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连云港环保局在哪里今天在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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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天津市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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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6年2月份)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0日
2016年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12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697家次,立案49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2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9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0起、水类4起、固体废物类1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1起,其他3起,共处罚款527.23万元;关闭违法企业5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2016年2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93人次,遥感、拦检机动车1.7万辆,共查处超标车辆33辆。
现对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5年12月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5#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436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2月29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9万元。
二、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5年12月1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1#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293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了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2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4.65万元。
三、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案
2016年1月28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月28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2月25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四、天津市北辰区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2月10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双口镇104国道西侧的天津市北辰区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木材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6万元;针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罚款8万元。
五、天津市北辰区天马家具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2月22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的天津市北辰区天马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家具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6万元;针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8万元。
六、津南区圣德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15年12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津南区圣德教育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燃煤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6年1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2月17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七、天津市森兴喷涂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产案
2016年1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森兴喷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八、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音污染案
2016年1月18日夜23时10分,接群众举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丽建材E地块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打桩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九、天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案。
2015年11月1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仅在官方网站上将部分环境基本信息及日常环境监测情况进行了公开,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该单位未进行公开。属于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等信息”。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16年2月29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并将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公告。您当前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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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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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书记:刘宝林 局长:张振海 调研员:赵福元 副调研员:刘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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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划科
负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编制环保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贯彻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污染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污染减排项目工程落实、推动和监督。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核查工作。负责对各镇街、开发区年度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考核。负责环境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
法制宣教科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审理、复核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保法制培训及本局干部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友好型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
生态保护科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区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国家级生态镇、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工作。推广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推动工作。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参与及协调编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示范工程,指导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开发管理科
负责组织协调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材料等档案资料管理和查阅工作。
污染防治科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化学品、核安全、辐射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引滦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和地表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对产生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和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组织开展区大气和水环境形势分析,并提出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纪检、人事、考核、文秘、档案、保密、安全保卫、消防、会务、财务、固定资产、后勤保障等日常事务管理。负责机关政务的协调督办和接待联络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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