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两家公司不幸遭难,新三板是什么上意外事故有多

07/13 11:52
07/13 11:52
高科技不是基本建设,砸钱就能成功,要从基础教育抓起,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我们公司也是急不得的。我们要踏踏实实,不能泡沫式地追赶。
华为创始人、CEO
既要坚定信念,坚持稳健中性货币政策毫不动摇,避免放水思想,坚决防止大水漫灌进一步扭曲和固化结构性问题,积累更多矛盾和风险,导致去杠杆工作前功尽弃。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潘敏智、马鹃夫妇二人通过内幕交易合计获利金额仅为4.16万元。而士兰微当时给出的乐山无线电整体估值高达33.6亿元。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搞内幕交易,最终得不偿失。
07/13 11:42
浦发银行发布公告称,行长刘信义及副行长潘卫东、徐海燕、刘以研、王新浩、谢伟从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9.35元至9.58元。
07/13 11:41新三板定增是骗人的吗?_百度知道
新三板定增是骗人的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打款可以,但是必须确认是股权系统监管打款账户;一般在定增公告里面出现,包括打款时间等等;记住,当“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出来再打款;
协议看着很差,就几张纸啊
三板定增就这样,线下项目的会包装好点;多注意合同内容,差一个字都会出问题的;
新三板从业者
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空间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投资市场带来一次挑战。新三板定向增发机制的不完善,虽然与主板同样是定向增发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问题却层不出穷。那么新三板定增骗局如何预防?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空间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投资市场带来一次挑战。新三板定向增发机制的不完善,虽然与主板同样是定向增发新股,但新三板近年的问题却层不出穷。那么新三板定增骗局如何预防?新三板股市的骗局,相信投资者首先会想到原始股,原始股常常和诈骗一词挂钩,原始股骗局也早有先例,那么新三板市场上,原始股究竟靠谱吗?原始股不确定性强原始股在初始阶段通常为1元1股,虽然价格便宜,然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原始股多半是初创企业为员工提供,外界很难购买到优质的原始股,而且并不具有信用保障,风险系数颇大。目前,原始股多半是创业初始公司,通过给员工相应股权激励员工,变相培养员工对公司的情感,让员工对公司有所憧憬,但如果不能如期上市登陆资本市场,其如同一张空头支票。原始股的公司给予的承诺多半是创始人的美好愿望,然而愿景能够如何带有强烈不确定性,尤其不了解该公司情况的投资者,不了解公司的营业模式、业绩情况,冲动购买等同饮鸩止渴。公司一方面提供承诺信用背书,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挂牌新三板是否依旧是难题?原始股能否实现投资者财富自由的愿望?据了解,实际情况并非能如愿以偿,所以在购买原始股时,专家建议风险与挑战并存。新三板市场风险依旧目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3403家,挂牌公司数量逐日递增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误认为挂牌新三板并非难事,而实际上新三板企业挂牌容易并不代表投资者可以稳赚不赔。政策红利不出意外的前提下年底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能够达到5000家。大量的数据让投资者认为企业登陆新三板很容易,然而企业光是挂牌新三板市场并非一劳永逸。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对企业融资功效并不大,还要看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业绩,能否存在升值空间。虽然新三板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但质量良莠不齐,假若标的公司交投清淡,投资者甚至会遇到流动性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借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参与新三板市场,在遵循价值投资的同时,关注政策出台的预期,最终实现资产的增值和风险的规避。据相关数据显示,随着新三板市场价格迅速攀升,三板做市指数周涨幅甚至达到过32%。火爆的行情吸引了众多投资机构,催生了大量专注于新三板的金融产品,许多资管产品一经推出便被抢购一空,甚至被“秒杀”。然而,随着监管收紧,对竞价交易、转板等政策预期的落空,以及受到A股市场震荡的影响,新三板市场陷入了流动性困境。尽管挂牌公司数量仍在快速增长,但是市场成交总额却在逐月下滑。业内人士认为,经过4月以来的调整,新三板股票面临低估,市场正在回归理性,低廉的股价和庞大的企业储备给投资者带来了广阔的价值投资的机会。挂牌后定增购买更为靠谱企业目光紧盯新三板,然而目前很多尚未登录新三板的企业出来发行原始股,风险颇大。未登陆新三板的企业目前正处于爬坡阶段,一切还处于未知数,如果没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潜在的发展空间,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只会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除目前新三板企业不确定性外,由于挂牌新三板企业的门槛较低,新三板市场企业鱼龙混杂,很多传统企业也融入到新三板企业大军中。企业质量良莠不齐,如果能登陆新三板市场也会存在很多潜在问题。据已披露半年报的2000多家公司中,处于亏损的公司也达到400余家,但并非不具有投资价值。有的企业交投活跃,日成交额在千万元级别,然而更多的公司处于无人无津或者停牌的状态,目前有多达八成的新三板公司没有成交量。原始股通常要通过定向发行完成,要经过A、B、C三轮融资并非易事,而且投资者在有机会选择原始股时也要注重时间前后。不管是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借道基金,都可以通过参与拟挂牌公司定增买到原始股。新三板企业原始股市盈率一般是3-4倍,而挂牌后企业平均市盈率约20-30倍,10倍收益很容易实现,但实际上具有成长性好的企业原始股一般主要对员工个人,想买到好的原始股并非易事。选择做市商青睐的公司往往事半功倍。投资者在选择企业时,首先应从行业的角度来分析,其是否是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行业的市场空间是否足够大,行业进入门槛是否很高,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如何;除此之外,要关注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是否足够优秀,新三板市场风险很大,只有优秀的团队才能具备对行业的分析判断能力,个人投资者很难实现。建议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原始股可以选择挂牌后定增的方式购买。选择原始股时要关注其挂牌前后,而前后时间点的选择关键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可投资价值。挂牌前后的风险和挑战并存,挂牌前发行说明企业挂牌的可能性极高,但也可能因为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而阻碍其上市蓝图;而选择挂牌后购买安全系数高很多,当然同样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于保守投资风格严谨的投资者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购买。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挂牌前后想要融资只要能融到资金对企业都是好事。而目前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往往投资更为稳健,选择挂牌做市后,安全系数提升对个人和家庭都是利大于弊。
不是,定增是流程也是为了发展公司,经过3次定增就可以做市
怎么会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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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中国新三板企业城市排行榜 (资料)收藏
据说标题不好没人顶贴。这么好的帖子不来顶,那是赤果果的不重视含金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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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经济,由企业决定。目前做强做大的公司,代表了现在的实力。新三板代表的是未来行业。将来的大公司,不出意外大多会在这一板块产生。新三板,代表的是一个城市的经济活力,这个是为未来上市主板的后备大军。因此,新三板的数量和实力,代表一个城市的未来。
先来个2015年的数据,然后对日前的新三板数据进行城市排名:截止日,挂牌企业数量城市TOP50(第50名并列,共计51个城市),共计挂牌公司4134家,占全国挂牌总数的80.6%。北京、上海、深圳挂牌公司数量稳居前三,在全国挂牌总量中分别占比14.88%、8.58%、 5.67%。苏州、杭州分别排在第4、第5位,武汉超越广州居第6位。 从地域分布看,东部沿海地区24个城市共挂牌2124家,占新三板挂牌总数的41.41%,其中上海 、深圳、苏州、杭州、广州、无锡、南京排进前10。
一年又快过去了,那现在新三板有多少了呢?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日,中国新三板共有9324家挂牌公司。好吧,超过了2014年和2015年的总和。
第一名:北京
1387家截止日,北京新三板达到1387家。稳居全国第一。就算把中关村单独列出,还是全国第一。北京的经济,一点不比政治文化地位逊色。北京的高校众多,果然活力惊人。尤其厉害的是,北京新三板前100名,市值门槛居然达到10.8亿。很多城市,新三板过10亿公司一家都没有。
第二名:上海市 812家截至日,上海市有812家新三板企业,占比8.7%;其中359家企业有市值,占比44.2%。前100门槛,5亿元。显然不是帝都对手。  市值排名分列TOP100榜单1至10位的企业分别是合全药业(832159),143.40亿元;好买财富(834418),72.78亿元;仁会生物(830931),67.22亿元;君实生物(833330),63.08亿元;益盟股份(832950),54.47亿元;之江生物(834839),40.00亿元;心动网络(833897),36.23亿元;东方网(834678),33.59亿元;钢银电商(835092),31.43亿元;阿波罗(832568),29.33亿元。上海虽不如北京,还是实力强大
第四名:苏州 372家只查到截止8月份数据。有两个月了,应该数量更多了。 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大数据库数据显示,截止日,江苏省苏州市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共计372家,2016年新增挂牌144家,新增数量排名第四,位居北京、上海、深圳之后。  在新增挂牌的144家公司中,净利润排名第一的是林华医疗,达9743.53万元,其次是贯石发展、星诺奇,分别达9198.40万元,4639.17万元,排名前十的公司还有聚力机械、泓杰股份、黄金屋、创捷传媒、东方四通、日久光电、朗威股份。净利润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共计24家。
第五名:杭州
304家304家挂牌企业,杭州名列第五(信息来源:Choice金融终端)据Choice金融终端统计,杭州市以304家挂牌企业,全国排名第五。其中,杭州市挂牌企业总股本达144.46亿股,总资产为2.30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企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值为1176.05万元,仅次于深圳市,赚钱能力全国排名第二。同时,杭州市企业总资产均值、营业收入均值都高于排名第一的北京市。说明一下,这个数据也是截止10月份的。杭州到目前的实际数量,应该更高。有补充的,上链接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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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广州 300家南方日报讯(记者/陈思勤)7日,记者从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获悉,截止到日,广州市挂牌企业总数为300,本年新增挂牌企业156家,增长速度是去年同期的2.4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悉,广州市创新层企业数为35,创新层企业数排全国省会城市第一。目前广州市新三板已挂牌数为156家,待挂牌及申报中企业数为32家,按此速度,离广州市今年新增新三板挂牌200家的目标将更近一步。从各区来看,天河区新三板企业数量领跑全市,一共有87家企业登陆新三板。排名第二位的是广州开发区(含黄埔区),共有75家新三板企业。其余各区新三板企业数量与天河、广州开发区相差较大,大多处于二三十家的水平。
第七名 武汉 258家武汉没有权威数据。在今年6月1日,权威数据是189家。网站说武汉截止2016年11月,新增112家。加上原有146家,总数258家(存疑)。不过显然今年新增不够给力。已经被广州反超了很多。
第八名:无锡 207家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11月,全市上市公司总数已达109家(境内60家,境外49家),另有1家企业已经拿到发行批文,3家企业通过发审会;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0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207家。南京果然是江苏老三。
152(7月)南京权威数据只到7月份的。以截至7月31日的数据来看,苏州、无锡、南京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居全省前三,分别为348家、166家、152家,常州以88家列第四。按行业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公司占全省挂牌公司总数的19%。7月,我省新三板挂牌公司比上月新增29家,其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新增12家。7月后的四个月,无锡和杭州都增加了30多家,平均算南京应该实际也接近200家了。存疑
第十名 天津市 (156家)  截至日,新三板共有9324家挂牌公司,天津市有156家新三板企业,占比1.7%;其中58家企业有市值,占比37.2%。挖贝新三板研究院梳理出2016年10月天津市新三板企业市值排行榜(以下简称:排行榜),包括12家创新层企业与46家基础层企业。因为天津是最新数据,南京是7月份的。所以天津在后面。
后面不排了。大致一些热门城市的:成都:146家
差不多11名吧重庆
10月1日前102家。郑州
8月份之前111家 济南截止11月128家。长沙7月份前88家西安7月前88家················
最后结论:沿海完虐内陆
。。。。。武汉民营经济未来会起来的
加上现有的全国前五的国企经济
泉州居然没上榜。看来都对新三板没兴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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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现史上最大规模处罚—— 480家新三板公司面临“摘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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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三板现史上最大规模处罚—— 480家新三板公司面临“摘牌”风险)
信息时报讯(记者 刘莉)近日,新三板出现史上最大规模处罚——多达480家企业在同一天收到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函,原因有的是因为提前使用募集资金、IPO进展;有的是涉及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更多的则是因为相关公司未能按时披露2016年年报。“这次处罚规模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不过从处罚严厉程度上来看,只是一个要求自律监管的警示函——是给那些面临被摘牌的新三板企业起一个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东北证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张可亮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6月30日是新三板企业公布2016年报的最后“大限”,届时还不公布的企业将被强制摘牌。据股转系统统计数据,截至日,未按时披露年报的公司数量多达559家。而截至6月24日,被处罚的480家企业中仍有超过200家未披露年报。张可亮告诉记者,上述面临摘牌命运的新三板企业分好几种情况:一部分是正在准备IPO的;一部分是因为财务混乱,会计师不肯出具审计报告而导致年报出不来的;还有一部分是主动寻求摘牌退市的。他表示,目前市场上有1万多家新三板企业,其中不少属于盲目挂牌而本身并不适合这个系统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
另有不愿具名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证实:确实有主动寻求摘牌的企业存在。“当初大家抢着挂牌,主要是冲着新三板的政策福利去的;另有一些是被券商为了业绩忽悠去的,但新三板政策红利迟迟不下来,有些企业还为了合规而进行补税,可以说是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主动寻求摘牌了。”他说。新鼎资本董事长张驰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因为新三板市场的一些优势而看好其未来发展。比如,新三板市场以更成熟的机构资金为主(占90%),而A股是以散户资金为主(占85%)。新三板去年8月份出台的“募资新规”以及去年10月推出的退市制度,使得一些大资金敢于进来,“不过,从新三板企业角度来看,它们似乎都在 等风来 ,都在期盼政策利好”。
(原标题:新三板现史上最大规模处罚—— 480家新三板公司面临“摘牌”风险)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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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释思路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释思路
公司的经营涉及方方面面,难免因有意无意的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处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规定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的条件要求。对“合法合规经营”的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公司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处罚是否会影响新三板的挂牌呢?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在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公司涉及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认为不属于的除外(笔者认为此处但书的规定,完全是给受行政处罚的公司留了一个很大的口子,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了,还不是重大违法违规吗??);被行政处罚的设施机关给予罚款的,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给与合理解释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受刑事处罚;
(2)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参照前款规定。
(3)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董监高应具备《公司法》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24个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采取禁入措施的情形。
二、应对之策
经笔者归纳,虽然可以从处罚金额、主观要件等方面分析,但唯有《证明》才是王道。即由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认定,判断企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出具书面证明。
笔者认为,若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作如下处理:
1、企业取得相应主管机关和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企业受处罚行为从金额、主观要件、事后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说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并由审计机构或董事会对企业的内控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1、金化高荣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9
“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因少缴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请律师对该等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回复意见:
如《法律意见书》“十六、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贴”所述,2012年12月25日,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金化有限出具了编号为衡地税稽罚告(2012)45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化有限因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897.8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2948.91元的处罚决定。金化有限在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依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告知内容补缴了所欠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四条的规定:“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经本所比对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化有限的具体处罚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适用标准,公司上述处罚适用的是前述法律条文所确定的处罚中的最低处罚标准;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因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撤销汇缴许可证,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上述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解决思路:
(1)如实披露,且公司已补缴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有效改正。
(2)律师根据具体的处罚金额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对比,证明本次处罚适用的是最低处罚标准,并根据其他规定,解释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笔者注意到,若对比后发现处罚使用的标准为“较低处罚标准”而非“最低处罚标准”,是否依然可适用这种解决思路。
(3)同样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万德智新(430350)的解决思路更加翔实、合理和完整。
2、万德智新&430350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1个问题
请律师就公司受到的2011年12月3日“稽五国税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2年8月3日“稽五国税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合理说明。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均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2011年12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就有限公司取得深圳森淼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事项进行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经调查增值税发票取得的时间,该事项发生时间在2008年12月,不属于公司“两年及一期”申报期内事项,属于税务追征税款并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处罚时税务机关执行的鄂地税规【2010]2号文《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及其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五大类税款征收类第29项分类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因税务机关对于有限公司的罚款为应缴税款的50%,系按情节较轻的标准进行的处罚,因此,有限公司的以上偷税行为均属于《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及其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3)有限公司的上述事项系因报税人员粗心大意、对相关纳税法规了解不透彻所致,并非故意所为。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现已对发票、税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公司财务人员加强了管理,进行了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
(4)公司在申报期内已补缴有关的税款、罚款及加收的滞纳金,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的管辖国税局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及处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武汉万德智新受到的2011年12月3日“稽五国税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2年8月3日“稽五国税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行为为一般违规行为”,并经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确认“公司自成立至今,正常经营,依法缴纳有关税款”。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属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武汉市洪山区、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税务稽查工作,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洪山区的税务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与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均属于洪山区的税务主管机关,两主管机关均有权就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次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
公司的上述处罚事项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挂牌申请条件。
较金化高荣,万德智信的解决思路里以下两条值得借鉴:
(1)分析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和对税法的不熟悉,并无违法违规的主管故意,因此其危害程度相对较轻。(2)受处罚后拟挂牌企业完善了相关内控,强化培训,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形。(3)由税务主管机关出具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这是最有效的兜底解决办法。
3、德马科技(830805)
重点问题11:
公司2011年5月25日和2013年2月、2012年8月受到三次监管部门的处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马有限或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以下行政处罚事项:
1、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出具海关缉告字[2011]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认为德马有限于2009年3月18日领取了编号为:C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手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7日前德马有限未到湖州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该手册下尚有剩余料件福来轮101,970个,剩余料件未补税。货物价值127,869.81元。因德马有限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德马有限科处罚款12,000元。
2014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德马有限上述行为不影响海关分类管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
根据德马科技的说明,上述行为的发生系因具体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所造成,德马有限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德马有限已及时整改,严格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再发生违法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从处罚性质及金额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德马有限被给予的罚款属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罚,且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较小。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德马有限已及时整改,规范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亦确认德马有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2年2月,上海德马因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处以200元的罚款。
3、2013年8月,因德马科技上海分公司2013年4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被上海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五税务所处以2,000元的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上海德马及德马科技上海分公司上述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所决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德马有限或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致的行政处罚,德马科技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德马科技的解决思路同上面2个案例大同小异:
(1)主观上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无违法故意;(2)行政机关出具“一般违法行为”证明;(3)有效整改,未再发生违法行为。
4、博汇股份&(831213)
反馈问题:
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 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
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随着公众对环境的日益关注和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逐渐重视,环保核查将是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时需重点核查的一块,且根据2014年10月23日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号)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开具环保证明等类似文件,因此环保核查难度比此前加大了。
博汇股份受环保处罚的,原因是投产前未办理环评手续。律师的解决思路是对照地方性的法规,解释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公司未办理环评,但未发生环保事故。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声明是本案例的一个重点,建议以后此类问题解决时都采用这样一种兜底的方式。
5、网动科技( 430224)
反馈意见:
2009年2月18日,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网天下”)成立时,股东马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根据讯网天下设立时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和海淀工商局于2009年2月18日向其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讯网天下设立时性质为内资企业。马滨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回复意见:
(一)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网天下”)设立时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不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马滨因长期以中国居民身份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对国家外商投资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均缺乏了解,因此在办理讯网天下设立事项时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讯网天下也未要求享受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因此不存在马滨为规避外商投资审批法律制度故意隐瞒了自身外籍身份的情形。
马滨为外籍身份而以中国公民身份出资设立内资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问题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而得到消除。经核查,讯网天下及其后续主体股份公司已通过2009、2010、2011、2012年的工商年检。同时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两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记录。
据此认为讯网天下设立时马滨的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不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6、弘陆股份(430584)
(1)问题简要阐述
弘陆有限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分两期认缴出资,第二期出资的40万2009年8月5日才缴足,自成立之日起算超过两年。而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最迟应于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部出资。
1、上海弘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成立
2007年7月1日,潘宗容、陈庆、鲁啸订立了上海弘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弘陆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额10万元。2007年7月12日,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7]第681号),确认弘陆有限的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额10万元全部到位。
2、弘陆有限第一次变更实收资本
2009 年8月5日,弘陆有限股东缴足注册资本。潘宗容以货币出资13.6 万元;陈庆以货币出资13.2万元;鲁啸以货币出资13.2万元,合计40万元。本次出资后,注册资本缴足。本次出资已经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8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9]第3676号)验证确认。上述变更于2009年8月10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
弘陆有限于2007年7月26日成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最迟应于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部出资。弘陆有限股东2009年8月5日第二期出资到位,出资存在延迟现象。公司通过咨询律师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公司自设立以来,均通过了历年的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就上述逾期出资对公司及股东作出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股东延迟出资的违规行为较为轻微,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进行验证确认,没有对公司及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同时上述逾期出资的情形已经于2009年8月5日终了,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责时效,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因上述逾期出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公司此次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认缴出资迟延的解决方式
1、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属实
2、律师证明超过处罚时效
由于上述迟延出资的迟延时间并不长,只有短短数天,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二期出资资金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由于时间较短,不会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就上述迟延出资事项对公司及股东作出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自出资之日起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的追责时效,公司不存在因上述迟延出资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因此,可以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7、均信担保(430558)
(1)问题简要阐述
俊欣股份第一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李明中转让股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次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
(2)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并且披露了1个月后的第二次股份转让中,董事长李明中又受让了部分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的股份,抵消之后比例低于25%。即该违法行为在1个月内通过原受让股东转回股权而得到更正,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且违规状态解除已超过5年。
2、相关股东出具已更正的确认函
原转让股东李明中及原受让股东狄滨、刘诚跃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了上述披露事项。
3、工商局出具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明
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2011年1月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公司董事长1年内转让股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在短期内通过原受让股东转回股权而得到了更正,截止到公开转让之日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且工商局出具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明,因此该超比例转让行为不构成此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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