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给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交什么财产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转交哪些资产_百度知道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转交哪些资产
主要些初区设计建造图纸资料相应行政审批等档案资料些要留业主委员保管备案般涉及资产移交除非物业区全体业主解聘情况才能移交资产给业主委员主要办公用房使用权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伊顿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业主共资产都必须交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东渡园景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193490
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东渡园景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业委会)上海市普陀区东渡园景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曹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业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业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渡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上海市普陀区东渡园景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东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东渡公司为甲方,业委会为乙方。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东渡公司与租客(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益为 日至日,租金的80%归业委会所有,用于维修公共设施设备及小区改造等,租金的20%归东渡公司所有(含物业管理费);日至日,租金的70%归业委会所有,用于维修公共设施设备及小区改造等,租金的30%归东渡公司所有(含物业管理费);双方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各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各自开具有效收款单据。上述协议签订后,业委会、东渡公司实际已履行(包括日协议书期限届满后的履行部分)。期间,日,因东渡公司就其与租客孟某某(案外人)的租金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1276号立案受理(在该案中,业委会为第三人,该案涉及到的7号、9号房屋,即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所涉及到的“会所”)。后法院对该案判决,孟某某(案外人)应支付东渡公司至日止的租金133,333元和房屋使用费(从日起计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参照年租金人民币100,000元标准计算)以及相应违约金等,上述判决主文已包括了本案业委会根据协议书按比例至今应收取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该案生效后,东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执行了一部分款项〔该款项包括了东渡公司作为业委会另案起诉的(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1275号的部分款项〕。因东渡公司至今未向业委会支付上述按比例应收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相应违约金等,业委会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渡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249,664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业委会、东渡公司虽约定租金收益为日至日,租金的80%归业委会所有,20%归东渡公司所有,日至日,租金的70%归业委会所有,30%归东渡公司所有,以及双方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各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各自开具有效收款单据,但东渡公司曾就本案双方争议的案外人孟某某所欠租金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1276号一案诉讼。后法院对该案判决孟某某(案外人)应支付东渡公司相应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上述判决均包括了本案业委会至今按比例应收的相应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该案现已生效。基于该生效的判决认定案外人孟某某应支付给东渡公司相应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另上述判决主文涉及到案外人孟某某的义务也包括了本案业委会应收取的相应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在此情况下,业委会难于再通过诉讼程序向案外人孟某某主张其的上述权利,而东渡公司作为受益人则依法负有向业委会支付上述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义务,故业委会要求东渡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所有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业委会与东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业委会向东渡公司主张的所有款项已包括在案外人孟某某应支付给东渡公司的款项中,现业委会要求东渡公司予以支付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东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业委会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24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我的位置: >
案例: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时间:&&|&&作者:于洋&&|&&浏览:997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案例: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案情: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被告仅提供2间车库供物管使用。后得知,被告出租给他人经营幼儿园的房屋系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物管用房时,被告出示了物管用房已变更为营业房的规划变更手续。原告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政府撤销了规划局的前述变更规划决定。后被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均判决维持了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判决生效后,双方就物管用房的交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被告辩称,本案的原起诉主体为全体业主,起诉时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因此全体业主的诉讼主体是不适格的,原全体业主的起诉应依法撤回或驳回。物业管理用房作为配套设施建设,房屋交付后,被告即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把有关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完成了被告作为开发商的义务。故在当时对物业管理用房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完成了约定或者惯例的义务。分析:1.业委会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原告为对小区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向被告主张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行政机关的定点规划对本案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建筑物建造规划定点是对建筑物地域及其范围、公共设施面积及负担率等特定事项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定点规划为建筑物施工前,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土地使用人在特定期间内未对建筑物定点规划提出异议,即对其产生拘束力。本案中,被告在行政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对定点规划提出异议,故被告应当遵守定点规划确定的义务建造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定点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作为物业资料移送管理人,即成为管理规约的一部分,对业主、管理人等产生约束。3.被告重新调配物业用房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具有效力。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局为该建设项目签发了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业主收房后,该处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被告在竣工验收交付后,既对物业管理用房无处分权,而其申请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变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当属无效。4.本案诉争房产属性应当确认为物业管理用房。虽然规划局曾核准将原规划的物业管理用房大部分变更为营业房,并将相同面积车库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并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但这种变更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规划局未经业主同意即准予变更,实属滥用职权。因该变更规划行为被人民政府撤销,故应当恢复原状。因物业管理用房在于促使管理人对居住环境进行管理,满足全体业主对居住环境安全、健康、便利、舒适需求所必需的场所,其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须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故被告再辩称其重新调配物业管理用房,采取用部分车库充当相当面积物业管理用房方式供原告使用,已经满足了原告实际需求,仅能认定是被告自认为而已,这种减损原告停车需求等其他利益需求而填补原告此种物业管理必须用房的利益,实为侵害原告利益而不当。因被告无证据支持其确已满足原告利益,故其此辩称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业委会请求确认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请求转移本案所设争议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法律顾问 律所: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138积分 | 帮助2人 | 0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的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吗_百度知道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的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吗
合同到期后才会失效吧,只有房地产商将物业交付业主,业主组成委员会才能选择物业公司的,房地产商签的物业合同应该是交付前签的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