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航(化名)是房主,将一套房屋租给孙洪(化名),租金2500元,孙洪居住一个月后,因工作地点变更,便将该房屋转租给了小C,租金3000元。两个月后,李航发现此事,提出与孙洪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每个月多收取的500元租金,孙洪与小C均不同意解除合同,现三方无法协商……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李航有权与孙洪解除合同,既然原租赁合同解除,孙洪也就无转租权,其与小C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即解除。
那李航有无权力向孙洪主张多收取的500元租金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有相应依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
文丨杜星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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