行天下刘秋苏
老刘有话说:本文观点是劳动者在进入公司之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因此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其实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本人就不同意文章观点,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当裁判者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时,还应该考虑到裁判的引导指引功能,其实这是一把双刃剑,刺痛用人单位时,也会伤到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想继续劳动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的的那些劳动者。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期待今后的司法解释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进行统一。文后附了3篇老刘从网上找的认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后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书说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读一下,尤其最后一篇说理很充分。【案情介绍】钟某,女,52岁时到H公司工作。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前在家务农,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钟某的丈夫与钟某均在H公司工作,日H公司以钟某的丈夫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予以开除处理,并辞退钟某。钟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钟某与H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钟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虽然在进入H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对钟某的诉请予以支持。H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论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均为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法官点评】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类型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钟某在进入H公司之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因此,钟某与H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 来源: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附几篇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判决书说理部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可以受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与聘用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或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实系劳务或雇佣合同。因此,双方不属劳动关系,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畴,双方所涉争议也不属劳动争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穆甲与被上诉人孝义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上诉人穆甲在日被招聘到被上诉人孝义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时,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劳动者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仅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要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这种终止属法定终止情形。据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二:一是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亦不属于劳动法上之劳动,而应理解为属其他法律而非劳动法调整范围。本案中上诉人穆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要件,其与用人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六)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发(号)确定,国家法定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由于该《办法》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且至今仍然有效,故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至今仍适用。由此可知,首先,《办法》规定,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此没有变更,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全国实际上仍一直沿用了原来的规定。该年龄为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更不能因为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其次,《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立法旨意在于规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规范并没有就劳动合同终止作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除外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着眼点仍是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前提和条件,而不是已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因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与终止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其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或不能依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已经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包括了进城务工的农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不能依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政策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或其他渠道加以解决,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无关,不能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不能依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将由此可能滋生的问题转而向劳动关系问题上靠,从而将该政策缺失的风险责任通过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转嫁到用工方。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只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就何种情形下属于劳动关系没有予以规定,故在法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情形下,不能据此反推此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所发生纠纷按劳动关系处理。结合本案,上诉人李桂银应聘到以被上诉人石冬梅为业主的菩提岛大酒店上班时,已年满53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以李桂银与石冬梅用工关系成立期间,由于李桂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反推双方确立的用工关系即为劳动关系。李桂银要求按劳动合同未订立所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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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单位既没给入保险又没定合同该怎么办
18:08最佳答案
60岁以上的老人,属于退休年龄的老人,参加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单位也没有义务给予缴纳养老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18:20&米增奇 客户经理
 工作10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劳动者10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订立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一年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18:17&连保军 客户经理
1、劳动法没有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有养老金,但有规定用人单位要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2、《中华人民憨沪封疚莩狡凤挟脯锚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18:14&黄益泉 客户经理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以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至少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如果有证据
18:11&齐新海 客户经理
无劳动合同的,从工作日起,每月双倍工薪。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农村户口)/一年给半个月工资的赔偿(城市户口),十年就是十个月的或者是五个月的赔偿。工资是实际工资,加班和奖金和收入------最高的工资额计算,节假日是按法定走的,节假日是三倍工薪。保险,现在要求是农村户口可以交两险(工伤和医疗),城市户口必须交五险。申请劳动仲裁,找到工作时的工友,物证可能因为工作单位的不正规,搜集不全,人证也是必要 &
18:05&赵颐轩 客户经理
  工作十九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8:02&齐方洲 客户经理
已经成为公司实际正式员工。2、在一个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就成为公司终身员工,公司不得无故开除,虽然不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实际劳务关系不合法!1、公司应该补发社保,你在公司工作超过3个月!你可以在公司干到退休,领取要老保险
17:59&齐景坤 客户经理
一种情况就是你直接找个工作单位,这样依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就为你参加社会保险了。另一种情况,就是你自己拿身份证在当地社保局直接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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