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鑫无需审核小额贷款1000股份有限公司是骗人的吗

(以下简称鄂州瑞鑫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绿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绿丰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牛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兰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丽群。系被执行人范志平之妻。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绿丰源公司、范志平、朱丽群、余波、黄丽春、潘龙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

鄂鄂城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州绿丰源公司、范志平、朱丽群、余波、黄丽春、潘龙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于2016

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鄂州绿丰源公司、范志平、朱丽群、余波、黄丽春、潘龙久(在借款中的1,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173,589.00元和负担本案的受理费24,000.00元,执行费24,376.00元。合计人民币2,221,9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屏蔽被执行人鄂州绿丰源公司、范志平、朱丽群、余波、黄丽春、潘龙久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网络发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鄂州瑞鑫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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