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2018年巴彦淖尔市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不能申请?2018年巴彦淖尔市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低落火百家号很多巴彦淖尔市的朋友想要在当地置业、购买自住房的,而且希望能在巴彦淖尔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但,如果有以下情况是不能在巴彦淖尔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那么,2018年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是什么呢?哪些情况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呢?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2、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要有稳定的工作及经济能力,个人征信必须良好没有不良征信记录。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没有影响房贷正常还款的其他债务或担保义务;并且必须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4、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房屋所有权证。5、如果公积金账户持有人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或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出具住建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6、公积金账户持有人需要自行筹集不低于房屋总成交价2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有背负还未还清的债务或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2、同一套住房已经在其他单位办理过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上有超过三期以上信贷逾期记录的,不予批准贷款。4、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提出贷申请贷款日起向前推一年之内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不予贷款。5、公积金账户持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后被集体封存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就是2018年巴彦淖尔市公积金贷款条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如果本文与实际中的相关资讯有出入,请大家以实际中的为准,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低落火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精彩不容错过,欢迎关注每天来看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2017年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贷款知识-宜人贷
2017年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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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数据:巴彦淖尔公积金
查询官网:
http://www.bynegjj.com/
缴存基数上限:
贷款额度:
初始密码:
2.75%-3.25%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
攻略:巴彦淖尔公积金网上查询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网址:备注:1、登录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nbsp &nbsp &nbsp &nbsp 2、初始化密码111111,请注意修改密码!
常见问答: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请问,我2012年5月调到巴彦淖尔市工作,公积金在乌海已有7万多元,巴彦淖尔市的公积金只有1500多元,我现在在巴彦淖尔市买房,能不能提取乌海的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描述请问,我2012年5月调到巴彦淖尔市工作,公积金在乌海已有7万多元,巴彦淖尔市的公积金只有1500多元,我现在在巴彦淖尔市买房,能不能提取乌海的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答案您好!您可以将您的调令手续来我中心领取表格。
您好!我是乌海包钢万腾的职工,由于单位现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想个人缴纳!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自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户口在巴彦淖尔!
描述您好!我是乌海包钢万腾的职工,由于单位现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想个人缴纳!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自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户口在巴彦淖尔!
答案您好!公积金需要您所在单位为您缴存,个人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哈尔滨市外县的公积金信息不能通过中心的系统查询吗?
描述您好,1、我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的,在中心的系统上输入公积金账号,显示位数不正确,我们的公积金账号是9位数,是不是不可以查询啊?2、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哈尔滨已经买完房子,从2015年的11月份开始还的贷款,当时是按照3.5%的贷款利率,现在是2016年的11月了,我还贷款的金额一点也没变啊,2015年的时候贷款利率已经降到2.75%了,这个东西我应该找谁去查???希望您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答案您好:巴彦不归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公积金个人账号是由12位组成。
异地公积金
描述巴彦县什么时候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哈尔滨市交的公积金,能在巴彦贷款买房吗
答案您好:具体咨询巴彦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
巴彦县的职工,想在巴彦购买自住房能贷款吗?
描述我是巴彦县的职工,从2014年7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是缴纳工资的百分之三,一个月缴纳70多元,单位补一样的,我现在想在巴彦购买自住房能贷款吗?能贷多少?
答案您好:请具体咨询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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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
发布日期: &&&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住房消费,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购房贷款的通知》(内建金〔2014〕571号)、《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建金〔2015〕190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内房资〔2016〕48号)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二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呼和浩特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用途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用于职工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即视同为&同户籍&,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或户口已迁出但本人户口页还在原户口簿上。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条件。
1、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由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在呼和浩特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5、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6、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二年内。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五条 &异地购房贷款借款人家庭收入按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不予以计算。贷款额度其他规定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贷款期限
第六条 &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章& 贷款利率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的利率为1-5年期2.75%,6-30年期3.25%)。如遇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第八章& 贷款还本付息额
第八条 &异地购房贷款还本付息额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异地购房贷款必须选择抵押担保方式。
1、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住房时,可以用呼和浩特市市区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时需使用所购住房现值全额设定抵押。抵押房屋由中心使用的&房屋基准价地理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抵押房产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抵押房产属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次用于抵押担保;
2、借款申请人购买与中心签订期房预抵押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时,可以用所购住房进行期房预抵押,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章& 贷款材料
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所需材料。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
&&& (四)共同借款人(配偶)需提供所在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购房人为父母、子女等家庭直系成员需提供同户籍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或户口已经迁出但还在原户口簿上的本人户口页;
(六)购房文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交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
(七)担保材料:
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期房预抵押担保方式的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以上材料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核验原件,留存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初审。
(一)受委托银行咨询台工作人员接到借款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具备贷款资格的,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提交所需资料,向中心正式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盖章是否正确,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审核信用状况。
异地购房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信用状况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审核。
(五)核实贷款基本情况。
1、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后,将贷款申请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确认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不具有贷款资格的,退还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2、具有贷款资格的,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登录呼市房产局官网查询购房情况,内蒙古地税(国税)局官网查询发票填开使用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核,同时将申请材料所有原件录入电子档案;
3、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登录&房屋基准价地理信息系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打印评估报告。
(六)面谈。
初审通过后,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承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并签订《承诺函》(见附件2)。
(七)申请复核。
受委托银行主管对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申请书银行审定意见处填写核实情况,初步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
(八)签订合同。
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根据复核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打印合同,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合同签订前,受委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贷款复审。
中心复审人员根据受委托银行传递的贷款资料及系统中的信息,负责对申请审批书、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合同等信息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复审。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
资金运用科科长审核后提请资金运用审核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批准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与初步确定的额度、期限有差异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1、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为借款申请人办理相应抵押担保手续;
2、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抵押担保手续,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1、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委托书》,移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
2、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或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3、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柜台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票据、还款手续等材料,并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部分交借款人送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账。
第十六条 &回收贷款。
中心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回收贷款本息,对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__________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个人公积金账号
□正常&&&&&&□封存
□欠缴&&&&&&□其他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年&&&&月―&&&&年&&&&&&&&& 月&&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
□无贷款记录&&□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公积金贷款城市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 &&&&&&&&&&&&&&&&&&&&&&&&&&&&&&&&&&&&&&&&&&&&&&&&&&&&& 年&&&月&&&日
&&&&&&&&&回 &&执&&&&&&&&&&&&&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中心:
&&& 你中心缴存职工_______________(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 &□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 &&&&&&&&&&&&&&&&&&&&&&&&&&&&&&□准予贷款&&&&&& &&□不予贷款
年&&&月&&&日 ―& &&年&&&&月&&&日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元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承&&&& 诺&&& &函
&&&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在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若超过3个月(含)以上未还款,同意从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直接扣付;超过6个月(含)以上未还款,同意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还清贷款。
承诺人(借款人及配偶): &&&&&&&
日期:&&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巴彦淖尔市最新政策介绍-随便吧社保工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巴彦淖尔市最新政策介绍
今年来,央行多次降息降准,政策多次调整,利率也跟着变动。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正常缴存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公积金小编整理了新政策的详情。
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主要内容: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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