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者逝父亲去世后房产继承的继承房产问题

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房屋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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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房屋继承人?
  关键是,遗产继承一定要及时处理,不能拖  
  这几天,一则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
  网帖讲述了网友小丽遭遇的难题:父母先后过世,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现在想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
  有律师分析并推算后,认为“小丽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律师还呼吁“父母生前应立个遗嘱,给子女省事”。
  昨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律师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是不对的,因为网帖所述案件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并非立遗嘱与否造成的问题,而是在继承发生后拖得太久导致发生多次继承,增加出很多继承人导致的。
  (无约定则为夫妻共有,只有属于自己的份额方能处置)
  案例回放  
  这则网络热帖说,小丽的女儿快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学区较好,就想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把自己和女儿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没想到,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死亡证明去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法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
  小丽去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
  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
  有律师一步步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1/24房产……
  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2/3房产。
  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的房产。
  这个案例中,小丽作为独生女,竟然没有获得100%的父母房产,这也是网帖爆红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
  律师因此在网帖中呼吁:“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
这个案例是拖得太久的问题
不是立不立遗嘱的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拖得太久导致的!而不是立遗嘱与否的问题。我国遗嘱继承实现起来并不一定就比法定继承容易。
即使文章中的小丽父亲立了遗嘱,小丽拖这么长时间继承,程序上也会出现要找到众多法定继承人的问题,因为,我国缺少遗嘱检证的规定(遗嘱检证是指对遗嘱真伪,是否是最后或者唯一的一份遗嘱等进行确认的程序),实践中,不论是因纠纷去法院还是无纠纷去办公证,都要查清法定继承人的。
至于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不会这么麻烦?
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如果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质疑该公证遗嘱,发生纠纷,还是要找齐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所以提醒大家:在继承发生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完成继承手续。
继承是简单还是复杂,要视家庭情况而定,我不建议以个案来做独生子女群体的普遍问题来渲染。特别是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看,本就得不出父母去世后遗产一定由独生子女单独继承的结论。
独生子女本就不一定是唯一继承人
有人会问,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编者注】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像这个案子中的小丽,仅凭独生子女证明,是无法直接证明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房屋登记部门也无法判断小丽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从实际来看,这套房屋除了小丽这个继承人,的确存在其他多个继承者,尽管小丽能够继承的份额比例是最高的。
小丽如果知道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父亲过世后及时处理父亲的遗产,或者征询奶奶的意见,在奶奶同意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让奶奶单独先做个放弃继承的声明手续,就相当于切断了奶奶的继承权往后延伸的可能性,能避免后面遭遇的种种麻烦。
小丽这代人虽然是独生子女居多,但他们父母这辈的兄弟姐妹往往很多,而且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老人越来越长寿,经常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即使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容易出现小丽所遇到的这种复杂的情况。
因此也给小丽类似情况的网友们提个醒,遗产继承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误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就一定简单。即使有遗嘱,也不一定就能简单处理,如果拖得时间长,问题就会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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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朋友继承遗产 律师建议签订遗赠协议最靠谱
日讯,孤寡老人陈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万余元住房补贴的遗产。无儿无女的他多年来全靠朋友黄先生关照,黄先生也成了唯一有资格要这笔遗产的人。然而,没有血缘关系会不会成为继承的羁绊?近日,南京首起非血缘关系遗产继承案二审判决,黄先生继承朋友遗产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今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愈加深重,照顾一个亲戚、朋友甚至是邻居,能不能继承遗产,不仅考验着执法者的裁量水平,更考验着社会的公平与良心。
孤寡老人去世 朋友继承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2070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而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
虽然陈先生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律师诊断】
无人继承、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先来让我们看看,如果黄先生不起诉继承,那么陈先生的5万余元遗产将去向何处?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要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自然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还要看是否有实际履行了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据尽义务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继承遗产;如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其他亲属也不能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遗产还需充分证据
非法定继承人要继承遗产,确实还需要费些周折。比如像案例中这样提起诉讼。
王秀全律师说,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需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起码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朋友,可以由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双方之间的书信往来、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尽过抚养义务的证明可以由周围邻居、朋友等有关人员出庭作证,也可以是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录音录像。如果在短信、书信或微信中,涉及到为被继承人提供了物质方面的赡养或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养老机构能够证明扶养情况的,可以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
如果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物质方面的扶养义务,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购物小票、银行卡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如果涉及网络购物的,还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网络购物的页面作为相应的凭证。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扶养人所尽的扶养义务明确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材料或具有相应的录音、录像,扶养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此外,王律师还提醒说,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获知死者遗产分割时要提出请求,否则今后再打官司“找后账”法院就不受理了,如果不知道遗产分割没有提出要求的,在二年内还可以起诉。
有无法定继承人不构成影响
南京中院依据继承法第14条支持了黄先生继承遗产,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王秀全律师表示,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该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如果死去的人不是像陈先生这样的孤寡老人,而是还有法定继承人,那些扶养、照顾过他的人还能分得遗产吗?
王律师说,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死者有无法定继承人,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有无法定继承人并不影响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14”条】
非继承人获遗产多是亲戚
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系统几百件继承案例,没有发现一例像此案这样的非血缘关系继承案,而依据继承法第14条判决的十几起案例中,作为继承人以外分得了适当遗产的人大多是死者没有领证的事实“夫妻”或兄弟姐妹、侄女外甥等亲属。
侄女与继女分遗产
去年,马女士为了要继承姑姑的房产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打起了官司。
马女士的姑姑终生没有生育自己的一儿半女,她和丈夫邹先生组成家庭时,对方还带着一个女儿。1991年,邹先生去世后,侄女马女士承担起了照顾姑姑的重担。
在姑姑晚年,马女士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做了一份公证,双方约定老人百年之后,其名下房产两人一人一半,而马女士要负责照顾姑姑终老,并承担一切开销。
在为姑姑养老送终后,马女士却和邹女士起了纷争,邹女士没有依协议将房产出售分给马女士折价款。
马女士说,在姑姑的丈夫去世后,邹女士就不露面了,此后近20年的时间,她照顾着无依无靠的姑姑,无论从物质上的照料还是精神上的慰藉,都一人承担,让姑姑生活的无忧无虑。
姑姑生前最后几年住福利院,她也每周都去看望,从没间断过。只是因为她真心照顾姑姑,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所以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法庭上,马女士指责邹女士不尽义务,遗弃老人,要求整套房子都归自己继承。而邹女士则质疑马女士占用老人财物,而且老人有退休金和房租,可以负担自己的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与邹女士自行达成的公证协议中显示,邹女士认可马女士一直照顾其继母,而且马女士提交了十几年来老人日常开销及处理后事时的大量票据,可以说明马女士对姑姑长期以来进行了主要的赡养和扶助,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分配遗产的人。俩人对对方的指责都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公证时确定的方案,判定马女士姑姑的房产一人一半。
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是金家三姐弟与侄子小金分财产。小金的父亲于2012年去世,30年前,父母离婚后,小金就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而小金的父亲离婚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全由几个兄弟姐妹照料。
三姐弟与侄子分财产
金家三姐弟认为,侄子小金30年来始终未尽赡养义务,他们兄弟姐妹照顾弟弟多年,理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弟弟金先生在西城区的一套住房。
虽然30年来与父亲鲜有往来,但小金却觉得自己是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一人继承。
为了核实金家三姐弟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专程去金先生生前所住社区的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原书记表示,每个月金家三姐弟都给金先生钱,对他照顾比较多,甚至出钱给他装修房子。但是金先生却从未提及自己还有个儿子,也没见小金来看望过父亲。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金是金先生的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金家三姐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并不参与继承。但是三人多年来确实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了金先生较多照顾,并负责处理其丧葬后事。而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小金却并未对父亲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法院确认金家三姐弟对金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金先生的部分遗产。
最终,法院确定三姐弟每人分得金先生15%份额的遗产,小金继承55%。小金应根据房屋的估价,给付姑姑、叔叔折价款。
【律师建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更牢靠
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王秀全律师说,鳏寡老人在年老时身边确应有人在身边照料,找一个信任负责任的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但为了保障双方的各自权益,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处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种权利和方法。
如果黄先生与陈先生当初能签订一份这样的协议,黄先生也犯不上打官司了。
王律师具体介绍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或律师见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从签订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开始履行扶养协议,并且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该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王秀全律师说,由于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加之人生中各种意外情况总是不可避免,未来有可能出现相当数量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终老之时,身边既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的老年扶养问题将成为社会问题。老人不仅需要在物质生活上有保障,更需要在精神上得到一些安慰。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照顾扶助行为给予法律上、道义上的肯定,也会对类似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影响,对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提供另一种思路。
【坐堂律师】
王秀全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有证券从业资格、拍卖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系北京离婚律师网()高级合伙人兼首席律师。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离婚纠纷、房产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公司股权争议的解决、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房产的政策及拍卖、家庭矛盾的处理等具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2013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评选为“北京市朝阳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1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已出版《我的婚房谁的名》、《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80问》等著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王秀全律师善于组织律师团队,从客户的需求出发,从原、被告两种角度考虑,通过团队分析、换位思考、模拟辩论、诉前模拟质证等方式确保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案件胜诉率。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今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愈加深重,照顾一个亲戚、朋友甚至是邻居,能不能继承遗产,不仅考验着执法者的裁量水平,更考验着社会的公平与良心。
孤寡老人去世 朋友继承遗产
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
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2070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
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而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
虽然陈先生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律师诊断】
无人继承、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先来让我们看看,如果黄先生不起诉继承,那么陈先生的5万余元遗产将去向何处?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要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自然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还要看是否有实际履行了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有,可以根据尽义务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继承遗产;如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其他亲属也不能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遗产还需充分证据
非法定继承人要继承遗产,确实还需要费些周折。比如像案例中这样提起诉讼。
王秀全律师说,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需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起码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朋友,可以由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双方之间的书信往来、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尽过抚养义务的证明可以由周围邻居、朋友等有关人员出庭作证,也可以是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录音录像。如果在短信、书信或微信中,涉及到为被继承人提供了物质方面的赡养或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养老机构能够证明扶养情况的,可以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
如果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物质方面的扶养义务,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购物小票、银行卡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如果涉及网络购物的,还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网络购物的页面作为相应的凭证。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扶养人所尽的扶养义务明确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材料或具有相应的录音、录像,扶养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此外,王律师还提醒说,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获知死者遗产分割时要提出请求,否则今后再打官司“找后账”法院就不受理了,如果不知道遗产分割没有提出要求的,在二年内还可以起诉。
有无法定继承人不构成影响
南京中院依据继承法第14条支持了黄先生继承遗产,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王秀全律师表示,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该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如果死去的人不是像陈先生这样的孤寡老人,而是还有法定继承人,那些扶养、照顾过他的人还能分得遗产吗?
王律师说,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死者有无法定继承人,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有无法定继承人并不影响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14”条】
非继承人获遗产多是亲戚
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系统几百件继承案例,没有发现一例像此案这样的非血缘关系继承案,而依据继承法第14条判决的十几起案例中,作为继承人以外分得了适当遗产的人大多是死者没有领证的事实“夫妻”或兄弟姐妹、侄女外甥等亲属。
侄女与继女分遗产
去年,马女士为了要继承姑姑的房产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打起了官司。
马女士的姑姑终生没有生育自己的一儿半女,她和丈夫邹先生组成家庭时,对方还带着一个女儿。1991年,邹先生去世后,侄女马女士承担起了照顾姑姑的重担。
在姑姑晚年,马女士和姑姑的继女邹女士做了一份公证,双方约定老人百年之后,其名下房产两人一人一半,而马女士要负责照顾姑姑终老,并承担一切开销。
在为姑姑养老送终后,马女士却和邹女士起了纷争,邹女士没有依协议将房产出售分给马女士折价款。
马女士说,在姑姑的丈夫去世后,邹女士就不露面了,此后近20年的时间,她照顾着无依无靠的姑姑,无论从物质上的照料还是精神上的慰藉,都一人承担,让姑姑生活的无忧无虑。
姑姑生前最后几年住福利院,她也每周都去看望,从没间断过。只是因为她真心照顾姑姑,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所以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法庭上,马女士指责邹女士不尽义务,遗弃老人,要求整套房子都归自己继承。而邹女士则质疑马女士占用老人财物,而且老人有退休金和房租,可以负担自己的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女士与邹女士自行达成的公证协议中显示,邹女士认可马女士一直照顾其继母,而且马女士提交了十几年来老人日常开销及处理后事时的大量票据,可以说明马女士对姑姑长期以来进行了主要的赡养和扶助,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分配遗产的人。俩人对对方的指责都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公证时确定的方案,判定马女士姑姑的房产一人一半。
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是金家三姐弟与侄子小金分财产。小金的父亲于2012年去世,30年前,父母离婚后,小金就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而小金的父亲离婚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全由几个兄弟姐妹照料。
三姐弟与侄子分财产
金家三姐弟认为,侄子小金30年来始终未尽赡养义务,他们兄弟姐妹照顾弟弟多年,理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弟弟金先生在西城区的一套住房。
虽然30年来与父亲鲜有往来,但小金却觉得自己是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一人继承。
为了核实金家三姐弟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专程去金先生生前所住社区的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原书记表示,每个月金家三姐弟都给金先生钱,对他照顾比较多,甚至出钱给他装修房子。但是金先生却从未提及自己还有个儿子,也没见小金来看望过父亲。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金是金先生的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金家三姐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并不参与继承。但是三人多年来确实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了金先生较多照顾,并负责处理其丧葬后事。而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小金却并未对父亲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法院确认金家三姐弟对金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金先生的部分遗产。
最终,法院确定三姐弟每人分得金先生15%份额的遗产,小金继承55%。小金应根据房屋的估价,给付姑姑、叔叔折价款。
【律师建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更牢靠
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王秀全律师说,鳏寡老人在年老时身边确应有人在身边照料,找一个信任负责任的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但为了保障双方的各自权益,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处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种权利和方法。
如果黄先生与陈先生当初能签订一份这样的协议,黄先生也犯不上打官司了。
王律师具体介绍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或律师见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从签订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开始履行扶养协议,并且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该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王秀全律师说,由于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加之人生中各种意外情况总是不可避免,未来有可能出现相当数量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终老之时,身边既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的老年扶养问题将成为社会问题。老人不仅需要在物质生活上有保障,更需要在精神上得到一些安慰。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照顾扶助行为给予法律上、道义上的肯定,也会对类似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影响,对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提供另一种思路。
【坐堂律师】
王秀全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有证券从业资格、拍卖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系北京离婚律师网()高级合伙人兼首席律师。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离婚纠纷、房产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公司股权争议的解决、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房产的政策及拍卖、家庭矛盾的处理等具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2013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评选为“北京市朝阳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1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已出版《我的婚房谁的名》、《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80问》等著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王秀全律师善于组织律师团队,从客户的需求出发,从原、被告两种角度考虑,通过团队分析、换位思考、模拟辩论、诉前模拟质证等方式确保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案件胜诉率。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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