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卖方违约卖房违约,法院可能如何判定

卖房违约,请问法院能按照签订合同判卖方赔偿_百度知道
卖房违约,请问法院能按照签订合同判卖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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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房违约,法院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判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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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卖房者毁约,法院:不行!必须卖还要赔偿20万!卖房者毁约,法院:不行!必须卖还要赔偿20万!大哥闲话百家号近年来,房市一旦有风吹草动,屡屡会出现“退房潮”或者“毁约潮”,要么觉得开发商二期卖得便宜了,就找开发商退房的;要么就是房价大涨之后,觉得之前“卖亏了”,拒不履行合同,选择违约的。人们早已默认,这是一个利益至上的当下,不遵守契约似乎早显得不是那么不堪。金钱利益一直是对契约精神最大的挑战,因它总与人的贪欲相勾结,疯狂的楼市将这种挑战无限放大并集中释放。自楼市大热以来,关于房地产的诉讼数量直线上升,这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诉讼是因为卖家毁约。多少买家为此愁容满面,协商不妥只能起诉,于是法官们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拖这么多人下水,毁约者本身却一点不耽误获利,至多是个获利多少的问题。卖房者违约了该怎么办?是赔偿违约金了事,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对此,之前法院的观点并不相同,很多时候法院是让违约者赔钱了事。这其实是纵容了违约者,是让违约者通过违约这种不诚信的手段套取巨大利益。这种判决也使合同处于飘摇之中:一旦房价大涨,暴涨的楼市给了他们违约的底气,卖房人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毁约,来套取利润,完全把诚信和契约精神踏在脚下。谁都知道,买卖合同一签,无论你有什么理由,都不可以反悔,一旦反悔,就得赔偿违约金。这不,买家周先生与卖家黄女士就因为违约一事闹上法庭。周先生与黄女士的纠纷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据周先生介绍,按照合同约定,他以370万元买下黄女士的房子,之后,他分两次支付了定金共计10万元,首付款70万元。但轮到黄女士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时,黄女士却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并提出涨价,起初是10万,后来涨到了15万。周先生不同意,纠纷就这么产生了。周先生说,黄女士不仅毁约在先,还采取挂失的方式,重新补办产权证,将房子挂在网上出售。对于“毁约”一说,黄女士理由也很直白:被中介忽悠,房价卖低了。可合同都签了,就算房价再涨,也不能以“亏了”来涨价呀?对此,黄女士表示,“毁约”在先的并不是她,而是周先生。黄女士说,她提出涨价后,周先生不同意。但她并没有明确说不同意卖房,也没有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涨价只是双方协商的过程,不存在违约。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周先生应支付定金15万,但只付了10万;应支付首付款110万,但仅给了80万。所以,周先生违约在先。庭审中,周先生强调,支付80万是因为黄女士突然涨价,且不同意办理贷款手续。基于黄女士违约,他才没有支付完首期房款,这并不构成违约。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对簿公堂,周先生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是全款支付,但双方并没能商量出个结果来。关于周先生提出的20万违约金的问题,黄女士表示,周先生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在其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周先生不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周先生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对此,周先生强调,20万元违约金是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高。作为本案第三方的中介也表示,因黄女士单方涨价行为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下去,是黄女士的恶意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争议一:谁违约了?法院认为,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系被告。因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毁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单方提出加价要求,在原告拒绝其加价要求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故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二:买卖可否继续?法院认为,日下午及此后一段时间,被告多次要求加价,并同意加价后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不同意。虽然被告在应诉后退还原告70万,但此前原告已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被告的退款行为并未得到原告同意,属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被告退还购房款的行为系在应诉后单方实施,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因原告愿意且有能力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如被告不同意接受剩余房款,原告可直接提存至法院争议三:20万违约金要不要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如今,被告因原告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不同意履行合同,原告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与被告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原告选择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为此增加了履约成本。此外,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加贷款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原告为履行合同,只能全额支付房款,付款方式的改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鼓楼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二、被告黄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实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赔偿和违约获益差不多,才能一举截断不诚信者“违约套利”的路径。叶亚军律师指出,面对卖房人突如其来的故意违约,买房人充满担心和顾虑,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可能拿不到了,而购房的钱即使拿回来也买不到同样大小的房子了,损失大了。此时买房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二是在卖房人由于房价上涨毁约情况下,买房人除了可以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外,买房人实际还可以选择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同时叶律师提醒合法订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一旦一方为一己之利恶意违约,不仅法律不答应,而且必然要承担违法、违约所造成的代价。今日下午三点叶亚军律师将在一直播就令人头大的买房卖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叶亚军,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国有企业及律师事务所任职,对房产交易、房产归属以及纠纷有深刻的理解,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能力。从事法律工作10年,执业年限6年,执业领域:合同法、公司法。文中案例来自法务之家新浪法院频道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大哥闲话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无所不谈,一个喜欢写作和分享的爱好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签合同后楼降价未办过户能解约 法院:卖方不构成违约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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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信和微博卖房卖家觉得亏反悔不卖 法院判其赔5万元违约金
10:47:19 来源:
 &&&&讯(记者谭熙 通讯员阳国沙 韦婷华)卖房时说好40多万元包过户,不料过户时发现手续费大大超出预想,卖家觉得亏了,干脆把20万元首付房款一退,反悔不卖了。昨天,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家违约,要赔5万元的违约金。
&&&&李维和梁涛是平乐人,互相认识。2013年年初,梁涛得知李维想卖房子,于是提出想买。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签下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0多万,包含办理转让手续的费用。签完协议,梁涛向李维支付了20万元,并表示余款等过户后付清。
&&&&收到钱,李维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李维原本预计这块费用要花8万元,可实际办理中他发现,所有手续办完要11万余元,超出预想的3万多元。
&&&&李维找到梁涛,希望他把&超标&的部分补上。梁涛不同意,认为之前已说好手续费包含在40多万元中,不能&超标&了就要他来承担。两人谈不拢,事情僵持了好几个月。后来,李维干脆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退给了梁涛。
&&&&无奈,梁涛来到法院起诉李维,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维和梁涛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合同的约束。梁涛将首付房款20万元交给李维,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李维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且将20万元返还给梁涛,属于擅自解除合同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在房屋转让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法院一审判决李维向梁涛支付违约金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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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卖房合同后卖方欲反悔 先看看违约后果!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8165)
[摘要]由于房价上涨,许多卖家在签订完二手房交易合同之后会心有不甘,于是走上违约之路,殊不知违约造成也是会造成巨大损失的。
由于房价上涨,许多卖家在签订完二手房交易合同之后会心有不甘,于是走上违约之路,殊不知违约造成也是会造成巨大损失的。以下三个案例均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的后果,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房屋被查封卖方违约 被判赔偿20万元】
2015年11月,昆山的胥先生把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毕先生、 先生,总价款为14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若有违约按房款20%赔偿。签合同当天,毕先生和 先生两人向胥先生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并于2016年1月支付了29万元。但是之后胥先生表示不再继续卖房并将购房款29万元转至毕先生账户,原因竟然是由于其与前妻存在财产纠纷,房屋在12月已被法院查封。毕先生和 先生将胥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
法院终判决胥先生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之外,还要赔偿20万元。这是因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及 笔房款29万元,但是被告胥先生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却未能如实相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原告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案例二、业主拒绝卖房 被判赔偿违约金89万元】
2016年2月,北京的翟女士与高先生签订,约定以448万元购买高先生的房屋一套,并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后,高先生表示该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现在配偶不同意出售,因此提出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由于协商未果,2016年6月翟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及其他损失。
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高先生退还定金30万,并赔偿翟女士违约金89.6万元和中介费12.096万。
这是因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但由于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因此存在违约行为。
【案例三、卖家违约 双倍退定金 损失142万】
日,南京市民张先生与浙江的 先生通过中介签订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购买 先生的一幢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1.2平米,总价高达710万元,先付定金14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如期交了定金,然而却发现 先生的房子仍有贷款未还清,处于抵押状态。为了是交易顺利进行,需卖方 先生办理各项事宜,然后 先生多次推脱。中间还提出加价10万的要求,几经考虑 先生表示同意之后, 先生仍旧未按约定进行解抵押。甚至在4月20日, 先生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张先生构成违约。
尽管在5月3日、4日, 先生退还了张先生的购房定金142万元。但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 先生告上法院要求 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做出审判,双方合同解除。除了 先生已经返还张先生定金142万元,仍应返还张先生剩余款项142万元。对于 先生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这是因为张先生不构成违约, 先生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见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那为什么现在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还会存在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现在房屋价格变化快,房屋差价举证难度很大,导致当事人对于合同违约承担的责任预期不明确,违约方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因此这里需要提醒二手房交易双方,在做出房屋交易的决定前应对市场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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