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己修的房子赠与过户费怎么算怎么不能过户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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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二手房买卖的流程大约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此交易期间,如果房子被另案查封,会给交易造成障碍,甚至会给买房人造成损失。本文简要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法。&一、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和《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子被另案查封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都会造成不能履行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另案查封没有涤除前是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因为即便法院如此判决了,也不能履行,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二、解决方法解决方法简单讲就是“解封”,但是解封的方法很多,如:&1、卖房人提供担保申请解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卖房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在实务操作中,只要卖房人能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也都会同意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2、卖房人提“保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日生效】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生效】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卖房人可以通过提执行异议的方式来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举重以明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买房人也应当可以提“保全异议”,即对法院对标的房屋的查封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因为诉前或诉中的查封也是为了判决后的执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卖房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那么,法院查封标的房屋也就没有意义了(起不到便于判决后执行的目的)。而且,如果法院解封标的房屋还可以查封卖房人的其他财产(如果不解封标的房屋,其他财产可能因超标的而不能查封),这样反倒有利于卖房人的债权人今后的执行。当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保全异议”。另外,将“保全”解释为“执行”,通过提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除查封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上面所述,继续查封标的房屋对于卖房人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好处,解除查封反倒对其有好处,这就为卖房人与其债权人协商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提供了有利条件。卖房人可与其债权人协商,由其债权人申请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另行申请对卖房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3、买房人做工作往往,卖房人不会配合买房人做上面的工作,这就需要买房人自己努力做工作。具体怎么做工作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如卖房人符合执行异议的条件,买房人可以游说卖房人的债权人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如果卖房人的债权人对卖房人的债权金额不多于买房人未付的房款(或虽多于,但是买房人能接受),则买房人可以代卖房人偿债(买房人对卖房人形成债权),买房人以对卖房人的债权(因代偿债而形成的债权)抵消卖房人对买房人的债权(未付房款的债权)。&&&附陈某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前身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孙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日,陈某与孙某签订定金协议,载明孙某拟以3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到手价将上海市大木桥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负责交易税费,陈某支付孙某3万元作为定金,双方不迟于日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陈某定金3万元。
日,陈某、孙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将系争房屋以3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孙某于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陈某验收交接,双方于日前共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第九条约定,陈某未能按约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孙某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约定,孙某未按约定期限交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陈某支付已收款的0.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在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中约定,陈某于日前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于同年12月14日前支付17万元作为定金,于同年12月24日前支付96万元,于日前支付270万元。
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条款》,约定陈某于日前支付孙某部分首付款20万元(包含已付定金3万元),于同年12月25日前支付孙某部分首付款108万元,共同构成全部首付款128万元,孙某承诺于日前将系争房屋所有的他项权利注销,如有违反则按照买卖合同第九、十条第一项处理。
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的当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系争房屋买卖事宜,房屋买卖实际成交价为350万元(到手)由于乙方(陈某)原因此房屋合同价为386万元,现甲方(孙某)同意并承诺,等乙方向银行所申请的贷款270万元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时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48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
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陈某房款17万元。当日,陈某以转账方式转入孙某账户17万元。
日,孙某出具两张收条及一张欠条,两张收条分别载明收到陈某房款12万元及96万元,欠条载明欠陈某款项48万元。当日,陈某以转账方式分两次转入孙某账户12万元及96万元。根据陈某陈述,孙某于日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陈某,陈某随后装修入住至今,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书面记录。另查明,第三人孙乙于2011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某经法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孙乙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所载相关信息显示,关于系争房屋目前的权利状况,除了存在本案两位第三人的两项抵押权外,另有两项司法限制(轮候查封),一项的限制人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预计结束日期为日;另一项的限制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预计结束日期为日。&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陈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孙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的约定及时注销他项权利,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要求孙某依据买卖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某要求孙某赔偿由于房贷成本上涨、业主权益受损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陈某要求孙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目前存在多项权利限制,除了第三人的两项抵押权外,另有两项司法限制(轮候查封)。在上述权利限制未被涤除之前,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将无法进行任何变更。陈某在明知系争房屋存在上述多项权利限制且未能积极设法予以涤除的情况下,仍坚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法院难以支持。基于陈某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非终止合同,故对陈某已付购房款,本案不予审处。孙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一、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违约金(以128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2%的标准,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0元,由陈某负担2,100元,由孙某负担3,030元。&&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2号】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出具四份收条,一份为日收到定金3万元、一份为同年12月14日收到房款17万元、另二份均为同年12月22日,分别收到房款12万元、96万元,共计108万元;陈某与孙某在12月11日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出售价格为386万元,但是在同一日签订的协议中,双方又约定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350万元,同时,还约定陈某获得27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孙某的账户后,孙某应将其中的48万元转出,显然合同约定的386万元是出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目的而约定,因此并非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故不能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约定应属无效,但并不及于整个合同的效力,因为就系争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仍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及协议仍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诉人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在审理中,其表示在过户时付清剩余房款,对涤除抵押、解除司法查封及产权过户手续中可能超出的费用也表示先行垫付,足以表明其继续履行的诚意;被上诉人孙某在涤除系争房屋的抵押及解除司法查封等限制后完全可以协助上诉人陈某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上诉人陈某要求被上诉人孙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应予支持。孙某虽然将系争房屋已交付陈某使用,但是,孙某未能按约于日协助陈某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基于上诉人陈某在二审中作出付款及垫付的承诺,并与相关债权人协商确定了归还金额,积极实现房屋权利的变更,从法律上及事实上可以实现房屋权利的变更,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孙某缺席审理本案,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陈某与孙某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条有关房屋转让款人民币386万元的条款约定无效;陈某与孙某应按人民币350万元的房屋转让总价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条款》、《协议》;四、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孙某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222万元;
五、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房屋上的抵押、解除房屋上的司法查封,并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由孙某变更登记为陈某。涤除抵押、解除司法查封等先从人民币222万元房款中予以抵扣,不足的款项由陈某予以垫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0元,由陈某负担2,100元,孙某负担3,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陈某、孙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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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兔_八姐 于
16:18 编辑
楼主14年年底买了一套天桥区石桥小区的二手房,当时整个流程办下来都非常顺利,取得正规房产证。现在想出售,被中介告知,没法卖了,无法办理过户,原因是:土地性质是集体。8 l* ]0 g8 x4 V- B( n
这是为什么?不合法的话为什么会有房产证?有房产证不就可以正常办理各手续吗?9 w* F- V, {+ Q( h& q3 h. d3 V
这成小产权房了??
妈豆13621 &在线时间14小时&注册时间&帖子2248&阅读权限50&积分13471&精华0&UID7738527&
妈豆13621 &宝宝生日&帖子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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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问下房管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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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问了。也打12345了。都说是因为集体土地的事儿
妈豆6745 &在线时间0小时&注册时间&帖子74&阅读权限50&积分6476&精华1&UID&
妈豆6745 &宝宝生日&帖子74&
我家房子就是这样,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婆婆单位房改房,离章丘比较好的公立幼儿园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牵扯到需要我们俩口子的房产证才能报名上学,婆婆就想过户到我们名下,但是过不了,找到房管局长问了,也没有用来自[]
妈豆7504 &在线时间114小时&注册时间&帖子108&阅读权限50&积分2446&精华1&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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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就是这样,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婆婆单位房改房,离章丘比较好的公立幼儿园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牵扯到 ...; z2 J* M&&c* z- ~& N# q, C4 N& {
房改房也不能过户?来自[]
妈豆16825 &在线时间264小时&注册时间&帖子5812&阅读权限50&积分16716&精华0&UID5522472&
妈豆16825 &宝宝生日&帖子5812&
兔_八姐 发表于
楼主14年年底买了一套天桥区石桥小区的二手房,当时整个流程办下来都非常顺利,取得正规房产证。现在想出售 ...- F% g0 `3 [6 a! u6 c
从哪里可以看到土地性质?我也想卖房改房呢,好担心
妈豆69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阅读权限10&积分69&精华0&UID&
妈豆69 &宝宝生日&帖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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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确认土地性质,如果是集体土地,没有办法。房改房一般就是集体土地了。
我那个不是房改房,我也是从房主手里买的,没有测浍什么,当时房主说他买的就是商品房,但现在依然过不了户。
上午打&&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电话了:你看一下你是哪个区的,也打一下问问。说是:不是小产权房,但现在无法过户买卖。只能私下交易。市里正在研究。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非常繁琐什么的。让再等一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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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地址:市中区站前街9号4楼(原市政府),电话:;6 H4 X) X5 N+ o7 s6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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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七路88号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地址:经七路88号市房产大厦1至2层,电话:;
  3、历下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历下区环山路24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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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中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外海蝶泉山庄,电话:;* t5 o2 G& T5 q, O% @
  5、天桥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6号,电话:;% D" k9 k& y4 a&&^- |- c- h
  6、槐荫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槐荫政务中心4楼413室,电话:;
  7、历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 h* J3 ^8 g/ c8 A3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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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历城区工业北路69—1号,电话:;% D4 Y( u: {3 Q+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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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长清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长清区政务审批服务中心,电话:;" q0 t) y7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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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高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地址:高新区舜华路77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B厅,电话:;
妈豆69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阅读权限10&积分69&精华0&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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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打这个:什么科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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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6501 &宝宝生日&帖子836&
当时买的时候怎么能过户啊
妈豆69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阅读权限10&积分69&精华0&UID&
妈豆69 &宝宝生日&帖子8&
某局回复是:政策的问题,现在是两证合一,这个楼是集体土地性质。虽有房产证但现在不能过户了。3 a/ }* E0 g5 Y7 F! b& `/ m: m4 T
为**交了各种税,还是银行商贷的,搞了半天我买了个小产权啊。KAO
妈豆541 &在线时间23小时&注册时间&帖子74&阅读权限31&积分526&精华0&UID&
妈豆541 &宝宝生日&帖子74&
我家也是石桥小区,这事我们也听说了,那再买一套,算二套不,要是还算二套,就太坑爹了
妈豆69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阅读权限10&积分69&精华0&UID&
妈豆69 &宝宝生日&帖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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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肯定算。房管局能查到。因为过户始终都是在房管局过的。6.1号开始严查的,其实一直以来集体土地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证,也不可能买卖交易的,现在房管局和国土局回复就是:漏洞,政策的原因。可以卖给本村人。本村人谁买!!!!!) l0 O! A/ `&&L$ B$ u
看到网上有贴说有12年的时候其它小区就有& &有房产证但集体土地无法办理的事儿。。
但14年年底我买的时候,打过12345也问过。房管和国土局都说只认房产证,我才买的。咱一个平头百姓哪懂这么多噢。
妈豆69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阅读权限10&积分69&精华0&UID&
妈豆69 &宝宝生日&帖子8&
现:窑头小区,荷香村,石桥小区,黄岗村,臧家屯,新沙小区,南沙,闫千户,匡山,黄屯,孔村,祝甸。统统不可以了。
妈豆6501 &在线时间165小时&注册时间&帖子836&阅读权限50&积分6481&精华0&UID7835688&
妈豆6501 &宝宝生日&帖子836&
亲,集体土地可以提前查吗?我正打算买,也是房改房,看了亲的贴子有点不放心了呢
妈豆30 &在线时间6小时&注册时间&帖子2&阅读权限10&积分33&精华0&UID&
妈豆30 &宝宝生日&帖子2&
估计交一点出让金就可以了,有一些房改房,原来没有土地证的,交的是房款的1%
妈豆6266 &在线时间143小时&注册时间&帖子751&阅读权限50&积分6018&精华0&UID7796976&
妈豆6266 &宝宝生日&帖子751&
<td class="t_f" id="postmessage_月份以前过户不查土地证,不查土地性质,有房产证就能过户~~~现在不行了,过户要查土地性质~~
远离贫困,从一份保障开始----中国保监会
妈豆1706 &在线时间65小时&注册时间&帖子170&阅读权限50&积分1622&精华0&UID&
妈豆1706 &宝宝生日&帖子170&
我家也是房改房,给国土局打电话问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是不是可以正常过户?
妈豆6266 &在线时间143小时&注册时间&帖子751&阅读权限50&积分6018&精华0&UID7796976&
妈豆6266 &宝宝生日&帖子751&
闪耀的心 发表于
09:30$ X3 y! A' G3 a" \1 a6 @# a2 @
亲,集体土地可以提前查吗?我正打算买,也是房改房,看了亲的贴子有点不放心了呢 ...5 e1 F6 E&&^4 }9 q
今天刚听说,是房改房就能过户,就是老房本上有房改房字样~~~你可以打房管局电话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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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5547 &在线时间143小时&注册时间&帖子705&阅读权限50&积分5621&精华0&UID9607113&
妈豆5547 &宝宝生日&帖子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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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一直不能卖了??如果以后拆迁怎么办?有什么说法?
妈豆14585 &在线时间10000小时&注册时间&帖子2073&阅读权限70&积分24436&精华0&UID6428652&
妈豆14585 &宝宝生日null&帖子2073&
房改房大部分都是集体土地,交土地出让金啊
求助,有房产证的房子为什么无法过户?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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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个要拆迁的房子但不能过户.我该咋办
我想买一个要拆迁的房子但不能过户.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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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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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网上征求意见
  7月22日,市法制办网上公布《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依据《草案》,如果小区业主在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将有权予以制止,房屋将无法转让过户;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逾期未拆还将面临罚款;利用违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拆违建不再由法院裁决。
  据了解,目前本市对违建查处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市政府发布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物业有权叫停业主私搭乱建
  《草案》共有20条,具体细化了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职责等规定。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居住小区、大院和别墅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小区物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专家解读:
  分担了政府压力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国介绍,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物业并无权管理。此次新规定中,物业可以对小区内的违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是对违建管理的细化。&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分担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压力,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他认为过去的规定中只是对违建的产权不予以登记,而在新规定中,不但违建无法登记,连违建所依附的合法建筑也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对违建处罚最大的一条。无法变更产权,私建、违建就失去了交易的可能,极大地打击了违建。&
  违法建设将被断水断电
  按照新规定,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新规定还指出,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
  ■专家解读:
  堵住了旧规漏洞
  崔保国表示,在1999年版的规定中,对于违建经营和断水断电是有明确规定的,新规定再次重申了关于这些部分的规定。新增的亮点在于:对于目前有水有电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的通知后,应实施停水停电。&过去的规定没有说已经通水通电的违建怎么处理,新增规定中明确了相关部门有权处理,避免了一些钻空子的行为。&
  拆违建可不经法院裁决
  根据新的规定,本市违建拆除工作统一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本辖区内规划、国土、公安、城管、工商、水务、农委等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和保障。
  ■专家解读:
  缩短了执法周期
  据崔保国介绍,在过去的违建拆除中,由于规划委、住建委等部门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力,所以往往都是依靠法院和城管等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进行违建拆除行为。&这样做程序上合理,但相对来说周期长。&
  2010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拆违建可不必经法院裁决。这次《草案》将此条纳入,是将这一政策法规化。以后各委办局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乡镇政府则可对村民宅基地中的违建直接查处和组织拆除。&缩短了执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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