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子可能存在不能进行2018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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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上所有的商业行为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房屋抵押贷款也不例外,房屋抵押贷款有外部风险也有内部风险,具体的这些风险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导读:基本上所有的商业行为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也不例外,房屋抵押贷款有外部风险也有内部风险,具体的这些风险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外部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拍卖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在现实中贷款户的抵押房屋一般是生活用房,即使有多余的房屋也同生活用房难以分割。因此,很多信用社在贷款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后往往造成抵押物无法处置。而当前社会上不法造假分子利用假骗取贷款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某地信用社就发生借款人伪造房产证、他项权证骗取贷款100余万元的案件。
  二、房屋抵押贷款的内部风险。
  1、风险意识差。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总认为抵押贷款风险小,所以从贷款调查、审查,以至贷后跟踪检查等各个环节都放松警惕,把关不严,缺乏意识。
  2、责任心不强。
  个别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只看下(连审查都谈不上)抵押物的所有权证,然后就由客户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事宜,等客户拿来他项权证时,就直接发放贷款。正因存在如此做法,才使虚假证件、虚假登记的情况层出不穷。
  3、贷后管理松懈。
  由于缺乏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一些信贷员贷后根本就没有进行跟踪检查,致使当抵押物被偷卖、转移时,还毫不知晓。也正因贷后管理松懈,因此当抵押物发生变质、价值降低等情况时,也未能及时采取相措施,最后致使贷款形成风险。
  4、缺乏相关法律知识。
  当今的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最后往往易造成抵押无效或无法实现优先受偿。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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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反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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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现如今,贷款的方式,但最常用莫过于房屋,而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办理的,那2017年哪些房屋不能抵押贷款?
一、什么是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合法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不需要将抵押物转移占用的担保方式。在中,卖方的房子就是这次贷款的抵押物。如果你的房子不能作抵押,想申请购房贷款的人根本不会购买这套房子。
二、哪些房屋不可以做抵押?
1.公益用途房屋(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
3.房龄20年以上面积小于50平米的房子;
4.不能提供上市证明的公房;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6.文物保护建筑和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建筑;
7.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8.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9.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三、贷款条件
1.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
2.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
3.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
4.房屋抵押贷款的年限不能超过20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6.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房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很好的贷款方式,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简单,放款时间快,相比按揭贷款利率高,期限短。所以,如果你想卖房子,首先就要看看自己的房子能否给对方提供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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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能做房屋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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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问题?
科普!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问题?tel:-重庆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那么,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问题?一、 住房中,存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在办理现房买卖过程中,银行应要求房产所有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而现实中有许多房屋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仅以房产证抵押 (即房地产单证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对于房产单证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只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从规避法律风险考虑,银行应区分不同情况应对房产单证抵押问题:1.拟抵押的房产因争议或手续不全根本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则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不应接受抵押;2.拟抵押的房产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或仍在办理之中,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可以接受抵押,但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设定抵押的房产拥有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后一并追加抵押;3.拟抵押的房产属于整栋房子的部分抵押,并且整栋房子共有一本土地使用权证,贷款银行应要求该土地使用证二并抵押。二、 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问题所谓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指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或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某一债权人后,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抵押给另一债权人的行为。在银行贷款实践中,房地产分别抵押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仅就其中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在抵押人仅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前一债权人之后,银行接受了“剩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虽然房地产分别抵押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但是,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人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关于房地“权利一致”和房地“同时抵押”的规定,房地产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或抵押权落空的法律风险。可能怠于办理或怠于配合银行办理他项权证,致使贷款银行对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无法落实,危及银行贷款安全。三、 住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经济适用房抵押的风险在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中,部分开发商为规避政府管理,虚高房价,而作为抵押物的经济适用房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些都会给银行实现抵押权带来风险。此外,我国有些地区实行房产和土地分别管理制度,在办理房地抵押登记时,需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在上述地区,房屋所有权人并非都能及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了解决此矛盾,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仅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但是,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层级过低,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益。电话:023-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29楼——重庆抵押贷款-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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