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有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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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来源:作者: 15:05:33
  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按缴存地)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偿还商贷只限委托配偶;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大额提取(偿还株洲公积金贷款除外)不接受委托提取。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帐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
  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1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1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办发房产证1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0、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含省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注:1、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2、审查无房标准:①不认可曾有住房现已&失效&的无房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建房、大修住房、还贷提取记录。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网址:&&&&&&&&&&&&&咨询热线:12329
责任编辑:住房公积金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网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7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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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7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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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 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 出境定居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 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 提取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部分提取1.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 无房户支付房租的。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后购房提取的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除外,提取人账户至少保留100元余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三)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四)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超过3次的,包括购(建)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1次);(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专管员或他人办理。委托提取前提条件是提取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提取的,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和委托人身份证、经委托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二、 提取资料住房类提取:提取情形提供资料(原件)备&& & 注基本资料1.提取人身份证;2.提取人工、农、中、建、交、邮储任一银行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Ⅰ类借记卡。3.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后未再婚的,如户口簿上未及时更新婚姻状态,还需提供配偶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后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职工均需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以下提取情形均须提供&购买自住房购买商品房(期房)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2.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30%以上)。1.提取人必须是房屋权利人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购房。2.购房合同明确为住宅用途且房产部门备案2年之内申请办理。3.同套(栋)期房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4.同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购买现房、二手房1.不动产权证;2.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1.提取人必须是房屋权利人。2.同套(栋)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3.当该套(栋)住房与他人共有并注明份额时,按提取人所占份额提取。4.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内购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办理;省内异地购房的,不动产权证满1年、在发证之日起第2年内办理;省外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5.同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6.有提取记录的二手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拆迁安置户购房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1.拆迁补偿协议;2.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建造、翻建自住房1. 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3.土建开支凭据。1.须由管理部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2.房屋权利人同栋(套)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3.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2年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申请办理。4.省内异地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确认方式办理。省外异地建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1.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土建开支凭据。&大修自住房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3.土建开支凭据。1.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2.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以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其他资料。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资金不超过贷款金额。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1.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3.显示有该笔贷款记录的个人征信报告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网站可查实该贷款信息;4.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12期贷款对账单。1.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2.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月还款额之和的,需填报审批《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或银行购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以后不能以该笔住房贷款再次提取公积金。3.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4.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需提供结清证明,限在贷款结清12 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还贷期间已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限贷款结清3个月内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金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限制。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3.主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4.放贷银行出具的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12期贷款对账单。支付房租1.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有曾用名的,还需提供曾用名的无房证明);2.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1. 家庭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2.限每年办理1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其他情形提取:提取情形提供资料(原件)备&& & 注基本资料1.提取人身份证;2.提取人工、农、中、建、交、邮储任一银行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Ⅰ类借记卡。以下提取情形均须提供退&&& 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伤残等级为1至4级死亡或宣告死亡1.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2.法定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关系证明或受遗赠的法律文书;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4.死亡人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借记卡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卡。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出境定居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失&& 业本市户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2年(含2年)以上,但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户籍职工不受此限。非本市户籍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户口的,可不提供户口簿)。&三、提取办理流程、时限及场所1. 一般提取流程:①提取人提供办理资料→②管理部提取窗口受理审核确认→③职工签字并领取业务回单→④资金支付2. 须现场调查提取流程:①提取人提供办理资料→②管理部派员实地调查→③管理部提取窗口受理审核确认→④职工签字并领取业务回单→⑤资金支付3. 办理时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4.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须现场调查核实的购(建)房提取,在购(建)房地所属区域管理部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不详之处请带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心网址: http://gjj.zhuzhou.gov.cn&&&&&& 咨现公积金还贷提取政策不符合民生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问政 株洲新闻网网络问政平台
select * from [rzms_dept] where status='y' order by dept_code a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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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网上民生 & 问题回复
提问部门:& 信息编号:6427  提问人:张某某  
提问时间:
&网友提问:
现公积金还贷提取政策不符合民生
我于2016年10月购买了套住房,做了商业贷款,到2017年12月第一次办理该房每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却受到政策限制不能提取(职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现在不能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还贷款,无形之间已加大了我的生活压力。我想说:购买住房使用的是自己的钱,提取公积金还贷款还是自己的钱,而且我购买房子的时候也是政策出台之前买的。政策是2017年10月出台。公积金可以不贷款给我,但不能限制我提取来还商业贷款!!!建议:在政策出台前购买的住房享受原来的公积金政策。之后的按现有政策执行!
株洲“马上就办”网络问政平台:谢谢您对株洲“马上就办”网络问政平台的支持,您的问题已经提交至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请耐心等待。查询问题回复情况,输入问题编号或者关键词即可。
回复部门:
回复时间:
网友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中心已指派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与您电洽并详细告知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现正式回复如下:中心已向您解释现行提取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必要性,请随时关注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动态,待政策条件符合可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如有更多业务咨询,请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工作日9:00-12:00/13:00-17:00)。希望中心的服务能够让您满意,感谢您的问政。
经办人:刘
军;联系人:戴
枞;联系电话: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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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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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条件,你要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就能提取出来了。需要以下材料:(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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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条件
文章《2016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条件》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12:56:59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缴存住房公积金多年,用于买房额度不够,提取用于支付房租又手续繁琐,不得不眼睁睁看着一笔不小的积蓄躺在银行里,让不少百姓很闹心。不过,这样的状况马上就会有所改善。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下面小编特整理出关于2016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条件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株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株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G(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株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株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贷款材料  所需材料:  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审核和受理。申请人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柜台审核、受理。  2、申请信息录入。经审核符合贷款资格的申请资料由中心柜台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  3、贷款情况调查。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采取现场调查和谈话等方法,核实购、建房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收入来源等情况。  4、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担保方式。  5、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6、发放贷款。对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购买期房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自建、大修住房、购买二手房或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划转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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