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医保范围内费用用 个人自理

我省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左右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涨30元
今年起,我省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医保缴费额度高了,待遇也随之水涨船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会达到75%左右。财政补助标准人均达380元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按规定,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补助按照规定配套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标准涨了,个人缴费今年也有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
由于医疗保险目前是市级统筹,各设区市情况各不相同。根据规定,个人缴费标准未达到的市,要尽快调整缴费政策,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实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制定2016年及以后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住院报销比例达75%左右
缴纳的钱多了,意味着医保待遇也将提高。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河北省将适当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形成。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政策要求,河北省要及时调整在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提高在校大学生参保积极性。目前石家庄市在校大学生按学年参保,每年每人缴费仅20元。
针对新生儿的特殊性,河北省将制定合理政策,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前石家庄市新生儿参保可不受集中参保期的限制,全年均可办理参保手续。
按照要求,河北省还要继续做好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资助工作。目前,石家庄市该群体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埋单。大病保险最高赔18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是保基本,碰上大病重病则要靠大病保险渡难关。
按照要求,河北省今年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尚未完成招标工作的市、县,要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完成招投标工作。同时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
据介绍,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
目前,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万元。
此外,参加省会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再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30万元。■文/本报记者李国静省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2.5万元~3万元 赔付50%3万元~6万元 赔付53%6万元~9万元 赔付56%9万元~12万元 赔付60%12万元~最高限额 赔付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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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需要那些东东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以下资料:病历卡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总清单(盖章)投保人及被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理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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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 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 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提问者评价
谢谢!!!我现在已经办理了申请》》》》》》》
其他3条回答
不知道你在哪里,我只说北京的!1.如果你是在职人员,住院的所有费用按比例报销,当然不包括自费药!2.如果你是社保的话,缴费的时候应该是拿着蓝本交费的,所以当时就已经算是报销一部分了,其余的管不管就看你公司报不报销了!3.如果你有商业保险的话,到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住院小结(医院报告)、费用明细(发票)、正本保单、身份证、存折复印件、委托书(如果不是你亲自办理)。
1.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医保IC卡也可以用于门诊,和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并不是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看病!!
2.至于如何用IC卡看病,程序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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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手术费用不能报销,住院7天的费用可以报销,用药这块,公费药可以报销,自费药不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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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医保范围内费用可报销45%
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180元
  什么是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手术哪些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昨日,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将上述相关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来共同负担。
  哪些人员
  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主要有三类人员: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门诊统筹资金是如何筹集的?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出0.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比例分别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压力,也不再另行缴纳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后,以每月划拨基数为3000元的参保人员为例,每月从个人账户中会划拨出15元,每年180元。而门诊统筹待遇中的普通门诊这一项待遇,每季度的最高支付限额就为180元,年度最高可以达到720元。
  门诊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除了门诊诊疗费,门诊手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目前确定的门诊手术病种,多是在门诊容易开展,创伤和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手术,包括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睑内翻矫正术等8种。按照不同病种,参保人员只需承担固定额度,其余费用全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个病种中花费最少的浅表肿物切除术,参保人员只需个人支付142元;花费最高的乳腺肿物切除术,个人也只需要承担29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手术治疗中发生的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病理费、留诊观察床位费、处置费、换药拆线费、药品费等与手术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哪些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二)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费用。
  异地安置人员如何享受这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医疗费按30%比例报销,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扣除“个人支付标准”部分后,由统筹基金据实报销,但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具体报销方式为:个人现金先行垫付就诊的医疗费用,于次年第1季度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志、门诊手术记录、费用收据、明细及处方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记者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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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
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一、参保范围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可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由各院系登记、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再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报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南京市医保中心。大学生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民族、入学时间,专业类别,联系电话),由医保中心统一建档、参保登记。需政府资助参保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向学校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低保家庭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低保学生,每年需提供低保复印件、由学工处负责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后送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个人所交保费减免。
凡未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其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及家庭负担,原有的准公费医疗待遇不再享受。
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由学生个人及家庭承担,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收后,汇至大学生医保指定帐户。具体实行先代扣,后退费的方式进行,对已参保的,不参保和认定的特困给予退费。因退学、转学、休学的,其参保费用不退。交费按学年为周期。每年的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25日,登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
四、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大学生医保实行门诊包干制度,在校医院就诊和因校医院条件受限,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由各学校制定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二)门诊大病:大学生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共七种门诊大病。
患有门诊大病的大学生,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七大病种专项治疗的,免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基金支付75%。
(三)住院: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基金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医保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在学校医院住院,学校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四)意外伤害: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零星报销。
(五)生育: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理流程和就诊流程如下:
1、登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大学生,怀孕后需在本市分娩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结婚证、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材料,由市医保中心对申请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享受待遇的,给予办理生育登记,并选定一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分娩医院。
(1)产前检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列门诊包干费用支出,产前检查费用按40%报销,最高支付300元。
(2)分娩:分娩时,持《南京市民卡》到本人办理生育登记时选定的分娩医院分娩,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六)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9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大学生医保待遇一览表
基金支付比例
由各学校包干使用,报销比例自定
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病种专项治疗的,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内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9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五、就诊、转诊及费用结算
(一)就诊
1、门诊&& 大学生医保实行门诊包干制度。
2、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可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定点,持《市民卡》在定点医院且挂“门诊大病”号后刷卡就诊。
3、住院& 参保大学生如需住院,可凭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学校医院住院登记处,填写住院登记表、出示《南京市民卡》、明确患者身份、缴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如转院治疗、参保学生应先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后,再到指定的转入医院住院。
(二)如何办理转诊?
大学生持《市民卡》在学校医院就诊时,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治疗的,应先由学校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市民卡》到转往的三级医院就诊,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但可根据病情调置时间。
(三)大学生门诊大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凭《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个人只需付清个人应付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需个人垫付,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大学生在非医保定点医院或未刷《市民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
(四)大学生因实习或寒暑假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送送我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整理后送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实习期间需学院开具相关证明)。
(五)大学生转外地医院治疗手续如何办理,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办理登记手续: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市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送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六)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实习、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
2、转往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3、本地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或死亡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
(七)如何办理零星报销?
1、办理地点:符合零星报销的大学生可将材料送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整理审核后送市医保中心办理。
2、办理时需携带的材料:《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票据原件,报销住院费用还需携带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报销门诊大病、抢救费用还需携带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以上材料请自留复印件),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需复印2份,还需复印学生证等材料。
六、停保与续保
大学生参保后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收取续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停保,中断后需续保的大学生需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我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中断参保后续保的大学生,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在校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及家庭承担。
七、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至保障期结束。
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的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仍愿意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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